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提单持有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条款,合同,货物运输,海上。
提单持有人论文文献综述
郝明[1](2015)在《无单放货项下提单持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探寻》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虽是在运输过程中由承运人签发而成,但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不仅仅体现在运输阶段,其多栖活动状态决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货物运输及信用证结算等经济活动均以之为连接因素,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其项下损害赔偿成为海运货物索赔领域的一大难题。偏偏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纠纷,据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的2000年统计,班轮运输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达到50%,而某些重要的商品如油、矿物的交易甚至高达100%。而随着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加快了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提单的流转速度很多情况下已经跟不上货物运输的速度,为减少仓储成本,港口疏散货物避免积压压力,解决收货人提货之急迫,时至今日,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层出不穷,无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救济非常必要。但是,关于无单放货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海商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虽然也多有探讨,但观点也并不统一,且多集中在对提单物权效力抑或债权效力等性质、功能方面进行研究,学术性比较强,很有参考价值,但由于现有研究多是对提单某一法律点的研究,在解决实际问题中难以直接加以适用。虽然为了解决无单放货损害赔偿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提单持有人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规定》并未进一步规定或解释违反的是何约定,侵犯的是何权利,以至于在实践中适用混乱。本文拟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探寻提单项下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有何请求权,进一步再探讨违反原给付请求权所生之次给付请求权,以期解说过程能够做到有理有据,降低结论的随意性。文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无单放货的由来,并且梳理提单所涉及的商事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单相关的主要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纠纷解决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难题。如同庖丁解牛,只有对牛之结构纹理了若指掌,方能游刃有余,法律之运用也是如此,尤其对于涉及多重交易关系的提单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更需如此,仅仅勤于修磨法律之刀剑是不够的,还必须掌握了商事交易的规律,找准交易法律症结之所在,才可能更有效的解决问题。落到实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提单法律关系本身。即提单签发之承运人与提单合法持有之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二当事人为提单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依据该法律关系,提单合法持有人得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交付请求权及其次给付请求权,并且承担提单上记载的义务;承运人应履行提单记载的见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并且享有提单所记载的权利。第二,提单签发的原因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CIF为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托运人(货方)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货方得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按照提单记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合法持有人,并且承担合同义务;承运人负有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义务,并且享有合同上权利。提单的介入,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上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承担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会有怎样的影响?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原因关系,对提单法律关系有何影响,也对提单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准确履行及对提单持有人权利是否被保障以及如何被保障,至关重要,也是本文研究之目的,分析之重心。第叁,提单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运输在途货物的买卖、信用证结算等等。以CIF买卖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接受以提单的交付视为货物的交付,根据买卖合同,提单持有之前手有义务将提单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给后手,并且享有向后手主张支付价金的权利;提单受让人享有向前手主张交付提单的请求权(后手接受提单如同接受货物一样),同时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应探讨的是,依提单之交付,除了取得提单上的权利,是否对提单项下货物取得权利,取得何种权利?另外,还应注意的是,提单项下的基础法律关系,除了单证买卖之法律关系外,尚存在其它涉及单证移转的情形,在他种情形下,提单权利人对提单项下货物又取得怎样的权利呢?例如,在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场合下,提单先转让给银行来议付信用证下的款项时,银行也会成为受让提单之提单合法持有人。如果不赋予作为提单合法持有人的银行对承运人的独立请求权,银行的合法利益就会难以得到保证,被喻为“国际贸易活动生命线”的信用证制度也将受到挑战。但是银行只是以之作为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保证,本无意于提单项下的货物,那在这种情形下,提单权利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有怎样的权利呢?不同的基础关系,会否影响到提单后手持有人的权利?第四,提单与其所表彰的货物之间的关系。提单不同于金钱证券,为一种载货证券,其下货物的存在与否对提单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权利?通过梳理提单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分析无单放货项下提单权利人对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面临的障碍,可以归纳出在探寻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路上,需要解决提单与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提单与货物之间的关系,即传统观念之提单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问题。第二部分探寻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围绕第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以扫清寻找请求权道路上的障碍。首先,找寻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海商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赋予了提单持有人可以以违约或侵权为由,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是《规定》并未进一步规定或解释违反的是何约定,侵犯的是何权利。其次,对于损害赔偿定性之法律未说明的问题,区分违约与侵权,分别找出其争议点进行探讨。一方面,对于违约之定性,主要争议在于提单与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借助于学说,进行分析反思,并试图与我国法律相结合,同时注重海商事交易习惯所赋予提单的各项功能,运用分析、综合等逻辑推理的方法,推演合乎法律逻辑及商事现实的结果。