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论文_刘新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人,制度,刑事诉讼法,实质,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制度改革。

证人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刘新亮[1](2019)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参与人,其证言在查明真相、获取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及相关法益是整个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在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而国外有些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在立法和程序等方面都做得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我国应正视证人保护制度现存缺陷,取长补短,形成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韩旭,徐冉[2](2019)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审实质化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该项制度沦为"空转"。证人保护措施应当适用于所有有证人作证的案件;办案机关、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成为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主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案件",应当推定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从而由办案机关酌情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其他案件,则应由办案机关裁量是否启动证人保护;证人保护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谁需要,谁保护,基础保护不变,新增保护迭加"原则,保护措施的选择,既要体现及时性,也要关注诉讼阶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应当实现证人保护与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两方面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涂钒,鲍宗新[3](2019)在《重大涉黑刑事犯罪治理中证人保护的美国经验》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是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总体目标。重大涉黑刑事犯罪以波及范围广、情结严重恶劣、损失伤亡巨大为基本特征。在犯罪治理活动中,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惩戒都离不开线索举报人与重要证人的参与。然而,实践中稍有不足的是,域内关于此类案件的举报人、证人权益的制度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在打击黑势力,治理重大涉黑刑事犯罪案件的经验颇多,教训与风险亦有。其中联邦证人保护制度的经验及风险,或许能为我国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提供些许思路。(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刘子阳,章宁旦[4](2019)在《细化过程保护打消证人出庭顾虑》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想出庭、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难题,也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亟待破解的问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严剑飞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证人之所以不愿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17)

王喜[5](2019)在《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防止审判流于形式,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实现庭审实质化单靠书面证据是行不通的,还需要提高证人出庭率,这就需要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在保护证人方面,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13)

杨维立[6](2019)在《下力气做好证人保护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难题,也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8年9月出台《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证人保(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12)

王亦羽[7](2019)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司法部门还原案发场景,了解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际上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符合刑诉法原则中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制度运行层面,存在证人排斥、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同时,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证人证言中也存在刻意隐瞒事实的现象。目前,"证人拒出庭,证言低效率"已成为困扰司法部门的重大难题。本文就当前证人出庭具体情况及拒出庭的主要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完善当前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陆蓓蓓[8](2019)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2019年3月,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两会上呼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来提高诉讼证人出庭率。为建设法治中国,我国司法机关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一直在努力改善,2018年《刑事诉讼法》又再次重申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但实践表明,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庭审实质化的诟病。为解决证人保护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公检法对证人保护问题的具体责任与惩处,其次应扩大证人保护对象与范围,最后应注重加强预防性措施。(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付玉静[9](2019)在《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保护机制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学中比较热门的话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与工具。但由于我国公民作证意识整体淡薄和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年来,审判模式逐渐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有很多公安机关和专家学者从提高办案效率和提高出庭作证率的角度对刑事证人保护情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实践,这对于消除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主、客观限制因素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各地进行的刑事证人保护活动不尽相同,虽然有个别的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大多数只是浮于形式。基于以上不足、综合国内外先进学者的观点和先进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本人的观点,本文对刑事证人保护机制的构建方式进行创新探索,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新的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及其完善的立法建言。从理论上强化刑事证人保护意识,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使刑事证人保护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重点阐述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积极意义以及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部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构,分别从保护的主体、内容、对象以及保护机关的实践做法展开论述,提出刑事证人保护的主体和内容的内涵界定、具体内容及弊端;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有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总结出,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中规定实施保护的主体存在缺陷、保护对象及范围过窄、侧重保护人身安全、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条款;第四部分,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的概述;首先,对新机制的概念进行描述性的定义,对其法理依据、预期目标和实现标准进行理论论证;然后,论证该制度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7)

