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和创新

论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和创新

姜素红[1]2003年在《论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和创新》文中提出本文首先从发展权提出的时代背景、发展权的确立过程阐述了发展权的由来。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与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接着对发展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作了具体分析,进而指出:发展权具有人类社会生活发展的秩序性、主体全面发展的自由性、发展利益配置的公平性等价值。 发展权虽是一项年轻的权利,但由于其内容的综合性、价值的最大合理性、过程的动态性、地位的优先性决定了它必然成为当代法制的重点保障对象。发展权为当代中国法制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主要表现为我国法律应对之进行规范确认、制度保障,同时确立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主要有平等性保障原则、权力能动性原则、尊重生态自然的原则。而且,当代中国法制必须作出积极回应,以发展权为基础,进行改革和创新。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王岩云[2]2008年在《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检视》文中研究说明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就当代中国而言,自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全面、广泛而深入地实行,中国法学理论获得了长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有了巨大进步。而这种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实践的进步,又是在全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学理论界对权利问题的学术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的。然而,学术界对权利问题研究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和具有的理论意义,还未曾彻底反思和系统整理。全面检视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的学术历程,是“迈向未来”不可缺失的功课。权利问题研究的兴起和发展有其历史成因,同时也是特殊背景和环境下的产物。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的时代背景;继而梳理了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的历史进程,并集中考察了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中的理论论争。在此基础上,本文揭示了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对我国法学的观念更新、方法论变革和理论进步的积极影响。本文最后指出,面对全球化时代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的巨大理论需求,权利问题研究必须具有全球视野、必须坚持真实的生活立场、必须确立自主的理论旨趣、必须坚持运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

李碧云[3]2017年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权尺度》文中研究指明以人权的发展状况为尺度去评价和测度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评价标准,也是有关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研究的全新视域。其目的是要解决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正义性与合理性问题,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人权尺度的理论基础,它批判和超越了西方人权观,科学性、真实性、全面性、革命性以及发展性是其根本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产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其基本内容,平等是其核心,它既坚持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性,又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强调人权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和测度标志。这为我们以人权为标尺去测度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西方人权观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人权尺度提供了理论借鉴,其强调的个体人权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以及人权的普遍性等思想观点对我们今天以人权为尺度去反观和衡量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会发展评价尺度众多,一个合理的评价尺度应既符合科学标准,又符合价值标准。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是一个以人为核心的综合体系。首先,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确立必须符合叁个条件:一是从人的需要满足的角度看,应该是绝大多数人的需要的满足,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个别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从社会发展变化所产生的结果看,这种结果应具有正面性、整体性和全面性;叁是社会评价尺度本身应与被评价对象的契合程度,即社会评价尺度能否真正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内在规定性和实然状态。其次,它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尺度。最后,这个尺度应具有多维性和系统性。把人权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尺度,就是把人权的内容以及实现、发展和保障程度当作社会发展的评价尺度来考量社会,以测度社会发展的性质和程度或水平,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把人权状况作为评价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其优势有叁:一是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和目的性。人是社会赖以存在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价值目标。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质量、水平和价值目标与合理性的重要内容。二是以人权状况作为社会发展的评价尺度,强调的是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正义性与合理性。叁是为社会发展找到了一个新的可度量的指标。与评价社会发展的其它尺度不同,人权尺度具有主体性、规范性、相对性、理想性、民族性和时代性等基本特征。人权尺度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是社会发展即文明进程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是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同时,人权发展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社会发展内在地包含人、尤其是人权的发展。人权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和表现形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政治进步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刻塑人性、捍卫人权是文化发展的根本要求和本质体现,尊重人的权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和现实需要,维护人的生态权益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根本标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维度,既是人权尺度的构成要素,也是以人权尺度去考量社会发展的具体指标。以此尺度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行考量,尽管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问题,但从整体来看,其结果是发展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经济成就为人权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人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就为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创造了条件;社会领域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升了公民的社会权益的保障水平;环保立法与各项政策的颁布初步保障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态权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公民经济权的进一步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限制了部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文化体制的缺陷妨碍了相当部分公民的正当文化权益的进一步享有;经济发展水平低和公平正义的相对缺失是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观念滞后与制度的不完善侵蚀了部分公民的生态权益。因此,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人权尺度运用,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既是促进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经之途,也是以人权尺度测度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初衷和根本要求。

