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立忱对重庆经验做出批示要求 在系统内传播 在社会上宣传(论文文献综述)
朱雯瑛[1](2020)在《毛泽东着作的日译及其在日本的传播(1949-1978)》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改变自己命运和国家面貌;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超越时空的界限,影响整个世界。毛泽东思想的载体——毛泽东着作自诞生之日起,便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编译局、外文局等单位以多语种对外翻译出版毛泽东着作,为毛泽东思想的海外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日本是翻译毛泽东着作最多的国家,其翻译活动值得重视。中日两国译者大量翻译毛泽东着作,将毛泽东思想、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介绍给日本人民。在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中,通过译本承载的毛泽东着作成功地实现传播目的,在日本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是“毛泽东着作出版的鼎盛时期,也是毛泽东着作广泛传播的时期”,聚焦该时期更有利于把握毛泽东着作的翻译及传播情况,因此,本研究立足于文化学派的翻译理论,结合语言学派理论与传播学理论,对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到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毛泽东着作的日译及其在日本的传播进行考察。本研究首先对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七八年间毛泽东着作的日译本进行整理、汇总、量化,联系社会历史语境,析出其特点。然后,结合《毛泽东选集》日译活动的实际,对赞助人进行考察,认为中日双方翻译活动中存在一个相互结合的由中方主导的赞助人系统。赞助人系统通过政策(计划)从翻译出版计划、翻译选材、翻译标准、译者选定、受众设定等方面规范翻译活动,通过对翻译过程的设定规范译中行为,通过对海外翻译的“赞助”,影响赞助人系统内的海外翻译。赞助人与意识形态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影响翻译传播活动,有着积极的作用。此外,还对参与毛泽东着作日译活动的中日两国译者群体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让一直处于“隐身”状态的中方译者“显身”,认为译者的“显身”与“隐身”与政治、社会背景等相关,亦与译者的多重身份相关。同时,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探讨译者主体性,通过分析翻译活动中主体间的关系,明晰毛泽东着作日译译者在翻译活动作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进而从宏观研究移至微观研究,通过多译本对比,对集体翻译的典范《毛泽东选集》的译本生成进行历时性梳理,明确文本外因素对各译本制作的影响,通过实例分析不同译本翻译策略及其流变,以及补偿性翻译手段在译本中的作用。并对单篇着作及复译的代表《矛盾论》进行翻译策略等方面的历时与共时的考察,关注复译竞争机制对译本的影响,通过实例分析毛泽东着作中的典故翻译策略。最后,结合传播学理论,考察毛泽东着作日译在日本的传播及接受,认为译本传播的成功,受到原文魅力、译本质量、“赞助人”系统的积极作用、受众的积极参与行为、多元传播者带来的多元传播渠道等的影响。本研究运用第一手资料,结合实地考察,首次客观呈现了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间毛泽东着作日译活动的全貌以及译本在日本的传播情况,并从文本内外两个角度对日译活动及译本进行全面考察,析出毛泽东着作日译与在日传播的特点。毛泽东着作的大量日译及其在日本有效且广泛的传播是在复杂社会历史背景中完成的,本研究对其特点与经验进行了总结,期待能为中央文献的翻译与传播、中国理论、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予以启示,对后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着作翻译研究、中央文献翻译史研究予以参考,能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服务于国家的对外传播战略。
李攀[2](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提出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顾铖祎[3](2017)在《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与司法互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诉讼和审判,仿佛是一块拥有无限魔力的磁石,牢牢地吸引着舆论的目光。古希腊的悲剧之父埃斯库罗斯说,“无论被告是小偷还是君王,无论法官是天使还是恶魔,诉讼和审判,这些被人们尊崇的神圣仪式,始终供奉着一个崇高的理想:人,应当在实施报复和惩罚之前,让深思熟虑凌驾于冲动和直觉之上”1。但司法公正,却常常与人们内心深处“惩罚报应有罪者”的渴望所冲突。冲突与融合,构成了司法和舆论在历史长河中的永恒旋律。本研究从舆论和司法的最基本概念入手,从历史、现实、未来三个维度,并结合十余年来中国司法案例实践,分析舆论和司法的共处之道。通过阐释舆论与司法的“中国情境”“中国模式”,探寻实现两者良性动态平衡的可能路径。本研究兼顾司法和舆论两个角度,重点是新媒体舆论对司法活动造成的影响。这种立论的出发点主要是因为,当前中国社会舆论和司法矛盾冲突的主要方面,体现为司法活动的“自留地”经常性地被舆论,特别是新媒体舆论肆意“侵入”,原有司法体系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受到了挑战。研究最后从完善司法制度体系、加强舆论有效应对两个角度,同时提出改进的具体举措。研究发现,舆论和司法根本上是异质的。舆论是朴素的、热情的、直观的、煽情的,而司法是智慧的、冷静的、理性的、克制的。舆论和司法的差异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哲学基因。但同时,舆论和司法又具有辨证统一性,它们都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公序良俗作为重要价值目标。差异和统一并存,注定了舆论和司法,必须在动态运行中实现此消彼长的平衡。研究发现,舆论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客观社会存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都会产生影响。舆论本质上又是一种社会评价,有客观内容,更有主观的意思表示。舆论具有周期性的规律,大体可以分为发生期、扩散期和消亡期等三个阶段。换言之,舆论即使不加干涉,也会随着人们关注兴趣的下降而逐渐消退。舆论还具有某种“波”的物理特性,同一起案件由于多个舆论炒作点的存在,会形成多波段叠加影响的态势,进而对司法审判活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研究表明,舆论的形成存在三段式的运作机制,可归纳为“意见—表达—集聚”的模式。只有经过了三段式的运行,社会普通群体的意见才能成为真正的舆论。在传统媒体时代,社会普通群体受制于表达技术限制,难以快速、方便地将意见和观点形成舆论。于是,媒体人往往成为舆论的把关人和代言人,“新闻界”也常常被代称为“舆论界”。这种凭借技术条件而获得的把关和代言地位,本质上是一种“表达技术”垄断。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其说是给底层公民实现“赋权”,毋宁说是打破了媒体从业者对“表达技术”的垄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媒体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并不能完全代表舆论,社会中依然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此外,即使在新媒体的舆论环境下,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表达自由,仍无法摆脱寡头型的“话语权垄断”。在未触及寡头运营商,比如新浪微博、腾讯微信运营商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似乎要远比之前要畅通,但是一旦涉及利益冲突或者受到某种行政指令的压力,传统媒体话语垄断的那套做法亦会毫不犹豫地被新媒体运营商所采取。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活动会受到多种力量的影响和干扰,而舆论只是其中的一种。舆论还受到来自于权力、暴力、人情等因素的干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以及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权力、暴力、人情等非理性因素和力量对司法的影响行为将会受到进一步遏制。但舆论却始终能够打着“道德”旗号,大张旗鼓地干预司法活动的进行。新媒体的发展,给舆论仿佛插上了有力的影响力翅膀,一下子超越了其他三种因素的干扰作用。实证研究表明,相比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更加容易引起舆论的关注,特别是包含暴力、金钱、权力、名誉、地位、性等标签的刑事案件更加容易被舆论关注,甚至最终形成舆论审判。大量的伦理反差、身份反差、价值反差都会刺激并加速舆论形成。从个案情况看,容易被舆论关注,容易形成舆论审判的案件一般具有以下要素:一是舆论介入较早,多以全程参与,首曝形式以新媒体的为主,有可能是媒体主动为之,也可能是官方爆料。二是在官方缺乏正确的舆情应对策略。具体表现在信息公开的时机没有规划选择,信息发布的颗粒度粗细不一,信息发布的内容不够客观平实。三是案件本身容易引发形成多热点态势,从一起案件推及其他的社会案和社会矛盾。比如,动拆迁案牵出了反腐败。研究认为,在中国当前社会,舆论不仅影响司法,也在实践中对社会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产生影响和变革。在个案中,舆论能够形成社会公众认可的意见去影响法官个体。作为生活在现实生活的普通人,法官难免会受到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的影响。在个案中,舆论还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与上层的官方舆论建立联系,通过权力对司法进行干预,最终实现舆论改变司法结果、改革司法制度的效果。总之,权力因素仍然是中国当前社会舆论的“亲密伙伴”。舆论改变了司法,本质还是权力干预了司法。这是舆论人治的一面。研究认为,新媒体对司法和舆论到底带来了巨大改变。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媒体的形式,依托新媒体的工具进行信息公开、司法执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是新媒体发展对司法制度的潜在影响,主要是从新媒体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如及时、公开、参与、个性和分享的五大特征,对司法制度产生的内在改变需求。内在的改变,迫使传统的司法体制必须跟上新媒体发展节奏和脚步。研究认为,决定将来中国司法制度走向的是三种力量。三种力量分别是,中国司法历史传统、现实司法基础以及新媒体(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其中,司法历史传统是根植于内心深处的“基因”,一起案件发生,人们会在第一时间自然地将司法传统流露于舆论之中。现实的司法治理体系,是可以依靠的“肌肉和血液”,所有的制度改革都不能脱离这个基础。未来的互联网(新媒体)来自于社会未来的发展需求。舆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风向标。这种先导性的影响,将对司法制度的变革带来极其重要的影响。新媒体的诞生,对司法和舆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这也是本论文的重点所在。在历史,舆论等同于司法。在现实,司法约束着舆论,也被舆论所影响。话语权不断分散,舆论将无法被控制在少数人手里。在未来,舆论将超越司法和社会制度,而司法制度也会寻找到与舆论新的平衡之道。
