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增量利益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劳动力,增量利益,存量利益,素质
增量利益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梁明志[1](2014)在《劳动力素质与增量利益持续增长的关系——以我国当前劳动力素质状况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劳动力人才。本文从人的劳动能力、劳动力素质概念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劳动力素质现况和成因,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劳动力素质现况与产业的结构状况及发展趋势的矛盾,从法律方面、政府主导方面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25期)
曾琳[2](2014)在《增量利益视角下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劳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问题是利益分配关系失衡、保障利益分配制度的法律体制不科学。目前学界对于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或人力资本入股制度的完善和调整,但是两个制度之间有着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却鲜为人所讨论。增量利益是劳资利益分配的基础,理清增量利益关系是调整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基础。增量利益是劳动产品扣除原始成本以后新创造出来的那一部分,从增量利益的视角来看,劳动力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没有劳动力作用的物质资料不能自行增值。资本必须依靠劳动力生产获得利益增量,而劳动力也只能依靠资本以维持其生存。劳资双方只有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彼此促进发展;只有将资本要素与劳动力要素有机结合,共同将“蛋糕”做大,才能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当前劳资利益分配关系失衡主要体现在劳资利益分配国内生产总值占比失衡、劳资利益分配两极分化严重、资方独占企业利润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导致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劳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依靠公司法、劳动法调整,但是目前调整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存在缺陷,公司法对劳方的劳动力资本缺乏正确认识以致保护不够,而劳动法对“劳工叁权”的消极承认又进一步阻碍了劳动者以劳动力资本出资入股分享增量利益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法中确认允许劳动者以劳动力出资入股,规定劳动力出资入股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同投资者一同分享增量利益。其中,还应注意确定劳动力价值评估方式及纳入企业注册资本的比重,作为这一制度运行的后勤保障;必须完善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使其在保障劳动者回收其劳动力成本以及获得正常增长的薪金之外,还能与集体行动制度配合保障劳动者以劳动力资本出资入股参与增量利益分配权利的实现。其中,应注意提升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位阶,从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行使集体行动权作为劳资双方谈判破裂后的救济手段,规定集体行动权的权利与权限,豁免与归责,以保障权利的实现,防范权利滥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4-04-01)
卢炯[3](2013)在《房屋拆迁中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依赖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拉动的政策前景和城镇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正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不仅牵涉成千上万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考验着政府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矛盾丛生的背后更需要立法者全面深入对征收征用利益分配机制的进一步研究。作为一个经济法学的研究者,在对土地征收利益分配制度研究的同时,针对现实情况,我们着重从土地征收后产生的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重构土地征收分配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往,在房屋拆迁中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只有民事补偿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屋拆迁只给被拆迁人补偿其财产损失,农村房屋拆迁除了补偿其财产损失,还给一定的安置补助。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拆迁人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被拆迁人服从拆迁;同时,有的拆迁人甚至还依赖司法机关的力量强制拆迁。事实上,只给予民事补偿的拆迁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何况拆迁人执行民事补偿的拆迁制度本身也存在很多瑕疵,因此,房屋拆迁产生了很多恶性案件。那么,怎样完善房屋拆迁制度呢?本文运用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经济法理论,提出了我们应当在完善民事补偿的房屋拆迁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调整房屋拆迁中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因为拆迁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通常都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进行建设,而且拆迁人更是以社会整体发展利益的代表者,要求拆迁人服从拆迁。问题在于,被拆迁主体即使获得了拆迁的民事补偿,拆迁人和用地单位也并不一定能享有用地的优先权,被拆迁人也没有义务保障他们的这种优先权。因为拆迁人和用地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是实现了他们自己的增量利益最大化,而被拆迁人难以从中分享其增量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这是现在房地产过热和拆迁纠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主张房屋拆迁应当区别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同情况,在完善民事补偿实体和程序制度的基础上,重构能够保障国家整体和被拆迁人分享房屋拆迁的增量利益的法律制度。这里,本文着重论述了被拆迁人分享房屋拆迁的增量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3-11-05)
吕翾,金俭[4](2012)在《土地流转中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土地开发主体与国家、社会公众、被征地农民与城市被拆迁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分配关系。本质为各主体对剩余权及其价值的争夺。剩余权分配法律关系需要经济法来主导调整。应遵循利益最大化之经济正当原则与利益共享之法律正当原则;构建增量利益最大化之产权保障机制、增量利益社会共享之税收分配机制与发展权让渡之征收补偿机制。土地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手段具有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之社会价值、防范腐败与经济泡沫之政治经济价值及维护发展的公平、普遍与可持续之法律价值。(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楼建兵,许旭[5](2012)在《罢工权法律保护的经济意义——以“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为分析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罢工权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我们研究认为,罢工权实际是劳动者集体中止劳动暂时停止创造增量利益的权利,罢工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劳动力权益和制衡雇主或用人单位财产权优势滥用的行为。