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务不履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务,合同,进路,违约责任,原则,体系,工程。
债务不履行论文文献综述
曹泽玲[1](2019)在《侵权行为与契约债务不履行请求权竞合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与契约是两种主要民事责任。前者由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意义务,后者在于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侵权责任及契约不履行的成立要件即法律效果多数不同。但同一加害行为构成两种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则产生请求权竞合说的矛盾,关于两种请求竞合的说法繁杂,通过学说分类梳理,得出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采取何种通说理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时明涛[2](2019)在《论债务不履行的基本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不履行是传统债法的核心,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履行迟延四种形态。大陆法系中,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履行属于违约形态,需根据债务的性质与内容加以判断。构成债务不履行时,不可归责的一方享有解除权,可归责的一方承担风险负担之责。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法分编应采狭义合同不履行的概念,并根据分则有名合同的特点增设归责事由作为要件。(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2期)
张晓勇[3](2017)在《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意大利法区分旅游组织合同与旅游中介合同,旅游经营者被界分为旅游组织者与旅游中介,二者就债务不履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组织者的责任表现出客观责任的倾向,而中介的责任主要为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构成上的区分,建立在意大利法遵循结果之债与方法之债相区分的理论传统,在实证法中表现为区分债务人违反勤谨注意义务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相应地,旅游组织合同中的组织者作为承揽人要为旅游服务的结果负责,中介作为受委托人仅仅为其方法—方式负责。(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柯伟才[4](2017)在《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罗马法开始,合同责任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归责标准。潘德克顿法学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种类之债、自始主观不能、迟延、权利瑕疵担保等)将归责方式基本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早期英国法采用绝对责任原则,后受到大陆理论的影响,逐渐演变为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要素被通过默示条件的方式隐藏于免责事由当中。法国用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划分来协调不同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和法国《特雷草案》将过错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标准,从而将归责原则重新统一为严格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谷昔伟,刘彩霞[5](2016)在《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损失不应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基于与第叁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取得财产,具有合法依据。即便取得财产一方负有转交该款项的合同义务(含口头约定)而未履行,亦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受损害方应当向其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权。案情20(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1-03)
柯伟才[6](2016)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不能履行”——兼论我国合同法的债务不履行形态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认为我国《合同法》的债务不履行规则采用"混合进路"的体系,再加上对叁分体系的不了解,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存在"漏洞"。历史和比较的考查证实,"不能履行"并非德国法上的履行不能,所谓的"漏洞"也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的债务不履行规则实际上采用了"救济进路"的体系。(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苏南[7](2013)在《论台湾公共工程契约的债务不履行与实务问题——兼论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契约制度系依据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契约要项"及"工程采购契约模板"等拟定之,其内容较一般民间工程契约自为严谨、完整与明确,俾确保公共工程之优良质量、施工安全与如期完工,期使政府在公共工程支出达最大效益。但也因公共工程契约内容复杂,故于契约条款之解释适用与认定,较民间工程契约更需借助台湾地区"民法"的债务不履行制度及营建专业解释,以兼顾公共利益与契约之公平合理。实务运作显示,由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继受德国法,而公共工程契约大多翻译自美国的相关文件,故本文主张公共工程法制研究方法宜将营建专业的事实问题涵摄于法律解释中。相对而言,大陆地区则以《合同法》之违约责任制度规范之,且大陆地区以建设工程合同称之。虽然两岸的法制与用语也不同,但同样指违反契约义务所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债编将违约责任认为是公共工程契约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所应负担之责任。惟本文认为债务不履行系基于侵权行为、违反契约义务、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发生,其内容较违约责任显得抽象且过度广泛,易使非法律专业之工程从业人员陷于不利。故本文认为应透过公共工程契约的违约责任制度研究,以达成公共工程契约之公共利益与双方当事人权利保障;并进一步论述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契约之违约责任制度建立的可能。(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1期)
