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林林[1]2007年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行政诉讼对所有行政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缺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这一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时至今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立的各方面的条件都已成熟,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希图透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全面分析,提出对其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以对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些参考方案。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介绍其产生背景,并探讨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协调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之所在;“整体正义”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司法效应;对当事人而言,简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而行政案件的类型化解决既是简易程序产生的根源之一,又是简易程序构建的根本思路。其中,既要探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共同的理论基础,又突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自身的特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国、德国、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肯定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的成就的同时,通过各简易程序制度间的比较评析,探求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共性和发展趋势,提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借鉴,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提供广阔的思路。第叁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进行考察,分析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未曾设置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实践背景,指出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应打消顾虑,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已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的构想。在适用范围上,采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划分形式;在适用主体上,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在审判组织上,采取法官独任制;在启动方式上,赋予法院在适用范围内的刚性决定权和当事人的合意程序选择权;在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关系上,设置二者间有条件的双向转换;在具体程序规则设计上,秉持公正与效益结合的价值观,借鉴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建立从起诉到判决、上诉的一系列具体制度。
彭雪东[2]2007年在《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文中提出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是提高效率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益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出现正是为了协调公正与效益的矛盾,从而在能够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由于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总是相对有限,要缓解案件发生率日益上升所带来的压力只能依靠提高诉讼效率。如何使简易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是两大法系各个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简易程序,并在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普通程序简易审作为简易程序的补充,以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件积压带来的压力。我国自设立简易程序以来,学界对其价值理念和制度设置的研究和探讨就一直没有冷却过,勿庸置疑,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丰富了我国的刑事审判体系,在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分流一部分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具有理论与实务双重意义。本文着重研究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一共四部分。从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开始,介绍简易程序的概念与产生背景,从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两方面分析了简易程序存在的基础。第二部分对国外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德国、美国以及意大利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与运行情况,总结了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特点与发展趋势,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所启发。在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有所了解后,笔者重点介绍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并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第叁部分首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作了简介,接着对我国简易程序的现行规定以及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以自己的思考作了评析。在有了前述的介绍与论证后,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看法。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应肯定完善简易程序的意义,在正确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指引下,在相关制度支持以及立法保障下,首先完善我国的刑事普通程序,然后以设立书面审理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等叁项具体措施,建构“多元化”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另外,本文对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程序也有所涉及,在介绍其立法现状后对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
李莉[3]2006年在《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中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改革以统一、独立、民主为方向,以公正、效率、保护人权为目标,来实现公平和正义。其中刑事简易程序在当今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是一大热点问题。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程序而言一种简单迅速的刑事审判程序。它不仅仅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学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肯定。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和价值。本文从简易程序的理论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改革及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之源——程序的类型化。本章开宗明义地讨论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根源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首先,从程序的机能上看,程序是为实现正义而创设的,实现正义在法律上的分配是程序的基本功能。其次,笔者提出了程序类型化理论,并指出在制度层面程序类型化理论的论证依据在于:案件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元化,从而得出结论“得其所得”的正义应当有类型的区分,因此,实现正义的程序也应当是类型化的。第叁,探讨了简易程序的理论根源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指出了程序类型化理论对作为程序有机组成部分的简易程序的决定性影响——为正义而设。第四部分从哲理的角度分析了程序类型化理论,指明简易程序设置的深层次理论根基在于马列主义哲学矛盾的特殊性原理。最后,强调了正义对于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之果——程序的多样化。本章是在承认程序类型化理论是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问题,指出,简易程序的发展使得程序由类型化向多样化的转变。并深入分析了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的两个促进因素:诉讼效益理论和程序主体性理论。通过这部分的论述,矫正了理论界长期存在的将简易程序与诉讼效益等同的观点,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第叁章,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分析。这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简易程序,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从中总结出了域外简易程序的共性和发展趋势:1.从理念上来讲,简易程序得到各国的认可
李晓丽[4]2017年在《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一个全新时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处理认罪案件的重要程序。本文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建议。认罪制度是在程序性主体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诞生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起一套由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普通程序相互协调配合而成的多样化、精细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是,向效率价值的倾斜并不意味着对公正价值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依然是认罪制度所应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必须守住“底限公正”。通过对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域外考察,本文主张,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项,应当是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认罪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原则、认罪真实性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内的认罪制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首先,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尚不完备,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尚未建立,简化处理程序具体规则有待改进。对此,应该理清制度重构的思路,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其次,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对此,规范并强化刑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辩方阅卷权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反悔机制等。再次,从宽量刑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结合刑事实体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构建多层次、阶梯型从宽量刑机制。
