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

山东省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

公静[1]2004年在《山东省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早在100多年前,就提出并在实践中证明了恰当的激励对组织效率提高具有巨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的激励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成为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选取了临沂监狱这一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现行的“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一方面作为惩罚、改造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机器而存在;另一方面,监狱要组织罪犯劳动,进行生产经营,获得利润以补贴财政经费的不足,因此,它又具有企业的属性。监狱系统的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警种,一直处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他们肩负的社会责任重大,但社会地位低、物质激励不足、工作环境差,导致部分干警的积极性受挫,工作效率不高,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监狱事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文章从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监狱体制的不合理性、与社会企业的对比分析叁个方面对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问题存在的根源进行分析,提出了构建新型激励机制的思路和方案。目的是解决监狱公务员管理中“激励不足、约束乏力”等问题,为监狱造就一支高能、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本文通过与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借鉴企业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模型,并提出了强化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具体对策;通过与国外监狱的对比研究,发现我国监狱系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是导致监狱企业的“国企病”和不能实行有效激励的原因,并提

邢巍巍[2]2010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长职能研究(1928-1937)》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尝试运用历史分析与政府过程中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在训政的框架下,对1928—1937即所谓南京国民政府“黄金十年”间的县长职能的制度规定与设计、基本职能、职能运行的权力结构,以及职能的实现与限制因素等问题进行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予以探讨,借此说明国民党围绕着增强县长职权的政策与县长职能嬗变的社会历史意义。除“绪论”与“结语”外,主体部分共四章,为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县长职能的嬗变、县长基本职能的考察、县长职能运行的权力结构以及县长职能履行的困境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通过对历代县衙门、晚清新政时期的县衙门以及北洋政府时期县知事职能的追述,明确历代县主官“六部之事系于一人”、但以“钱谷”与“刑名”为主的传统职能。国民党建立政权后,推动其职能从“兴利不如除弊”向“既兴利又除弊”转变,敦促县长成为“为守俱优”的“公仆”,导致该职位上的法理职责空前膨胀。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民党政权一方面延续了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总体进程,另一方面力图巩固自身的政治统治;这两个方面都要求建立起具有权威的中央政府、整肃地方社会。可以说,这是当时县长的地位在法理和舆论上提高的原因,也是其职能规定的根本依据。第叁章在对县长职能的指导原则总体概述的基础上,重点选取其司法、治安及财政等职能进行考察。就司法而言,该时期国民政府在地方法院、县法院难以普设的情况下,在各县设立司法处作为过渡性措施,县长只兼任检察职务、办理司法行政事务而不“染指”审判事务,以最终达到县长与司法权的分离。治安方面由于匪患日炽,县长成为当然的“剿匪官”,剿匪的效果成为其考绩的关键指标。财政方面,随着县财政的独立,县政经费的来源、分配等事务成为县长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不但应负责筹措县内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政等行政经费,还要承担上级及军队的各种摊派,很多情况下,由于县长对财富的贪婪,更导致其财政职能的发挥以敛财为落脚点。第四章通过分析县长与县党部、“四局”系统以及上下级的关系,对其据以行使职能的权力结构予以说明。就“党政关系”而言,在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的认知中,县长是推行政权建设和自治的主导,党务人员应处于辅助地位;现实中县长因掌握行政权、兼理司法以及负责县党务经费的筹措,对党务系统构成一定的优势;县党务方面则往往倚恃上级党部,或与驻军、地方实力派联合起来与县长抗衡,二者之间的矛盾较为普遍。以“条块关系”而言,清末以来,以公安、教育、财政、建设四局为代表的县政系统逐渐形成,相对于原有的以县长为领导的县政系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构成了中国政治发展中较早的“条块关系”。为整合县政、提高行政效率,国民政府力图增强县长职权,以“裁局改科”为典型措施,但并未取得实际效果。在上下级的关系上,1928-1937年的县长,延续了清末以来人事权主要掌握在地方各省、驻军以及实力派手中,中央无从染指的情况,因此在行使职能时受中央的指挥较少,受省政府等的控制与牵制较多。此外,在国民党推行基层政权正规化与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县长在某种程度上真正由“治事之官”转为“治人之官”;而伴随着地方政权“官治”特征的加强,其在法理上对下属机构及人员的指挥与监督权,也呈明显的增强趋势。第五章分析了1928-1937年间县长在职能履行上受到的多种制约,认为其实际的施政过程与法律、政策上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偏离。从总体环境来讲,社会战争频仍,苛捐杂税繁多,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濒临破产,整个社会动荡不安,国家政权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这种不稳定的政治环境,对县长职能的实现首先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同时,国民政府在制度规定上,倾向于将县域各方面事务都委托县长一人,将所有职责都附加于县长的职位上,造成其无事不管、又无事能管的窘境。自清末中央政府式微以来,国家对基层官吏的控制和支持空前低落,县长多成为省政府等地方势力私人夹袋中的人物,更动频繁,直接导致职责难以得到履行。而新旧军阀对县长施政的干涉,不但使其疲于支应军需、征募兵丁,受驻军的控制与指挥,而且常因不能满足驻军的利益而丢失官位;同时,地方士绅等势力对县长的影响微妙而难以把握,从县长方面看,多以利益收入为求职标准;但收入的肥瘦,实际上与县内士绅派别多寡与人民素质高低不无关系,因此县长必须小心谨慎、在各方政治势力之间寻找平衡。总体来看,1928-1937年间的县长职能既包括主要由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所产生的社会职能,也需承担为实现国民党的统治意志而产生的政治职能;既包括根据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职能,也仍需继承传统政治延续下来的县主官的基本职责。无论是县长职能的内容、还是其履行职能的权力结构来看,国民政府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强化县长的地位、增强其职权,但由于国家支持的普遍缺失和基层动员能力的缺乏,县长想要完成附加在其职位上的种种职责非常困难。