刘琦[4](2017)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应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部条件。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环境保护的时代命题迫使法学研究应对环境立法有所贡献,但是学界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切入,将法学理论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原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共包括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立法后评估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上位概念,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界定为“立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为检验立法的效果和质量并予以完善,由特定主体组织开展,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其中,并按照特定程序规范实施的评估活动”。虽然立法后评估在人性基础、哲学基础和技术基础方面有其科学性,但在文化背景、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等方面却存在着固有的限度,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中可以予以验证。基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特殊性体现在:评估视角上的内外结合,评估内容中将环境基线作为重要坐标,评估指标设置的综合性与互联性。为了准确地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还应将之与容易混淆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价值评估和西方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区别。第二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国外的环境法评估制度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构成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所秉持的生态互联的价值理念和所运用的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重要的经验基础。由于环保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基础,美国、欧盟国家的环境法评估已经融入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形成了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项目都需进行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相比而言,以环境法律、政策文本为中心维度的日本环境法评估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更容易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在理念上经历了经济与环保的反复博弈,模式上主要是公众参与基础上的自评估,程序上融合了立法前评估与后评估。但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评估缺乏独立和长效的机制,由此导致评估的专门化程度不高、第三方评估的发展滞后和评估所需的数据不全面等问题。第三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本章主要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入手回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立法后评估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采用由制定环境法的人大或政府机关决策和指导,由上述机关内部机构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局部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中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作为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后评估对象,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要接受可行性标准的筛选,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调整内容和评估需要的不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内容体系和类别体系三种不同的结构,在类别体系的划分中,具体包括整体性环境立法、单文本环境立法和个别环境制度。“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就属于整体性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类别。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具有目的定位上的独特性、整体上的可数量化和更适于成本效益分析等特征。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价值评估、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了价值、制度和事实三个分析维度。第四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对诸多立法文件进行对比、核准和评价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准则和尺度。评估标准的设置受制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又取决于法律世界观的定位,但是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应对新形势下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所以立法评估标准的设置需要综合应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论。与一般的立法后评估相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遵循一般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同时兼采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将定性分析融入定量分析之中。在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上,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有正义的伦理基础,也符合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构建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时应遵循三个原则:统一环境基线、化约环境效益和整合评估方法,基于此,本文立足立法目的定位、立法文本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三个维度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含11个一级指标),并分别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三个单行法律文本作为对象,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体指标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二级指标的涵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立法后评估是由一系列环节、步骤所组成的行为系统,其中程序的规范与否关系到立法后评估的客观与公正。通过对我国七部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要素概括为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过程的控制和评估结论的回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期规划,实现对上升型、影响型、意见型、年限型四类评估对象的制度化安排。在评估主体方面,采取分小组评估的模式,即根据指标属性的分类和评估主体的社会分工,将评估主体划分为立法和执法主体组(权力组)、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和第三方评估团队组(技术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过程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期限控制和内容上的指标控制,期限控制要求评估程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以确保评估任务工作量的完成,而指标控制要求评估程序的开展能达到评估目的的要求。在程序结束阶段,评估主体形成对环境立法的总体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该评估结论的回应要求环境立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估结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作出决定并给出相应的论证。第六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本章主要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立法三个层面的研究样本,对前述相关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由于理论和实践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实践本身是行为与选择的综合体,而理论通过为实践者提供反思来施展影响力,囿于研究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本章实证部分的内容只应用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理论中的局部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反映出第三方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在评估标准上的建设,但由于缺乏独立专门化评估机制导致了评估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方法上侧重定性分析等问题。湖泊保护立法的后评估是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理论的应用,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样本,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数量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出评估结论,基本能够验证标准的科学性。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后评估是以立法文本为视角对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类规章进行整体性的评估,评估过程和结论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问题和对策为中心。
钟健[5](2016)在《蒋介石与抗日战争几个问题之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抗日战争是全民族的抗战,由每个个体的抗战史所组成,参与其间的每个个体都发挥了同等重要的作用。蒋介石是抗战阵营中的一份子,对其个人抗战经历展开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由于蒋在国民党及国民政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对其在抗战进程中的所想、所言、所为进行研究,又具有特殊性。从资料开放程度及相关研究的积累厚度两方面看,目前史学界对"蒋介石与抗日战争"研究着实有重新检讨和反思的必要。然而,该研究是中国近代史领域的重要课题,涉及面向众多,决非个体及单项研究所能完成。本文选取蒋介石为何要抵抗日本、从何时开始及如何进行准备、如何准备对日作战与决策对日开战、全面战争初期采取了怎样的战略政略及其抵抗日本的外交战略等问题进行探讨。孙中山深知日本独霸东亚的野心,为国民党制定"恢复高台、巩固中华"的革命政策。蒋介石为实现统一中国的首要目标,积极寻求日本的支持,主张中日提携、亲善,但这与日本对外扩张的侵略政策根本冲突,济南惨案赤裸裸地宣告这一事实。从践行孙中山革命主张及现实处境两方面看,蒋不得不抵抗日本。济南惨案爆发后,蒋开始着手准备抵抗日本。九一八、一·二八事变接连爆发,迫使蒋及其幕僚们把国内外政策调整为以抵抗日本为首要宗旨。然而,在短时期内,蒋并没有提出抵抗日本的根本大计,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安内"。1935年夏,蒋觅得持久抵抗日本的根据地,才大致决定抗日的基本计划,随即着手推进对日作战的战时准备。卢沟桥事变爆发后,蒋趁机推进华北地区的国防建设,以应战指令督促各方加速实施。因国内抗日情绪高涨,蒋无法再对日本迁让及接受其无理要求,但又未准备好对日开战,遂祭出"以战逼和"的险招,对日实施"攻心之道"。不过,日本军人主战派势力膨胀,和平无望,并疾速攻陷平津,蒋不得不战。此后,察哈尔、淞沪战役迅速爆发。蒋准备不及,仓促开辟上海战场,致使迅速歼灭上海日军的目标并未达成,反而使沪战转趋扩大,不得不重新思考战局与战略政略。