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协议论文_陈思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许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议,法律问题,条款,合同,模式,行政,保护伞。

特许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陈思[1](2018)在《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PPP模式在我国再度掀起热潮,关于PPP模式的法制建设正热火朝天地展开。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同,PPP模式的法制框架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呈现公私法融合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许多制度设计都要在新的环境下重新审视。本文试以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为研究对象,将不竞争条款放在PPP模式法制的大框架下,以不竞争条款的概念切入,讨论PPP项目中公私双方为何要约定不竞争条款,分析PPP模式下不竞争条款可发挥的优势,提出PPP模式中不竞争条款可能引发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给出解决思路。从微观上,希望通过论述,阐明不竞争条款如何更好地在PPP模式中得以运用。从宏观上,希望能以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为典型,反映PPP模式这一类公私法混合领域内法律问题的思维路径。第一章旨在引出研究对象。通过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概念、适用范畴、价值(目标)以及效果的介绍,将何为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进行系统阐释,并透过该条款的特征剖析其本质,得出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实际上即因特许经营项目长期性、资本沉淀性等一系列特殊因素,政府方在公私合作模式中为保障社会资本方利益而作出的一种政府承诺的结论。最后,在梳理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基础上,整合出不竞争条款具体的几种法律表现,以印证不竞争条款定义和本质。第二章系统分析不竞争条款存在于PPP特许协议中的应然性。由于PPP特许经营项目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加之PPP特许经营项目投资的资本沉淀性和公共性,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积极性并不高,为了促进社会资本方投资的积极性,须要给予其一定的排他性经营权以兼顾社会资本方的逐利性。同时,PPP模式在我国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各项制度仍未健全,因此在PPP特许经营项目实践中,社会资本方利益保障的诉求、政府承诺制度的缺失以及公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公共物品质量的要求从叁个不同的层面对PPP特许协议中运用不竞争条款的提出了现实需求。而不竞争条款本身亦具有有效保障社会资本方利益、强化政府契约精神、提供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优势。诸多因素都证实了不竞争条款存在于PPP特许协议中的正当性。第叁章侧重指出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适用风险。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虽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优势,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实践中,不竞争条款的不当运营有时却不能够给PPP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行带来正面影响。通过英法海峡隧道项目、美国南加州91号高速公路项目、福州白湖亭收费站项目、武汉公共自行车项目以及兰州水厂项目的失败教训可以得出不当使用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会强化新的垄断、限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能力以及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负外部性效果。而履约过程中政府的毁约行为亦会从外部导致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失灵。第四章着力针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适用风险提出优化方式,以期扬长避短地将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益处最大化。针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垄断难题,可借助项目区分原则对PPP特许经营下何种项目可适应不竞争条款作出区分予以化解。针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因固定特许期趋于僵化而使PPP特许经营项目陷入困境进而造成的公共物品供给受限以及消费者选择权受侵害的问题,可引入弹性特许期破解。而针对政府在PPP特许经营项目中因应对情势变更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违约问题,可在PPP特许协议中设计政府终止特许协议条款,以增强政府的协调能力,确保PPP特许经营项目的有效运转。(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韩上尚[2](2018)在《PPP项目特许协议再谈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可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约定的具体方式进行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PPP项目参与方多、特许经营期长、合同结构复杂、受内外环境变化影响大、风险因素多,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再谈判的发生难以避免。本文在现有PPP再谈判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调研的方式阐述了PPP模式的概念、PPP再谈判的基本情况、合约理论以及讨价还价博弈理论,系统总结PPP再谈判的研究现状;通过文献研究,明确区分影响再谈判的因素,提出PPP再谈判的预判机制;结合讨价还价博弈理论探究公私双方的再谈判过程。本文将影响PPP再谈判的因素明确区分为“引发PPP再谈判的因素”及“影响PPP再谈判过程的因素”,分别给出定义并归类,提出PPP再谈判的预判机制,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再谈判,提高再谈判的效率;在现有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PPP再谈判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分析公私双方的再谈判过程,得出政府方在信息劣势情形下总是会被社会资本方转移额外的风险份额,且被转移风险的多少与政府方的谈判损耗因子及对社会资本方的信任度有关。最后结合两个实例进行案例评析,并提出了系统的PPP再谈判机制框架流程图,以期对PPP再谈判的研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8-04-15)

吕毅,齐航[3](2017)在《市政府与港铁公司签订地铁5号线PPP项目特许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吕毅 齐航)地铁作为城市交通地下“大动脉”,是提升交通效率、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昨日,杭州地铁建设再次传来好消息,市政府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地铁5号线PPP项目特许协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赵一德在签约仪式后会见了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董(本文来源于《杭州日报》期刊2017-06-27)

