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海事条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条约,国际,中国,约法,私法,文化差异。
国际海事条约论文文献综述
孙艳平[1](2016)在《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事条约在世界海运业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因而对国际海事条约在其国内法系统中如何适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相比,中国国内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国际海事条约的适用问题,但从一些相关部门法中可以看出是兼采用"转化"与"纳入"方式的。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给审判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立法者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世界其他主要航运大国的立法情况,对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进行细致规定。(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6年08期)
孙思琪[2](2016)在《海事国际条约中国适用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为两条路径,结合了条约在国内法上接受的两种通常做法,既有直接适用的部分,又有类似于转化的部分。中国法律关于海事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人为区分两条适用路径不尽合理;干扰海事国际条约本身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逻辑矛盾;无法适应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变化。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战略要求完善海事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建议把握《海商法》修改的机会,对《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进行修改,完善海事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S1期)
曲亚囡,韩立新[3](2014)在《论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事条约的适用方式是指一国如何援引国际海事条约处理具体问题的方式,包括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目前,中国采用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的方式适用国际海事条约尚无定论,必须结合国际海事条约自身的特点,分析其在中国国内适用的局限性,深入剖析中国采用直接适用方式和间接适用方式的利弊,才能够减少司法中的矛盾和混乱,弥补中国海事立法的不足,促进海事立法的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孙誉清,王国华[4](2013)在《海事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途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涉外海事审判实务的实际出发,运用抽样统计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紧密联系最新法律动态,对涉外海事审判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情况、适用途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充分结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理念提出可行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刘嘉琪,罗卫华[5](2013)在《从英汉语言差异角度论国际海事条约的汉译》一文中研究指出语言是文化的产物,中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反映在语言上更是差异巨大。在英汉翻译过程中考虑文化差异有助于减少翻译腔,形成更地道的译文。本文通过对英汉语言的对比发现,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句子结构、重心位置、紧凑程度。之后针对这些差异对海事条约英语的汉译提出了相应对策,旨在为相关翻译工作者提供启示。(本文来源于《外语教育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何海萍[6](2013)在《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海洋贸易越来越频繁,这就需要相应的国际法律和条约对其公平的制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相应的立法并没有与国际接轨,所以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会遭受到西方国家的制约和不平等待遇。国际海事条约是各国行使主权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平衡表现。文中从国际海事条约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基础和现状,最后分析了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在适用中的一些思考。并且根据目前出现的因我国海事立法不健全导致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希望对读者能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3年03期)
郑慧[7](2012)在《国际海事条约基本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业技术的进步,以及针对航运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约束航运活动的国际条约。现今,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已深入到国际航运业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条约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航运与国际海事条约已经密不可分。本文主要研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四个条约,这四个条约被海事界统称为国际海事条约的四大支柱。四大支柱性国际海事条约以船舶和船员为中心,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以及船员权益的保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四大条约中均包括实体性规定和技术性条款,本文研究的方向是条约中的实体部分,通过分析条约中特有的规定,以发掘其与条约法理论的年同之处。我国同意适用这四大条约,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船舶和船员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补充和引导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的制订与发展。中国正处于从海运大国到海运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加大对这四个条约的研究力度,正确认识条约的宗旨和内容,密切关注条约的变化,实现条约在我国充分、及时、有效的履行,可在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进而实现我国国家话语权的充分行使,使未来的国际海事条约更加有利于我国适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5-01)
刘从丹[8](2012)在《《2006国际海事劳工条约》对船舶配员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海事劳工会议上通过了一项保护海员权益的全面公约——《海事劳工公约》(MLC)。该公约对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旦公约生效势必会对船舶配员情况产生较大的影响。文中将分析公约生效对船舶配员带来的影响,为应对公约生效带来的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2年02期)
潘冰[9](2011)在《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中从条约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原则、适用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因立法不完善引起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今后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顺利执行,以及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1年07期)
孙希尧[10](2008)在《国际海事私法统一的司法保障——条约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事私法条约是国际海事私法统一的最重要的途径。海事国际组织制定的海事条约获得批准后,虽然在批准国获得了法律效力,但条约的法律适用却由各国法院的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背景和能力,以及本国的利益来理解统一的文本。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统一的条约文本却由不同背景的法官来解释,必然导致海事私法统一的目的由于解释的差别而受到损害。因此,保障各国法官"统一"解释海事条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08年00期)
国际海事条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事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为两条路径,结合了条约在国内法上接受的两种通常做法,既有直接适用的部分,又有类似于转化的部分。中国法律关于海事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人为区分两条适用路径不尽合理;干扰海事国际条约本身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逻辑矛盾;无法适应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变化。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战略要求完善海事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建议把握《海商法》修改的机会,对《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进行修改,完善海事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海事条约论文参考文献
[1].孙艳平.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J].世界海运.2016
[2].孙思琪.海事国际条约中国适用的缺陷与完善[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曲亚囡,韩立新.论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
[4].孙誉清,王国华.海事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途径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13
[5].刘嘉琪,罗卫华.从英汉语言差异角度论国际海事条约的汉译[J].外语教育研究.2013
[6].何海萍.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
[7].郑慧.国际海事条约基本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8].刘从丹.《2006国际海事劳工条约》对船舶配员的影响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
[9].潘冰.浅谈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1
[10].孙希尧.国际海事私法统一的司法保障——条约的解释[J].法律方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