在上海与日军持久作战,不仅与引起国际关注、干涉的政略相吻合,且华北战场颓势不止,蒋在战略上别无选择,惟有"引敌南下",诱使日军把主战场放在上海。因此,蒋竭力维持上海战局,迟迟未下决心放弃上海战场,导致上海大溃退,此对以后的战局发展影响尤大,环环相扣,直至武汉会战结束为止。在与日本的较量中,除军事准备、抵抗以外,蒋与日本在外交领域之"无形的战场"展开激烈争夺。蒋所持的外交战略为,诉诸国际公理,始终站在反侵略、国际正义这一边,积极争取英、美、苏等国卷入中日争端,但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收效甚微。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与中国结为同盟,但由于蒋个人特质中的民族主义与"低能心结"始终与英美所操持的殖民主义、霸权话语及其"优越心结"保持紧张,致使中英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中美合作成效大打折扣,对共同对日作战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旨在从长时段阐明蒋抵抗日本的历史逻辑,进而为"蒋介石与抗日战争"研究这个课题,乃至整个抗战史,作一点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柳立敏[6](2015)在《抚顺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中提出抚顺战犯管理所是新中国改造战争罪犯的一所重要机构,在这里谱写了伟大的篇章,记录了历史的奇迹。抚顺战犯的成功改造,是在人民民主专政和强制改造的前提下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改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战犯改造过程中,惟有思想政治教育能够触及战犯的思想深处和灵魂,重塑战犯的思想价值观念,由此,思想政治教育成为抚顺战犯管理所成功改造战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战犯改造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运用及其经验,在新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历史上值得总结和研究。它是在特殊条件下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改造最顽固的一群人思想的成功案例,贯穿于其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和实践做法,需要理论总结和提升以惠及和启示今天。本文以抚顺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历史为依据,以提高当下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实践观照,展开对抚顺战犯改造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力图从这一个案中呈现出的个别、特殊中提升出普遍和一般,从中延伸出对当今思想政治教育有益的思想支持和实践借鉴价值。全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改造何以可能。这部分的研究旨在以发生的历史事实为基础,追问对战犯成功改造背后的因由,从而逻辑地引出和定位以“底线共识”为准则的思想政治教育对抚顺战犯改造成功的“理念”蕴含。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改造何以可能?宏观上说,一方面,国内、国际形势为抚顺战犯改造的成功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底线共识”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战犯改造过程中发挥了强大的感化和转化作用。“底线共识”思想政治教育的形成,基于人类共存的人性观念。其特点是从考察人以及人性这一基本共识为出发点,以个体为着力点,再由点与点推及至人际的、社会的关系视角。遵循中国传统伦常的道德思维观念,秉持正义观念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注重“以文化人”的劝服教化作用。它通过对人的深层心灵的感知和觉悟,获得某些认识,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去感知感化罪犯,唯有这样,才有可能进入罪犯思想的深层结构实现政治劝服。这些基于“底线共识”维度的“理念”构建了抚顺战犯改造中的强大精神武器,为我们把握抚顺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提供了基本线索。第二章,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设计与原则把握。这部分从中观层面研究和揭示抚顺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如何把理念化作目标和实施原则。针对战犯这群特殊的教育对象,并紧紧围绕和重点抓好战犯的“思想改造”这一核心问题,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教育者们创新性地设计了“层级递进的两步教育目标”——从基础性目标(将战犯由抗拒改造转变为接受改造)向提升性目标推进(重塑战犯的人格)的两步走。在此基础上通过情感重塑、道德重塑和规范重塑改变战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战犯改造过程中,人类共生的人性理念使教育者对战犯给予人性的温暖与关怀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具体贯彻;尤其是在对战犯改造中贯彻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求实原则;并针对日本战犯按下层、中层、上层和顽固分子四个层次以分化瓦解为手段,采用孤立上层、瓦解中层、争取下层的层次性原则以及坚持正面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思想疏导原则等的自觉,确立了思想政治教育对抚顺战犯思想改造目标的基本框架。第三章,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路径和方法。这部分在具体层面重点梳理、阐释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独特理论。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概而言之是重塑战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路径是以传输社会历史观知识为基点,从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匡正受教育者的理念;以德性为根基,情感传递为途径,使受教育者从他律上升至自律;以生产劳动和社会参观为催化剂,引导受教育者从自发上升至自觉,促进品德认知向行为实践转化。并集理论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文化渗透法、自我教育法等教育方法为一体,中介教育内容,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第四章,抚顺战犯改造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的当代启示。历史与现实不可分割,抚顺战犯的成功改造给予当下以有益启示:首先,必须正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和起点。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及对象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对话方式,正确把握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做到尊重和理解教育对象;又因教育对象不同,教育起点也不同,需要正确把握教育对象的思想认识视角,即正确把握教育对象的主体性认识、教育对象的需求性认识、教育对象思想的缺陷性等。其次,必须正确设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要有针对性,内容需要重视和加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关注生命教育,丰富生命情感;选择素材要贴近社会生活,传递社会正能量。要重视社会实践教育法;重视环境教育法,增强其人文性。第三,必须正确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略。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支持与引导,这是制定其实施方略的前提条件;教育目标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制定其实施方略的首要问题;教育措施是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略,最终解决问题的必然途径。
李奇[7](2015)在《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乡统筹发展作为整个人类历史和社会进程的一部分,历来都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既有城市和乡村自发的客观发展过程,也有人类适时干预的主观发展过程。从某一角度来说,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城市和乡村不断的自我统筹发展和人为统筹发展的过程,因此,海峡两岸的城乡统筹发展也不例外。海峡两岸自1949年国民党政权迁台后,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下特殊的城乡统筹发展历程。虽然海峡两岸的社会制度不同,而且还有近40年处于隔绝状态,但是海峡两岸在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却有许多相通和共同的地方。经过60多年的发展,海峡两岸的城乡统筹发展都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尤其是台湾地区的城乡统筹发展,已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其中许多经验都值得大陆地区学习和借鉴,这也正是本论文的立意之处。在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历程中,都经历了大致相同的阶段,也就是萌芽认知、探索学习和发展提高三个阶段,而且每个阶段的过程和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只是二者在各个发展阶段的时间先后、阶段长短方面有所不同。为达到城乡自然和谐的统筹发展,海峡两岸的相关部门在城乡发展的各个阶段分别制订了不同的政策,以提高和加快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和质量。这些政策既包括各种法律法规,如海峡两岸都出台的《土地法》,大陆地区的《城乡规划法》、台湾地区的《都市计划法》等等;也包括政府部门的各项政策性法规,如台湾地区的《农村再生条例》、《都市更新条例》,大陆地区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及各部委下发的有关城乡发展的各种意见、通知等等。为使这些政策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峡两岸分别制订了相应的各种城乡统筹发展措施,这些措施既包括战略性、长远性的措施,也包括战术性、中短期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有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海峡两岸的城乡统筹发展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当然有些措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没有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实施各种有效的措施,目前海峡两岸的城乡统筹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海峡两岸的城乡居民提供了较为适宜和舒服的生活环境、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当然,其中有些方面的发展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也在所难免。这些政策的制订、措施的出台都需要有一定的理论作指导,否则没有一个完整或者系统的理论,任何政策的制订都只能成为无源之水,任何措施的实施也都只能最终沦为空谈。由于海峡两岸的城乡统筹发展理论基本上都是学习、借鉴国外的城乡统筹发展理论,所以这些理论在本质上都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海峡两岸的城乡统筹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深化,逐渐形成了比较适合各自的一套理论体系。特别是台湾地区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几个重要理论,这些理论对促进大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理论的进一步提高和成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大陆地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城乡统筹发展理论的基础上,也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乡统筹理论。因此,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理论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历程、法规政策、发展现状等方面的比较,提出了一个既有台湾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理论优点、又有大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理论长处的新的城乡统筹理论,希望能够为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大陆地区的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一个较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乡统筹发展理论。并期待在这个新的理论指导下,大陆地区能够抓住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好机遇,使大陆地区的城乡统筹发展不断地得到提高和完善,为大陆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大陆地区最终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城乡居民真正享有同等待遇提供一个参考和建言。
