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泽军[1]2003年在《论场所主人责任》文中提出场所主人责任是一个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在现代社会,由于宾馆、旅社、酒店等公共场所往来顾客众多,人员复杂,顾客携带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较大,而从事宾馆、旅社、酒店的场所主人通过经营活动可获较大利润,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场所主人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对顾客随身所带物品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而不问顾客是否将物品交付保管。各国关于场所主人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场所主人和顾客的双方利益,是国家立法政策的需要。我国台湾、澳门地区都有场所主人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大陆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现行立法上并无这一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场所主人和顾客的纠纷却层出不穷。本文主要从传统民法上的场所主人责任出发,分析场所主人责任在现代不断扩展的趋势,并针对我国场所主人责任付诸阙如的现状,研究如何从法律的层面保护住客及其他类似消费者的应有权益,文章最后对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场所主人责任提出了立法建议。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传统民法上的场所主人责任。 阐述了传统民法上的几种场所主人责任:即旅店主人责任和浴室主人、澡堂主人责任。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旅店主人对住客的财物保管义务、旅店主人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排除、特约和格式合同的限制与免除和客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丧失。第二节主要分析了<WP=4>浴室主人、澡堂主人责任和旅店主人责任的区别,以及浴室主人、澡堂主人责任的定义和内容。第二章:场所主人责任在现代的扩展、限制与分担。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场所主人责任在现代不断扩展的趋势,各国对场所主人责任的限制,场所主人责任的几种分担方式。场所主人责任的扩展主要有两种方向,一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场所主人责任的场所主人范围的扩展,本文提出了超市自助寄存的问题,对自助寄存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将自助寄存定位为借用而非保管;一是客人可以要求场所主人承担责任的携带物的范围的扩展,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出发,并结合一起轿车失窃案,分析了场所主人对车辆和车辆内的物品承担看管责任的立法趋势。现代民法对场所主人责任的限制主要限于对最高责任金额的限制和对贵重物品的责任限制。文章提出了叁种对场所主人责任进行分担的方法:提高收费、追究导致消费者损害的第叁方的责任和推行场所主人强制责任保险等。第叁章。主要针对我国场所主人责任立法付诸阙如的现状,研究在中国大陆如何寻求场所主人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并对中国大陆的场所主人立法提出了建议。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分析我国场所主人立法的现状。第二节以旅店住宿合同为例,研究如何寻求场所主人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其中分析了旅店住宿合同的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中的财产保护义务的性质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揭示了旅店对顾客财产保护义务的法律基础。第叁节对在中国大陆建立和完善场所主人责任提出了立法建议。
马天宝[2]2015年在《论旅店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文中研究指明旅客与旅店经营者通过不要式的方式订立旅店住宿合同,旅店为获取安全的住宿环境,旅店经营者则通过提供住宿服务获取利益。由于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旅店住宿合同,主要包括住宿、保管和服务叁方面内容,属于无名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型混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中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也是旅客和旅店经营者在解决法律纠纷,承担责任时的前提依据。旅店住宿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旅店经营者在享有一系列权利的同时更要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既要履行好提供安全干净住宿环境的主给付义务,更要履行好通知、照顾、保密和安全保护的附随义务。在履行义务中,住宿是主要合同标的,但是旅店本身的安全也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旅店经营者额外的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的安全保护,是通过作为的方式尽最大限度的防止旅客因自身的疏忽和第叁人侵犯而带来的利益损害,这种额外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旅店住宿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也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双重属性。当旅店经营者没有全面或者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旅客又因此受到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旅店经营者就应相应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如何定性事关旅店经营者切身利益,应该分情况予以明确:当旅店经营者因超额预订而不能交房或是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约定时,其就要承担损害旅客履行利益的违约责任;当旅店经营者不适当履行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特别是在第叁人侵害时,此时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客有权选择其一予以救济。当然,如何确定旅店经营者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根据旅店经营者自身情况,保安的能力范围以及旅店的服务级别条件等来加以确定;最终至于责任赔偿范围,还要权衡旅店经营者好旅客的过错大小而合理分担。
郭文婷[3]2007年在《旅店服务合同研究》文中提出旅店服务合同是旅店经营者为旅客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由旅客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型混合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中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旅店服务合同在订立上有其法律特性。主体上,旅店需经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才能开业,旅客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形式上,旅店服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旅客可以通过预订成立一个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旅客所交押金和预付款项具有担保债权的作用;旅店服务合同在内容上有格式条款数量较多,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旅店服务合同的变更包括更换房型、增减房价、改变住宿期间、变更服务内容、改变结算方式等情形。旅客负有支付房费、合理使用旅店设施、妥善保管房间钥匙、贵重物品交付保管等合同给付义务和通知、协作、告知、遵守旅店规章制度等附随义务。违反以上义务,旅客应相应地承担补交费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店经营者负有交付客房、保管旅客寄存物品、提供旅客要求的其他服务、交付钥匙、提示旅客寄存贵重物品等给付义务和通知、照顾、保密、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附随义务。违反以上义务,旅店经营者应相应地承担修理设备、重新服务、更换房间、减少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住宿时间的计算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颇多,目前通用的住宿时间的计算方式有一定合理性,但并不科学。旅店协会或有关机关应该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确定住宿时间的计算方式,达到旅店和旅客利益的平衡。
