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累犯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累犯,制度,单位,罚金,唐律,启示,责任。
累犯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赵子昂[1](2019)在《“叁振出局法”评析及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振出局"原本是棒球运动中的一项规则,在比赛中若一方连续投出叁个好球,对方便被淘汰出局。这一规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美国刑事立法之中,成为针对常习犯的一项特殊规定。立足该法案背后的刑罚学原理对其正当性进行评析,进而探索"叁振出局法"规范本身的理论价值,可以从正反两个层面寻求它对完善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与警戒。(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赵子昂[2](2019)在《论“叁振出局法”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振出局"原是棒球运动的一项规则,比赛中一方连续投出叁个好球时对方淘汰出局。随着此项规则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美国刑事立法,便成为一项针对常习犯的特殊规定,本文试图评析该规则基于刑罚学原理的正当性和理论价值,以期从正反两个方面寻求该规则对于我国完善累犯制度的启迪与警示。(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覃小芬[3](2018)在《累犯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累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其不仅变化较大,且争议也颇多。我国累犯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最新一次修改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其明确了未成年人、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和特殊累犯犯罪种类扩张到3种,对于其他累犯问题没有涉及。本文从立法层面对现行的累犯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不足的方面,并给出了一些完善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9期)
陈伟[4](2018)在《公正与功利关系协调下的累犯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累犯制度是报应论与预防论一体化运行模式的产物,是公正与功利价值并取的体现。公正作为刑罚的首要价值应当得以优先性认可,与此同时,功利价值同样是刑罚不可偏废的存在,并且功利可以有限度地调节公正价值。刑罚一体化的价值兼顾是累犯制度内在的应有追求,"公正优先,功利调节"是累犯设置的正当根据及其完善的方向指引。遵照这一价值定位,累犯制度应当在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中对此作出积极回应,从而契合累犯制度设置的初衷,实现公正与功利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潘丽娜[5](2017)在《我国累犯制度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对我国累犯制度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涉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单位累犯问题、累犯与相关制度衔接问题等,阐述对相关问题的观点,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累犯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惩治已犯、预防再犯,笔者通过分析,提出了单纯依靠累犯制度不能完全达到预防再犯目的,需要建立完善的再犯风险评估、预防体系、出狱人保护体系等相关配套体系,更好的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文章正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国累犯制度概述。阐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同时分析了累犯的法律后果,包括我国对累犯处罚原则的变化过程以及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法律后果——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假释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未成年人累犯问题。首先,总结和归纳了我国未成年人累犯的相关规定;其次,对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立法原理进行了分析,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累犯设立的初衷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再次,分析了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前后两次犯罪时间跨越十八周岁是否构成累犯、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等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第叁部分是单位累犯问题。对我国应否设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相关学说进行了分析,从法律规定、单位累犯日益增多的现状、符合预防再犯需要、国外立法借鉴作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应设立单位累犯制度的观点,并提出构建普通单位累犯和特殊单位累犯制度的建议,同时,对单位累犯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包括刑罚执行完毕和赦免时间起算问题、不适用缓刑、假释问题、刑罚能否有效执行等问题。第四部分是累犯认定与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主要阐述实践中遇到的累犯适用问题,包括:盗窃罪中认定累犯涉及的重复评价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认定累犯涉及的重复评价问题;普通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及重复评价问题。以上问题主要通过案例形式进行阐述,经过分析之后得出结论或提出建议。第五部分是累犯与缓刑、漏罪问题。主要分析了缓刑考验期满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刑罚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发现遗漏累犯情节如何处理、判决认定累犯后又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建议。第六部分是累犯制度与相关制度衔接问题。累犯制度在惩治已犯、预防再犯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根据实践发现,单凭这一个制度无法达到很好的预防再犯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构建完整的打击和预防再犯体系,将累犯制度与再犯风险评估、预防体系、出狱人保护体系、社区矫正体系相结合,以实现打击与预防再犯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1)