王敏[8](2014)在《中国共产党对武汉邮政系统的接管(1949.5-1951.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对邮政事业的接管是其城市接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以邮政接管为研究对象,不仅可以深化对中共接管城市这一课题的研究,而且对中共党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武汉地处华夏腹地的中心,以其优越的自然、地理、经济、交通、人文条件,为武汉邮政的发展提供了极其良好的条件,武汉在民国时期已成为中国现代邮政的中枢。因此,本文将以1949年5月至1951年2月的武汉邮政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大接管的历史背景之下,具体考察中共对武汉邮政的接收、改造与管理,从制度、业务、功能三个层面来窥探武汉邮政系统在大接管时期的真实的历史面貌。在解放战争中,由于连年战争、金融动荡、经济萧条和国民党军队的破坏,武汉原有的邮政网络遭受到了重大损失,交通阻滞,邮运线路中断,业务量急剧下降,经营艰难,通信几乎停顿。在解放武汉之前,中共从政策方针、发动群众、组织力量三个方面对接管武汉邮政系统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解放武汉之后,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按照“不打乱原有的企业机构,达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接管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武汉三镇的邮政局所进行了接收。此后,因阶级斗争的需要和广大职工的意愿,中共对武汉邮政系统的旧职人员、宗派、原有制度、职工的生活境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对其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进行了改革。中共在接管武汉邮政系统的过程中,始终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恢复邮政业务,拓展邮运线路,重建邮政中枢。经过两年多的时间,武汉邮政得到了恢复,并逐步走上了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随着干线邮运的发展,武汉邮局逐步形成中南及西南地区的邮运调度中心。武汉邮政在自身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也为发展地方经济、改良社会风气、改革农村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之,武汉邮政在中共接管之后,拥有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体现出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即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繁荣国民经济、便利人民大众生活。
王幼君[9](2014)在《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文中指出近30年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各自原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逐渐拉开“司法改革”的大幕,至今方兴未艾。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权配置及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从宪法第135条出发。学界在此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产生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在为法、检、公改革把脉开方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无视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过于偏重域外经验;二是对中国司法实际状况深入调研较少,对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改革诉求与真正需要关注不够。因此,关于宪法135条的研究,提出的很多改革方案不仅超出了中国宪法框架,而且脱离了中国司法现实状况及实际需求。本文认为,探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检、公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必须更深入地思考并厘清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司法权、法律监督等基本概念,并从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追求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现状是:法院的能力先天不足,检察机关的定位不够清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严重失控。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普遍受到侵害,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化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科学解释并落实宪法第135条的前提下,明确法、检、公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优化法、检、公的职权配置,保证三者回归到其应有的宪法地位,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分别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安机关依法严格行使侦查权,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权威,增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实效,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威,回应司法实践,使中国刑事诉讼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追求公正的新型司法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与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以刑事司法实践中法、检、公关系现状及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宪法第135条法、检、公关系的历史脉络出发,立足于现行宪法框架,对宪法第135条进行了目的解读、体系解读及文本解读。论文通过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广泛调研及典型案例的深入考察,着力从直观经验证据中提炼理性认识,直面现阶段法、检、公关系中呈现的突出弊端,剖析了产生弊端的原因。提出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探讨如何优化配置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进而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以最终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宪法第135条的多元解读”。本章第一节首先考察了法、检、公关系的历史演变脉络。第二节、第三节从宪法价值出发论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代宪法的出发点和终极价值,从我国宪法的权力分配角度论述了法、检、公在宪法中地位及职权范围。在本章中,笔者以为,只有在宪法语境中全面系统地把握法、检、公三机关的属性、职能定位及价值目标,才能准确把握三者关系。为此,我们必须参照整部宪法来解释宪法第135条,而且在规范解释时须铭记宪法的总意图和目的,选择有利于实现其意图的解释。通过对宪法第135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分工负责”强调法、检、公各自有互相独立的职权范围,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分工要求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认真履职,按照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力分配和程序规范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和代替。“互相配合”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法、检、公共同任务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工作需要互相配合。但互相配合不是随意配合,更不是无原则的妥协,互相配合“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国家权力运转的有效性”。“互相制约”应贯穿于三机关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中,在法、检、公互相关系中制约应是处理三者关系的核心。应从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从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出发来理解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同时,必须把宪法第135条作为一个整体来运用,要充分认识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有统一性,统一于“保证准确而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二章“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及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刚性内容和基本原则必须通过有效实施才能产生活力。宪法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立法适用,即通过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成果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总的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对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和互相关系予以一定规制。第三章“宪法第135条实施的实践样本”。本章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与实证调研,深入透彻地研究法、检、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期尽可能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法、检、公关系的真实图景。