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律和政策论文_何芬兰

导读:本文包含了竞争法律和政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竞争,反垄断法,政策,盖尔,法学,公平竞争,上海交通大学。

竞争法律和政策论文文献综述

何芬兰[1](2019)在《外企加力投资中国底气更足》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商投资法的价值在于能够消除在华企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疑虑和担忧,令在华企业对发展前景更有信心。”作为深耕中国市场20多年的老牌外企,博西家用电器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盖尔克近日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专访时,对外商投资法的发布和即将实施表示了由衷的(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9-04-01)

孙晋[2](2019)在《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现实意义及其法律实现——兼议《反垄断法》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发展动能转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乃题中应有之义。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其基本内涵是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主要表现为各种产业政策的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前者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最大化自由公平竞争环境来优化资源配置;后者作为政府规制经济的重要手段,本身带有弥补市场缺陷和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的双重属性。随着竞争政策地位上升为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将在挑战中得以优化升级。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意义重大,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依归,是完善宏观调控优化产业政策的基本路径。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需要叁条法律路径予以保障:一是释宪,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叁是尽快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后两者可以有机结合协力推进。(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吴佩乘[3](2018)在《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动态(第4期)》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5月~2018年5月)1.2017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施耀恬一行访问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郭新立会见了来宾,并就中国竞争政策研究等问题深入洽谈。施耀恬局长在会上高度评价了王先林教授领衔的上海交大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的(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4](2018)在《《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约稿函》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Review)是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中心、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联合组编的专业性的学术出版物。目前由法律出版社每年出版一卷。《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力求汇集百家观点、凝聚学术共识,并在竞争法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努力下,推动中国竞争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的繁荣与发展。在此,诚邀各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精英不吝赐(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丁国峰,陈明辰[5](2018)在《竞争政策视野下我国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之因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行政垄断规制采取的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偏的模式,这种模式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对经济竞争政策的重视,以及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创新具备了成熟的时机。从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困境、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入手,探究竞争政策视野下规制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制度框架。我国成品油市场存在着行政性垄断行为,不仅严重减损石油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且阻碍成品油市场化改革,严重影响国家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的有效监管,为石油垄断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通道。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进而在竞争政策视野下应当降低或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实现政企分离、有效实施竞争政策、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协调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关系等应对措施。(本文来源于《产业组织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吴佩乘[6](2017)在《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动态(第3期)》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8月~2017年5月)1.2016年9月,2016年度上海交通大学"SM 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获奖名单公布。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凯原法学院李剑教授获得A类支持。"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是上海交通大学的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由日本SMC株式会社从2008年捐资设立。该计划分为A、B、C叁类。李剑教授曾在2013年获得该计划的B类支持。(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王勇[7](2017)在《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都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按照传统的观点,规制与竞争是一种彼此替代的关系。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更加复杂。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各国对银行业的管理更多使用规制政策,竞争法律的不足或缺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加深了人们对于金融规制与金融创新的认识,但是对于金融竞争的重要性认识仍有待提升。因此,研究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规制与竞争最初都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引入法学研究范畴。从法学研究看,可以从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行为、规制目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规制政策做出界定。法律上的竞争侧重于对竞争行为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一般而言,竞争法律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经济法的“干预”理论,从干预的目标与任务、工具与方法、时间与频度、干预所需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干预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能够对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做出较为清晰的区分。同时,矫正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干预手段法治化都要求两者实现互补和融合。竞争性的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制化是两者趋同融合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复杂关系又可以从经济法的变化性、模糊性以及宪法上的经济中立原则等方面得到解释和论证。总体上,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逻辑上是交叉关系。从银行业来看,对其适用规制政策和竞争法律有其特殊性。银行业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影子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是规制的主要原因;维持竞争秩序、保障自由竞争权、提高效率、改善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经济民主则是适用竞争法律的主要原因。两种干预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银行业干预工具的选择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动因。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政府和不同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是需要考虑的政治因素。一国经济与银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抉择、金融抑制与金融发展的理念深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优先次序以及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学家的作用是需要考虑的经济因素。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和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规制和竞争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不同发展和“规制国家”的形成,以及不同国家法院的作用等司法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以上理论分析可从美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考察中得以证实。在规制与竞争的完全界分时期、竞争法开始介入银行规制领域时期、规制与竞争的互有交集时期以及规制与竞争的融合互动时期等四个阶段,美国银行业的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适用呈现不同的关系图谱,充分展现了两者关系演变的历时性特征。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银行救助实践为分析规制和竞争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蓝本。美国积极对“大而不倒”银行进行救助,出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银行反垄断的目标转向更为强调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欧盟通过采取国家援助、建立欧洲稳定机制和继续强化竞争法执行等方式,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分别发表对银行救助的基本观点,揭示和探索银行业规制与竞争未来发展的可能路径。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银行业发展“竞争不足、垄断有余”,银行业的规制与竞争呈现鲜明的“本土特色”,主要表现在银行业规制的“路径依赖”与“父爱主义”特征,以及银行业竞争规定的“暧昧不清”和“执法冲突”问题。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历史和现实,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议我国银行业规制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和竞争因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满足“程序正义”要求;银行反垄断要坚持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与规制政策的补充适用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竞争法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加强竞争倡导和竞争文化建设,进一步做好竞争主管机构和银行规制机构的分工合作,以期取得更好的规制绩效。同时,也要充分关注银行业规制和竞争的限度问题。(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安辉[8](2017)在《2017年亚太经合组织竞争政策与法律工作组年会的情况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2月26日,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2017年第一次高管会竞争政策与法律工作组年会在越南芽庄市举行。会议围绕APEC2017年主题、竞争政策与法律工作组(以下简称CPLG)2016年项目资金执行情况,2017年工作计划和重点、各成员在反垄断领域最新进展等议题展开。参会方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新西兰、日本、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秘鲁、智利、泰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地区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执(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7年04期)

