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论文_王莫言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建议。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莫言[1](2019)在《生态红线对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出了生态红线构成了自然保护区严格保护的基线空间,为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基于此,以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阐明了生态红线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关系,并提出了生态红线视域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路和对策。(本文来源于《绿色科技》期刊2019年10期)

李滨[2](2017)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入手,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措施进行了探究。(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7年28期)

闫明豪[3](2017)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届时我国将全面铺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具有保留自然本底,储备物种等基本功能属性。因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与其他生态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本质的差别。另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生态脆弱区和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衍生出很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基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到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从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到对生态特殊区域强调宁可不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转变,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分析制度运行中衍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问题,追寻其产生的根源及解决的对策措施。绪论部分首先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然后,阐述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最后,说明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及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现状,阐释自然保护区立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设计奠定基础。首先,界定生态保护红线内涵与发展,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模式与制度的理论价值,提出一类区与二类区的“两区”、省级与地方级的“两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模式。其次,阐明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自然保护区立法缺陷加快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需求,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发展亦需要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基础支撑;最后,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如立法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执法方面和法律监督方面等问题,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法学、经济学、生态学理论依据。探讨了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权利本位、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正义理论的法理论证,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和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论证,生态系统服务、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等生态学基础。然后,分析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经验。第叁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实体制度安排。首先确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其次,从法律体系及现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修订两个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最后,从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社区共管、公众参与、资金管理、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服务经济模式、监督体制及考核等7个方面论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第四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程序设计问题。首先,指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变更应进行针对性的变革,其次,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执法主体与经营主体,确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地位,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环境友好经营;然后,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管理与监督,通过定期评价和监督监管进行制度设计。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地区发展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解析问题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研究其对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的影响。研究显示地区发展问题出现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发生的矛盾,存在诸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部门间的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政府与居民的自利性、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平衡的经济制度欠缺、配套政策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并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障碍。构建基于成本收益的自然保护区政府与居民、居民与居民间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的各方利益公平问题,研究分析自然保护区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顺利推行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6-01)

[4](2016)在《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保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有关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效力等级低。二是现行自然保护区法规可操作性差。叁是现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权责不清。四是缺乏对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明确的生态补偿政策。五是违法成本较低。为此,建议:一是将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上升为《自然保护区法》。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保护区特点,(本文来源于《前进论坛》期刊2016年06期)

缪恬骍[5](2015)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自然保护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对珍稀动植物种的保存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重要意义,是衡量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截止2013年,我国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共计2697个,总面积约为14630.98万公顷,约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4.6%。在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方面,我国已达到发达国家标准。但我国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于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的贫困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机,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的思想,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将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作为被管理者,忽视社区在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中的重要作用,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产生矛盾冲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管理自然资源的模式之一,是自然资源国家集权化管理与私有产权的折中选择。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引入我国。社区共管模式改革传统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由社区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使社区参与决策制订和资源分配过程。社区共管模式协调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重视社区的权益,对促进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同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现状为切入点,探究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问题。依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基础,结合其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得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存在叁大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使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造成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权属争端,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维护产生影响。第叁,财政投入、生态补偿制度及激励措施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利于其长久发展。文章通过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从明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财政投入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监督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司法救济制度五个方面提出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仲娜[6](2014)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会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五位一体”中的一位,这突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海洋作为全球生命支撑系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整个生态文明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生态补偿又是平衡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将两者相结合,并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进行探讨,以期有利于整个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文章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环境以及国内国外的研究概况。指出海洋生态损害的严峻性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建立的现实需求。同时,指出当前已存在的研究表现出两个问题:研究内容存在空缺和某些相关理论存在误区。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及相关法理学基础。首先,通过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做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其次,指出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对等原理、利益协调理论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理学基础。文章第叁部分分析了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相关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立法原则。首先,对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补偿的客体以及生态补偿的内容等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要素进行了界定。其次指出公平性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政府、社会和市场互补性原则应当成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制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其中法制现状主要体现为以宪法为首,以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为内容的相关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之中;生态补偿法制不足主要体现为法律性质定位不清、立法落后于实践、立法层次低、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主体不明确、问责制缺乏等等。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使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包括立法建议和保障制度建议。立法建议从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到制定生态补偿专项法律法规,再到完善各地的实施条例等都有所体现,涉及面比较广。保障制度包括了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社区共管制度、异地开发补偿制度、政府生态问责制度等。(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4-06-15)

姚英茹[7](2014)在《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时至今日,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国家级和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相继建立,尽管如此,随着发展的深入,涌现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设址集中、重复建设、经费不足、管理不善等,这也就预示着我们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急需变革。改革需要先进的理念作支撑,理念作为人们判断事务完善性与合理性的价值标准,是现实价值判断的依据,是行为的先导和准则。现阶段,适应海洋自然保护区发展需要的先进理念便是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因为,它符合系统整合原理这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普遍真理,符合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并且有国外的众多科学研究及实践作支撑,证实了其可行性。总之,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具有其合理性,应当成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未来的发展方向,下一步就是要变这一先进的理念为现实,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选划建设,加快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建设步伐,积极探索海洋生态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模式,不断提高海洋保护区管理成效。当然,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来说,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的理念可以很好的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未来的优化建设,但是理念毕竟是抽象的,它必须依靠某种制度固定下来,让人们具体感知到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法律制度无疑是这其中最强有力的形式。所以本文提出要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由于需要加以规范的是一个新兴的事物,所以在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我们要仔细分析现行法律的缺陷,即现行法律难以满足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的需要,唯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然后,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比如英国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再结合我国实际,制定适合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需要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今后的优化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4-03-01)

孙昭妍[8](2013)在《关于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海洋保护区的类型之一,是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现状,针对我国海洋生态发展的缺陷以及我国在海洋法律制度中的漏洞,指出我国海洋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最后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1期)

于佳[9](2013)在《中英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全球现有超过十六万个不同类型的保护区。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依法建立并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区域,具有保存完整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的功能。近代社会人类发展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过度索取和损耗造成了恶劣影响。自然保护区是通过法律手段保留的最后一片“净土”,是物种和资源的天然储备库,具有非凡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问题也随之出现。环境问题和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已跻身于政府会议的热议话题之首。自然保护区对环境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是保障环境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但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不足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自然保护区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加强自然保护区立法,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中的头等大事,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并在自然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两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国在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发展过程中找准方向,少走弯路。本文对中英两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对比中国和英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制度、自然保护区分类制度、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制度、自然保护区资金制度、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制度这具体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结英国保护区的法律制度的优点,剔除英国法律制度的缺点。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缺陷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尊重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完善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3-04-01)

郭步尧[10](2012)在《论如何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具有公益性、社会性、成本与收益不对称性等特点,以及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不完善,使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因而我国急需制定完整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以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文章针对如何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以下论述。(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2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s,Social Sciences and Technology(AAST 2012)》期刊2012-06-1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入手,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措施进行了探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莫言.生态红线对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分析[J].绿色科技.2019

[2].李滨.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分析[J].长江丛刊.2017

[3].闫明豪.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7

[4]..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保护制度[J].前进论坛.2016

[5].缪恬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6].仲娜.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宁波大学.2014

[7].姚英茹.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8].孙昭妍.关于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

[9].于佳.中英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10].郭步尧.论如何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法律制度[C].Proceedingsof2012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rts,SocialSciencesandTechnology(AAST20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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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局发文件目录...和文中图2及附图1一一一3表 7 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各领域所含主题...索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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