一方面,对全国具代表性地区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以不具名问卷调查为主要形式的实证调研,并辅以与部分法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就宪法135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以了解法律职业群体对宪法第135条在实践运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与数据的分析,以展现法、检、公三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宪法第135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本章在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实施多年的法、检、公关系模式进行价值评判。不可否认,现有法、检、公密切配合的体制能够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能迅速有力地惩治犯罪分子,为维护安定平稳的良好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现行三机关关系模式在实践运作中也呈现出巨大弊端:其一是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注重配合抵消了制约的效能,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动摇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其二是权力制约权力缺位,导致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大量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受阻,审判权威丧失;其三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任意搜查、随意拘留、逮捕、超期羁押、甚至枉法裁判等侵犯了公民基本权益和人身自由,数量不菲的冤错案甚而危及公民的生命。从本质上看,三机关关系失调的首要原因在于法权的分配失衡,权利过于弱小,不足以平衡权力;在权力内部结构中,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比例失调,侦查权过于强大超出了宪法的框架,审判权处于弱势不足以确保审判独立,检察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发挥。其次,“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浅层意义上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扭曲了刑事诉讼结构,偏离了刑事诉讼目的,背离了诉讼职能分工的基本原理。同时,在实践中存在多重因素也影响了权力之间有效制约。第五章“实施第135条的宪法路径”。本章提出要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在权力配置顺序上要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立法重心应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按照此路径优化权力配置,一方面要重点制约侦查权,建立保障人身自由权的羁押救济制度,同时对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施以司法控制,以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约束;另一方面要制定侦查监督的统一程序法规,以程序为基点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并且不断丰富法律监督内容,确立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法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的宪法前提下,法、检关系的调整以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为思路。
陈振平[10](2013)在《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国家—市场的范式》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广泛创建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和创新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力量综合的结果。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与创新可以在民国时期寻找到一些渊源。民国时期的合作社作为实现“三民主义”的一种工具,与政权紧密结合,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政权以苏联合作社为样板实行计划合作经济的道路,将合作社作为实现农业及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纳入到国家统一的经济建设计划之中。这个时期的供销合作社作为连接城乡物资流通的桥梁,以统购统销或派购的方式将农村生产的物资转移到城市,将城市的工业制成品转移到农村,在这个过程中的工农业产品价值剪刀差帮助工业化积累了资金。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和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家的力量开始从基层的微观经济细胞中撤出,市场的力量开始成为引导基层市场运行的强大的动力,供销合作社开始探索办“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国家力量的相对退出并不意味着供销合作社可以自然而然地在市场力量推动下建成为众所期待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力量的相对退出反倒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改制)一度变得无从下手。到了21世纪,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新一届中央政府从2003年起连续11年下发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将供销合作社更进一步地纳入到“三农”问题的整体框架中,从提供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支持力度,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沟通城乡流通,服务三农中的作用。从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历程看,中国供销合作社从产生到发展壮大,再到后来的萎缩、复苏,贯彻了一条核心线索就是供销合作社与国家、市场的关系。供销合作社是有一种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依靠国家力量,服务国家现代化战略,服务城乡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设计。与此同时,供销合作社在发展中越来越多地具有服务三农和民生等社会性因素的考量,在支持市场竞争中相对落后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各方面都会想起借用合作社这一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总共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论述文章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阐述论文研究目标与主题,界定论文基本概念及范畴,搭建文章基本框架并对文献进行综述,介绍使用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第二部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历史渊源,主要从近代中国合作制度的思想渊源、近代中国合作制度的实践渊源两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三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形成与变迁,主要研究国家建设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形成、国家运动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制度的绩效及评价四个部分。第四部分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市场化探索。主要研究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的起因、市场化探索的过程、市场化探索中的制度创新,以及市场化探索的绩效及评价。第五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主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制度创新、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制度绩效及评价。第六部分是新时期的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新发展。主要研究新时期供销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新发展、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与评价。第七部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国内比较与国际经验借鉴。主要研究国内外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比较及借鉴启示。第八部分是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模式的历史总结与展望。主要包括对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既有模式的总结、构建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新模式、及关系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向的两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二、白立忱对重庆经验做出批示要求 在系统内传播 在社会上宣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白立忱对重庆经验做出批示要求 在系统内传播 在社会上宣传(论文提纲范文)
(1)毛泽东着作的日译及其在日本的传播(1949-1978)(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起 |
1.2 文献综述 |
1.2.1 毛泽东着作翻译研究 |
1.2.2 毛泽东着作译本传播研究 |
1.3 理论框架 |
1.3.1 描述翻译研究理论 |
1.3.2 操纵学派理论 |
1.3.3 语言学派理论 |
1.3.4 传播学理论 |
1.4 研究内容、方法、意义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毛泽东着作日译概貌 |
2.1 中国译毛泽东着作 |
2.1.1 翻译出版趋势 |
2.1.2 翻译活动特点 |
2.2 日本译毛泽东着作 |
2.2.1 翻译出版趋势 |
2.2.2 翻译活动特点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毛泽东着作日译的“赞助人” |
3.1 赞助人的构成 |
3.1.1 赞助人的个体 |
3.1.2 赞助人系统 |
3.2 赞助人的行为 |
3.2.1 翻译活动的规范 |
3.2.2 翻译过程的设定 |
3.2.3 对海外翻译的赞助 |
3.3 赞助人的作用 |
3.3.1 赞助人与意识形态 |
3.3.2 赞助人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毛泽东着作日译的译者主体 |
4.1 翻译者群像 |
4.1.1 译者的“显身”与“隐身” |
4.1.2 译者的多重身份 |
4.2 主体间性 |
4.2.1 译者与原文作者 |
4.2.2 译者与读者 |
4.2.3 译者与译者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毛泽东着作日译的译本研究 |
5.1 集体翻译的典范——《毛泽东选集》 |
5.1.1 《毛泽东选集》的版本问题 |
5.1.2 《毛泽东选集》的翻译策略 |
5.1.3 《毛泽东选集》的译注问题 |
5.2 复译的代表——《矛盾论》 |
5.2.1 《矛盾论》的翻译之争 |
5.2.2 《矛盾论》中典故翻译的历时与共时研究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毛泽东着作日译本在日本的传播 |
6.1 毛泽东着作日译本的传播 |
6.1.1 译本发行 |
6.1.2 学习讲座 |
6.2 毛泽东着作日译本的接受 |
6.2.1 毛泽东思想研究 |
6.2.2 毛泽东思想研究结社 |
6.2.3 毛泽东着作传播中的“知”与“传”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7.1 研究回顾总结 |