马龙君,张松[4](2017)在《BOT特许协议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BOT特许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不确定的第叁方利益)。从宁波常洪隧道项目的收费问题可知,我国在BOT特许协议的缔约过程中,公众参与是缺失的。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公众参与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原因及其引进的困难。首先,就新行政法理念、行政过程控制与实质合法性叁个层面看,引入公众参与是可行且必要的。其次,我们有必要采域外(包括德、美与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合同等相关实践与理论之石,启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我国在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上,要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完善协商与说明理由制度,并将此类纠纷纳入今后的行政公益诉讼。(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王楠[5](2017)在《行政法视野下的BOT特许协议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BOT的英文全称是Build-Operate-Transfer,中文译为"建设-运营-移交",主要应用于一国的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领域。BOT投融资模式对于减轻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吸揽社会资金参与到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我国公共服务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OT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而BOT特许协议在整个BOT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BOT项目的内涵及其特征进行了简要概述。通过国内外对BOT项目内涵的归纳,总结出了 BOT项目所具备的叁个主要特征,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BOT与PPP的联系与区别作了分析,指出BOT是PPP运作模式中十分常见的一种,PPP包含BOT模式;但是,与狭义的PPP模式相比,BOT模式中政府的参与程度更高,行政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此基础上,引出BOT特许协议的含义以及其对整个BOT项目的核心作用。第二部分对BOT特许协议的性质进行了界定。目前学者对BOT特许协议性质的理论争议主要在于对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民商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有不同的认知。笔者对这叁种观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 BOT特许协议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合同。第叁部分对BOT特许协议中政府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政府在BOT项目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政府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基于BOT特许协议行政合同的性质以及政府的双重身份,在BOT特许协议中,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政府对BOT特许权协议的相对方有选择权;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指导与监管权;对协议的单方变更和解除权以及对协议相对方的制裁权。此外,由于BOT项目本身所存在的各种风险,政府为了表明其对项目建设的支持态度,一般情况下有必要对投资者作出一些给予优惠和便利的承诺,以便给投资者信心;但是应明确的是,政府保证不同于担保法中的保证,而应被看做是一种履约保证。第四部分是有关BOT特许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保障与救济制度。政府部门在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过程中以及在政府保证中很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笔者提出了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以及政府保证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此外,对于特许协议引发的纠纷,笔者提出了协商调解、行政仲裁等司法外的救济途径,并对其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7-03-13)

李亚旗[6](2015)在《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BOT项目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融资模式,因其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备受关注。BOT特许协议是BOT项目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关于特许经营权所达成的协议。关于BOT特许协议的性质,主要有行政合同说、私法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结合BOT特许协议的概念、与特征,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黄颖慧[7](2014)在《BOT特许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投资法律保护领域中,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一直颇有争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此也有着不同立场。作为整个BOT项目合同结构的核心,理清BOT特许协议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于政府吸引外资、处理相关纠纷以及整个BOT项目的合作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14期)

韩瑛[8](2013)在《中国BOT特许协议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的资金、投资体制、管理效率等问题,原国家计委曾在其文件中正式提出了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BOT方式,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我国第一次BOT浪潮由深圳沙角电厂B厂、广西来宾电厂等项目掀起。但到了20世纪末,第一次BOT浪潮归于沉寂。我国BOT投资方式的首次尝试归于沉寂,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BOT投资方式综合法律体系的缺失。特许协议是整个BOT投资方式中的关键环节,被誉为“BOT合同体系中的基石”,BOT法律制度也主要是围绕特许协议法律制度而展开。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以BOT投资方式,特别是以特许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首先对BOT投资方式及其特许协议进行了概述;紧接着论述了特许协议的性质,这一部分笔者针对学术界对特许协议性质的争论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之后,再针对BOT项目在中国进行过程中所反馈出来的与特许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纳和分析,这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最后,通过前文的定性和对法律问题的分析,笔者对BOT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特别是对BOT特许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提出了建议,这是本文的创新点。笔者希望通过对BOT特许协议相关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找出我国当前BOT归于平寂的制度层次的原因,为我国BOT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3-05-01)

金希[9](2013)在《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BOT特许协议在BOT投资方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其性质的界定有利于明确其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契约,并非国际契约。特许协议是民事合同,既不是行政合同、经济合同,也不是独立的合同类型。(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3年11期)

王玉苹[10](2013)在《特许协议争议的条约管辖与合同管辖:冲突、典型案例及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认为特许合同的争议应由当事人指定的管辖机构,主要是东道国法院管辖。然而基于投资条约建立的国际仲裁庭也可因为投资仲裁的无默契性特点,合同请求与条约请求的划分以及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主张对特许合同争议的管辖,由此引起特许协议争议的合同管辖与条约管辖之间积极的管辖冲突。在条约中限制仲裁庭的管辖权,要求投资者放弃替代管辖权以及适用司法礼让的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种冲突。(本文来源于《唐都学刊》期刊2013年01期)

特许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可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约定的具体方式进行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PPP项目参与方多、特许经营期长、合同结构复杂、受内外环境变化影响大、风险因素多,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再谈判的发生难以避免。本文在现有PPP再谈判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调研的方式阐述了PPP模式的概念、PPP再谈判的基本情况、合约理论以及讨价还价博弈理论,系统总结PPP再谈判的研究现状;通过文献研究,明确区分影响再谈判的因素,提出PPP再谈判的预判机制;结合讨价还价博弈理论探究公私双方的再谈判过程。本文将影响PPP再谈判的因素明确区分为“引发PPP再谈判的因素”及“影响PPP再谈判过程的因素”,分别给出定义并归类,提出PPP再谈判的预判机制,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再谈判,提高再谈判的效率;在现有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PPP再谈判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分析公私双方的再谈判过程,得出政府方在信息劣势情形下总是会被社会资本方转移额外的风险份额,且被转移风险的多少与政府方的谈判损耗因子及对社会资本方的信任度有关。最后结合两个实例进行案例评析,并提出了系统的PPP再谈判机制框架流程图,以期对PPP再谈判的研究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许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陈思.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韩上尚.PPP项目特许协议再谈判机制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8

[3].吕毅,齐航.市政府与港铁公司签订地铁5号线PPP项目特许协议[N].杭州日报.2017

[4].马龙君,张松.BOT特许协议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7

[5].王楠.行政法视野下的BOT特许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6].李亚旗.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J].法制博览.2015

[7].黄颖慧.BOT特许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4

[8].韩瑛.中国BOT特许协议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9].金希.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3

[10].王玉苹.特许协议争议的条约管辖与合同管辖:冲突、典型案例及解决[J].唐都学刊.2013

论文知识图

多重收益约束模式决策流程单一收益约束模式决策流程中间谈判模式决策流程方式基本结构图污水处理厂BOT项目风险转移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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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协议论文_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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