王国枢, 项振华[5]1999年在《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国外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意大利叁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申请、提起与受理,审判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及审判等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一全面比较,分析它们程序形式特征上的异同,对程序实质问题进行初步的思考。进而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与差距之所在,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王莹[6]2008年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中指出刑事简易程序是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最有效的方式,刑事简易程序的科学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文章比较分析了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包括,以德国为代表的处罚令程序;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各国普遍适用的认罪处罚程序等,这些程序设计的思路都是通过简化诉讼结构来提升诉讼效率。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同时提升刑事诉讼的公正品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公正略有减损,但其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它把握的原则只不过是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品质的基本稳定,具体到文中就是把握住了“控辩平等”和“法官中立”这条基本底线。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增设无疑是一项历史性的突破,但由于缺乏相关工作的经验导致立法条文粗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文章在分析简易程序不足与缺陷的同时,针对问题所在也提出了自己对简易程序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特别针对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设计单一的不足,建议逐步推行简易程序的多元化,设计出我国的认罪处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
刘军[7]2003年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在程度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主要指的是简易审判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大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简易程序。法律实施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和操作予以明确。简易程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程序设计和适用中的问题,简易程序应有的司法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繁简分流的立法预期未能实现。这引起了理论界关于简易程序的效率提高机制与人权保障机制设计问题的思考。而同时,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立法外的简易化程序探索,如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改革,辩诉交易的借鉴与试用,等等。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如何简化审判程序,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该如何发展,成为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本文从探求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对世界几个主要国家(英、美、德、意、日)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立法精髓,进而透视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及实践运作,提出构建我国多元模式刑事简易程序的设想。 全文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法理探求:刑事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中的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诉讼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出现及在世界各国的普遍适用,正是追求诉讼效率的表现,但公正是实现效率的基本前提。刑事简易诉讼程序设立和发展的理论命题应当是基于程序公正,同时凸显诉讼的经济价值——诉讼效率。 简易程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序协调。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程度和程序的严密程度,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都有所降低。但简易程序是在坚持公正优先的基础上达到效率的提高。 第二部分,他山之石: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模式与特点。刑事简易程序在各国的表现各具特色,大体可分为叁种形式:1、简易审理程序。较普通程序的审成说、反对说,各有见解。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命运胡思考。以我国现有的制度和人员状况,尚无单纯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的环境。但有生命力的制度终归是要借鉴的。 第五部分,重构设想: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多元化。实践中的简易化程序探索,说明在我国有进一步发展新类型简易程序的现实需要和实际可能。确立多元模式的刑事简易程序,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方向。 首先,简易程序的设计,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保证被告人的知悉权。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3、检察官应当参加简易程序庭审活动。4、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5、对可能判处最严厉刑罚的严重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多元化体系的构想。包括对极轻微案件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对有期徒刑案件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以及有条件地引入辩诉交易方式,建立中国的辩诉交易程序。 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合理的简易程序与程序的正当化过程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的一元制简易程序模式,迅速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面临刑事案件数量急增的现实状况,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建立更加适合诉讼实践需要的多元模式的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发展之路。
刘广叁, 周伟[8]2004年在《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正义要求》文中指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毫无疑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追求快速实现正义。但是,效率和正义之间的冲突却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探求一条既能保证效率同时又能保证正义的途径。
陈小孟[9]2011年在《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于一九九六年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节设立了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下,为了弥补立法规定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广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因此,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包括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司法解释提出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两种类型。本文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含义进行了探究,认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简易化,是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类型考察,主要介绍了两大类,一类是以省略庭审环节为特征的认罪处刑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另一类是实质意义上的书面审程序,主要有德国、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以及日本的略式程序。通过对国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分析发现,各国都非常重视简易程序在维护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中所发挥的作用,其中在程序设置上尤其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本文第叁部分考察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还存在立法不统一、对被告人权益保护不充分以及程序适用率低等缺陷。第四部分针对以上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制度的几项建议,如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统一立法;要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强化法官的公正审理等等。
徐海龙, 陈黎[10]2004年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适用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D]. 冯林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D]. 彭雪东. 四川大学. 2007
[3].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D]. 李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D]. 李晓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5]. 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J]. 王国枢, 项振华. 中国法学. 1999
[6].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D]. 王莹. 吉林大学. 2008
[7].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D]. 刘军. 安徽大学. 2003
[8]. 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正义要求[J]. 刘广叁, 周伟. 政法论坛. 2004
[9].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D]. 陈小孟.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J]. 徐海龙, 陈黎.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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