王甲成[4]2006年在《政府成长论》文中研究说明政府存在的价值在于为民服务,政府的架构自然必须依据时空的变迁和人民的需要而不断地更替。社会是政府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从内容到形式的逐步变革和成长皆来源于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政府的成长和发展在客观上是对社会成长和发展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的回应。同时,社会成长的历史进程也对政府成长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一个落后的政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推动社会的成长。历史表明,政府成长既是社会成长的结果,也是社会成长的保证。政府成长是政府必备的持续性、自发性的主要生存机能。基于生态学的视野和方法,本文提出“政府成长”这一概念,旨在寻求对政府变迁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框架。政府活动是一种“生态现象”,政府系统处于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之中,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经济、文化、社会、国际环境等因素与政府密不可分。人类共同体内部的各种运动必然导致社会生态系统的变化,进而向政府系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从一种较为长远的眼光来看,政府系统必须自我变革,才能够适应这种要求、迎接这种挑战,从而必然会导致政府的新陈代谢和破旧立新。在政府与社会的持续互动中政府得以健全自身而不断成长。正是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构成了政府成长的内容和路径,也决定了它未来的态势。任何政府都必然在一定的时空中发生、成长与变化。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政府面临的社会生态不同,人们通过政府组织所追求的目标也迥异,但从宏观上看,政府的演变一般都遵循政府自身成长、发展的规律。为了研究的方便,论文聚焦于当代中国政府的成长。当代中国政府的成长和发展体现着既定环境状况与政府主体的努力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在错综复杂、变幻交织的利益关系面前艰难选择、反复调整,在不同时期暂时达成某种平衡,继而进行新的选择和调整这样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这一过程展现出一种更符合实际的政府成长图景,从大的时空尺度看,也折射出了政府成长的历程和内在逻辑。本文通过当代中国政府成长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站在历史与现实、现实与未来的结合点上,将政府成长置于生态学视野中,并综合运用新制度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历史唯物主义等方法,对当代中国政府成长的逻辑、路径、形态和态势等问题进行解读,试图揭示政府成长的基本规律,为当代中国政府改革和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全文共五章,另加导论和结语。导论部分,介绍选题的背景、现状,意义和方法,对课题进行界定,提出研究框架。第一章阐述了政府成长的逻辑。政府成长根植于人类的成长,根植于对建立更有效的、更具适应性政府组织的追求。政府成长意味着政府在其内部矛盾的作用和环境变迁的影响下

陈柳裕[5]2004年在《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之变迁》文中认为本文旨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为主题,以民营企业的权利保障为主线,以建国以来经济、政治、政策、意识形态等相关因素为分析背景,着力探究新中国 50 余年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检讨其中的经验教训、成败得失,以求为当前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全文分为 8 章。第一章导论。笔者在介绍本文的研究主旨、研究方法和全文框架的同时,着力构建了一个民营企业的权利体系。笔者认为,民营企业享有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四种权利。其中,生存权是民营企业的首要权利,它关系到民营企业能否参与市场竞争;产权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现实基础,它涉及到民营企业凭借什么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权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它决定了民营企业能否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发展权是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的可靠保障,它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影响到民营企业能否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从“市场竞争”这一视角发出,笔者认为,民营企业的上述四种权利构成了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的权利体系。本文正是以上述四种权利的保障历程为主线,研究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第二章主要研究建国初期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民营经济与我国“重工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之间存在的冲突,决定了建国初期民营经济消亡的历史性命运。笔者在详细分析《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的关涉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条文,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私营企业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以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四种权利的逐步消亡为主线,勾勒了建国初期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概貌,并对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详细分析。 1<WP=3>第叁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20余年时间里的个体经济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在这段时期内,虽然民营经济并不存在,但是个体经济从来没有被彻底地消灭过。由于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母体,民营经济重生的可能性存在于个体经济之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时期的个体经济法律制度就是没有民营经济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在本章中,笔者分别研究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中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研究了个体手工业的法律地位,并分析了这段时期内个体经济宪法地位的演进历程。第四章至第七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历程。这四章是本文的主体,其体例的编排、论述的展开,均体现了“权利本位”观念。在本文第四章,笔者重点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生存权的保障历程,主要内容有叁:其一,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生存权经历了默认、政策承认、法律承认和法律保障四个发展阶段;其二,从八二宪法四次修正案分析了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过程;其叁,鉴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民营企业生存权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系,详细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演变过程。第五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保障历程。在这一章中,笔者详细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所有权确认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确认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确认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考察了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并着重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之变迁。第六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竞争权的保障历程。笔者在研究企业竞争权的一般理论,描述各种垄断行为对民营企业竞争权的影响的基础上,分别从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和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两个角度,详细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竞争权保障的制度演进历程。第七章主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权的保障历程。笔者首先建构了民营企业发展权的二元结构,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权由平等发展权和特殊发展权组成。其中,民营企业的平等发展权基于商品经济的平等原则而产生;民营企业的特殊发展权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而,笔者分别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权和特殊发展权的制度演进历程。第八章是对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的总结。笔者认为,民营经 2<WP=4>济法律制度的演进受制于历史和现实的经济生活之要求,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必然性,同时也受政治、政策、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笔者分别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总结了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演进的八大规律:一是调整手段呈现由“政策法律并举,政策优先”到“法律主导,政策补充”的演变过程;二是制度体系呈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的系统化过程;叁是法律语言呈现了政治色彩逐渐淡化的过渡;四是法律的有效期限呈现了由“短期”到“长期”的显着特征;五是立法目的呈现了由“利用、限制、改造”逐步演变为“确认、保护、促进”的现代化过程;六是法律内容体现了由“体现计划经济体制要求”演变到“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过程;七是保护重点实现了从“资本家的经济利

