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琨[1]2003年在《中外风险投资基金法律运作模式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风险投资,从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新的技术革命与我国的对策”的研究中出现,名义上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但这20年间我们并未看到其真正的发展;其中,风险投资基金尤甚。从很大程度上讲,是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所需要的一切外部环境未能给予适时的有利支持;其中,法律制度环境尤甚。 意欲将风险投资基金引入正轨高速发展,对其内涵、外延的理解,法律属性的定位,法律制度基础的选择,退资渠道的设计及其他衍生而出的一些相关问题,都是在分析研讨之前列的。对风险投资基金没有清晰的认识和法律角度的界定,则风险投资基金仍旧会随其发展受到来自不同领域的束缚和羁绊。因此,本文拟秉照以下思路来探索风险投资基金若干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借鉴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实践惯例的基础上,对风险投资基金含义及法律属性、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法律组织形式及法律制度基础的选择、私募风险投资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退出安排等若干问题试图从国际、国内各异其趣之观点的比较借鉴中作一阐述。由此得出结论: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理论性认识不应则一恒定标准局限;风险投资基金立法为当务之急、势在箭弦;纳百家之言、采利我之策才为最佳之选。
王荣[2]2010年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研究》文中提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内生的高风险,阻碍着现有投融资体制下常规投资的涉足;作为金融制度创新的风险投资,凭借其风险分担机制和管理增值服务可以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现。探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问题,不仅有助于农业科技与现代金融的有机结合和共同发展,而且对拓展风险投资理论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技术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在研究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发展历程,认识风险投资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内在运行机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的实际,研究促进中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结果(结论)如下:一、与国内外一般的风险投资研究状况相比,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的研究相当薄弱。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宏观层面对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发展模式、制约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而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的微观运行机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与风险投资的融合发展规律和内在运行机制的研究也较为薄弱。二、国内外实践表明:一方面,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各个阶段需要不同种类的资金支持,尤其是能够承受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资金是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资本,需要寻求高成长性的产业作为其投资场所,而高新技术产业恰恰能够满足这种需求。因此,风险投资与农业高新技术化的相互吸引和融合是内生的。如果说某一项目的最初融合有可能还是偶然的话,那么双方在某一区域的集中融合则具有必然性。叁、依生态系统视角,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系统由复合的内部组织系统和复合的外部环境系统所构成。风险资本作为货币资本、人力资本与信用资本交集而成的特殊资本,将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农业创业企业联结成有机整体,在内部组织系统中,存在着风险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家、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叁种契约关系,其中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是风险投资的核心资产,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外部环境系统是保证风险投资交易顺利达成所需要的各种外部要素及其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可以分为宏观环境、中观创新环境、微观创业环境叁个层面:宏观环境可分为经济、文化、政策和法律环境;中观创新环境涉及科技、金融、人才等方面;微观创业环境主要包括中介、高新技术园区、企业孵化器等因素。四、在中国,农业风险投资业的起步虽然比一般的风险投资业发展晚了10年,但依据本人收集的114个农业风险投资的案例发现:中国农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投资规模稳步上升,投资分布出现阶段后移、投资的行业集中在种植业、投资的地区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投资绩效态势较好,主要表现在创业企业价值增值上;多种退出方式并存,但以股权转让为主体,IPO退出凸现财富示范效应,等等。五、中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件业已具备。主要表现为:丰富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形成的需求拉力;高额的居民储蓄和多元的风险投资机构形成的供给推力;促进融合的第叁方粘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供的退出通道;先期进入农业的风险投资的示范效应等。与此同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发展也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发展的宏观政策体系有待健全;大多数农业科技园区处于“低需求—低供给”的均衡状态;对农业感兴趣的天使投资人、有农业背景的风险投资家和农业创业企业家叁大主体都较缺乏。六、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主要策略是:在宏观政策体系上,政府应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和产权保护力度,改革科技创新体制和农技推广体制等措施创造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对风险投资的有效需求;通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农业预期收益,甚至利用政府的直接投资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以增加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通过制定政策促进交易信息平台的搭建甚至直接充当媒介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的融合。在微观创业环境上,主要是通过完善农业科技园区的创业环境,为风险投资的聚集创造物质平台;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打造天使资本、风险资本和孵化资金“多元一体”的风险投资模式;引入风险投资,形成多元化的农业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在风险投资组织体系建设方面,一是引导本地富人和成功的民营企业家成为天使投资人;二是培养和造就具有金融投资知识、管理经验和科技知识的风险投资家队伍。叁是通过塑造农业科技企业家、培植农民创业、引导大学生回乡创业等方式,打造优秀的农业创业企业家群体。
曾之杰[3]2017年在《中国风险投资风险—收益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风险投资,作为一个行业,在我国已经历叁十多年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目前,中国已经成长壮大为全球第二大风险投资市场。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风险投资对经济发展与增长的拉动作用日趋明显。近年来,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政策的引领下,风险投资更是迎来一次新的发展机遇。风险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自她出现在中国市场上以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也吸引了各界、特别是学术界的目光。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如何将风险投资这种资产配置的方式加以适当运用,以更好驱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便成了业界、政界、特别是学界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更好回答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围绕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和“收益”这样两大基点,集中于如下叁个子问题研究、分析与阐述:(1)风险投资及其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2)风险投资主体及其获取超额收益的路径;(3)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及其未来发展方向。