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协调与适用论文_侯娅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协调与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冲突,人格权,管辖权,实证,民意,分歧。

法律协调与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侯娅玲[1](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7)

赵彩霞[2](2017)在《公司高管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我国,法律倾斜性的保护劳动者,高管属于劳动者,但是高管有其特殊性,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在与公司的博弈中,工资、奖励、工时等方面,都能获得一定的优待,故并非平常的弱者。我国的法律却不分差别的保护,这就造成了很大的冲突。本文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引言主要提出选择该课题的背景以及意义,引出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高管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法律冲突是一个不可回避且颇具争议的话题,故研究公司高管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冲突与协调十分必要。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公司高管。对于公司高管的概念进行简单地概述,分析高管的特殊性,并说明目前我国法律界定的高管范围,分析国外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从而引出文章主题。第二部分:分析高管劳动法律主体地位,对于高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肯定与否定劳动者身份两种观点。同时对国外情况进行说明,以便我国借鉴。第叁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公司高管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即高管属于劳动者,但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他们有着自己的优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不分区别的适用所有的劳动者,从而导致高管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也就产生了一些类似案件却不同处理的情况。对于冲突产生的缘由从“劳资对立”的立法思路的缺陷,劳动法与公司法的价值选择不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身份界定的滞后性这几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介绍劳动者分层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学、管理学、劳动学叁个方面具体地介绍劳动者分层理论,提出关于劳动关系内容的建议,如限制加入工会,完善违约金规则,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范围,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限制单方解除权,排除适用加班工资这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10-01)

杜春[3](2016)在《侵财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检法分歧及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侵财犯罪虽最为常见,却并不简单,在罪与刑等法律适用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多争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总结争议焦点并提出化解方案颇具价值。本文通过对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十年间所办侵财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统计,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定性、量刑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以及一些典型的法律适用争议情形,进一步提炼出检法分歧的特点,明确提出对检法分歧的态度应当是:理性审视、正确认识、合理管控。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检法两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并对典型案例运用刑法理论进行剖析,最后以检察机关为视角提出有效管控检法分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共同捍卫法律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10-08)

张蕊[4](2016)在《网络民意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主与法治一直都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和努力的方向,当今社会信息网络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互联网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科学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传统领域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何网络民意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网络民意不同于传统民意,网络言论的表达本身具有匿名性、自主性,及时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从而使民意有了新的传输渠道。人们能够更加直接而广泛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心声。网民可以介入现实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他们通过空间、微博、论坛、跟帖等方式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特别是一些焦点问题。这种方式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推动司法民主实现社会公平。但是随之而来的负面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网民的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动机目的不尽相同加上有些网民法律观念的缺失,网络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健全,导致我国网络民意并不能很好的施展其应有的作用。网络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更是尤为突出。网络民意阻碍司法公正,加大了冤案出现的可能性,影响司法独立,弱化了法律的适用.而导致这一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律与道德、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秩序与自由之间本身就是矛盾的。综上所述,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迫在眉睫,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以夏俊峰、药家鑫案为例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加强网络监管,从制度设计本身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承担,杜绝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第叁、及时准确的公开官方信息,杜绝虚假消息;第四、提高公民个人素质,树立法律观念。(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罗凯丹[5](2016)在《论开普敦公约航空器体系适用于我国国内交易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空业和融资行业的发展,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非常普遍,而航空器本身具有时常跨地域跨国界移动的特点,使财产所在地原则之传统冲突规范不能适应于调整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为了提高交易的可预见性,国际社会在二十世纪已经达成一个建立国际统一规则调整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的共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开普敦公约》)体系就是在此背景上产生的,该公约体系主要涉及到包括航空器在内的移动设备融资租赁的各方面问题,为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立法提供了一个先进的模板。目前《开普敦公约》及其《航空器特别问题议定书》已经对我国生效,增强了我国当事人在国际航空器融资租交易中的可预见性,也一定程度的起到为交易双方降低成本或风险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在加入《航空器特别问题议定书》时,作出了不适用于国内交易的声明,这使得我国国内的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并不被纳入开普敦体系的调整,仍然面临着国内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困境。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开普敦公约》体系的概述。首先对开普敦公约产生的客观背景、制定过程、原则宗旨进行了阐述,分析该公约产生的价值;对开普敦公约伞形缔约体系进行分析,明确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之间的关系。其次,对公约及航空器议定书的核心制度进行了研究,包括:国际利益的登记、公示顺位、救济叁个方面。第二章是对我国对国内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的声明情况及其影响的分析,首先论述了我国对《开普敦公约》及航空器议定书的“不适用于国内交易声明”的具体情况的论述,其次分析了该声明对国内飞机器融资租赁交易的弊端。第叁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从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性,以及适用于国内交易的必要性两个方面论证了《开普敦公约》及其《航空器议定书》在我国国内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最后,着眼于我国取消对开普敦体系“不适用于我国交易”声明,将对我国的国内飞机融资租赁带来的法律冲突,分析我国在飞机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公示顺位、救济叁个法律制度上,应对法律冲突的策略。(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颜林[6](2015)在《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国股票的发行中,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股票发行人及投资者的身份和能力、股票发行中的单方及多方行为、股票发行中的合同关系以及因不当的发行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等4个方面。证券发行中的各法律事项均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发行地法并非规制相关事项的唯一规范。在证券发行中,这些依据法律适用规则所指向的准据法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相互补充,从而形成某种程度的平衡与协调,并共同规制了跨国股票发行中的各类法律事项。(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黄志慧[7](2015)在《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之司法协调:从欧盟到中国》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国际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欧洲法院在"谢维尔案"中所确立的与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相关的"马赛克准则",既不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也未能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此即表明,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并未给国际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反映出在人格权保护和言论自由保障的政策平衡上,欧盟各成员国尚无法达成一致。欧盟关于人格权法律适用之司法协调表明,对于国际人格权侵权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应采用"排他式"而非"分配式"方法。在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连结点的选取上,传统僵硬的属地性连结点所建构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平衡,应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结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尽管已有关于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之相关规定,但仍有对其进行深刻反思和进一步完善之必要。(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5年02期)