文章运用陈乃新先生的"增量利益关系理论"来解读罢工权法律保护的经济意义,从这个维度分析有利于科学地开发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公正地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发展权,从而提高劳动者创造增量利益的积极性,为实现劳资政叁方合作共赢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朱霁[6](2010)在《“增量利益关系说”与经济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增量利益关系说"是二十一世纪初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提出的从"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一种学术观点。它从时间维度方法入手,得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关系——增量利益关系,从而把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它的研究视角对发展完善经济法,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李铭[7](2008)在《论经济法的独立性——从增量利益关系的角度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文章试从"增量利益关系"角度对经济法的产生、调整对象、内在结构、现代性以及与传统公、私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认为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时期,作用于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分配环节,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发展和增量分享的实质公平,与传统公、私法有本质的区别,是一门新型具有广泛社会应用价值的法律学科。(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3期)
高灿,温志勇[8](2008)在《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以“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价值问题是所有部门法研究都不能规避的问题。从法的价值方面入手,将经济法与民法进行比较,把握二者之间的内在价值差异,有助于人们更加明确地了解经济法与民法的本质,有助于更好地创制、评价和完善法律。民法强调机会公平、交易自由,着眼于增进个体效益,维护微观交易秩序;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竞争和发展的公平、自由,着眼于增进社会整体的效益,维护宏观秩序。二者价值取向的差异源于他们调整对象的不同。(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2期)
杨耀荣,陈乃新[9](2005)在《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方法论思考——“增量利益关系论”[1]研究方法论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主要经济法理论,是从主体维度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考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现代性要求从时间维度的“传统—现代部门法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界定其调整对象。“增量利益关系论”是从时间维度来界定调整对象的。从时间维度来界定调整对象,经济法就可以真正从调整对象上与传统部门法区别开来,进而彰显经济法蕴含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陈乃新,杨耀荣[10](2005)在《从时间维度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性——“增量利益关系论”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主要经济法理论,是从主体维度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考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现代性,要求从时间维度的“传统现代部门法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界定其调整对象。“增量利益关系论”是从时间维度来界定调整对象的。从时间维度来界定调整对象,经济法就可以真正从调整对象上与传统部门法区别开来,进而彰显经济法蕴含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05年03期)
增量利益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劳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问题是利益分配关系失衡、保障利益分配制度的法律体制不科学。目前学界对于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或人力资本入股制度的完善和调整,但是两个制度之间有着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却鲜为人所讨论。增量利益是劳资利益分配的基础,理清增量利益关系是调整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基础。增量利益是劳动产品扣除原始成本以后新创造出来的那一部分,从增量利益的视角来看,劳动力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没有劳动力作用的物质资料不能自行增值。资本必须依靠劳动力生产获得利益增量,而劳动力也只能依靠资本以维持其生存。劳资双方只有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彼此促进发展;只有将资本要素与劳动力要素有机结合,共同将“蛋糕”做大,才能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当前劳资利益分配关系失衡主要体现在劳资利益分配国内生产总值占比失衡、劳资利益分配两极分化严重、资方独占企业利润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导致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劳资利益分配关系主要依靠公司法、劳动法调整,但是目前调整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存在缺陷,公司法对劳方的劳动力资本缺乏正确认识以致保护不够,而劳动法对“劳工叁权”的消极承认又进一步阻碍了劳动者以劳动力资本出资入股分享增量利益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法中确认允许劳动者以劳动力出资入股,规定劳动力出资入股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同投资者一同分享增量利益。其中,还应注意确定劳动力价值评估方式及纳入企业注册资本的比重,作为这一制度运行的后勤保障;必须完善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使其在保障劳动者回收其劳动力成本以及获得正常增长的薪金之外,还能与集体行动制度配合保障劳动者以劳动力资本出资入股参与增量利益分配权利的实现。其中,应注意提升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位阶,从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行使集体行动权作为劳资双方谈判破裂后的救济手段,规定集体行动权的权利与权限,豁免与归责,以保障权利的实现,防范权利滥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增量利益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梁明志.劳动力素质与增量利益持续增长的关系——以我国当前劳动力素质状况为出发点[J].商.2014
[2].曾琳.增量利益视角下劳资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完善[D].湘潭大学.2014
[3].卢炯.房屋拆迁中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D].湘潭大学.2013
[4].吕翾,金俭.土地流转中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5].楼建兵,许旭.罢工权法律保护的经济意义——以“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为分析维度[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朱霁.“增量利益关系说”与经济法的完善[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7].李铭.论经济法的独立性——从增量利益关系的角度考察[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8].高灿,温志勇.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以“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为研究视角[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9].杨耀荣,陈乃新.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方法论思考——“增量利益关系论”[1]研究方法论解读[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10].陈乃新,杨耀荣.从时间维度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性——“增量利益关系论”评介[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