为使分析和阐述得到深化,本文将着力运用统计实证分析、案例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梳理风险投资及其运作与流程,较为深入地探究风险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及其匹配关系,论证和阐述变革中的风险投资市场环境下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由此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分解风险投资中的风险来源,探讨和揭示了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关系,发现和阐明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独立的资产类别,其收益与风险是匹配的;在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同样存在“二八定律”现象并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一结论从一个侧面表明风险投资行业有其自身演变与发展的规律。在梳理风险投资过程中的“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等实际运行过程及其流程基础上,本文对风险投资主体获取超额收益的路径作出新的分析和探索。通过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的分析,本文发现了中国风险投资市场中仍广泛存在“生态系统不完善、缺乏母基金”、“机构专业化程度较低”和“被投企业缺乏持续盈利能力”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建设风险投资生态系统,推动风险投资基金机构化以增强本土资本投资能力和募集能力;努力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水平,紧抓人才建设以应对全民PE热潮;政府逐步转换角色为“护航者”,适度监管,完善保护和监督职能;发展多元化的筹资和投资途径,以适应并引领“大资管”金融创新时代,等等。
傅赵戎[4]2015年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公司法解读》文中提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募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开始萌芽,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从无到有,从小规模尝试到各种类型投资长足发展,无论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还是本土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都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引起各界广泛讨论。在私募股权投资最为发达的美国,以其独特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无论是投资类型、投资运作还是法律条款、法律监督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配套体系。尤其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突出的,由信息极度不对称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形成了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体系,通过投融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系列法律文件,以独特的复合型投资工具为载体,以经济收益和控制权分配为核心考虑要素设计出诸多投资中的特有条款,以解决对目标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减少代理成本、保护投资利益。鉴于上述条款对私募股权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很多条款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直接在国内投资中予以采用,然而鉴于两国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部分条款在我国直接适用可能遭遇法律障碍和否定性评价。去年所发生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公司”案被誉为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与本土法律矛盾冲突的冰山一角。对赌协议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是一个以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实现投资保护为核心的完整条款体系,除引起业界广泛讨论与关注的对赌协议以外,还有其他诸多围绕减少道德风险、维护经济利益、合理实施控制权分配的契约条款。这些条款设计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其依据为何、有何独特的作用与意义,是否与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制度相融合,为我国公司法改革带来哪些问题与反思,是本文旨在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共分四章。从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要素考量、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载体——投资工具选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核心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契约与公司法改革分别进行讨论。第一章主要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设计的理论依据与关注要点,解决契约设计的应然性问题。思考为什么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会有那么多独特条款成为行业惯例,并收录进入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所编撰的行业指导性文件中,同时也解释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投融资双方及其法律服务提供者明知其中某些条款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宁愿采用各种变通方法,或者转嫁义务主体、或者打法律的擦边球,也不愿意放弃对条款的使用之原因。从而为后文对相关条款的效力判定和公司法的适应性修改建议提供理论基础。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目标企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所以导致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将投资者(委托人)与目标企业(代理人)之间代理成本推向极致。根据现代契约理论,为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代理成本,需要通过契约条款对目标企业的经济收益(现金流权)和控制权进行适当的配置,以实现对目标企业(代理人)的激励与控制。第二章讨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载体——投资工具适用问题。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投资工具是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原因在于这两种复合型金融投资工具所具有的“转换性”特点使之兼具股权与债券的优点,能够有效规避投资风险,降低代理成本,提供代理人适当激励。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以上述两种作为投资工具从而设计投资契约,都存在法律障碍。本章分别从优先股和可转债的角度探讨这两种投资工具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设立类别股份制度,并放宽对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主体和发行方式的限制,以消除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与可转债的法律障碍。第叁章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核心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的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网络从投资人所关注问题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及目标企业经济收益分配的条款,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条款、优先清算条款、股权回购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另一类是涉及目标企业内部治理中控制权分配的条款,主要包括领售权与随售权条款、保护性条款和董事会控制条款。上述条款与现行公司法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从而使之效力存在疑问。但这些条款设计事关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安全、投资利益的保障,有助于减轻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委托—代理成本,是私募股权投资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如果舍弃上述条款,投资者利益必然无法保障,投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所以,本章着重于探讨上述特殊条款的法律构造、设计作用、法律效力判定及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在前述讨论基础之上,最后一章涉及本质问题:私募股权投契约与公司法改革。私募股权投资契约中在现有公司法制度范围之外的私下条款约定,从表面来看是属于对现行法律进行规避的“失范的自治行为”,但该行为反应了市场主体的真实需求和实践做法,立法不应一概否定,应该吸取其中的合理要素反思现行公司法制度的不足而进行制度变迁与改革。改革的中心是类别股份制度的设立,因为只有引入类别股份制度,允许不同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不同的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所要求的特殊性投资需求才能得以合法确立和满足。改革的主线是公司法律形态的调整,改变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分法,改为封闭与公开的划分标准,才能更为清晰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规范的设定。对封闭性公司,应给予更多的自治,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封闭性公司自由设计投资契约条款提供法律基础。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属于市场理性商主体双方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在平衡双方利益后作出的最优选择,其条款内容尽显商事主体自由行为之需要和目的,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律,应顺应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路径,为投融资双方创造更为自由的活动环境,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以满足在特定经济活动中主体的个性化需求。