黄伟峰[8](2013)在《论消费者法律概念的适用冲突与协调路径——以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不是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却普遍出现于司法裁判中,而且知识产权裁判中"消费者"的运用已经突破了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在购买使用目的、主体类型划分、组织形态上均有拓展。消费者保护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消费者"的法律形塑差异产生了消费者概念的法律适用冲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要明确知识产权法中"消费者"的群体属性,以"相关公众"上位概念涵摄通常意义上"消费者"概念不能指称的范围,并在裁判中根据实际确定合适的相关公众范围。(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3年00期)

侯国跃[9](2013)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能会引发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协调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处理民事侵权案件不宜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应当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为民事基本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它是特别法和新法,因此,《侵权责任法》是处理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而根据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中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的规定则不宜继续适用。即便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也不宜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王斐民,李慈强[10](2013)在《劳动争议“裁审机制”的问题检讨与协调之道——兼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中"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裁审制度存在运行效果上仲裁虚化、裁审脱节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实现裁审对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四)回避了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司法解释或相关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当先行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的效力性质与具体方式;适用劳动人事仲裁"一裁终局"纠纷的金额数判断标准应适当细化;增设"以劳动为实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依据;建立对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和实体法不严格适用的裁决不予司法干预的远景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3年04期)

法律协调与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我国,法律倾斜性的保护劳动者,高管属于劳动者,但是高管有其特殊性,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在与公司的博弈中,工资、奖励、工时等方面,都能获得一定的优待,故并非平常的弱者。我国的法律却不分差别的保护,这就造成了很大的冲突。本文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引言主要提出选择该课题的背景以及意义,引出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高管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法律冲突是一个不可回避且颇具争议的话题,故研究公司高管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冲突与协调十分必要。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公司高管。对于公司高管的概念进行简单地概述,分析高管的特殊性,并说明目前我国法律界定的高管范围,分析国外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从而引出文章主题。第二部分:分析高管劳动法律主体地位,对于高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肯定与否定劳动者身份两种观点。同时对国外情况进行说明,以便我国借鉴。第叁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公司高管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即高管属于劳动者,但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他们有着自己的优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不分区别的适用所有的劳动者,从而导致高管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也就产生了一些类似案件却不同处理的情况。对于冲突产生的缘由从“劳资对立”的立法思路的缺陷,劳动法与公司法的价值选择不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身份界定的滞后性这几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介绍劳动者分层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学、管理学、劳动学叁个方面具体地介绍劳动者分层理论,提出关于劳动关系内容的建议,如限制加入工会,完善违约金规则,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范围,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限制单方解除权,排除适用加班工资这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协调与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侯娅玲.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2].赵彩霞.公司高管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协调[D].兰州大学.2017

[3].杜春.侵财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检法分歧及协调[D].苏州大学.2016

[4].张蕊.网络民意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与协调[D].辽宁大学.2016

[5].罗凯丹.论开普敦公约航空器体系适用于我国国内交易之法律冲突与协调[D].广西师范大学.2016

[6].颜林.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J].国际商务研究.2015

[7].黄志慧.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之司法协调:从欧盟到中国[J].政法论坛.2015

[8].黄伟峰.论消费者法律概念的适用冲突与协调路径——以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为切入点[J].东南法学.2013

[9].侯国跃.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角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

[10].王斐民,李慈强.劳动争议“裁审机制”的问题检讨与协调之道——兼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J].政治与法律.2013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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