导读:本文包含了亲手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共犯,身份,事实,目的,主观,要素。
亲手犯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昊[1](2017)在《亲手犯概念中的事实与规范:以机能反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概念的产生是为了裨补共同犯罪体系产生的缺陷。共同犯罪体系将正犯既遂的结果归属于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人,用以填补处罚漏洞。但是,共同犯罪理论体系是建立于规范基础之上的,难免与存在论相抵牾,尤其在有些"一身专属"的犯罪上更为明显,这些犯罪就被冠以"亲手犯",切断对正犯的归责。但是从规范的角度考察,无论用何种手段,只要达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都可以在规范上被归责,因此没有"亲手犯"概念存在的必要。有些犯罪不能表现为间接正犯的形式,要么就是没有发生法益侵害,要么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但这不代表在法律上不能评价为间接正犯。(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陈文昊[2](2016)在《亲手犯概念中的事实与规范:以机能反思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概念的产生是为了裨补共同犯罪体系产生的缺陷。共同犯罪体系将正犯既遂的结果归属于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人,用以填补处罚漏洞。但是,共同犯罪理论体系是建立于规范基础之上的,难免与存在论相抵牾,尤其在有些"一身专属"的犯罪上更为明显,这些犯罪就被冠以"亲手犯",切断对正犯的归责。但是从规范的角度考察,无论用何种手段,只要达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都可以在规范上被归责,因此"亲手犯"并不存在的余地。有些犯罪不能表现为间接正犯的形式,要么就是没有发生法益侵害,要么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但这不代表在法律上不能评价为间接正犯。(本文来源于《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姜金良[3](2016)在《论目的犯为亲手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犯作为亲手犯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犯在亲手犯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犯。(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胡娇[4](2016)在《亲手犯共同犯罪中定罪量刑的分歧及其消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刑法理论上,均对亲手犯共同犯罪中的定罪量刑存在分歧,具体而言:在犯罪形态的认定上,“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原则是否存在例外;未遂者或中止者是否也应认定具有由既遂者实现的加重情节。这些情况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对同种类型的案件得出不同的判罚结论,而其中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由被告人来承受。对此,本文以这些分歧为切入点,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文献,试图追根溯源至共犯制度来寻找消除该种分歧的答案。然而,在分析我国的共犯制度之前,有必要介绍“区分共犯制”与“单一共犯制”来加以把握。一方面,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受到德日刑法的强烈影响,共犯制度不仅极富中国特色,同时还掺杂着对德日共犯理论的局部借鉴,这其中难免产生混乱,由此导致对亲手犯共同犯罪的处理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亲手犯这个概念本身是“区分共犯制”下的产物。最后,在前述基础上,笔者根据对不同制度根本特点的比较分析,结合国内的相关立法例,认为我国的共犯制度归属于区分制,之后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共同犯罪应在定罪上进行一体把握,采用“一部既遂、全部既遂”的归责原则,不存在例外,但是对于行为加重情节,则需要进行个别认定,以保证实质公正。(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2)
古瑞华[5](2012)在《亲手犯与身份犯关系辨析——以实行行为类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虽最初以间接正犯的对立物出现,但在根本上应从犯罪的性质出发,以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定型性作为主体与行为能否分离的判断要素。亲手犯与身份犯的关系上,同一说与排斥说均有不妥之处;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作可让渡的实行行为、部分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以及不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之类型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厘清身份犯与亲手犯之间的交叉关系。(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武良军[6](2011)在《论刑法中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限于真正身份犯中亲手犯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真正身份犯中的亲手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既要考虑主体资格即身份对行为的要求,也应考虑亲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离的特性。在事实上的亲手犯中,无身份者不仅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有身份亲手犯的共同正犯,即使是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同参与的情形,也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在规范上的亲手犯中,无身份者虽不能与有身份者成立有身份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但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同参与时,却有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此外,现有的"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解释显然违背了"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法理,如需坚持,当另寻解释。(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1年04期)
叶剑[7](2011)在《论亲手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这一概念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然成为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在研究与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亲手犯,理论界对亲手犯的研究也较为零散,多见于间接正犯、身份犯的研究之中,缺乏系统的论证,所以对亲手犯的研究确有必要。对亲手犯的概念予以正确把握,从而对亲手犯的特征、范围、类型予以界定和分析。亲手犯的特征在于主体的身份与客观的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这一特征使亲手犯与身份犯、目的犯、不作为犯、行为犯、表现犯有着联系又有着区别,从亲手犯的构成要件的主体与客体的特别要素予以分析,包括亲手犯主体的身份与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进一步对亲手犯与不同的犯罪形态予以区分,更好的理解亲手犯的范围,避免概念的混淆。对亲手犯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叁个方面进行把握,不仅考虑了亲手犯的特殊性,还应对亲手犯与一般犯罪的共性进行分析,对亲手犯与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亲手犯在共同犯罪中的未遂形态以及犯罪中止)进行探讨,从而对亲手犯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5-03)