7.1.1 毛泽东着作日译的译本研究(1949-1978) |
7.1.2 文本内外因素对翻译传播的影响 |
7.1.3 毛泽东着作日译与传播的影响 |
7.2 研究贡献及不足之处 |
7.2.1 本研究的贡献 |
7.2.2 本研究的不足 |
7.3 思考及展望 |
7.3.1 对本研究的思考 |
7.3.2 对今后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日本语要约 |
附录 Ⅰ 毛泽东着作日译本总汇(1949-1978) |
附录 Ⅱ 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致日本毛泽东选集刊行会书简 |
附录 Ⅲ 毛泽东着作日译主要译者简介 |
附录 Ⅳ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译注表 |
附录 Ⅴ 《北京周报》中的《毛泽东选集》广告 |
附录 Ⅵ 《读卖新闻》刊登的三一书房旧译版《毛泽东选集》的广告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及获奖情况 |
(2)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一)整顿老社 |
(二)发展新社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与司法互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3 主要贡献与创新点 |
1.4 篇章安排 |
1.5 研究方法 |
1.5.1 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1.5.2 比较研究方法 |
1.5.3 实证研究方法 |
1.5.4 概念分析方法 |
第二章 基本理论研究 |
2.1 舆论和司法的概念界定 |
2.1.1 舆论的定义、特征和构成 |
2.1.2 司法的定义、特征和构成 |
2.1.3 相邻概念辨析 |
2.2 舆论和司法的辩证统一 |
2.2.1 舆论和司法静态关系 |
2.2.2 舆论和司法动态关系 |
第三章 从具象角度看舆论和司法的演进历史 |
3.1 舆论和司法的历史脉络 |
3.1.1 法律源于神意,舆论是神意的重要组成 |
3.1.2 舆论传播司法,经典司法案例源远流长 |
3.1.3 司法制约舆论,舆论呈现出周期性特征 |
3.1.4 舆论催生传统,传统映射舆论核心取向 |
3.2 舆论和司法的冲突平衡 |
3.2.1 冲突的外化具象 |
3.2.2 冲突的价值隐喻 |
3.2.3 冲突的平衡实现 |
第四章 从十二年真实案例管窥舆论和司法的现状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方法 |
4.1.2 样本选择 |
4.1.3 变量选取 |
4.1.4 编码过程、分析单位与信度 |
4.2 舆论关注案件的特征分析 |
4.2.1 案例基本情况 |
4.2.2 舆情传播特征 |
4.2.3 官方信息公开 |
4.2.4 舆论司法互动 |
第五章 舆论和司法面临迥异的路径转换 |
5.1 舆论进入新媒体时代:从“专业化”转向“大众化” |
5.1.1 新媒体的定义和分类 |
5.1.2 新媒体的历史、特征和趋势 |
5.1.3 新媒体的作用和价值 |
5.1.4 新媒体舆论的大众化转型 |
5.1.5 新媒体舆论对司法体系的倒逼 |
5.2 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从“大众化”转向“专业化” |
5.2.1 司法改革的渊源 |
5.2.2 司法改革的方向 |
5.2.3 司法改革的实践 |
第六章 对舆论和司法“中国模式”的反思 |
6.1 舆论和司法的“中国模式” |
6.1.1 “中国模式”的外部环境 |
6.1.2 “中国模式”的内在心因 |
6.1.3 “中国模式”的基本内涵 |
6.2 从司法个案解读“中国模式 |
6.2.1 研究目标 |
6.2.2 案例选择 |
6.2.3 研究结论 |
第七章 探寻舆论和司法和谐共处的具体路径 |
7.1 观点总结 |
7.2 他山之石 |
7.2.1 国际公约、协议和倡议 |
7.2.2 各国的国内法体系 |
7.3 基本思路 |
7.4 路径选择 |
7.4.1 需求与动力 |
7.4.2 平台与载体 |
7.4.3 制度与依据 |
7.4.4 现实和基础 |
7.5 对策和建议 |
7.5.1 从司法领域切入 |
7.5.2 从媒体领域切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有关本题的研究动态综述 |
三、关于选题基础性概念的说明 |
四、研究视角、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科学性基础及其限度 |
一、立法后评估的内涵界定 |
二、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基础 |
三、立法后评估科学性的限度 |
四、对立法后评估科学性限度的个案分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界定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提出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独特性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边界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合理性基础 |
一、社会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二、思想理念基础──现代化范式的反思 |
三、法治背景基础──法治指数的推广 |
本章小结:“立法评估”到“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证成 |
第二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概况 |
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 |
二、美国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三、欧盟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四、日本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五、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修改中的评估实践 |
一、我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 |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立法评估的反思 |
本章小结: 环境法立法评估理念、模式和程序的思考 |
第三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 |
第一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 |
二、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构建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界定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体系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
一、环境立法的价值评估 |
二、环境立法的文本质量评估 |
三、环境立法的效果评估 |
本章小结: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进一步回答 |
第四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传统法学的法律评价模式 |
二、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和原则 |
一、成本效益方法的证成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标准是从法理通往实践的桥梁 |
第五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一、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二、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合理性要件 |
三、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特征和模式 |
一、评估程序的客观性、效率性和针对性特征 |
二、评估程序的分小组评估模式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造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二、程序的启动机制 |
三、程序的过程控制 |
四、程序的结束 |
本章小结:建立评估的规范化程序机制 |
第六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 |
二、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特征分析 |
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局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以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为例 |
一、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特征 |
二、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体系和计算公式 |
三、评估过程与指标权重、评分解读 |
四、评估结论 |
第三节 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 |
一、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现状 |
二、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困局之分析 |
三、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可能的出路 |
本章小结:三个实证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结语: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研究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蒋介石与抗日战争几个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济南惨案前后蒋介石对中日关系的认知与因应 |
一、青年蒋介石受惠于日本 |
二、北伐前期蒋介石与日本的互动 |
三、转折:蒋介石在外交上放弃东京路线 |
第二章 蒋介石准备抵抗日本的构想及作为 |
一、九一八事变前蒋对日问题之谋略及其实践 |
二、蒋对九一八、一·二八事变的应对 |
(一) "内重于外" |
(二) "无名有责" |
三、关键的1932:寻求对日持久抵抗之道 |
四、对日缓和之计:调整中日邦交 |
第三章 卢沟桥事变前后蒋介石和战因应再探 |
一、卢沟桥事变爆发前蒋对日作战的准备 |
二、内外与虚实:"战"、"和"双管齐下 |
(一) 强硬背后的初衷:加速推进对日备战进程 |
(二) "攻心之道":以"战"逼"和" |
(三) 不得不战:内外情势下的必然举措 |
第四章 全面战争初期蒋介石的战略政略再探 |
一、蒋介石与华北战场的开局与走向 |
(一) 蒋对华北的部署与"意料外的察哈尔作战" |
(二) 察哈尔鏖战与华北战场格局初定 |
二、蒋介石与淞沪战役的政略战略 |
(一) 先发制人:打一个迅速的歼灭战 |
(二) 战局扩大与政略战略的形成 |
(三) 维持战局与外交形势相呼应 |
(四) 悲壮的结局:上海大撤退 |
三、蒋介石与淞沪战役后的战局发展 |
第五章 "无形的战场":蒋介石的国际观及其实践 |
一、公理制胜:坚定走英美路线 |
二、太平洋战争爆发前蒋介石对国际形势的因应 |
(一) 主动求变 |
(二) 以不变应万变 |
(三) 对美两次关键忠告 |
三、太平洋战争时期蒋介石与英美交往的几个侧面 |
(一) 民族主义与殖民主义之龃龉 |
(二) "低能心结"与"优越心结"之冲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抚顺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改造何以可能 |
一、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概况 |
(一)抚顺战犯管理所概况 |
(二)抚顺战犯概况 |
二、抚顺战犯改造何以可能 |
(一)国内国际形势为抚顺战犯改造提供了有利条件 |
(二)从思想政治教育底线共识做起 |
第二章 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设计与原则把握 |
一、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设计 |
(一)基础性目标:由抗拒改造到接受改造 |
(二)提升性目标:人格重塑 |
二、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把握 |
(一)革命人道主义原则 |
(二)求实原则 |
(三)层次原则 |
(四)疏导原则 |
第三章 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一、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
