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运输法草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单,法草案,承运人,电子,法统,海商法,火星。
运输法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李淑姮[1](2016)在《我国加快实施深空探测工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李淑姮)近日,记者从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获悉,未来5~10年,我国将加快实施以火星探测为重点的深空探测工程,启动研制我国重型运载火箭工程,加速推进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等航天重大项目实施。目前,中国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国航天报》期刊2016-06-01)
张清姬,HAO,Luona[2](2014)在《简评《UNCITRAL货物运输法草案》》一文中研究指出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工作自1998年5月开始以来,已历经7年,对草案的讨论也日渐成熟。从当前的会议讨论来看,这次草案对现行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改动相当大,牵涉了包括适用范围、责任制度、提单制度等对承托双方利益攸关的制度,并针对现行海运界新出现的情况,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尽管统一立法工作尚未完成,但这种大范围的改动,将对各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研究草案对现行公约的变动有其重大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2期 总第2期)》期刊2014-11-01)
朱作贤,王晓凌,蒋跃川,HAO,Luona[3](2014)在《论《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凭单放货规则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提单迟延的难题,《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可转让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进行了大胆改革,在一定条件下,承运人被赋予了法定的无单放货的权利。本文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甚至还会鼓励欺诈;而真正能够解决提单延迟问题的,是海运单与电子提单,在电子提单未普及前,凭保函放货是唯一务实的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2期 总第2期)》期刊2014-11-01)
徐英,ZHANG,Zhiyun[4](2014)在《《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发货人法律地位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货人虽然是一个运输法上的概念,但由于有权交付货物的人往往是对该货物拥有货权的人,通常为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因而发货人实质上又是贸易法下卖方在运输法中的延伸。运输法中发货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会直接影响到贸易法下卖方利益的实现。本文详细介绍了《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的发货人制度,着重分析了发货人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变化,并对此作出了评价。(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2期 总第8期)》期刊2014-08-01)
周虹,TAN,Shuangpeng[5](2014)在《浅析《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的电子提单》一文中研究指出《UNCITRAL运输法草案》创设了纸面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单证相互平行的独特提单体系,也反映了电子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提升的地位。但是电子提单独特的流转模式使其相关体系的构建存在诸多困难,也导致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与风险。如何处理这些新生问题,使电子提单可以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优势,值得我们反复探讨。本文从UNCITRAL草案中电子提单的含义入手,分析了UNCITRAL草案模式下电子提单的特点与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2期 总第8期)》期刊2014-08-01)
周翠[6](2009)在《《运输法(草案)》下倒签提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是海事运输中非常重要的物权凭证,随着国际海事运输日益频繁,提单欺诈有增无减,倒签提单就是其中之一。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避开迟延交付的责任,因此倒签提单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对倒签提单问题的研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都存在争论。《运输法(草案)》的出台,对于倒签提单问题的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虽然其并未发生效力,但对于明确倒签提单的单证效力、法律性质、责任承担、诉讼主体及管辖均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借鉴了对倒签提单的传统研究,同时根据《运输法(草案)》的最新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相应的探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倒签提单的单证效力问题,具体介绍了倒签提单单证效力的传统争论和《运输法(草案)》对倒签提单单证效力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研究,在讨论了现行的关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争论之后,对《运输法(草案)》中首次引入的“控制权”进行说明,控制权的引入对于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控制权具有债权性质,同时也具有物权性质,倒签提单对控制权的侵犯就同时具有了违约和侵权的性质,形成了竞合。第叁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是关于《运输法(草案)》对倒签提单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文中对责任主体、责任期间、责任范围及责任限额均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第四部分涉及到《运输法(草案)》在倒签提单中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的影响,对各自的诉权做了区分。第五部分研究了《运输法(草案)》规定的倒签提单管辖权问题,包括法定管辖及协议管辖,重点阐述了法定管辖中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中的提单仲裁协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9-04-01)
侯佳洁[7](2008)在《《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的履约方制度——开启国际货运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深入认识《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独具特色的履约方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最新立法趋势,通过分析《草案》中履约方制度的内容及立法背景,认为履约方概念是应《草案》门到门运输适用范围而设立的,旨在统一调整所有门到门运输参与方的权责,其本身制度的构建折射出国际货物运输立法走向统一的必然趋势。海运履约方概念的设立仅将《草案》的责任体制强制适用于港至港区段,是《草案》迈向最终统一化的过渡性方案,从而实现门到门运输中货运主体的统一调整,是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08年11期)
陈琳[8](2008)在《论国际运输法统一下的海商法“上岸”——以《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为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式联运的兴起使各国对于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呼声愈加高涨,海商法中的运输法律将成为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制订基础,在国际运输法统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UNC ITRAL运输法草案》虽以海运制度为主体,但已从适用范围和调整主体两方面突破了原有海运公约的性质,在体现国际立法新趋势的同时,也使海商法"上岸"从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国际运输法下的海商法上岸方式对我国海商法上岸将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契机。(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5期)
向力[9](2008)在《论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对条约冲突的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致力于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的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必须面对业已生效的各类货物运输公约,草案与众公约在内容上的多处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上的竞合决定了条约冲突产生的必然性。该冲突表现为叁类:草案与调整单一货物运输方式的公约的冲突、草案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冲突、草案与调整国际运输特定事项的公约的冲突。草案第27条、第62条、第17章、第92条对上述条约冲突作出了应对,但存在诸多不足。第27条的完善应从灵活确定损害发生区段与拓宽其他公约得以适用的事项两方面展开,但最终取决于相关利益方的博弈;第92条的完善应部分借鉴《条约法公约》第30、59条,同时将未来出现的新公约纳入考虑;第17章第85条也应虑及未来产生的新公约。(本文来源于《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期刊2008-10-01)
卢新,孙维维,李涛[10](2008)在《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的理论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履约方"的国际立法现状以及UNCITRAL运输法草案适用范围对"海上履约方"的范畴的影响,并对海上履约方进行价值评价。(本文来源于《水运科学研究》期刊2008年02期)
运输法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工作自1998年5月开始以来,已历经7年,对草案的讨论也日渐成熟。从当前的会议讨论来看,这次草案对现行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改动相当大,牵涉了包括适用范围、责任制度、提单制度等对承托双方利益攸关的制度,并针对现行海运界新出现的情况,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尽管统一立法工作尚未完成,但这种大范围的改动,将对各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研究草案对现行公约的变动有其重大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运输法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1].李淑姮.我国加快实施深空探测工程[N].中国航天报.2016
[2].张清姬,HAO,Luona.简评《UNCITRAL货物运输法草案》[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2期总第2期).2014
[3].朱作贤,王晓凌,蒋跃川,HAO,Luona.论《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凭单放货规则的改革[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2期总第2期).2014
[4].徐英,ZHANG,Zhiyun.《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发货人法律地位之研究[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2期总第8期).2014
[5].周虹,TAN,Shuangpeng.浅析《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的电子提单[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卷第2期总第8期).2014
[6].周翠.《运输法(草案)》下倒签提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7].侯佳洁.《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的履约方制度——开启国际货运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J].水运管理.2008
[8].陈琳.论国际运输法统一下的海商法“上岸”——以《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为起点[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9].向力.论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对条约冲突的应对[C].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2008
[10].卢新,孙维维,李涛.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的理论价值[J].水运科学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