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研究

企业职务犯罪研究

张华松[1]2003年在《企业职务犯罪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学者传统的观点是将职务等同于公务或国家公务,将职务视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定身份。这种表述其实是欠妥的,职务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公务或国家公务,还有大量的非公务性的职务。除了公共的社会组织系统外,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合法的非公共性的社会组织系统,在非国家或者社会的组织性集体事务中也完全可以产生职务行为。从刑事法律规定来看,除规定有大量的公务性的职务犯罪外,增加了非公务性的职务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职务犯罪。 本文从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出发,归纳企业职务犯罪的特征,对企业职务犯罪构成之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行为特征为标准对其分类,探讨企业职务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区分,思索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及提出预防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牛治国[2]2008年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及其预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些企业的职务犯罪问题同样日趋严重,急待我们对此做出探讨。在西方犯罪学中,这一领域的研究归属于白领犯罪学的范围。企业职务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一领域的研究仍有许多值得发掘的地方。因此对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我们认为是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另外,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研究,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因为在现象既存的情况下,寻找到其解决对策,也正是我们研究的目的。笔者采用“二元论”犯罪学理论,对企业职务犯罪的内因和外因分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预防策略。

崔胜实[3]2005年在《过失渎职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过失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逐渐受到刑法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过失渎职犯罪现状和危害性的考察,深入分析了过失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预防和减少过失渎职犯罪的对策。结合过失渎职犯罪自身的特点,准确把握了过失渎职犯罪的内涵,分析了过失渎职犯罪的类罪特征。采取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了各国刑法关于过失渎职犯罪的立法规定;采取理论界定和立法界定两种视角,界定了过失渎职犯罪主体概念,并将过失渎职犯罪主体划分为叁种类型。本文还分析了过失渎职犯罪的罪过,探讨了渎职犯罪型过失的结构和过失渎职犯罪的注意义务,研究了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问题。认为过失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主观根据和客观根据,过失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原则既要遵循一般原则,又要遵循特殊原则。最后,运用本文探讨的过失渎职犯罪基本理论,审视了过失渎职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过失渎职犯罪主体、归责方式以及各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安文录[4]2007年在《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犯罪,作为犯罪领域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一直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公司犯罪也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严重地损害了各国经济发展与安全。近年来,随着各国公司立法的不断修正,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形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理论基础上公司犯罪的刑事立法与惩治提出了崭新而紧迫的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公司犯罪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公司犯罪序论。对美国、日本、德国、台湾地区及中国大陆等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犯罪理论的演进,以及公司犯罪研究的概况进行了系统的全面梳理。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以美国刑法为代表多从白领犯罪的角度进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以日本刑法为代表,则较多地从企业组织体理论和企业犯罪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也有一些是从犯罪学角度对企业犯罪进行研究。这同我国较多从公司作为犯罪主体以及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整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的研究不尽相同。国内外公司犯罪研究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公司犯罪概念比较宽泛;公司犯罪理论研究比较深入;公司犯罪立法比较完善;由于国外公司犯罪由于司法统计较为发达,因此,公司犯罪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其研究多注重权威数据的运用和实证研究。第二章公司犯罪基础论。本章首先对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由于法制传统与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公司在各国和地区的概念,无论是其名称本身还是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较大差异。本章其次对公司犯罪的概念、当代公司犯罪概览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研究。卡尔·马克思将公司视为资本主义制度剥削工人并使之丧失人性和剥夺工人劳动的合理报酬的工具之一。其他非马克思主义者也认识到对于利润的追求是公司法人的首要理念,公司法人具有消极的一面。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倾向于用刑罚手段或者类似于刑罚的方法对法人活动进行规制;法人制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法人处罚的方法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第叁章公司犯罪立法论。本章对世界各国的商法、公司法、刑法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其不同的公司犯罪的立法内容与模式进行比较。在公司制度上,各国有着统一化的趋向,并由此而在公司犯罪问题及其制裁规则上,出现若干一致性的表现,但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法制传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在公司制度的实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问题,导致在公司犯罪的罪名设置、基本类别、与公司形态的关系、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将公司犯罪从单位犯罪中抽出来,从宏观上把握各国公司犯罪的立法体例,探讨可以为我国刑法借鉴之处实属必要。第四章新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犯罪。本章主要针对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与一人公司理论和公司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中外公司法人人格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法理内涵及特征的研究,探讨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刑事责任中的运用等方面的影响。第五章公司犯罪国际化及其法律控制,对公司犯罪的国际化、公司犯罪国际化的挑战与应对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区分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与犯罪的国际化,分析公司犯罪国际化的现状、特征和原因,针对公司犯罪国际化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在各种国际组织所提供的框架下,开展了对于公司犯罪实施控制的国际法律实践。从国际刑法的总体状况来看,都是以分散的、孤立的和以单一内容的实体规范通过国际条约表现出来的。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国际社会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主导,各种区域性组织为补充的公司犯罪国际法律控制态势,公司犯罪的“国际立法”主要表现为各该组织的各种国际公约。第六章公司设立中的犯罪。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也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所特有的性质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债务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志,结合司法实践,公司设立中的犯罪主要是公司资本犯罪,因此,本章选取典型的公司资本犯罪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其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公司资本犯罪是一种法定犯,对其违法性乃至犯罪性的判断通常必须依靠有关公司经济管理法规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刑法不应直接调整公司资本领域,而应以相关的经济法规作为前提。第七章公司运营中的犯罪。通过对我国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可以看出挪用型罪名的设置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可以对背信罪的设置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相应行为以背信罪予以规制,例如公司运营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一公司背信犯罪。在国有公司的运营中,私分国有资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串通拍卖国有资产现象比较严重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1997刑法首次直接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从理论上澄清认识明确国有资产的概念,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实践中法律问题释疑,可以在实践中保护好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转制过程。第八章以公司破产犯罪为例研究公司终止中的犯罪。公司的设立过程催生了公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则最终使公司消灭。公司终止的原因从各国来看概括起来有破产和解散两大原因。其中破产又是公司终止的重要原因,各国立法均规定了破产制度。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在公司的破产过程中存在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的破坏了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同时也对相关的利益各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从破产欺诈行为的历史沿革、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欺诈罪立法规定、中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与体例,探讨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与完善是当务之急。在刑法理论上,公司犯罪是一个复杂又充满诸多争议的论题。在宏观上进行研究几乎很难将问题集中于一点,本文打破传统的研究模式,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选择公司从设立到运营到终止这一过程中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增强文章的应用价值。限于研究能力,对公司犯罪的全面思考和理论深度仍需要在今后的研究学习中逐步深入。