(一)重塑战犯的世界观 |
(二)重塑战犯的人生观 |
(三)重塑战犯的价值观 |
二、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 |
(一)以传输社会历史观知识为基点,从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匡正受教育者的理念 |
(二)以德性为根基,情感传递为途径,使受教育者从他律上升至自律 |
(三)以生产劳动和社会参观为催化剂,引导受教育者从自发上升至自觉,促进品德认知向行为实践转化 |
三、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
(一)理论教育法: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之思维基础 |
(二)社会教育法: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之现实指向 |
(三)文化渗透法: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之情感维度 |
(四)自我教育法:抚顺战犯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之心灵路向 |
第四章 抚顺战犯改造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的当代启示 |
一、必须正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和起点 |
(一)正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特点 |
(二)正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 |
二、必须正确设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
(一)正确设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
(二)正确设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
三、必须正确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略 |
(一)关于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二)关于具体教育目标的制定 |
(三)关于教育措施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其着作情况 |
(7)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问题的提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问题的提出 |
二、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研究现状 |
(一) 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研究现状 |
(二) 简短的分析 |
三、研究范围、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范围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拟解决的核心及关键问题 |
(四)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框架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城市、乡村和镇(市乡) |
(二) 城乡一体化与城市(城镇)化(率) |
(三) 户籍制度 |
(四) 城乡风貌改造运动、城乡总体营造 |
五、研究中几对关系及其他问题的说明 |
(一) 城乡关系、城乡发展 |
(二) 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发展 |
(三) 其他几个需要问题的说明 |
第二章 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历程 |
一、台湾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历程 |
(一) 萌芽初创阶段 |
(二) 探索学习阶段 |
(三) 发展提高阶段 |
二、大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历程 |
(一) 萌芽认知阶段 |
(二) 探索学习阶段 |
(三) 发展提高阶段 |
小结 |
(一) 历程中的相似性 |
(二) 历程中的不同性 |
第三章 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及措施 |
一、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法规政策 |
(一) 整体性、综合性法规政策 |
(二) 区域性、专门性法规政策 |
二、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措施 |
(一) 整体性、综合性的措施 |
(二) 区域性、专门性的措施 |
小结 |
第四章 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现状和成果 |
一、台湾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现状和成果 |
(一) 全台地区的现状、成果及需要提高的方面 |
(二) 部分市县城乡统筹的现状和成果 |
二、大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现状和成果 |
(一) 全国的现状、成果及需要提高的方面 |
(二) 部分地区城乡统筹的现状和成果 |
小结 |
第五章 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理论 |
一、世界上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理论 |
(一) 马克思的城乡分工与融合理论 |
(二) 城乡互动理论 |
(三) 区域均衡理论 |
(四) 城乡关系理论 |
(五) 城乡二分法理论 |
(六) 城市乡村连续理论 |
二、台湾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理论 |
(一) 城乡均衡发展理论 |
(二) 创造城乡新风貌理论 |
(三) 社区主义的城乡统筹发展理论 |
(四) 调节理论 |
三、大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理论 |
(一) “重工抑农”式的城乡统筹发展理论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乡统筹发展理论 |
小结 |
第六章 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 |
一、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定义及内涵 |
(一) 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定义 |
(二) 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内容 |
二、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原则和类型 |
(一) 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原则 |
(二) 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类型 |
三、城乡统筹发展特色均衡理论的机制和措施 |
(一) 土地利用机制和措施 |
(二) 户籍制度改革机制和措施 |
(三) 人力资源统筹机制和措施 |
(四)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机制和措施 |
小结 |
第七章 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
一、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 自然因素 |
(二) 人为因素 |
二、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趋势 |
三、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
(一) 台湾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
(二) 大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
小结 |
结语:几点启示和建议 |
一、五点启示 |
(一) 大陆地区如何充分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 |
(二) 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减少城乡资源和环境的破坏 |
(三) 如何解决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的几大问题 |
(四) 如何协调城乡统筹发展同步与否的问题 |
(五) 如何解决理论与实践不一致的问题 |
二、四点建议 |
(一) 完善制度,缩小差距 |
(二) 健全机构,同步发展 |
(三) 把握方向,保持特色 |
(四) 发掘潜力,提高质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中国共产党对武汉邮政系统的接管(1949.5-1951.2)(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 接管城市研究概况 |
(二) 武汉邮政研究概况 |
三、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方法 |
四、论文思路与框架内容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解放前武汉邮政概况 |
一、武汉邮政的历史沿革 |
(一) 晚清邮政 |
(二) 中华邮政 |
二、解放前夕武汉邮政系统面临的困境 |
(一) 交通阻滞,邮运线路中断 |
(二) 通货膨胀,邮局经营艰难 |
第二章 军管会对武汉邮政系统的接收 |
一、接收前的准备工作 |
(一) 接管政策 |
(二) 地下党的保局、护局运动 |
(三) 组织力量 |
二、军管会接收武汉邮政系统的概况 |
(一) 接收邮政系统的过程 |
(二) 接收到的单位、人员及物资 |
(三) 军管会快速接收邮政系统的原因 |
第三章 中共对武汉邮政系统的改造 |
一、共产党意识形态下的大改造 |
(一) 处理旧职人员 |
(二) 消弭宗派斗争 |
二、邮政职工意愿下的大变革 |
(一) 改革邮政制度 |
(二) 改善生活境遇 |
第四章 中共对武汉邮政系统的管理 |
一、管理体制与机构的变动 |
(一) 变更管理体制 |
(二) 调整管理机构 |
二、武汉邮政中枢的重建 |
(一) 业务种类与业务量的增加 |
(二) 邮路的恢复与拓展 |
(三) 财务收支渐趋平衡 |
第五章 建国初期邮政的价值体现 |
一、邮政与地方社会的互动 |
(一) 促进地方经济的恢复:精简节约运动 |
(二) 辅助社会风气的改良:书报发行检查 |
(三) 配合农村社会的改革:邮务队员下乡 |
二、邮政的功能与效应 |
(一) 增进政治认同,巩固人民政权 |
(二) 沟通内外联系,恢复国民经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第 135 条的多元解读 |
第一节 宪法第 135 条的历史解读 |
一、前苏联及现俄罗斯宪法对有关内容的规定 |
二、54 宪法前的法、检、公关系 |
三、第135 条的形成、确定及入宪 |
第二节 宪法第 135 条的目的解读 |
一、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目标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检、公关系的价值基础 |
第三节 在宪法的权力配置体系中解读第 135 条 |
一、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第四节 对宪法第 135 条规定的文本解读 |
一、权力分配中分工负责 |
二、工作程序上的互相配合 |
三、权力行使中的互相制约 |
四、统一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第二章 宪法第 135 条的立法实施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实施第 135 条的基本架构 |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上的回应 |
二、对法、检、公职权及互相关系予以具体化 |
第二节 组织法及相关法对三机关职权配置的规定 |
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三、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刑事办案规则的规定 |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具体规定 |
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 |
第三章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践样本 |
第一节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证调研 |