佚名[3]2013年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月度CIP数据精选》文中提出毛泽东读书与写作纪实/中屿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978-7-5161-2068-2:$38 A752毛泽东正值神州有事时/顾保孜着.-人民文学出版社,20 1 3.-978-7-02-009695-4:$29 A752毛泽东家居/龙剑宇着.-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978-7-5098-2025-4:$38A757:K871.7邓小平传/(英)伊文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3.-978-7-5125-0483-7:$49.8 A761邓小平交往纪实/于俊道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978-7-5161-2069-9:$38 A762马克思主义导读/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978-7-5035-501 5-7:$26 A8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顾钰民,韩

周慧[4]2011年在《突发事件问责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问责制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遏制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方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因此,将问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叁个方面来研究突发事件问责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包含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叁、四、五章;第叁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六、七章,各章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是有关问责的历史和规范的研究。问责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对问责历史的考察是从实践史、制度史和观念史叁个层面分别着手的。问责史的考察范围围绕“问责制”的建设来确定。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详细考察我国地方政府近年来颁布的问责法规,不仅了解到我国地方政府在问责问题上的态度,也为突发事件问责研究带来启示和思考。第二章是关于“accountability”的概念及其理论趋向的研究。依据英文相关文献,本章首先考察了accountability作为问责这层含义的来龙去脉,以及如何和中文“问责”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其次还考察了问责的定义、问责类型和关系、问责的功能、不足与界限;第叁,主要考察了问责理论基础及其新的理论趋向。基于民主宪政理论,现在平行问责、协商问责、事前问责、基于公共安全的个体问责等问责新观念比较流行。第叁章是有关“问责”观念的重新解释。我国传统问责主要是一种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垂直问责,它是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这种观念不仅与accountability概念内涵大异其趣,而且也不利于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第四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以事后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现行问责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责任的落实,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并将之作为法律追责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弥补这一缺憾,而且有利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问责”的核心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过问,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过问的回应,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构建应对问责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应急管理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而应对问责应遵循叁大原则;应对问责的法律关系是应对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它与应对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客体、问责情形和方式等概念密切相连,主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叁类问责主体与四类问责对象之间的五大关系;应对问责程序是以“责任实现”为中心而设计的,应遵循“闭合原则”和“效率原则”,但实践中程序模式的选择,应以非正式简易程序为原则,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第五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研究。在现有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构建突发事件应对制是本章研究的出发点。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责任条款,分析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上一章的内容,试拟了《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暂行办法》。第六章是有关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的整体考察。我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主体过于复杂。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安全监管的机构及监管体制,并对突发事件安全监管的事前问责给予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七章是有关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研究。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明,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除有关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构建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的直接动因。实施安全监管问责不仅有重要政治意义,也是现实的需要。安全监管体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监管事项众多、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职责交叉重迭上。安全监管体制直接关系到监管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客体。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重要性,安全监管问责应当考虑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能,借助“责任链”假说,可对此予以成功论证。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规当中,它关系到安全监管问责情形的拟定和具体制度设计。基于防范同类事件发生的目的,拟定安全监管问责情形必须考虑以前的相关问责案例。“多头监管”是目前我国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解决此问题可构建“一头督查、多头分管”问责主体制度。

参考文献:

[1]. 山东省临沂监狱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D]. 公静. 西北大学. 2004

[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长职能研究(1928-1937)[D]. 邢巍巍. 南开大学. 2010

[3]. 中国版本图书馆月度CIP数据精选[J]. 佚名. 全国新书目. 2013

[4]. 突发事件问责研究[D]. 周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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