吕海宁[5]2013年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己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当前环境下理性思考并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监管机制,规避投资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题目,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现状,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深入思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创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六章,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入手,解构其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回顾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总结私募股权基金在域外发展对我国的启迪,进而评价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环境。第二章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首先运用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得出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进一步探微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第叁章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旨在对公募与私募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私募的利与弊,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析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化”历程,最后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拓宽和法律障碍进行解析。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首先分别从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梳理解读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特征。继而总结我国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并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路径。最后归纳了叁种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及认定出发,比较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立法规制,并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立法的建议。继而论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同中的法律权利,及在我国权利实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途径。最后,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出发,探讨了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检讨了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六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明确问题所在。分析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着重从建立友好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法律规范、明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
尹福生[6]2004年在《风险投资理论与中国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支持创业的创新投资制度—风险投资以其投资行为的独特性及其与高成长性企业的特殊关联性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实践中得以迅速发展,与这种投资行为相伴而生的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形态即风险资本市场。这种由传统资本市场演进而来的旨在为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市场,有着迥异于传统资本市场的特点。因此,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参考并合理借鉴当代西方经济学对此问题的若干研究方法及观点,系统归纳和分析与风险投资相涉的若干关联性问题,对风险资本市场自身特点及运行规律进行探究,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在微观领域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多维度地寻求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风险资本市场的价值定位、目标选择与发展路径。最后,提出中国资本市场新体系的构建思路和建议。 除导论(第1章)外,论述分四部分逐次展开的。其基本线索是:风险投资的宏观理论归纳(概念、内涵及运行机制)→风险投资的微观理论分析(信息不对称、双层委托代理、治理结构)→风险投资的国际比较分析→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模式选择和支持环境营造。 第一部分为风险投资的基础理论部分。第2章,风险投资的定义和内在属性。首先通过回顾和梳理中外学者和有关组织对风险投资的定义,从投资体系的角度给出自己的表述,即风险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通过对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管理,最终通过股权的转让获取高额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然后在分析风险投资与传统的产业投资异同的基础上,阐述了风险投资的内在属性和特征,指出风险投资是一种支持创建企业的创新投资制度,不仅提供企业创立和发展的资金支持,还提供增值服务,实质上它是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过程,是未来大企业的培育机制。 第3章对风险投资制度生成和演进进行了分析。风险投资生成和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这里我把这个过程分成生成和演进两个阶段。其中,风险投资制度的生成着重论述
张晋莲[7]2013年在《财政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的作用研究及政策建议》文中认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以产业结构优化带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主要的宏观经济问题。这个过程中,财政和金融体制创新和改革对产业结构调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的投融资方式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的机制。产业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是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表现。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支持。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较晚,但是与传统投融资方式相比,其独特的特点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产业投资基金不仅仅是投资方式的革新,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制度进步的必然表现,是适宜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变革。产业投资基金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首先,这是立足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投融资方式变革,直接影响基础产业、战略性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战略性新产业而言,投融资制度的发展和进步程度直接影响其兴起和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其次,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为我国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平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我国出现大量的资金运营主体,如私人储蓄资本、养老金、社保基金、商业银行与金融企业资本等等,大量资本需要以健康、安全的方式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产业投资基金的产生为我国大量资本的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是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依托。