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论文_杨瑞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取回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所有权,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让与,客体,期限。

破产取回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瑞俊[1](2017)在《我国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行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后,顺利实现破产取回权以发挥租赁物所有权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对于保护出租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第242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8条是有关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问题的主要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较为简略,仅规定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破产取回权,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很多其他问题,相关立法却并未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状况不尽如人意。因此,完善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制度,保障出租人顺利实现破产取回权就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破产取回权是以其所有权为基础的,然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基于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学界对于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能否行使破产取回权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对此,应严格遵循我国传统所有权理论,肯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肯定其破产取回权。此外,在肯定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保护其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以及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享有的特殊利益,否则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利益保护的失衡。对于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享有的特殊利益,可以通过确认出租人的清算及利益返还义务加以补偿。另一方面,针对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不明确、不合理的问题,应从行使的主体、时间、相对人、客体以及消极条件等方面加以限定和完善,明确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条件。针对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自力取回以及诉讼和仲裁取回方式适用的困境,可以采用强制执行公证解决这一问题,强制执行公证有利于克服自力取回中私人力量的不足以及诉讼和仲裁取回时间长的弊端,使出租人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取回租赁物。强制执行公证、自力取回以及诉讼和仲裁取回多种方式并行适用,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出租人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期刊2017-06-01)

唐郢[2](2016)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非典型融资租赁的场合,租赁期内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破产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应当享有破产取回权。在典型融资租赁的场合,融资租赁期内承租人已实际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权能;租赁期届满且合同如约履行的,承租人便可取得标的物完整的所有权——出租人让渡其为担保租金收缴而保留的名义所有权。因此,租赁期内标的物实际上归属于承租人,一旦承租人破产,标的物应列为破产财产,出租人不能取回。(本文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王莹[3](2016)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破产取回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它突破传统民商法关于所有权的概念,创设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法律关系。融资租赁也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融资活动,所以在实践中出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怎样行使取回权的问题已成为法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从取回权的权利基础、行使方式出发,解析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6年26期)

张颜[4](2016)在《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作为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新兴金融服务业之一,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进入我国。作为一种复杂的交易形式,有很多种因素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的失败,其中出租人或承租人破产是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破产问题本身就十分庞杂,尤其是在融资租赁这种涉及多方当事人及多个合同的情况下更是显得纷繁复杂。本文将选取融资租赁破产问题中的破产取回权一项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旨在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对此加以弥补和修正,以期融资租赁行业能在我国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文章导论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国内外针对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的研究情况,并指出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语义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第一章首先对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的探究,明确了融资租赁及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分析了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的性质以及破产取回权的性质。第二章阐述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从时间和立法两个方面探析了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在国内的行使情况及立法现状,并通过分析找到了我国融资破产取回权存在相关主体利益诉求难以平衡、缺乏行使规范及救济制度等问题。第叁章首先论述了出租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界定问题,分析了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的解约权,明确了其行使场合和合理限制;接下来分析了承租人破产情况下,租赁物和履约保证金是否归属于破产财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又针对出租人的解约权和承租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分别进行阐述,并讨论了两者效力冲突时该如何作出决定。在第四章中,主要论述了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问题,分析了出租人及出卖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主体;列举了破产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即自力取回和司法取回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及外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是否允许代偿取回、租赁物破产取回与租金加速收回能否并存等问题;最后阐释了破产取回权行使后的清算程序。在第五章中,通过结合以上章节对我国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以及实务操作上对完善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设立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等等,希望能促进现状的改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付瑶[5](2016)在《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取回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范围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为限,而基于对破产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其所占有的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概括的接管,其中一定会有债务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的第叁人所有的财产,而最终这些财产不能成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对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否则是对其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权益的损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因此有了破产法领域的取回权制度。本篇文章从取回权的基础权利角度出发,认识取回权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孙阳升,邓君鹏[6](2015)在《浅论破产取回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效率,破产企业占有的全部财产概括的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部分不属于原破产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就必然存在侵害真正权利人的权益的情形。《破产法》规定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特别取回权,以在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时得行使取回权,实现实质性的公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崔艳峰[7](2014)在《基于权利倾斜性配置的破产取回权行使期限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倾斜性配置源于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破产取回权形式期限的规定增加了取回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属于权利的倾斜性配置,该配置会促使破产取回权人及时取回财产、诱发道德风险,并对交易成本、交易机会及交易安全预期产生消极影响。该条立法的原因为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实现破产公正,但该条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债务人的破产拯救。协调二者的关系需建立完善的权利申报制度,在破产债权申报之外增加物权及其他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申报。(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4年12期)

董雪[8](2014)在《论破产取回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可以以最简便的程序恢复财产归属原状,保护真正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管理人纠正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的现象,并将他人的财产剔出分配财产之外。破产取回权制度的存在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产生背景以及取回权的性质,对一般取回权进行了阐述,并且论述了特别取回权,最后是针对我国破产取回权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我国现行立法对破产取回权的制度的规定起步较晚、规定较少。因此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一般取回权的构建,对于代偿取回权应尽快立法,以完善破产制度。(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4-10)

杨晓[9](2013)在《论破产取回权的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法律的一般定义,权利的客体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然后因为取回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我们需要分析从其权原出发判断。就目前可以行使取回权的权利都是物权,所以取回权的客体也必然指向物,而且是有形物。只有当一件物事有形财产且物的所有权非属债务人时才有可能是取回权的客体。权利的期限也是权利的重要部分,而期限必须的性质和权利客体的性质息息相关,故本文从权利客体的入手分析取回权的期限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3年16期)

杨晓[10](2013)在《论破产取回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近代法治基本理念,对于取回权的保护和救济我国法律规定十分不完善,笔者认为取回权的保护手段因其侵权的具体的情况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分清楚侵害破产取回权的情形和特征,才能得出取回权保护的正确形式,本文将分两种情况分别讨论。(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教育》期刊2013年14期)

破产取回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非典型融资租赁的场合,租赁期内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破产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应当享有破产取回权。在典型融资租赁的场合,融资租赁期内承租人已实际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权能;租赁期届满且合同如约履行的,承租人便可取得标的物完整的所有权——出租人让渡其为担保租金收缴而保留的名义所有权。因此,租赁期内标的物实际上归属于承租人,一旦承租人破产,标的物应列为破产财产,出租人不能取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取回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瑞俊.我国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行使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7

[2].唐郢.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王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破产取回权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

[4].张颜.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D].郑州大学.2016

[5].付瑶.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探析[J].法制博览.2016

[6].孙阳升,邓君鹏.浅论破产取回权[J].法制博览.2015

[7].崔艳峰.基于权利倾斜性配置的破产取回权行使期限分析[J].商业研究.2014

[8].董雪.论破产取回权[D].黑龙江大学.2014

[9].杨晓.论破产取回权的期限[J].改革与开放.2013

[10].杨晓.论破产取回权的保护[J].现代企业教育.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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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国破产重整案件地域管...上半年我国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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