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例论文_李冠煜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判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判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法治,法庭,事实性,审判权。

刑事判例论文文献综述

李冠煜[1](2018)在《公共政策介入刑事法治实践研究:路径、判例与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政策介入刑事法治实践具有历史必然性,其介入路径有立法介入和司法介入,主要载体包括刑法规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起到裁判根据和说理依据的作用。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个案充分展现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应当深入研究其适用条件和应用方法。为了切实贯彻公共政策和全面践行刑事法治,必须在刑法教义学和刑法方法论上合理限制公共政策介入刑事法治实践的广度和深度。(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李崇涛[2](2019)在《在法庭安全与公正审判之间: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研究——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斯瓦纳任科和斯亚德馁夫诉俄罗斯"等一系列案件中逐步确认,即被告人人格尊严及其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价值高于法庭安全,庭审中将被告人置于"铁笼被告席"或者不当使用"玻璃舱被告席"的做法,均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6条的规定,构成有辱人格待遇并侵犯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该立场符合国际整体趋势,对我国刑事庭审"去囚笼化"具有借鉴意义。国内法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改造当前使用的"低栅栏被告席",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一步提升。(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2期)

周维明,黄涛[3](2018)在《论假定同意理论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中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假定同意理论在德国刑法领域中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德国法院、尤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刑事判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刑事判例作为线索进行梳理,将假定同意理论在德国刑事判例中的发展历程大致划分为排斥反对、初步认可、正式确立、完善发展与制度定型等五个时期,以厘清假定同意理论在德国刑事判例法领域的发展阶段,准确清晰地认识假定同意理论的发展脉络,满足研究实践的客观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4期)

刘全娥[4](2018)在《陕甘宁边区刑事判决书中的“六法全书”——以“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初稿本成书于1944年7月,由法学家李木庵主持编录。其初衷是遵照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的指示:"将历年所处理较典型的判例选出一些,以教育我们的司法干部,供其了解在工作中,应如何掌握政策,判断案件的一些参考……在分量上,是根据在边区存在的案件的性质的多少来确定多少的。"~([1])因此,该汇编所选案例的典型性不言而喻,但其局限(本文来源于《中西法律传统》期刊2018年01期)

黄小微,于锋,孙淑卿,陈世望,郦岐昌[5](2018)在《大数据下卫生行政执法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2007—2016年全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判例统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运用大数据分析卫生行政执法的刑事法律风险,为卫生行政执法的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为目的,重点研究2007-2016年全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判例,运用法律统计的方法,对选取的109个案例提取裁判要点进行了统计分析和归纳。最终得出结论——近十年来卫生行政执法领域的渎职罪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工作应予重视,应尽快组建公职律师团队,建立起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8年03期)

李强[6](2018)在《作为规范性支配的占有——以日本的刑事判例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财产犯中的占有问题上,近年来我国学者关注的一个焦点是,占有是否具有规范性的一面以及占有的规范性与事实性要素之间的关系。大体而言,我国学者基本承认占有具有规范性的一面,相互间争论的只是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各自的权重大小。虽然存在具体观点上的差异,但我国学者都比较狭隘地理解占有的事实性,以及将占有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理解为可分离的要素。实际上,通过对日本相关刑事判例的类型性分析和理论总结可以发现,即便在单个主体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这一被认为最不具有规范性色彩的占有原型形态上,事实性支配也不过是规范性支配的表象。也就是说,占有的本质其实是规范性支配。而一旦占有作为规范性支配的观念得以树立,将占有概念扩展应用于无形无体的财产性利益,从而形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一概念,就是完全可行的。(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刘珊玮[7](2017)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判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就已经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和非法提供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进行了修改,改变罪名并扩大主体范围、增加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此类犯罪案件有些概念和标准尚未统一,且目前尚未有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或指导案例,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实践中的判决结果各异。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源头”出售,另一种是信息泄漏以后的无限次反复贩卖,本文主要聚焦在第一种行为,采取案例分析方法,对单位内部人员出售、非法提供其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的个人信息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梳理,对存在的规律和问题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期为促进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现实指导和依据,实现对个人信息犯罪的精确打击。本文通过对106个样本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探究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特征,包括罪名的认定、量刑的轻重、缓刑的适用等方面,分别对其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力求通过样本案例的分析总结司法实践的规律。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案例整体现状和外部特征的概述,主要从时间和地域分布及案例特征方面对106个案例的大体概况有一个把握。第二部分是对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反应实践中单位和自然人如何判罚,以及对责任主体的犯罪行为常发行业进行归纳。第叁部分是对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形式责任的描述,即定罪。通过对罪名及犯罪内容的分析,发现不少法院在适用该罪的罪名时存在一些混乱,包括新旧罪名的混用以及不同行为罪名间的混用,进而导致同一行为在实践中定罪不统一。第四部分是对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实质责任的分析,即对该行为量刑规律、标准和问题的归纳,其中包括判处的刑期长短、罚金多少以及与相关因素的关系,并通过图表的形式予以展现。第五部分是对该行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探讨。实际刑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该行为责任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此部分通过本罪缓刑的适用率、适用标准等方面对责任的执行方式进行探究。第六部分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特殊复杂行为进行性质划分,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其中包括利用工作之便获得他人履职过程中的信息、离职前获得的信息离职后出售两种情况的认定。文章最后通过结论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对该行为的刑事责任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7-04-01)