黄婷[6]2016年在《发展中国家与国际人权制度的发展》文中指出实现民族独立以来,发展中国家一直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构建。《世界人权宣言》发表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呼吁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并最终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成功给予上述权利法律约束力。《发展权利公约》的提出、谈判和实施进程中更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导,他们将人权保护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要求建立平等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希望通过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和裁军节省的资源来加快发展进程。发展中国家强调发展权的个体、集体双重属性,拓宽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视野。因此,有必要系统总结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人权体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尤以发展权的确立为例。本文以联合国年鉴和相关机构决议和草案为依托,系统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人权制度发展的进程,重点研究发展中国家参与发展权的谈判过程及发展权确立的意义和遗留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研究国际人权制度建立的大致过程,并探讨发展中国家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中各国一致确立普遍的人权原则,国际人权两公约将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些成果的达成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积极督促和推进,普遍人权原则与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为发展权的提出奠定法理和思想基础。第二章首先以《发展权利宣言》的成文内容为主体,分析发展权的主体、客体和范畴,明确“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的主体不仅是个体,也是民族、国家和地区,发展权具有个体和集体的双重特性。而后详细分析发展权提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二战后的第叁世界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解放后的他们迫切需要发展本国经济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改变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首要条件,具体表现为撼动发达国家在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为缓解南北国家间的发展矛盾,联合国启动叁个十年发展计划(1960-1980),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状况并没有得到切实改善,贸易壁垒、债务危机,贫穷和失业引发的饥饿和疾病问题日益严重。在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发展中国家试图将经济发展和人权结合起来,明确发展权的国际法原则有利于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同时充足的物质条件也有利于发展权的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的谈判主要围绕着四大问题展开:首先是关于发展权的主体:个体权和集体权的分歧,发达国家只承认发展权的个体权特性,害怕承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会放大国家的权利,从而削弱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本文认为发展权既是个人权也是集体权,拥有个体和集体的双重特性。其次,南北双方的争论焦点是发展援助的自愿性和义务性问题。第叁世界国家认为实现政治独立后的他们之所以长时间无法摆脱贫困,很大程度上是过去发达国家的殖民统治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掠夺、战争的影响以及跨国公司对国内经济的控制,当今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为过去的错误做出赔偿,提供直接的经济赔偿和援助。发达国家则认为各国的经济问题是本国自己的责任,可以适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不应该将援助规定为国家的国际法义务。再次,发展中国家认为裁军对于节省资源意义重大,宣言中也明确提出通过裁军释放的资源可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发达国家则认为这一提议没有意义也不会去遵守。最后,发展权的实施问题引起南北双方更激烈的讨论:在讨论程序上双方意见不统一,发展中国家在研究宣言草案时就建议将实施问题纳入其中,而多数发达国家要求在确定发展权概念和范畴后再讨论实施问题。宣言通过后,尽管联合国和人权委员会希望通过加强南北双方的合作来促成发展权实施细则的颁布,但最终都没有取得显着的效果。《发展权利宣言》是发展中国家做出妥协的产物,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存在遗留问题。2016年是宣言颁布叁十周年,肯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确立过程中的积极贡献,鼓励他们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平台积极发表意见,对于国际人权制度的发展壮大有重大意义。中国一直在国际社会积极要求生存权和发展权,试图将发展权置于与其他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建议通过国际合作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公约。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是中国积极践行发展权的最好证明,纵使中国在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国内外的双重压力,但中国终将会在不远的将来充分实现发展权,保障所有个人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段炼[7]2011年在《从革命型到建设型的民主模式转换》文中指出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可以说,民主政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指导民主政治建设,对经济社会建设也产生深远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全面启动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民主政治理论,取得许多重要成就,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六十二周年,面对历史发展的前后相继点,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民主政治理论发展的历程,把握基本线索,探索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总结基本经验教训,对进行民主政治建设、乃至执政理论建设等,都有比较重要的借鉴价值与现实意义。本论文分序言、正文和结束语叁部分。序言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意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概念界定,大陆和海外研究综述,以及主题、理论依据、史料来源等论文的基本特点。正文部分在比较充分地占有和分析基本史料基础上,对1949-2002年间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理论发展历程进行总体考察,认为民主政治理论出现过革命型、建设型理论发展状态。这两种发展状态的互动,甚至冲突,实现了民主政治理论从革命型到建设型的民主模式转换,完成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以来最重要的民主政治理论的质变。正文共分六章,基本思路如下:第一章对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理论叁大来源作了介绍。本章通过分别介绍理论来源(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论述)、实践来源(革命和建设的民主政治道路)和传统文化来源,揭示出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理论发展的基本动力。理论、实践和传统,这叁大来源共同推动民主政治理论发展,共同决定理论发展的深入与准确程度,也是本文分析历史进程的基本立足点。第二章对革命型和建设型的民主政治理论模式作了界定。本章首先分析了两种理论模式的联系,认为他们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实质相同,根本目的相同,基本实现方式和路径相同,基本规律相同。然后,着重分析了两种理论模式的区别,认为他们所处时代主题和基本内涵不同,主要任务不同,主要内容不同,具体实现方法不同,基本特色不同,所属思想体系不同。两种理论模式的联系和区别,说明他们既一脉相承,又不可混淆混用。界定革命型和建设型的理论模式,是本文分析历史进程的基本逻辑工具。第叁章对1949-1956年的民主政治理论发展作了考察。本章认为,由于国际国内主要矛盾的特点,和中国共产党对此的正确判断,民主政治理论初现两种发展状态,即革命型理论发展状态和建设型理论发展状态。这两种发展状态同时存在,一方面革命型理论已完成模式化构建,并在新中国建立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建设型理论的萌芽刚刚产生,距离模式化构建尚早。革命型、建设型理论发展状态承担不同的历史任务,并形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的民主政治理论形态,指导了民主政治建设成功开展。第四章对1956-1966年的民主政治理论发展作了考察。本章认为,由于国际国内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但中国共产党对此的判断出现错误,民主政治理论继续出现两种发展状态。这两种发展状态互相交错,一方面探索建设型理论获得非常宝贵的思想结晶;另一方面继续大范围运用革命型理论模式,给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严重失误。革命型、建设型理论发展状态错误并行,使建设型理论模式迟迟无法形成,无法持续推动民主政治理论的正确发展,两种理论发展状态已经严重冲突。这十年间,民主政治理论模式初步转换的任务没有完成,相反革命型理论发展状态越来越强化,建设型理论发展状态越来越弱化。第五章对1966-1976年的民主政治理论发展作了考察。本章认为,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的判断,出现全局性错误,民主政治理论也就出现两种发展状态的错误统一。一方面革命型理论模式畸形发展,给民主政治建设带来惨重损失;另一方面建设型理论发展艰难延续,但受到严重干扰和束缚。这种错误统一,偏离了探索建设型理论的正确方向,产生出一个呈现出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包含大量错误思想、经过实践证明失败的理论形态,是建设年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反动。经过充分的反面教育,发展建设型理论渐渐成为全党和人民群众的共识。第六章对1976-2002年的民主政治理论发展作了考察。本章认为,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正确判断,民主政治理论终于实现两种发展状态的正确统一,建设型理论模式基本形成。中国共产党成功理清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思路,既科学扬弃革命型理论模式,又继承和拓展探索建设型理论的思路。从1976-1992年,建设型理论模式基本形成;从1992-2002年,建设型理论模式得到进一步发展,成功实现民主模式的转换。建设型民主政治理论模式,实现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民主政治理论的质的飞跃,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中国化的丰硕成果,应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以贯之地坚持和发展。结束语部分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民主政治理论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发展方向作了展望。