张汉东[9](2017)在《大力推进实施竞争政策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第六届亚太法律领导人年度论坛上的发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2日)各位嘉宾、朋友们:下午好!很高兴应邀参加今天的论坛,就反垄断有关问题与来自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士进行交流。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叁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积极有所作为,大力推进实施竞争政策,持续查办垄断案件,努力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7年03期)

向立力[10](2017)在《法律政策制定应遵循竞争政策优先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理想状态下,一项法律、政策能够达到的目标应当是有限的,尤其在考虑立法科学性的前提下,法律政策所包含的目标越少,目标之间产生冲突的概率就越小,其制度设计才有可能越严谨和精确。但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立法者(为讨论的方便,暂且将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统称为立法者)面临的情景是,法律政策几乎都会主动或者被动、直接或者间接的包含多重目(本文来源于《上海人大月刊》期刊2017年02期)

竞争法律和政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发展动能转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乃题中应有之义。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其基本内涵是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主要表现为各种产业政策的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前者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最大化自由公平竞争环境来优化资源配置;后者作为政府规制经济的重要手段,本身带有弥补市场缺陷和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的双重属性。随着竞争政策地位上升为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将在挑战中得以优化升级。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意义重大,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依归,是完善宏观调控优化产业政策的基本路径。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需要叁条法律路径予以保障:一是释宪,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叁是尽快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后两者可以有机结合协力推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竞争法律和政策论文参考文献

[1].何芬兰.外企加力投资中国底气更足[N].国际商报.2019

[2].孙晋.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现实意义及其法律实现——兼议《反垄断法》的修改[J].政法论坛.2019

[3].吴佩乘.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动态(第4期)[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8

[4]..《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约稿函[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8

[5].丁国峰,陈明辰.竞争政策视野下我国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之因应[J].产业组织评论.2018

[6].吴佩乘.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动态(第3期)[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7

[7].王勇.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D].辽宁大学.2017

[8].安辉.2017年亚太经合组织竞争政策与法律工作组年会的情况报告[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7

[9].张汉东.大力推进实施竞争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第六届亚太法律领导人年度论坛上的发言[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7

[10].向立力.法律政策制定应遵循竞争政策优先原则[J].上海人大月刊.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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