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事人询问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提高裁判结果可接受程度,并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种类,但因未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作为诉讼资料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亦未设置当事人询问相关规则及配套制度,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证据功能也明显弱化。考察德国与日本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构当事人询问制度需区分证据意义上当事人陈述与诉讼资料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限定当事人范围,采取依当事人申请与依法官职两种启动方式,确定其在证据方法上的补充性;并强化当事人出庭义务与真实陈述义务,赋予当事人责问权,作为相对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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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吐热尼萨·萨丁
关键词: 当事人询问,适用规则构建,证据功能
来源: 法大研究生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研究”(项目编号:14BFX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5.1
页码: 183-201
总页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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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并反垄断审查中消费者证词的证据功能及其限制——以美国为实证视角[J]. 生产力研究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