胡晓红[4]2007年在《论酒店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研究表明“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正如英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言,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安全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与广泛关注。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对应,该法第18条明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把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定位为酒店。本文综合运用历史、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分析酒店对消费者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性质、法理依据、范围、具体内容以及酒店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等问题,以探寻酒店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实现的有效途径,从而达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平衡的目的。本文在正文之前进行文献综述,约一万字,通过对已有的相关规定与研究成果的综合评述,阐明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正文主体部分约叁万字,分四个章节论述。第一章对酒店、消费者进行界定,并在概述酒店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概念的基础上,探讨其法律性质与法理依据。本文认为,酒店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性质上主要是法定义务,但不排除其约定义务的性质;主要是一种基础性义务,但不排除其附随义务的性质;既有积极作为义务,又有消极不作为义务。在法理依据上,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危险控制理论、公司社会责任、节约社会总成本、实质平等理念、信赖关系等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阐述酒店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其来源包括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合同的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基于一般社会活动的要求等四个方面。在具体类型上本文通过案例阐明酒店在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对儿童以及因第叁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四个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叁章论述酒店违反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在性质上以侵权责任为主,但不排除合同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构成上重点分析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酒店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消费者在酒店经营范围内受到损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消费者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酒店对其行为具有过错。责任形式上根据有无第叁人介入分为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本文通过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比较,并以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为例,着重论述补充责任。第四章探寻实现酒店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效途径,包括酒店的措施与消费者的配合两方面。
梁晓[5]2013年在《导入场所精神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城市公共环境设施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公共环境设施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体现着城市的文明程度,体现着城市对人的关怀,同时城市公共环境设施也是传达精神的重要载体,这种精神是一个特定场所既有的、不可替代、不能被遗忘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必不可少的点睛之笔,但是现如今我们所常见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却是趋同的,再加之当今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使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遭到忽视,从而造成环境设施千人一面的现状。本文从现象学中场所精神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导入场所精神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全文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概括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相关研究及研究意义。第二章对城市公共环境设施相关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和社会问卷调查,并对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引出第叁章的场所精神理论,并探讨城市公共环境设施中的场所精神,得到导入场所精神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所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素,继而引出第四章设计要素的解析,这也是本文的次核心章节。第五章为本文的主要核心章节,探讨导入场所精神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的设计原则、思路及方法。第六章为案例剖析用来反证前边的设计原则、思路及方法并得到启示运用于最后第七章基于理论研究的设计实践。
罗昭然[6]2018年在《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人们将自己的消费习惯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这一转变给我们生活带了极大的便捷性。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真假难辨,鱼龙混杂问题。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对商标权人的的商标、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对平台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承担责任呢?在当前立法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纠纷主要依赖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解决。随着实践中运用通知删除规则的频次增加,该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适用绝对化,适用程序模糊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也让本应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时至今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商标法律制度,并就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我国侵权法为背景,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纠纷为契机,认真学习国外商标间接侵权先进立法与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大胆地构建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直接侵权过程中的间接侵权行为,也能够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尽责履行自己的职守,并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此外,可借鉴学习着作权领域与国外商标间接侵权立法及实践经验,在商标法领域引入并完善避风港规则,让其物尽其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与避风港规则的背景与意义,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与避风港规则的研究现状。此外,还在该部分指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这些准备工作为下文顺利开展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做好了准备。第二部分,介绍了商标间接侵权的概念,新型网络交易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并就新型网络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征进行了分析。另外,该部分内容还就商标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存在的关联性、差异性进行了剖析,还原了商标间接侵权的独有特点,用说理的方法证明了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性与单独存在的必要性。第叁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现状部分列举了我国当前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立法规定,并通过案例分析方式指出了立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立法规定之所以不能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通知删除规则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是缺乏系统地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立法规定,分析了国外立法不足与立法可借鉴之处。我国商标法领域间接侵权制度不够完善,也未规定避风港规则。国外对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与避风港规则较早均有深入研究,其先进性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第五部分,针对当前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构建完整的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来解决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问题,二是在商标法领域引入避风港规则,并将其尽善尽美,以期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 论场所主人责任[D]. 肖泽军.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论旅店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D]. 马天宝. 清华大学. 2015
[3]. 旅店服务合同研究[D]. 郭文婷. 湖南大学. 2007
[4]. 论酒店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 胡晓红. 四川大学. 2007
[5]. 导入场所精神的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研究[D]. 梁晓. 华中科技大学. 2013
[6]. 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D]. 罗昭然. 四川师范大学.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