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叶义洋[1]2016年在《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挪用公款罪作为职务型经济犯罪的其中之一,在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新刑法确定挪用公款罪以来,起到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作用。但这中间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新时期,这一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犯罪形式、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有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认识不一,特别是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问题尤为突出。致使‘两高’多次对其进行解释,就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归个人使用”的适用;“其他单位”的范围;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及个人使用的具体适用规则;多次挪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解释无疑对司法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矛盾及不足之处有待改进。本文就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做系统研究,通过深刻分析构成要件的内在联系,总结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结合典型案例加以剖析,挖掘其中的问题及不妥之处,提出个人见解,力求对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性修改方案,为进一步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本文首先总结了关于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历史沿革及一系列规定中存在争议的地方。其次针对“归个人使用”的叁种情况中“以个人名义”、“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界定;挪用公款具体用途叁个方面的界定与适用;多次挪用公款不同情况下的数额计算;“挪”与“用”的关系及“挪而未用”的理解与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笔者的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第一,在法条的描述上存在歧义需要修改。第二,“归个人使用”叁方面的内容不够准确,有的内容相互重迭、而有的又相互矛盾,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不便,应予以修正。第叁,挪用公款的叁个具体用途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该格外注意。第四,多次挪用公款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在实际案件中的处理也非常复杂,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简单,很多情况没有包含在内,给量刑造成了一些不便,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五,在挪用公款是否有既遂未遂,挪而未用是否应该定罪的问题上,我认为应根据犯罪完成形态的论述得出了自己的结论。笔者认为在研究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时,首先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是要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出发,做任何分析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都应以立法宗旨作为根本出发点不能与之背离,凭空设想。这也是本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韦伟杰[2]2012年在《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重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刑法虽对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明确做了规定,也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但仍不足以完美解决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对该罪的司法认定上仍然存有若干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厘清。文章旨在探寻挪用公款罪认定的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困扰和混乱的若干疑难问题诸如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法益、"归个人使用"的定义、"挪而未用"的争点等并重新检讨出路,从而为适用于实务中提供更准确的指导。

茆莉莉[3]2008年在《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1985年挪用公款行为入罪以来,有关如何完善挪用公款立法以抗制愈演愈烈的挪用公款犯罪现象便成为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然而,时至今日,有关挪用公款的诸多问题,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瓶颈。本文在梳理挪用公款罪立法及司法解释进程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着重探析挪用公款犯罪的转化犯问题及共同犯罪问题,以期对我国挪用公款犯罪立法的完善及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所借鉴。全文除导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约30000字,导言部分着重概述我国刑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的研究现状及选题的意义。第一章概述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及相关解释的发展轨迹。挪用公款罪法典化以来,颁布的司法、立法解释经历了从形式解释向实质解释的演进过程,对“归个人使用”适用范围的理解,要求只要以个人名义把公款挪出,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纵然借用单位的名义,也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个人挪用出来后,只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最终归谁使用不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第二章简要分析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其主要客体是公共财物的占有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的界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四大类。对委派人员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委派的适格性和公务性,两者缺一不可。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公款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归个人使用”应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第叁章分析挪用公款罪的转化犯问题。这一章在分析了转化犯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对行为人以贪污罪论处的前提条件是其实施的基本行为可成立挪用公款罪;二是出现了法规规定的特定事实因素,即行为人实施了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行为。第四章分析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问题。利用非国家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案件,应以有身份的实行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来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别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案件,可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徐国富[4]2004年在《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刑法修订施行后,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困扰着司法实务,也引起了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具体适用问题,两高曾先后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对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也作过立法解释。这些解释和答复对有关刑法规范所作的诠释,大大增强了刑法的操作性,消除了刑法司法实务中的不少分歧。但是,司法解释及答复等规范性文件仍是一种普适性的规范,同时也不可能完全辐射现实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所以结合实际需要展开的相关理论研究,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探讨挪用公款罪中的六个疑难问题,以便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参考依据。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首先回顾了挪用公款罪主体的立法演变,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定的身份,二是工作性质是从事公务。阐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在非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基层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党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由此导致了对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有关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不明,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处理,成为当前农村、基层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亟须解决,笔者在文中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对于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曾有过几次反复,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也专门进行了立法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包括叁种情况: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叁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叁、扣俘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但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公物。在公款中,既包括承包企业中的款项,这取决于承包的性质和承包的方式,又包括单位中的“小金库”、非国有性质企业中的资金及公款所生之利息等。在公物中,仅指特定物,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一般公物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四、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法律对数额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宽泛笼统,加之挪用公款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分歧较大。笔者分析了常见的叁种情形:一是同种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如何计算;二是异种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叁是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五、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实践中,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有叁个疑难问题:一是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二是不同特殊主体身份的内部人员勾结共同挪用,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叁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使用人的罪与非罪?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大多数案件,作为公款的使用人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非使用人同样可以帮助或者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不能排除非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作具体分析:一是两人虽都有特定的身份与相关的职务之便,但只利用了其中一个人的职务之便的,应构成该特殊主体性质决定的共同犯罪;二是两人在实施共同挪用犯罪中,分别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共同完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对第叁个问题,高法解释肯定了使用人可以成为共犯,但这一规定同时也明确使用人要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具备叁个条件:一是使用人是自然人个人;二是使用人主观上必须与挪用人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叁是客观上,使用人的犯罪行为不仅表现为使用了公款,而且还在于指使或者参与挪用公款的活动。笔者还对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共犯的叁种情形进行了阐述。 六、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分析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行为进行了区分,关于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问题,除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行为条件方面不同外,侦查机关和刑事责任也不相同。关于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问题,笔者认为:一是法律对主体的规定不同,二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对象是特定款物,而挪用公款罪一般意义上只是公款,叁是挪用的含义不同,四是行为条件不同,此外,侦查机关和法定刑方面也不同。关于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问题,笔者认为:一是犯罪目的不同,二是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叁是犯罪手段不同,笔者还对实践中常见的以挪用公款的手段进行贪污与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区别进行了分析。