赵鹏[10](2019)在《国际刑事法庭证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庭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国内刑事法庭,因其自身强制执行能力的不足,国际刑事法庭获取书面证据等的能力有限。在此情形下,国际刑事法庭转而更多求诸于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来实现对其管辖犯罪的认定和惩治,因而导致其对于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依赖程度颇高。正因如此,国际刑事法庭在其审判实践中多次因关键证人证言的缺乏而撤回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或者宣告被告人无罪开释。由此可见,有效的证人保护工作为国际刑事法庭成功惩治犯罪、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一环。考虑到上述因素,国际刑事法庭采取了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包括:普遍适用于所有证人类型的一般保护措施;适用于某一类型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促使上述证人保护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等。一般证人保护措施包括证人匿名措施、证人信息的延迟披露措施、不公开庭审措施以及证人音像的矫饰措施等致力于保密证人信息的措施;为保护证人隐私和安全等从而准许其不与刑事被告人进行直接对质的措施;对于境况极为险恶的证人采取的重新安置措施;以及为保障证人进行跨国旅行且出庭作证而采取的给予各项补贴、协助办理签证等支持措施。特殊证人保护措施包括针对脆弱证人的心理辅助措施;针对在押证人的抵刑措施;针对污点证人的豁免措施;以及针对难民证人的庇护措施等。同时,为保障上述措施的顺利实施,国际刑事法庭针对违反证人保护措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设置了藐视法庭之诉,以对相关行为进行威慑和惩治。由此可见,国际刑事法庭对于证人保护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此外,国际刑事法庭对其证人保护职权的行使及其证人保护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比较科学的设置。首先,国际刑事法庭将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决定权授予中立的分庭行使,从而保障了实施程序的公正;其次,国际刑事法庭将证人保护措施交与主要负责行政事项的书记官处负责实施,从而保障了实施程序的效率;最后,为实现案件调查起诉期间的证人保护,国际刑事法庭赋予其检察官办公室以当场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职权,从而保障了实施程序的时效性。并且,国际刑事法庭相关文件规定,当其案件不同程序或者不同管辖主体间转移时,先前已经采取的证人保护措施将自动适用,此举确保了证人保护措施效力的无缝衔接。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庭的证人保护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突出表现为:其一,证人保护措施主要适用于案件审判程序特别是庭审过程中,而在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的阶段以及审判程序结束后的阶段对证人的保护则不足;其二,国际刑事法庭对其检察官办公室的证人保护职能配置不合理,且检察官办公室与书记官处之间的证人保护职能划分不明确,由此导致了实践的混乱;其叁,国际刑事法庭赋予受侵害证人的救济途径不足,表现为过分依赖藐视法庭之诉但又对其的适用过于谨慎,导致受侵害证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全面和有效的救济。因此,国际刑事法庭的证人保护制度仍需不断改进。国际刑事法庭的证人保护制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法庭诉讼模式的选择及其诉讼程序的架构等均会对证人保护制度产生影响;并且,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涉及多方价值的判断与权衡。因此,国际刑事法庭在完善其证人保护制度时应当树立整体思维,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证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庭审实质化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该项制度沦为"空转"。证人保护措施应当适用于所有有证人作证的案件;办案机关、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成为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主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案件",应当推定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从而由办案机关酌情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其他案件,则应由办案机关裁量是否启动证人保护;证人保护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谁需要,谁保护,基础保护不变,新增保护迭加"原则,保护措施的选择,既要体现及时性,也要关注诉讼阶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应当实现证人保护与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两方面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人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新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韩旭,徐冉.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9

[3].涂钒,鲍宗新.重大涉黑刑事犯罪治理中证人保护的美国经验[J].犯罪研究.2019

[4].刘子阳,章宁旦.细化过程保护打消证人出庭顾虑[N].法制日报.2019

[5].王喜.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N].人民法院报.2019

[6].杨维立.下力气做好证人保护工作[N].人民法院报.2019

[7].王亦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8].陆蓓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9].付玉静.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10].赵鹏.国际刑事法庭证人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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