苏南[8](2012)在《论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比较——基于合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之执行往往具备工项复杂、履约期长、金额庞大之特性,故而工程合同之履行期间常有违约行为之情况; 观诸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显见其仅设承揽合同之规定,此种情形对于工程合同之制定显非致密,故实有必要参考工程惯例及法院实务见解,方得健全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本文首先以大陆《合同法》探讨工程合同之违约特性及违约类型; 其次以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探讨工程合同之债务不履行类型,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与不完全给付; 又更进一步以公共工程合同为中心,将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行为与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作剖析比较,最终以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常见之违约具体案例,凸显公共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在 "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下,应如何借镜大陆《合同法》采违约责任之优点与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上既有之丰富的实务、学说,以此建立更完善之制度以解决工程合同的履约争议案件。(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2年01期)
邹其燕[9](2010)在《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对债务不履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改革之后,对于债务不履行的研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形成了热潮。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欧洲合同法原则以及一系列国际商事法对传统民法理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大有取代传统学说之势。我国民法典还处在制定的阶段,为了制定出既合法理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逻辑缜密、结构合理的民法典,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新研究和讨论非常重要。在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中,损害赔偿占主导地位,任何债务不履行的形态都可以转化成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研究债务不履行,最重要的是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无论是债务不履行还是损害赔偿,都涉及许多的概念和学说以及各种争议,故本文只讨论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两个问题,即损害的概念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且将债务不履行限制在契约之债当中。本文第一部分分别阐述了债务不履行和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分类,然后将视线转移到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上,分析了损害赔偿与强制履行以及解除合同之间的关系,引入了“义务违反”的概念,并通过对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比较,着重对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并且认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仍然要有归责事由为其成立要件。在解决一系列基本概念等问题之后,探讨本文的主题,即损害的分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比较差额说、组织说和规范的损害概念说等关于损害概念的学说之间的差异和各自的缺陷,并认为合理的损害概念的学说应是差额说和规范的损害概念说的结合。其次对损害进行分类,主要按照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进行分类比较。第叁部分是本文最主要的部分,首先对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了立法例和学说的比较研究。在“可预见规则”部分,跟损害分类中的所失利益联系起来,认为所失利益的赔偿限制在“违约方在合同缔结时可预见的范围”内。接着其次讨论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一些规则,主要有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和赔偿额的预定等,并且在每部分都将我国民事法上的规定纳入其中进行比较,指出了我国民法体系上对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规定的欠缺之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8)
陈迎秋,李孟义[10](2008)在《合同债务不履行及其救济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原因途径"(Cause Approach),一种是以英美法系"补救手段途径"(Remedy Approach)。同时两大法系在救济手段上也有明显的差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英美法系的"补救手段"为违约补救体系及其具体救济手段更具合理性。我国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责任体系和救济体系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许多制度,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仍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4期)
债务不履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务不履行是传统债法的核心,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履行迟延四种形态。大陆法系中,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履行属于违约形态,需根据债务的性质与内容加以判断。构成债务不履行时,不可归责的一方享有解除权,可归责的一方承担风险负担之责。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法分编应采狭义合同不履行的概念,并根据分则有名合同的特点增设归责事由作为要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务不履行论文参考文献
[1].曹泽玲.侵权行为与契约债务不履行请求权竞合说[J].法制博览.2019
[2].时明涛.论债务不履行的基本构造[J].学习与实践.2019
[3].张晓勇.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
[4].柯伟才.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5].谷昔伟,刘彩霞.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损失不应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N].人民法院报.2016
[6].柯伟才.我国合同法上的“不能履行”——兼论我国合同法的债务不履行形态体系[J].清华法学.2016
[7].苏南.论台湾公共工程契约的债务不履行与实务问题——兼论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责任[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
[8].苏南.论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比较——基于合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J].北京仲裁.2012
[9].邹其燕.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D].华东政法大学.2010
[10].陈迎秋,李孟义.合同债务不履行及其救济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