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需不需要惩戒

教育需不需要惩戒

浙江苍南县灵溪镇第六中学林卡娜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学生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这样一来,激励教育、赏识教育是否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如果需要,教师该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

一、实施惩戒教育的必要性

曾记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是的,现今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这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而且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学生适应集体领域和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所以说,惩戒教育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惩戒教育缺失就会引起学生、老师、家长的行为失范。

1.惩戒教育缺失引起学生行为失范。

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工作十不准》《教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继推出,将我们这些可爱的祖国花朵呵护得无微不至。一时间“惩戒和体罚”成了教育的忌讳,令人谈罚色变,惩戒教育也成了无人敢碰的高压线,学生也恰恰抓住了大多数老师的这种心态,以致行为失范。

我校是一所农村初中,其中多数孩子学习习惯很差,能够在课堂中把一节课平安讲下来的老师就已经很优秀了,其中一些新教师和课堂调控能力较差的老教师对课堂中调皮捣蛋的学生真是没办法。还有一些学生无故旷课达到好几十节,学校先是口头警告,再是纪律处分,就是不能突破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界限,学生也似乎看准了这一点,才会肆无忌惮地无故旷课。更有甚者是学校中出现的敲诈勒索,为“义气”、为“爱情”而展开的打架斗殴事件屡见不鲜。以上的这些学生的行为固然有他自身的原因,但却有相当部分归结于惩戒教育的缺失。

其实,真正的现实社会是残酷的,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有效,于是就充满了惩罚,如果孩子从小就不能学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他们又该如何去适应今后必然面对的充满惩罚的社会?正因为如此,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2.惩戒教育缺失引起教师行为失范。

2008年6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金贵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这就是著名的“杨不管现象”。随后,新浪论坛上发起的一个调查中,九成以上网友的跟帖都表示了对“杨不管”的支持,普遍认为其行为并非像个别评论中所称那样是“对师德缺乏的‘范跑跑’的彻底超越”,而是一种无奈之举。

为何是一种无奈之举?本人认为,现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罚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碰到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处于弱势,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另外,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家长往往会尽其所能满足其要求,在这样的“温室”里成长的孩子,一旦遇到“风雨”,他们常常难以承受,便会采用任性极端的做法,伤害自己、老师、父母和周围无辜的人,这也是老师不敢管的又一重要因素。因此,惩戒教育的缺失引起了学生的“无法无天”,直接导致了教师行为的失范。

3.惩戒教育缺失引起家长行为失范。

家庭教育是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一种教育,家庭教育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孩子的全部生活始终与家庭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家长要为孩子设立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孩子做出榜样。然而,有的家长做法却令老师齿寒心冷,助长了学生的不良行为。

前两年,四川省连续发生了两起教师“道歉门”事件,一位女教师被逼疯,另一位女教师被逼死。面对这样的事件,身为教师的我们做何感想?

家长爱自己的子女是伟大的爱,但如果家长对孩子的爱已经成了溺爱,听信孩子告状,而不做调查,盲目行动,就会给孩子和他人带来极大地危害,毕竟“娇子如杀子”。同时家长必须要认识到学校是教学生做人的地方,是传道授业的地方,老师是学生学习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领路人。现在,老师处于如此不堪的境地,如何能担当好“传道授业”的重任?因此,惩戒教育的缺失间接引起了家长行为的失范。

那么如何能更好地实施惩戒教育?

二、实施惩戒教育的一些建议

1.惩戒教育需要法律保障。

现今我国的教育立法存在不足,不能为学校惩戒制度提供足够有效地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惩罚形式,如责令学生站立、离开教室、罚抄作业或跑步、闭门思过、不准参加某种课外活动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同时我国的中小学和教师能够使用的合法惩戒形式实际上是非常少的,惩戒制度的教育和管理功能仅依靠言语责备、警告和记过等有限的形式而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在缺乏多种合法惩戒形式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显得有些无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变相体罚的产生。所有的这些都应该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建立合法规范的学校惩戒制度,使惩戒从隐性的自发状态变为显性的科学管理。

2.惩戒教育需要家校联系。

要教育好一个学生,不能只靠班主任一个人,要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形成教育合力,其中学生家长的力量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惩戒教育需要学生家长的配合,获得家长的认可。如美国学校的校规通常是由社区教育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共同制定,因此无论怎样严格,各方都知情、参与并接受。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家访、电话互访,还可以利用开家长会等形式与家长充分沟通、交流,这样一来,我相信大多数的家长不会对合适的惩戒教育有指责、抱怨。

3.惩戒教育需要把握尺度。

惩戒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惩戒过于软弱,就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惩戒过于严厉,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因此,教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惩戒也变成了体罚。因此,惩戒重在对整个事件的真实把握,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不曲解;惩戒重在公正,对事不对人;惩戒重在换位思考,要坚决和斥责、侮辱等词语画上不等号,要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

总之,教育就是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然而也只有“爱之深”,才能“责之切”。因此在实行赏识教育的同时也要合理运用惩戒教育,使我们的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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