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让与担保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让与,台湾地区,物权,移转,优先权,原告,动产。
让与担保权论文文献综述
肖璐,刘振明[1](2019)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实现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大量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味否定让与担保的效力势必也不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一旦债务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如何实现就成为破产程序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26期)
冉克平[2](2018)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袁士增,马艳华[3](2014)在《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借款担保关系其本质为后让与担保,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效力不应被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物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变动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等综合判定。后让与担保在实行过程中,需对担保物价值进行清算,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16期)
张京同[4](2005)在《让与担保权及其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日前,一起案件引起了笔者及笔者同仁的兴趣,大家各抒己见。在此,笔者首先将案情简要介绍给诸位:A公司因进口一批货物付款所需,向B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B银行开证后,因A公司未能备足付汇款项,致使B银行为其作临时性垫款。A、B双方因此确定了信用证项下垫款协议(本文来源于《理论学习》期刊2005年08期)
陈祥健[5](2005)在《尊从个性:让与担保权实行中的两大争议及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具有两项独特的个性:一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形式设定,二是突出的契约性特征。基于 此两项特性,让与担保权在实行上应与典型的担保物权有着显着的区别。由于让与担保权未实 现立法化,因此,在把典型担保物权的实行方式类推适用于让与担保权时,便产生了一系列理 论与实务问题。我们认为,无论在立法上或实务上,其选择的因应之策都应当以尊从让与担保 的独特个性为依归。(本文来源于《亚太经济》期刊2005年02期)
陈祥健[6](2004)在《遵从独特个性:让与担保权的立法化应寄托于民事特别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04年S1期)
陈祥健[7](2004)在《关于让与担保权立法的争议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应不应规定于我国《民法典》,首先必须考虑让与担保性质上是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从目前争议的情况看,既然我们对让与担保权的性质尚未有个清楚的把握,就匆忙地将其作为普通担保物权规定于民法典中,似乎有些轻率。与其如此,不如待理论准备充分后再作规定。(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4期)
段文彬[8](2004)在《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权”并存的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在公证法律服务实践中常感到我国现存的担保制度存在着一些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弊端,举一例证如下: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捌佰万元,委托投资担保公司以保证方式向贷款银行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根(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04年03期)
让与担保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让与担保权论文参考文献
[1].肖璐,刘振明.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实现路径探析[J].现代商业.2019
[2].冉克平.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J].东方法学.2018
[3].袁士增,马艳华.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J].人民司法.2014
[4].张京同.让与担保权及其性质[J].理论学习.2005
[5].陈祥健.尊从个性:让与担保权实行中的两大争议及其选择[J].亚太经济.2005
[6].陈祥健.遵从独特个性:让与担保权的立法化应寄托于民事特别法[J].东南学术.2004
[7].陈祥健.关于让与担保权立法的争议与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8].段文彬.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权”并存的理性思考[J].中国公证.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