苏瑞[8](2011)在《论刑法中的亲手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是指主体和行为不可分离,必须由正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亲手犯的理论在出现之初,是为了限制间接正犯的适用范围。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学者开始研究亲手犯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规定,以至于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亲手犯研究的比较少,取得的成果也不多。笔者在分析各种关于亲手犯的既存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期对我国亲手犯理论的研究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实证以及历史的研究方法,通过与别的国家的对比,结合司法实践,对亲手犯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亲手犯的理论界定,本部分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亲手犯的由来、亲手犯的概念和分类、亲手犯的特征以及亲手犯的价值等。亲手犯的由来主要介绍了亲手犯产生的理论背景,以及各国对亲手犯的研究现状。亲手犯的概念中,笔者提出亲手犯是指主体和行为不可分离,必须由正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为了更好的理解亲手犯,能够解释为什么有的犯罪属于亲手犯,仍然有间接正犯存在的可能,笔者赞同将亲手犯分为双向亲手犯和单向亲手犯,即亲手犯和间接正犯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单向亲手犯中完全有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第一部分还论述了亲手犯的特征以及亲手犯在限制间接正犯的扩张和完善共同犯罪理论方面所具有的价值。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亲手犯的体系性地位,此部分从应否肯定间接正犯的概念入手,论述了理论界对应否存在亲手犯的争论,指出亲手犯确实存在,应予肯定。在肯定亲手犯存在的前提下,笔者接着论述了亲手犯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指出亲手犯是一种犯罪形态,间接正犯是犯罪人的一种,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第叁部分论述亲手犯的存在形态。该部分对身份犯、目的犯、不作为犯、举动犯、表现犯中的亲手犯予以辩证分析。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犯罪类型中确实存在亲手犯,但是不能将亲手犯与以上任一类型的犯罪相等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中国刑法对亲手犯理论的借鉴。本部分首先论述我国刑法学界对亲手犯研究的现状,指出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亲手犯理论鲜有研究,但是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足以借鉴,是我们继续研究亲手犯理论的宝贵参考资料。该部分接着论述了亲手犯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指出该理论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亲手犯理论的出现,会对“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这一共犯处罚原则产生冲击,因为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确实存在既遂未遂并存一案的局面,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3)
吴波,贾楠[9](2011)在《对“亲手犯之共同正犯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强奸、脱逃等亲手犯案件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正犯既未遂的判断一直存在亲手犯理论话题,出现了同类案件判决迥异的情形,究其理论实质则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说"和"既遂与未遂并存说"之争。亲手犯理论是大陆法系中"二元的犯罪参与体系"的产物,不具有解决我国共犯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实质是着眼于亲手犯的特殊性而否定和牺牲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本质上是对立和相互背离的。故此,"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见解应当予以否定。(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1年02期)
苏瑞[10](2010)在《亲手犯若干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手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是指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起初亲手犯的提出是为了限制间接正犯的范围。在我国法典中没有关于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规定,因而理论界也缺乏深入的研究。为了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有必要承认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存在。(本文来源于《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亲手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亲手犯概念的产生是为了裨补共同犯罪体系产生的缺陷。共同犯罪体系将正犯既遂的结果归属于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人,用以填补处罚漏洞。但是,共同犯罪理论体系是建立于规范基础之上的,难免与存在论相抵牾,尤其在有些"一身专属"的犯罪上更为明显,这些犯罪就被冠以"亲手犯",切断对正犯的归责。但是从规范的角度考察,无论用何种手段,只要达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都可以在规范上被归责,因此"亲手犯"并不存在的余地。有些犯罪不能表现为间接正犯的形式,要么就是没有发生法益侵害,要么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但这不代表在法律上不能评价为间接正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亲手犯论文参考文献
[1].陈文昊.亲手犯概念中的事实与规范:以机能反思制度[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2].陈文昊.亲手犯概念中的事实与规范:以机能反思制度[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姜金良.论目的犯为亲手犯[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4].胡娇.亲手犯共同犯罪中定罪量刑的分歧及其消除[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5].古瑞华.亲手犯与身份犯关系辨析——以实行行为类型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武良军.论刑法中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限于真正身份犯中亲手犯的探讨[J].研究生法学.2011
[7].叶剑.论亲手犯[D].湘潭大学.2011
[8].苏瑞.论刑法中的亲手犯[D].山东大学.2011
[9].吴波,贾楠.对“亲手犯之共同正犯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的质疑[J].法学.2011
[10].苏瑞.亲手犯若干问题思考[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