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论文_谷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缓刑考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期限,刑罚,原判,犯罪分子,折抵,期数,诈骗罪。

缓刑考验论文文献综述

谷玲[1](2019)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八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徐某伙同刘某、朱某等人使用道具隐形眼镜和道具扑克牌对被害人实施诈赌,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7-02)

边志伟,张李丽[2](2019)在《缓刑考验期折抵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难点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缓刑考验期是否折抵的问题,需要研究并加以解决。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就缓考验期是否应当折抵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紧扣司法实践难点,提出应当折抵缓刑考验期的观点,并从转变观念、完善法律规定和打击冤假错案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8期)

陈雁,原红旗[3](2018)在《考验期满后发现宣告缓刑前有漏罪,应撤销缓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就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宣告缓刑前有漏罪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5期)

章新星[4](2018)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非典型数罪并罚问题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七十七条对缓刑考验不合格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情形如何适用存在争议。本文根据实际案例,具体探讨《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足、司法适用及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冉诗玉,张雷[5](2018)在《再审判决后的缓刑考验期限折抵》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钟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钟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数日后,检察机关因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以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3年(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0期)

赵玉奇[6](2018)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古某(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15日被审判机关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多个居民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共作案6起,盗窃财物共计7380元。其中,被告人古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事实5起,涉案金额461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事实1起,涉案金额2770元。(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8年08期)

何其伟,张承娟[7](2017)在《缓刑考验期宜从社区矫正报到之日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执行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考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也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应该说,社(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0-11)

严锦梅,张咪,沈慧敏[8](2017)在《缓刑考验期内漏罪发现标准及时间节点界定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张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3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2015年6月23日,县社区矫正部门对张某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等多(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9-28)

丁海江,李其林[9](2017)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缓刑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缓刑,也称暂缓执行刑罚,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考察机构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其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7-03-16)

朱小乐[10](2016)在《针对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期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缓刑制度是深受当今世界各国欢迎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它极大地制约了缓刑功用的发挥。由于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时发现,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不尽相同。本文针对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进行了分析。因此,研究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对于是否撤销缓刑和实行数罪并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7期)

缓刑考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难点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缓刑考验期是否折抵的问题,需要研究并加以解决。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就缓考验期是否应当折抵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紧扣司法实践难点,提出应当折抵缓刑考验期的观点,并从转变观念、完善法律规定和打击冤假错案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缓刑考验论文参考文献

[1].谷玲.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N].江苏法制报.2019

[2].边志伟,张李丽.缓刑考验期折抵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9

[3].陈雁,原红旗.考验期满后发现宣告缓刑前有漏罪,应撤销缓刑[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4].章新星.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非典型数罪并罚问题实务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5].冉诗玉,张雷.再审判决后的缓刑考验期限折抵[J].中国检察官.2018

[6].赵玉奇.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J].江淮法治.2018

[7].何其伟,张承娟.缓刑考验期宜从社区矫正报到之日起算[N].检察日报.2017

[8].严锦梅,张咪,沈慧敏.缓刑考验期内漏罪发现标准及时间节点界定问题探讨[N].江苏法制报.2017

[9].丁海江,李其林.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缓刑适用探讨[N].河南法制报.2017

[10].朱小乐.针对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期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

论文知识图

(二)200介一2002年在校学生犯罪情况分析超载型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统计图地基层检察院2014-2016年6月生态刑事案...地基层检察院2014-2016年6月生态刑事案...地基层检察院2014-2016年6月生态刑事案...判处有期徒刑期限(叁)实刑整体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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