最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处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社会制度完善等改革的攻坚阶段,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日益复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如何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运行的体系中,进一步发挥应有的大国作用是现阶段我国面临的重大外部问题。这两方面问题是长期的、系统的,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而且,必须依靠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共同协调。单纯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或者市场的力量都难以有效解决。产业投资基金是将政府的战略指导思想和市场运行相结合的有效手段。正是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大力推进。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是决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方向和良好运行的关键。在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风险规避、投向选择、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财政的扶持。本文在论述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本质和特点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立足产业投资基金研究的前沿理论,探讨财政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和运作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顺利发展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肖宇[8]2010年在《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资本市场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欧美国家的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并购浪潮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在我国也发展迅猛,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到一定比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其顺利运营,另一方面对海外资金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也应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的构建不是为了阻碍外资的进入,而是为了健全我国的法律环境,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吸引更多的全球财富,这是我国市场持续高速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我国发展成为全球长期资本中心的路径。本文的研究围绕着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运行的设立、募集、治理、信息披露和监管五个核心问题展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制度的构建模式。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问题梳理,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特殊和重要的表现形式,本章首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在国内外的众多用法中作出厘定,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能较完整和全面的概括本文研究对象的范畴,并对其定义、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总结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接着围绕我国的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展开,对其法律关系、投资模式、发展脉络和立法历程进行分类和梳理,并提出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注意到海外资金的负外部性。第二章围绕涉外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市场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即基金设立和非公开募资。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不属于wTO协议GATS项下的承诺项目,我国对外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资本标准、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和设立的审核制度都作出了比本土基金更高标准的规定,通过准入的行政管制体现了市场开放的审慎态度;国际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放开准入环节,实现外资的国民待遇。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募集是其享有一定制度豁免权的重要原因,对非公开发行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以区分非法集资的意义重大,美国的立法思路值得借鉴,同样麦道夫案件的教训也必须吸取。非公开募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开的方式、合格的资金和合格的投资人;在资金来源上基金募集人应进行反洗钱审查,同时减少对海外的资金的限制;我国正逐步允许并应进一步放开社保、保险、银行等成熟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进入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第叁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叁种主要组织形式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其中有限合伙制作为国际股权投资基金最主流的形式,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相契合能实现基金运营效率的最大化;但由于我国才认可其法律地位,制度配套还尚需完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力划分还需磨合,在我国需要本土化的过程;涉外有限合伙制目前只能在金融实验区设立,有待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公司制和信托制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又各有治理结构设计的不足。第四章关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人的重要途径,但对私募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是两难的选择,披露会使私募基金的优势丧失,不披露投资者权益又得不到保障。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对公众、监管机构和基金投资人应该实行不同的披露标准,投资人获得基金信息的程度应不低于公募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另外由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是未上市的股权,其估值的方法也对基金资产盈利的财务结果有很大的影响,需要统一标准。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资管理人和我国投资人在财务标准上可能会有差异,应通过协议在披露要求、估值方法和会计准则等事先作出约定。第五章构建我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金融改革的思路值得借鉴,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纳入监管的视野。我国的监管理念上应兼顾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实现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历经十余年而不能出台的僵局表明相关部委应放弃对审批权的垄断和部门利益之争,还权于市场。另外,对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应在统一立法中体现,只需对涉外的特别问题专章规定,尽可能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但是准入环节的市场化并不能放松对外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涉外基金的投资并购的中短期退出可能会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对行业龙头的并购可能会形成市场垄断,如果这些行为关涉到国家重点行业或国计民生的领域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涉外基金的投资行为必须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约束,并进行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这是我国监管的底限。基金的杠杆融资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也会给基金运作和投资人带来风险,需要法律规范对这类风险进行控制和救济。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良好效果离不开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行业组织应通过实现政府与市场联结、制定行为指引、行业资质认证、行业惩罚等功能实施市场的自我管理。在国际合作模式上,提出了国家间合作和国际组织协调两种模式,根据目前的国际现状和我国发展阶段,认为应当通过选择国家间合作和IOSCO协调的现实性的路径。