谭贵华[8]2012年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叁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叁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叁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叁,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张镇镇[9]2010年在《公民精神与中国社会的现代变革》文中研究表明公民精神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道德品格与人格素质,其核心是把自己理解为一个主体、一个对社会负有责任的公民。公民精神的本质是社会认同,即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公民精神的现实基础是公民权利,即公民精神是公民在事实上所享有的社会权利的对应物,公民精神的成长以不断扩大公民的社会权利为基础。公民精神是一种现代人精神,表征着人自身的发展和历史进步。公民精神具有社会资本的属性,是一种文化软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公民精神表达的是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对生活于其中的人的道德要求,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道德的核心。历史是延续的,现代以传统为基础。作为一种现代道德,公民精神并不是被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直接“生产”出来的,它需要以某种道德传统为底蕴。在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道德传统中,既有正统的儒家纲常道德,也有爱国主义精神。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通过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来实现其生产,这样,一方面,以家庭中的等级差序为起点形成了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同时也使儒家纲常成为正统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又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价值认同方式,产生了以民族认同为内涵的爱国主义传统。爱国主义是连接中国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精神纽带,也是公民精神产生的传统底蕴,公民精神从爱国主义传统转型而来,又反过来为爱国主义的现代发展提供了基础。作为一种现代人的精神,公民精神只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以市场经济、契约文化、法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呼唤着公民精神,也催生着公民精神,为公民精神的产生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成为实体性存在,并使独立、平等、主体性的个人成为现实;社会生活的契约化使得独立、自主、自由等理念深入人心,促生出一个张扬着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理念的契约社会,同时催生出自由独立的个人;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包含着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价值理念、并且使之现实化,这就使公民精神成为可能,并为公民精神提供保障。以市场经济、契约文化、法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要求生活在其中的人必须是公民,是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主体性的人。首先是具有主体意识,主要是社会责任感以及在社会责任感引导下的宽容精神和妥协精神;要具有公正品质,主要是平等意识、理性精神和规则意识;还要具有法治精神,主要是权利意识和对法律的敬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种全新的公民精神已经产生出来,并带有明显的“中国特点”,表现为:道德传统的经验性、相对明显的感性特征、不稳定性和不平衡性。公民精神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国民素质初步实现现代化,但它还只是初露端倪,其发育成长依赖于适宜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这从根本上依赖于社会的发展,在现阶段需要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科学规范国家权力,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法治体系。