裴仕彬[6](2016)在《建议构建单位累犯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累犯制度所要求的刑罚条件及刑罚执行状况来看,现行刑法都是基于自然人而规定的,立法者并没有将单位作为累犯主体的立法意图。然而,大量的单位再犯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单位累犯制度成为现实之需。又由于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2-07)
聂立泽,高猛[7](2016)在《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单位组织体责任论,单位制度瑕疵彰显单位危险人格,当单位危险人格连续引发单位犯罪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累犯的一般原理。单位累犯制度包含两个层面,在形式层面是因单位危险人格对单位加重处罚:在实质侧面则是因单位利益群体之行为偏差,进而对其加重处罚。不同于一般累犯,单位过失犯罪及单罚制罪名均可彰显单位之危险人格,具备成立单位累犯的可能性;在单位初犯与再犯之间,因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以致有单位利益成员加入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刑法人权保障功能。(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黎敏[8](2016)在《比较研究法之累犯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被广泛运用,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大有裨益。在刑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例外。累犯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完善这一重要制度,有必要将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规定进行比较以完善我国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张蓓蓓[9](2016)在《单位累犯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学界的主流观点,我国刑法中累犯条款的设计,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而单位一般不能成立累犯。但基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需要,设立单位累犯制度势在必行。而单位累犯制度的设立,亦具有理论、现实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相关国家的单位累犯立法例,亦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如国外很多国家对此已有很系统完备的立法模式可以借鉴,本文主要列举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经济违法法》和《法国刑法典》中相关单位累犯的规定。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单位累犯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单位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在刑罚要件上,应以犯罪单位所受的罚金刑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刑罚相组合,但具体情形仍略有不同。单位犯罪前后罪处罚方式都是双罚制时,应以单位所受的罚金刑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剥夺自由刑相组合成整体来认定其刑罚要件;单位犯罪前后罪处罚方式都是单罚制(单罚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时,应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剥夺自由刑来认定其刑罚要件;单位前后罪适用的处罚方式不同时,单位前后罪只要满足了各自的处罚制所要求的刑度条件即可。在时间间隔上,一般单位累犯应从前罪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即犯罪单位的责任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为宜;特别单位累犯应从前罪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即犯罪单位的责任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起任何时候为宜。在法律后果上,单位累犯应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范围应为单位罚金刑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刑罚的从重;从重处罚的方式应为加大罚金刑数额,扩大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从单位累犯之于单位责任人员的法律效果看,应当允许对其适用缓刑、假释,以使其区别于自然人累犯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周飞艳[10](2016)在《唐律中的累犯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唐律疏议》为主体的唐律中,我们称之为"累犯"的概念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累犯概念有较大的差异,然而,考察传统刑法中的累犯问题一般不能拘泥于概念本身,而应抓住累犯制度的本质属性,即无论是在传统刑法上还是在现代刑法中,累犯的问题在重复犯罪或屡次犯罪这一本质特征上是相同的,也只有基于这样一个本质特征上的认识,我们才能对古今刑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借鉴式的探讨。此文将以唐律"更犯"条立法为着眼点来探讨唐律中的累犯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9期)
累犯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叁振出局"原是棒球运动的一项规则,比赛中一方连续投出叁个好球时对方淘汰出局。随着此项规则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美国刑事立法,便成为一项针对常习犯的特殊规定,本文试图评析该规则基于刑罚学原理的正当性和理论价值,以期从正反两个方面寻求该规则对于我国完善累犯制度的启迪与警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累犯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赵子昂.“叁振出局法”评析及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赵子昂.论“叁振出局法”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启示[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
[3].覃小芬.累犯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4].陈伟.公正与功利关系协调下的累犯制度[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潘丽娜.我国累犯制度疑难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6].裴仕彬.建议构建单位累犯制度[N].检察日报.2016
[7].聂立泽,高猛.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能性[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8].黎敏.比较研究法之累犯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6
[9].张蓓蓓.单位累犯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10].周飞艳.唐律中的累犯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