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立法调整论文_吴运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外资立法调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外资,权衡,中国,中国加入,协议,政策,论文。

中国外资立法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吴运浩[1](2001)在《《TRIMs协议》与中国外资立法的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眼于《TRIMs协议》规则条款,研究分析了TRIMs以及《TRIMs协议》,简要分析了中国外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加入WTO后中国外资立法和《TRIMs协议》条款存在不少矛盾与冲突之处,中国为履行对WTO协定规则包括《TRIMs协议》条款的承诺,中国外资立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外国投资基本法。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TRIMs协议》述评”。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了四个问题:一是《TRIMs协议》的产生背景,二是《TRIMs协议》条款内容,叁是《TRIMs协议》评析,四是《TRIMs协议》的发展趋向。首先,回顾了《TRIMs协议》的产生背景。投资措施问题在乌拉圭回合以前的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议题中并未出现,1982年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案被提交到GATT争端解决机制之中,“把外国投资措施问题第一次摆上多边贸易体制的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即TRIMs第一次出现是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对于TRIMs的定义,至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说法。TRIMs到底包括哪些?即TRIMs有哪些表现形式?本文作了回答。对于TRIMs,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阵营之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本文介绍了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随后,本文讲述了《TRIMs协议》的条款内容。接下来,本文对《TRIMs协议》进行评析,指出《TRIMs协议》最终达成的意义,最为重要之处在于WTO从此可以介入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中某些投资措施问题,并对其一定程度的纪律约束。当然,《TRIMs协议》也存在条文过于简单、概念含糊不清、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等不足和缺陷。接着,本文论述了TRIMs存在的法律价值。TRIMs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自己和对付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经济掠夺和侵略”的有力武器,在这个意义上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当然,某些投资措施的确对贸易造成一定扭曲或限制,从长远眼光来看,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趋向越来越显化,逐渐减少和调整投资措施特别是TRIMs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最后,本文简要分析了《TRIMs协议》作为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协调制度的发展趋向。《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在WTO多边贸易谈判进程中将呈现渐趋扩大的态势。第二部分是“加入WTO与中国外资立法的矛盾与冲突”。这一部分着重论述了中国外资立法概况、中国外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中国外资立法和《TRIMs协议》条款的矛盾与冲突叁个问题。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外资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资法体系。我国的外资立法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国内法主要表现为相对单一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际法主要体现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及多边条约,以及接受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其中尤为重要的是WTO协定。中国现行外资立法主要特点有:立法层次多、适应性强,内外两套法律体系共同发展,根据各类企业形式分别立法,外资立法所涉及领域相对单一等。中国外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内容严重重复,过于分散;二是相当多的外资立法严重过时、滞后;叁是外资立法权限不甚明了;四是外资法律体系混乱,缺乏协调;五是存在诸多立法空白。中国外资立法和《TRIMs协议》条款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最为突出的,<WP=4>当属叁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尽先在中国采购(当地含量要求)、出口义务(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严重不符合《TRIMs协议》的有关规定了。第叁部分“是中国外资立法的调整”。这一部分先后论述外资立法政策权衡、中国利用外资的思想渊源和发展现状、现有主要外资立法的调整以及中国外资立法新思路四个问题。外资立法作为政府政治、经济政策的一个方面,是随着这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乃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的稳定和发达而日臻完善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外资立法政策选择上,往往是与各自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秉赋以及历史传统而各有差异,随着政治稳定和经济实力情形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投资东道国总是站在维护其本国或本地区利益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作出利弊权衡,然后制定出台若干涉及外资问题的立法政策措施,最大可能地发挥外资的积极作用,为己所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实际上搞过叁次较大规模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有资料表明,自1993年起,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已连续八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为了扩大对外开放,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应加紧研究在市场规则中如何进一步同国际惯例衔接,应当尽快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中国外资法要与《TRIMs协议》相协调。为此,我国已经修改了叁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两个实施条例(细则)。鉴于现状,中国外资立法亟待调整完善和协调统一,外资立法的立、改、废工作任务相当艰巨。我国应着眼于《TRIMs协议》的规则要求,尽快对外资立法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在此基础,考虑起草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1-11-01)

中国外资立法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中国外资立法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1].吴运浩.《TRIMs协议》与中国外资立法的调整[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

论文知识图

·科研课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科研课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科研课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主题索引主题索引

标签:;  ;  ;  ;  ;  ;  ;  

中国外资立法调整论文_吴运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