曹寻真[10]2013年在《“平权型政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什么要建设“平权型政府”?“平权型政府”是否仅仅从理论上阐明政府与人民关系本来平等?怎样才能从实践上构建“平权型政府”?回答这些问题即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运用哲学思辨、政治学分析、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及行政法治实践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对“平权型政府”相关的理论,“平权型政府”与“自然权利转让”、“平衡论”、“政府法治论”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本文认为,“平权型政府”的逻辑前提——政府与人民地位“本来”平等。从法理基础即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解释角度出发,分析了政府权力来源的两种形式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合理定位,得出构建“平权型政府”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建设“平权型政府”是顺应时势的行为。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严重失衡的关注,重新审视行政法理论并做进一步探讨就有了必要性。“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问题,而“政府法治论”的终极目标则是构建“平权型政府”,因此,无论“平衡论”还是“政府法治论”,均关注政府行为,并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作为它们研究的理论重心。本文认为,面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失衡,就需要在行政中保护公民权,防止行政权的侵蚀;就需要努力做到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即做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法面对的基本矛盾就是如何处理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关系,这对基本矛盾关系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才能真正实现;而“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乃至达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乃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总而言之,实现公私利益兼顾的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共存、合作互信的政府与公民关系,乃是“平权型政府”的建设目标。可见,“政府法治论”思想中包含了平衡的意蕴,“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内涵与“平衡论”有颇多相通之处。从本文的研究旨趣出发,建设“平权型政府”首先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改进,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本文认为,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是制约行政权和激励公民权的重要因素,是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平衡的重要力量,并将行政程序法典化才可以实现制约与激励的路径,达到最终实现权力和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而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不仅能够加大对公民权的救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能强化行政权的监督,推进积极立法并不断的向切实执法方向靠近。此外,本文还认为,“平权型政府”的构建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创新,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权力下放于社会,加强公私合作,促进私人规制。本文的结论是:“平权型政府”的精神与法治政府互通,构建“平权型政府”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平权型政府”在政治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论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和创新[D]. 姜素红.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2]. 当代中国权利问题研究检视[D]. 王岩云. 吉林大学. 2008

[3]. 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权尺度[D]. 李碧云. 湘潭大学. 2017

[4]. 政府成长论[D]. 王甲成. 苏州大学. 2006

[5]. 新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之变迁[D]. 陈柳裕.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6]. 发展中国家与国际人权制度的发展[D]. 黄婷. 南京大学. 2016

[7]. 从革命型到建设型的民主模式转换[D]. 段炼. 中共中央党校. 2011

[8].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9]. 公民精神与中国社会的现代变革[D]. 张镇镇. 上海大学. 2010

[10]. “平权型政府”研究[D]. 曹寻真. 苏州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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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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