邹兵建[8](2015)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难点——基于刑事司法判例全样本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收集所有与刑法因果关系有关的刑事司法判例,以这些判例作为全样本展开实证分析,可揭示刑法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从而明确理论研究的任务和方向。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小部分罪名会较多地涉及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这些罪名之所以较多地涉及刑法因果关系,部分是因为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多发,部分则是因为它们判断因果关系的难度系数较高。导致这些罪名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难度系数较高的因素有两个。在客观层面上,法益的类别会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难易程度;具体而言,与侵犯财产法益的案件相比,侵犯人身安全法益的案件更加难以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在主观层面上,罪过形式会影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难易程度;具体而言,与故意犯的案件相比,过失犯的案件更加难以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12期)

文小芳[9](2015)在《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沟通交融。我国正处于法制转型期,亟需以引进刑事判例法为契机,提高法官司法素养,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判例制度的引进再次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因此,引进该制度将有助于司法改革,提高判决的透明度,同时符合世界上两大法系交融统一的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3期)

车剑锋[10](2015)在《刑事指导性案例溯及力问题研究——以美国刑事判例溯及既往问题的奥德赛之旅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与判例制度具有天然的亲和性,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刑事指导性案例溯及既往效力是否存在的难题。认为判例具有完全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观点,是对于判例时间效力的误解。这种误解导致上述难题始终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与探讨。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判例溯及既往问题在40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其变化的过程可以为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溯及既往的问题提供借鉴。考虑到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还在初创阶段,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并非急于获得确定性的答案,而是为了通过前瞻性的建构,为司法机构提供理论支持,防止在遇到指导性案例溯及既往问题时,司法机关陷入不知所措的窘境。(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刑事判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斯瓦纳任科和斯亚德馁夫诉俄罗斯"等一系列案件中逐步确认,即被告人人格尊严及其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价值高于法庭安全,庭审中将被告人置于"铁笼被告席"或者不当使用"玻璃舱被告席"的做法,均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6条的规定,构成有辱人格待遇并侵犯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该立场符合国际整体趋势,对我国刑事庭审"去囚笼化"具有借鉴意义。国内法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改造当前使用的"低栅栏被告席",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一步提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判例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冠煜.公共政策介入刑事法治实践研究:路径、判例与方法[J].人大法律评论.2018

[2].李崇涛.在法庭安全与公正审判之间: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研究——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借鉴[J].人权.2019

[3].周维明,黄涛.论假定同意理论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中的发展[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4].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刑事判决书中的“六法全书”——以“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中心的分析[J].中西法律传统.2018

[5].黄小微,于锋,孙淑卿,陈世望,郦岐昌.大数据下卫生行政执法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2007—2016年全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判例统计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8

[6].李强.作为规范性支配的占有——以日本的刑事判例为中心[J].环球法律评论.2018

[7].刘珊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判例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8].邹兵建.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难点——基于刑事司法判例全样本的实证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5

[9].文小芳.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

[10].车剑锋.刑事指导性案例溯及力问题研究——以美国刑事判例溯及既往问题的奥德赛之旅为借鉴[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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