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的自由裁量权探析

DSB的自由裁量权探析

鲁旸[1]2004年在《DSB的自由裁量权探析》文中指出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并且,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则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当前WTO的实体法律愈发以原则为导向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拥有着愈来愈大的裁量权和在一定意义上创制原则的功能。本文重点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归纳了争端解决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主要规律和发展趋势,希望能为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自由裁量权的溯源及构成要件,并对DSB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法理分析。第二、叁、四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总结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对WTO规则的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第叁方当事人权利的认定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自由裁量权,阐明其在未来的争端解决过程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五部分针对中国实际情况,讨论了DSB的自由裁量权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其运作的司法化进程中已经愈发成熟。随着WTO法律体系发展导向由权力向规则和原则的过渡,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行使WTO法律赋予或从中推演出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弥补了当前争端解决程序设置上的欠缺。本文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将会通过更多的公正裁决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其“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也必将得到WTO的立法回应。

佚名[2]2007年在《专家组在管辖权上有自由裁量权吗?——评美国诉墨西哥糖税案》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体制是目前适用范围最广、最具权威的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但同时还存在着由WTO成员之间签署的一些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一旦成员间出现贸易纠纷,究竟应该首选哪一个机制来解决争端,WTO专家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进行自由裁量,本文就试图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宁宇[3]2009年在《论刑法中的兜底条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学者弗兰克曾经指出:“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人们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纠纷并预先加以解决的、包罗万象的、永恒不移的规则,因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法律的这种先天不足,在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刑事法上也得到充分的反映。尽管各国刑事立法都尽力避免漏洞的存在,但是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切行为,所以不得不采取其他途径减少漏洞,加上立法语言表达的有限性以及立法技巧的制约,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在一部刑法中囊括所有犯罪现象,而是在刑事立法过程中通过使用一些抽象性、概括性、涵盖力强、包容性大的文字表述,让法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所谓模糊性,以便在实践当中能更灵活的操作和运用,以及为今后对法律进行补充完善留有位置。兜底条款就是这样一种典型代表。兜底条款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应运而生,是由于其弹性极大,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解决法律条文挂一漏万的缺点,故兜底条款在刑事立法中被大量运用。因此,尽管兜底条款由于采用抽象和概括的文字表述,必然导致其所指内容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会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的冲突,但在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适用中仍然被广泛运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保留。应当肯定,兜底条款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具有积极的一面,比如扩充刑法涵盖面、增强刑法适用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但是,正是因为兜底条款弹性较大,用之不当必将造成危害,因此,在立法中应当谨慎使用,并不断加以完善;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使兜底条款能够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的积极作用,使我国刑法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周虎城[4]2006年在《媒体有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自由裁量权》文中认为娱乐明星窦唯大闹新京报,并纵火烧车的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窦唯为此付出了他个人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新京报也因为此事付出了公信力或多或少受损的代价。这样的代价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媒体而言,绝非幸事。但更为不幸的是,窦唯在此事件中以违法的代价赢得了众多圈内和圈外人士的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在网络论坛上,出现了对媒体非理性的谴责。

扈力[5]2019年在《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这种新常态将持续一段时间,审计机关必须积极面对新形势,对于审计自由裁量权,要进行科学的认识,如此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本文分析了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当前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风险隐患、行使注意事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对策,以期更好的规范审计执法自由量权的行使。

佚名[6]2014年在《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中研究指明市政府令第185号《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葛红林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考文献:

[1]. DSB的自由裁量权探析[D]. 鲁旸.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2]. 专家组在管辖权上有自由裁量权吗?——评美国诉墨西哥糖税案[J]. 佚名. WTO经济导刊. 2007

[3]. 论刑法中的兜底条款[D]. 宁宇. 江西财经大学. 2009

[4]. 媒体有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自由裁量权[J]. 周虎城. 南方传媒研究. 2006

[5]. 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运用[J]. 扈力. 会计师. 2019

[6].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J]. 佚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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