杨景瑞[5]2009年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不仅会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界还是在司法事务界,对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客观方面及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许多问题都存在争议,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加强对挪用公款犯罪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讨论相关的理论争议性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做出贡献。

吕桂芬[6]2000年在《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这是值得商榷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有犯罪数额起点的限制。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客观构成要件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韩晓莉[7]2006年在《论挪用公款罪》文中研究指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在理论和实务上是产生争议和疑难问题较多、定性难度较大的一种犯罪。挪用公款罪一直是我国刑法立法的一个重点,也是司法解释的重点,但是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因此,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对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阐述,检讨其得失利弊,对理论分歧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打击挪用公款的犯罪,本文就是从这个基本点出发,对挪用公款罪容易出现分歧的方面进行了一些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论证。由于选题侧重于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本文并没有追求体系的完整,对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部分基本没有涉及,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章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演变,主要论述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化过程及立法演变,并对国外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理进行了浅略的介绍。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主要对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要件中容易引起争议和混淆的概念和司法实践中各种认定条件进行了分析,但重点侧重于犯罪构成要件中容易出现疑问的方面展开论证。对理论上存在分歧的挪用公款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从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和挪用公款罪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以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上进行分析阐述,论证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并对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中行为人动机体现出公款的具体用途等存在争议的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是挪用公款罪的理论基础。 第叁章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例如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从“委托”与“委派”的区别和刑法规定立法原意出发论证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无论原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在分析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时,从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叁个方面从理论上进行了详细分析为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依据;对实践中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定性

刘龙章[8]2003年在《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订施行后,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困扰着司法实务,也引起了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具体适用问题,两高曾先后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对具体适用问题作出过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也作过立法解释。这些解释和答复对有关刑法规范所作的诠释,大大增强了刑法的操作性,消除了刑法司法实务中的不少分歧。但是,司法解释及答复等规范性文件仍是一种普适性的规范,同时也不可能完全辐射现实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所以结合实际需要展开的相关理论研究,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探讨挪用公款罪中的九个疑难问题,以便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参考依据。

罗猛[9]2008年在《挪用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分则的研究在体系上很难推陈出新,本文不是对于刑法分则各罪的简单研究相加,也不是以刑法某一章节类罪为研究对象,而是对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与挪用有关的一类犯罪进行的系统化、类型化的研究。挪用犯是具有特色的一类犯罪,其以挪用实行行为为共性特征。将刑法中的各个挪用犯归类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者较少,本文试图通过挪用犯的实行行为—挪用行为,对于挪用犯的共性问题进行提炼,对于各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本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实证分析等方法,紧紧抓住挪用犯的挪用实行行为,首先,对其立法沿革、特征、本质进行研究;其次,以此为线条,将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几个罪名结合在一起,立足于司法实践,而又不限于司法实践,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于挪用犯中的特殊形态进行了分析论证。对一类犯罪进行研究,必须对其立法的沿革进行了解,首先,本文重点对于我国关于挪用犯的法律沿革进行了介绍、同时对于境外以及联合国关于挪用犯的立法状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挪用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样态,但由于各国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文化背景、经济状况、立法背景,所以挪用实行行为的内涵、特征、本质也不相同,我国的挪用实行行为具有职务性、擅自性、私利性、秘密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特征,本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排除社会相当性、刑事违法性。在对挪用行为的一般性问题有了了解以后,本文对于挪用犯中的各罪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各罪中,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用犯中的传统罪名,而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虽然没有采用“挪用”一词,但是其实行行为仍然具有挪用行为的特性,也应该归入挪用犯中,本文对于以上五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立足于司法实践提出问题,用刑法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合理结论。最后,以挪用实行行为为基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挪用犯的未遂、共犯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李丽[10]2007年在《挪用公款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挪用公款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犯罪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与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从而促进吏治的整顿,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本文以挪用公款罪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行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剖析,并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对该罪的有关理念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新中国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演变。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该部分重点依据刑法的有关理论、现行的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有争议的问题作了适当的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观点。第叁部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该部分首先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对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等之间的界限进行了区分,并且从理论上对挪用公款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挪用公款罪的处罚。第五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该部分简单论述了国际及相关国家和地区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法现状,并指出我国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研究[D]. 叶义洋.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

[2]. 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重析[J]. 韦伟杰.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2

[3]. 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茆莉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4].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徐国富. 郑州大学. 2004

[5].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D]. 杨景瑞. 黑龙江大学. 2009

[6]. 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 吕桂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0

[7]. 论挪用公款罪[D]. 韩晓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刘龙章. 郑州大学. 2003

[9]. 挪用犯研究[D]. 罗猛.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挪用公款罪研究[D]. 李丽. 河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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