沈佩颖[5]2014年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主体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有资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政治的稳定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然而,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国有企业的非健康发展的同时,更影响了我国公民对党的执政能力的信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工作人员的组成比较复杂,同时涵盖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其中不乏专业要求较高的领域,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本课题的研究困难重重。本文撰写过程中,主要参考和借鉴了李中煜、李洪欣、王斌着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与防范研究》、何秉松着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等的成果,同时结合了宝钢集团公司法务部、监察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案例剖析》编写组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案例剖析》等书中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上述专着等的阅读、思考和借鉴,本文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范畴、研究必要性及预防和惩治措施等叁个方面进行具体、完整、透彻的理性分析。其中,在基本范畴部分,主要辨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等两个法律概念,同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了分类。在第二章中,主要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职务犯罪的联系与区别、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现实危害叁个角度阐述了本文研究的必要性。事实证明,国有企业随着规模、数量和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从全国范围来看,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①根据上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案情,可以归纳如下四个趋增的态势:案发数量趋增、“一把手”犯罪现象趋增、涉案数额趋增、案件损失趋增。第叁章主要从惩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思考、预防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思考及相应制度建设叁个角度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提出了建议。本文提出贪污、挪用型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应限于公共财物、贿赂犯罪的范围应扩大到不正当利益、贿赂犯罪中主观方面的规定应当完善以及对行贿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加强等观点,从而增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惩治的力度及准确性。本文还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提出专门立法的法律建议,同时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特定预防权并保障群众举报的权力。制度建设方面,本文提出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督的必要前提、会计监督制约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保障、举报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督的有效途径等观点,并对具体制度建设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议。

周厚兴[6]2006年在《土地犯罪研究》文中提出有关土地犯罪的研究是近十年才渐渐受到学者们的注意和重视的,在新刑法颁布之前,甚至没有相关的土地犯罪的规定。虽然我国土地犯罪的罪种构成在内容与形式上已较为广泛,但对土地犯罪的惩处和对土地的保护,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理念研究上均显得相对滞后,甚至在某些领域出现空白。本文以纵横结合的方式,在横向上探究我国土地刑法应采取的立法模式、目的观念和功能取向,系统研究土地犯罪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构成以及处罚,确定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两者的分界线不应拘泥于数量而应该重行为的过程;纵向上结合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刑事规范与刑事政策,从宪法保护、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等方面全面分析了土地保护的各种手段及其立法缺陷,将土地犯罪的惩治作为系统工程加以阐析,并为土地规制提出立法建议,提出了增设破坏土地质量罪、浪费土地资源罪及土地诈骗罪等叁种罪名并对之分析辨别。