一、对第135 条的总体认识及运行状况评价 |
二、法、检与人大、政府及党委关系的实证调研 |
三、宪法第135 条的实施现状 |
四、对第135 条改革与完善建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际运作 |
一、分工负责关系的实践样态 |
二、互相配合关系的实践样态 |
三、互相制约关系的实践样态 |
四、党委政法委的作用 |
第四章 宪法第 135 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 |
第一节 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一、高效地打击犯罪 |
二、维护了社会稳定 |
第二节 实践运行中的突出弊端 |
一、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 |
二、权力制约权力缺位 |
三、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
第三节 法、检、公关系失调的原因 |
一、法权分配失衡是根本原因 |
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 |
三、实践中影响权力间制约的因素 |
第五章 完善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路径 |
第一节 依循宪法的路径调整三机关关系 |
一、权力配置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 |
二、立法重心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 |
第二节 通过优化权力配置制约侦查权 |
一、完善审判权主导的羁押救济制度 |
二、制定侦查监督程序法控制侦查权 |
第三节 二元司法体制下法、检关系合宪性调整 |
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 |
二、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 |
三、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 |
第四节 健全互相制约原则的保障措施 |
一、刑事案件考核机制的科学化 |
二、彻底废除政法委协调案件的职能 |
三、法检省级统管的考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国家—市场的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与研究主题 |
三、基本概念及范畴界定 |
四、国内外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 |
五、论文的思路、内容与架构 |
六、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七、论文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历史渊源(1949年以前) |
第一节 思想渊源—民国时期合作思想的繁荣 |
一、国外重要合作思想在中国传播 |
二、国内合作界的思想创新 |
第二节 实践渊源—民国时期合作实践的探索 |
一、民国知识分子的合作探索 |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运动 |
三、共产党统治区的合作实践 |
第二章 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形成与变迁(1949-1978年) |
第一节 国家建设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形成 |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发端 |
二、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崛起 |
第二节 国家运动影响下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 |
一、人民公社化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扭曲及纠偏 |
二、文化大革命与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变异及整顿 |
第三节 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
一、建设性制度创新:建成贯通城乡的物资流通体系 |
二、破坏性制度创新:变身全民所有制经济 |
第四节 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 |
二、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评价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探索(1979-1991年) |
第一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的起因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与人民公社解体 |
二、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和社会服务体制变革 |
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与农产品价格放开 |
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的过程 |
一、1978-1982年酝酿期:恢复“三性” |
二、1983-1992年突破、发展期:五个突破、六个发展 |
第三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中的制度创新 |
一、建设性制度创新:民办方向与经营承包责任制 |
二、破坏性制度创新:独立体系断裂,受地方行政干预明显 |
第四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探索中的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市场化探索的制度绩效 |
二、市场化探索的制度评价 |
第四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1992-2001年) |
第一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起因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
二、供销合作社面临严峻形势 |
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的过程 |
一、1992-1995年:市场化冲击与谋求系统独立 |
二、1995-2001年:生存考验期 |
第三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中的制度创新 |
一、建设性制度创新:系统再造及参与农业产业化 |
二、破坏性制度创新:供销合作社资产“被流失” |
第四节 供销合作社市场化转型中的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市场化转型的制度绩效 |
二、对市场化转型的制度评价 |
第五章 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制度新发展(2002-2012年) |
第一节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 |
一、“三农”问题凸显与国家对“三农"的大力扶持 |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扭亏为盈,市场经营步入正轨 |
第二节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
一、2002-2006年:市场化主导的“四项改造” |
二、2006年开始:国家支持下的“新网工程” |
三、2008年以后: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供销合作社新发展 |
第三节 “新网工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
一、国家扶持下的供销社“新网工程” |
二、“新网工程”的现实应用 |
三、“新网工程”的预期效果 |
第四节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与评价 |
一、新时期供销社的制度绩效 |
二、新时期供销社的制度评价 |
第六章 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国内比较与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国内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比较研究 |
一、云南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案例 |
二、江苏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案例 |
三、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对日本、美国合作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对日本农协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三节 国内外比较带来的启示 |
一、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支持 |
二、成功的合作社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
三、建成社员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
第七章 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模式的历史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制度模式的历史总结 |
一、历史模式的理论支撑 |
二、历史模式的制度结构 |
三、历史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
第二节 展望:构建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新制度模式 |
一、新制度模式的理论支撑 |
二、新制度模式的结构 |
第三节 两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
一、社有企业的多元化、集团化经营—公司化发展趋向 |
二、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融合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一、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中国特色制度创新模式的缩影 |
二、供销合作社真正打造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漫长的过程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四、白立忱对重庆经验做出批示要求 在系统内传播 在社会上宣传(论文参考文献)
- [1]毛泽东着作的日译及其在日本的传播(1949-1978)[D]. 朱雯瑛.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0(08)
- [2]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D]. 李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与司法互动研究[D]. 顾铖祎.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4]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D]. 刘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
- [5]蒋介石与抗日战争几个问题之研究[D]. 钟健. 浙江大学, 2016(07)
- [6]抚顺战犯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柳立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5(06)
- [7]海峡两岸城乡统筹发展比较研究[D]. 李奇.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1)
- [8]中国共产党对武汉邮政系统的接管(1949.5-1951.2)[D]. 王敏.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9)
- [9]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D]. 王幼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10]当代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国家—市场的范式[D]. 陈振平. 武汉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