具体而言,我国传统学说主张合同转让说与第叁人利益合同说,对之进行详细的论证并且讨论我国法上适用的可能;对于近期流行的提单独立法律关系说法,区分证权证券性与设权证券性进行利弊分析,从保障提单流通尊重海商事交易的角度,采设权证券性之观念,并且引用新债清偿理论使承运人免受双重赔偿风险的同时,对托运人的请求权也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于侵权之定性,主要争议在提单的物权效力上,我国学说上经历了从所有权凭证到占有凭证的进化,比较法学说上存在绝对说与代表说之争,拟制占有表征与依当事人主观意思等不同侧重面的论争,对纷繁之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其实质,并进行同异比较,综合得出与提单设权性吻合不悖的提单之拟制占有功能,同时,着重提单项下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分析物权之变动与提单交付之联系。具体而言,对于提单物权效力,区分狭义的提单物权效力与提单项下物权变动效力,即提单合法持有人基于提单本身与货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提单持有人因提单基础关系在提单受让后取得的对货物之权利,次第分析。第叁部分对无单放货情形下,提单合法持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罗列。在第二部分所得出的损害赔偿的定性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原给付请求权,判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分别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何种权利,并列出该类型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单合法持有人得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分为叁种。第一,基于提单债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基于提单之对货物的拟制占有,主张侵占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叁,在买卖情形下,提单持有人因有效的买卖基础法律关系,取得货物所有权的,可基于所有权被侵害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至此,对于无单放货类型的纠纷,运用损害赔偿请求权思维模式,解说完成。至于,承运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并为实践中错误得被肯定的一些具体问题,大都在前一部分理论运用构建的过程中进行了解说,本部分不再赘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1)
姜丽[2](2014)在《浅析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租船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对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效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争议的话题。提单发生转让后,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具有运输合同的性质,将合同相对性进行突破扩展到原合同之外的第叁人,则合同中原有条款对提单持有人效力如何。本文拟从仲裁条款的法律属性展开分析,结合各国司法实践和我国法院判决,浅析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孙婷[3](2014)在《试论提单持有人的诉权归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入手,探析诉权、提单持有人的定义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司法实践,浅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提单所有权人的诉权归宿问题。(本文来源于《全国商情(理论研究)》期刊2014年07期)
杨倩[4](2011)在《提单持有人诉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项下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及非承运人提出索赔的诉权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内外海商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就诉权问题立法的分析,并结合提单持有人诉权的理论分析,全面论述提单持有人诉权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该问题的思路,为我国海商法将来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对比研究、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提单持有人诉权法律问题进行探究。本文共分为正文和结语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包含四章。第一章简要叙述本文写作的动因及目的,通过对提单持有人诉权现状分析,归纳出产生提单持有人诉权存在的问题,供下文逐一进行讨论。第二章通过对提单持有人诉权产生的历史渊源的分析,得出提单持有人诉权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重要性。第叁章通过对国内外海商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对提单持有人诉权的法律规定分析,得出提单持有人诉权应该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制,国际公约对提单持有人诉权调整只能是原则性的。第四章从分析提单持有人诉权的理论依据出发,通过对提单法律关系的分类寻找提单持有人诉权的合理依据,得出提单持有人在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时,依据是提单债权属性从而提起违约之诉,提单持有人在对非承运人提起诉讼时,依据是提单物权属性从而提起侵权之诉。第五章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诉权法律规定的评析,提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意见,即应该对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加以明晰并明确确立提单持有人诉权制度以保护提单持有人法律权益。结论部分对本文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6-09)
王晓林[5](2010)在《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叁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订约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托运人很少是纯粹为自己的需要而托运货物并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叁方收货人。在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通常我们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可以将收货人理解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叁人的提单持有人,其何以对承运人享有权利、承(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2期)
李妍[6](2010)在《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源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第七十八条只是规定了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是“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却没有对“提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来源做出明确解释,后果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产生了争议,曾在学界掀起了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的大讨论,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破坏了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为保障提单信用机制,保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回归到民法理论层面,确定权利义务之来源,厘清来源才能厘清权利义务之性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与解决思路。提出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源泉研究,应从合同法层面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从提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出发,得出提单持有人的交货请求权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然后对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来源的学说进行评述,发现各学说都不能完整说明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来源。第叁部分:从“合同部分转让说”角度考察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来源。