顾艳霞[7]2017年在《城镇化进程中村官职务犯罪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土地开发与流转速度加快,涉及到拆迁、征地补偿等领域范围扩大,村官腐败问题在此背景下凸显。近年来,有关村官贪腐报道也频频增多,所涉金额也往往不小,村官这一群体也逐步被社会所关注。村官作为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者,腐败问题严重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损害着党和政府的威信,急待解决。本文结合部分典型案例,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现象、特点的分析,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自身层面等多方面予以剖析,寻找深层次的原因,进而从制度设计、法律规范、教育防范等方面找出解决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的对策。

姚梅娟[8]2006年在《职务犯罪研究》文中指出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一种极端表现,为人们所深恶痛绝。它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受到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逐渐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职务犯罪研究也成为一个富有理论性和实践价值的课题。本文即是一篇关于我国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的拙作。全文由叁章组成:第一章,笔者探讨了职务犯罪的概念、分类及其历史与现状,并从刑法学和犯罪学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笔者从体制、制度、经济、文化、个人因素等方面探讨了职务犯罪的原因;第叁章,笔者针对上述职务犯罪的原因阐述了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出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的策略,发挥政治、法律、教育、道德建设的整体效能,才能使职务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

孟红霞[9]2017年在《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反腐力度地加大,腐败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隐蔽性、欺骗性,在贿赂犯罪中突出表现为对贿赂的方式进行包装,与民事活动混同在一起,在合法外衣下行贿赂之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感情投资。针对接受感情投资是否构成贿赂,是否符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以及如何认定等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和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在众多学者对贿赂犯罪的研究基础上,结合最高院和最高检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感情投资型受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期望能给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先从感情投资的定义、特点入手,接着阐述了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几种定性之争,后从四个方面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法理依据展开详细论述。其次,结合相关案例对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参考要素进行了分析。最后,为了彻底解决受贿犯罪的认定难题,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即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第一部分:论述了感情投资的概念和特点并对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几种定性争议进行了简要区分。感情投资行为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借着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等时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送财物,却不提出请托事项,行为的连续性、单向性、危害性等特点突出。第二部分: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法理依据展开证成。主要从古今中外立法、受贿罪本质以及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四个方面出发,证明了感情投资行为应属于贿赂犯罪,其中详细解释了16年最新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文。第叁部分:论述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问题并对其与赠与行为进行了区分。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主要提出了五个需要参考的因素:职务关联性、对价性、社会相当性、对等性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介绍了有关受贿罪修法的两种思路及各自的优缺点,一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是设立收受礼金罪,同时提出笔者观点,更倾向于删除谋利要件,将它作为量刑予以参考。

王汉婷[10]2011年在《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职务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物质和能源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叁大基本资源。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所拥有和掌握的信息,是其基本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目前,包括美国、俄罗斯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政府信息公开法。但是我国由于体制和传统的原因,虽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但是我国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普遍认为政府信息是要保密的,不希望将信息公开。职务犯罪就是政府行政人员或者有一定公共权力的人为了自己的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行为损害国家或者个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自从人类社会以来,职务犯罪的行为就没有终止过。作为一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并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行为,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政府和人民都希望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消除职务犯罪。而反职务犯罪就是对预防和制裁政府行政人员的犯罪行为,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具有制裁职务犯罪的能力,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预防职务犯罪,甚至是可以在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在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学者相关的研究成果上,本文对政府信息公开以及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依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认识客观规律的思路来安排文章的逻辑结构。本文共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文概述及绪论和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对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对反职务犯罪研究的作用进行评述;第二章是信息公开与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国内国外各学者关于信息公开和职务犯罪的基本见解和看法;第叁章是国内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反职务犯罪的实践。本章研究了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案例,以及国内外关于反职务犯罪的实践,并且探讨了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第四章是政府信息公开反职务犯罪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对策研究。在本章中,对反职务犯罪的成因以及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反职务犯罪功能的措施和建议。在本章中,综合论述了如何运用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反职务犯罪;第六章是结论,对全篇文章进行收尾和总结。

参考文献:

[1]. 企业职务犯罪研究[D]. 张华松. 苏州大学. 2003

[2].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及其预防[D]. 牛治国. 苏州大学. 2008

[3]. 过失渎职犯罪研究[D]. 崔胜实. 吉林大学. 2005

[4]. 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安文录.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5].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D]. 沈佩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6]. 土地犯罪研究[D]. 周厚兴. 吉林大学. 2006

[7]. 城镇化进程中村官职务犯罪研究[D]. 顾艳霞. 苏州大学. 2017

[8]. 职务犯罪研究[D]. 姚梅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研究[D]. 孟红霞. 兰州大学. 2017

[10]. 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职务犯罪研究[D]. 王汉婷. 安徽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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