高锁平[9]2006年在《农业利用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业投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活动催生的产物,是一种专门支持创业活动的投融资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发展形式,它在推动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培育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推动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到2005年中期,在我国利用创业投资的企业中,出现了农业类公司104家,其业务范围涵盖了大农业的诸多方面。农业已经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源远流长的中国农业出现了与现代创业投资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方式。农业与创业投资的结合引出了探索农业与创业投资的关系,以及怎样利用创业投资发展农业等一系列意义重大的课题。 本文以研究中国农业与创业投资的关系为主题,就中国农业与创业投资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首先,通过对创业投资在国内外发展现状的简单描述,勾勒出创业投资的发展概貌,指出其已经与中国农业产生关联的事实,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研究范围和相关的基本问题;然后介绍本文主题的缘起和研究的意义;梳理和评价前人研究成果中与本文主题相关的理论,并指出前人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几个有关概念、范畴;最后简略提示本文的结构安排。其次,对创业投资的内涵、特征、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创业投资的运作机制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归纳出初创业投资的基本性质、作用领域。指出,创业投资不仅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而且支持一切具备高成长潜力的产业和企业。第叁,通过对农业利用创业投资的有关理论和思想的简要回顾,从资源配置方式、企业组织形式、创业投资功能等方面指出农业与创业投资结合的理论基础;通过评述中外创业投资的产生、发展及对创业投资发展趋势的展望,结合我国市场化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论证农业与创业投资结合的实践基础。第四,对不同形态的创投资本的性质、特点和功能进行了分析总结,分别从政府创投资本、民间创投资本和外资创投资本叁个方面,探讨了农业利用创业投资的模式,并针对每一种模式提供了相应的可供借鉴的案例:从农业进行组织制度创新,构造适宜的微观经济主体的角度,提出了农业利用创业投资的途径。第五,对农业利用创业投资进行了实证研究。介绍了农业利用创业投资的概况,分析了引入创业投资的农业企业的特点和投资农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农业企业利用创业投资的经验和贡献以及现阶段农业利用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最后,就当前我国创业投资事业蓬勃兴起的背景下,如何吸引更多的创投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如何利用创业投资促进农业发展,本文提出了以下思路: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农业利用创业投资的能力,一方面要通过农业企业完善自我发展机制,系统地提升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利用创业投资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政府的各种扶持政策,为农业企业利用创业投资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其次,在规划设计我国农业发展模式时,我们必须重视创业投资的作用。通过引入创业投资制度,完善农业投融资体制:通过发挥创业投资的功能,构造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拓宽农业产业化经营思路。
戴志敏[10]2004年在《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风险投资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国内外成功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有效形式。一批高技术企业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脱颖而出,不少高技术企业成功地进入了国内或海外的资本市场,实现了风险投资的完整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九十年代以来,国外一些风险资本正悄然进入中国的风险投资领域,他们已经成为引进外资中的一种独特而新出现的投资行为,其发展势头和影响不可小视。今后几年将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继续蓬勃并走向健康发展的关键年份,经历了波折的中国高技术风险投资业将会以全新的投资环境、人才市场、项目质量来迎接更多的资金。网络股的降温使得国际风险投资家变得理性,但它们并没有因为遇到挫折而退缩。国内外的风险投资者都必然看好这个市场并大施手脚。 对于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理论界和实际界已开始进行初步的研究。但鉴于国际风险资本的特殊性,国内目前对于这种有别于一般合资模式的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规模、行业、运作方式以及对我国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缺乏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由于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的不畅通使得国际风险资本疑虑重重。这就使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研究探讨。本文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资料搜集,指出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规模、特征、原因及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着重探讨了国际风险资本在中国投资所存在的退出障碍,在评价海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与退出渠道后,对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并提出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环境。 论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国际风险资本在我国的运作特征作总体描述(第1-3章)。 论文在从理论上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基本原理和运作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后。论文指出了国际风险资本在我国投资总体规模、投资的行业与企业发展阶段特征、投资区域特征。分析和比较了国际风险资本选择项目的依据及评价项目的定性和定量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也有其特殊性,论文对国际风险资本在中国的组织形式与投资策略也进行了分析。 二、分析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影响与成因(第4章)。 国际风险资本既然已进入中国,那么它们对我国的经济和金融等方面必然会有影响,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本论文分析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作用与影
参考文献:
[1]. 中外风险投资基金法律运作模式问题研究[D]. 韩琨.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2].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研究[D]. 王荣. 山东农业大学. 2010
[3]. 中国风险投资风险—收益分析[D]. 曾之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4].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公司法解读[D]. 傅赵戎.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吕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6]. 风险投资理论与中国应用研究[D]. 尹福生. 武汉大学. 2004
[7]. 财政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的作用研究及政策建议[D]. 张晋莲.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
[8]. 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肖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9]. 农业利用创业投资问题研究[D]. 高锁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6
[10]. 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D]. 戴志敏. 浙江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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