简要回顾合同转让制度的历史,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并将合同转让与向第叁人履行和为第叁人利益的合同进行比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部分转让,债权人变为数人,托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成为承运人的债权人,为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来源在《合同法》层面上找到依据,建立一个完善的提单信用体系。另外提单还起到了通知债务人债权部分转让的作用,因而加强了凭单放货的原则。第四部分: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出发,进一步论证提单持有人是合同部分转让的受让人的结论。第五部分:得出结论:1.提单是对于持有人来说是运输合同,持有提单就有交货请求权;2.当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海上货运运输合同就发生了部分转让,托运人对在途货物有控制权,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有交货请求权;3.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的内容实质上是将提单持有人视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4.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来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部分转让。(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6-01)
高杨[7](2010)在《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识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到的主体众多,而且各主体之间关系复杂。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如何从中确定承运人,进而向其主张承运人赔偿责任,一直是航运实践中困扰广大提单持有人的难题。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运人识别制度,那么在发生索赔时,提单持有人就无法确认应当承担责任的承运人,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长此以往,交易安全势必受到影响,提单的流转性也将被削弱。目前,国内相关方面的文章大多是概括性地对承运人识别问题进行研究。在国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都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有针对性地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不多。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从提单持有人视角出发,在提单合同法律关系中去研究承运人识别问题。通过将相关法学理论与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相结合进行分析、研究,力求探究出一套有效的提单持有人识别承运人的方法,使得广大提单持有人利益能够得以有效保护,从而维护提单的正常流转机制和交易安全。文章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承运人识别的意义及障碍。作为文章开头,笔者对承运人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准确、及时的识别出承运人的意义加以阐述,用以说明文章对提单持有人识别承运人问题进行研究,在航运实践中是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和指导作用的。第二部分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识别问题之分析。首先对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对“承运人”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接下来区分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两种情况下,具体分析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识别的问题。第叁部分承运人识别的依据。具体列举承运人识别的依据,如提单抬头、提单签章和有关承运人识别的提单背面条款,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予以详细分析、阐释。第四部分结语。总结全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分析所得之结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01)
潘燕[8](2009)在《提单持有人向谁提起诉讼: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09年05期)
邓瑾[9](2009)在《论并入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通常存在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中。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出租人通常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出租人为了使其根据提单对货物运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尽可能地与租船合同一致,常常在提单中订入援引租船合同某些规定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效力。在形式上,提单持有人的签字不是对其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合意上,提单持有人表现出的是默示的合意。(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09年03期)
邓瑾[10](2008)在《论并入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通常存在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中。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出租人通常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出租人为了使其根据提单对货物运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尽可能的与租船合同一致,常常在提单中订入援引租船合同某些规定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效力。在形式上,提单持有人的签字不是对其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合意上,提单持有人表现出的是默示的合意。(本文来源于《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期刊2008-10-01)
提单持有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租船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对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效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争议的话题。提单发生转让后,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具有运输合同的性质,将合同相对性进行突破扩展到原合同之外的第叁人,则合同中原有条款对提单持有人效力如何。本文拟从仲裁条款的法律属性展开分析,结合各国司法实践和我国法院判决,浅析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单持有人论文参考文献
[1].郝明.无单放货项下提单持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探寻[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姜丽.浅析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3].孙婷.试论提单持有人的诉权归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4
[4].杨倩.提单持有人诉权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5].王晓林.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叁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
[6].李妍.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源泉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7].高杨.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识别[D].大连海事大学.2010
[8].潘燕.提单持有人向谁提起诉讼: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J].航海.2009
[9].邓瑾.论并入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J].仲裁研究.2009
[10].邓瑾.论并入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C].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