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论文_肖建国,刘文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管辖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议,效力,法院,合同,契约,准据,程序性。

管辖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肖建国,刘文勇[1](2019)在《消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效力研究——兼论《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既是特殊的管辖协议,又是特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主要受到合同订立程序与合同条款内容的影响。针对消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其效力考察也可以从管辖协议的订立程序和管辖协议的内容两方面展开。在管辖协议订立程序方面,《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未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协议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在管辖协议内容方面,消费者可以管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徐伟功,曹潇潇[2](2019)在《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可能与困局:以法律基础为核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害赔偿救济能否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其关键在于有无适当的法律基础。自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开创性地将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管辖协议开始,合同法便是唯一的法律基础。但合同法基础的证成存在一个关键前提,即承认管辖协议能够创设可执行义务的合同性特征。由此,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将管辖协议视为程序性合同的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拒绝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其他可能的法律基础如侵权法和返还法,虽可避开管辖协议的定性难题,但在当前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都难以成为一般性的法律基础。因此,就目前而言,只有认可管辖协议的合同性特征,损害赔偿救济才能适用于管辖协议。(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曾二秀[3](2018)在《中英选择管辖协议效力及执行比较研究——基于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叁法域诉讼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因涉及75份提单的无单放货赔偿问题在中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叁法域的法院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诉讼,叁法域诉讼全面展现了源于涉案提单中管辖条款的中国与英国管辖权的冲突以及英国对管辖条款执行的力度。对选择管辖协议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中英两国在选择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选择管辖协议的执行上的巨大差别。英国的经验对本国管辖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值得中国借鉴。在确定选择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上,中国应考虑"协议"的实体性质,辅以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还应考虑对禁诉令采取对等措施,并允许当事人就违反中国管辖协议的行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及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刘佳[4](2018)在《美国联邦法院管辖协议执行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协议管辖在消除潜在管辖权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提高诉讼效率及增强结果可预测性等方面存在显着优势,该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以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的形式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纠纷之管辖法院的权利。美国虽未针对该问题系统立法,但联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协议管辖制度。若合同当事人起诉至约定的联邦法院,该法院只需要判断管辖协议是否符合美国联邦管辖权制度;而对于当事人违反约定起诉至未被选择法院的情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内形成了独特的管辖协议执行规则。在早期深受权力理论影响的美国,协议管辖被视为对国家主权的干涉和司法管辖权的侵犯,而且“不容剥夺原则”认为行使法定管辖权是法院不可推卸之义务,故美国法院长期保持着拒绝承认和执行管辖协议的强硬态度。虽然如此,联邦法院在海事诉讼领域独有的司法管辖自由裁量权使得管辖协议作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众多因素之一得到考量,并随着不方便法院原则扩展到其他诉讼领域。其后,联邦最高法院在Bremen案中全面认可了协议管辖,确立了执行管辖协议的“合理性标准”。联邦最高院将不可执行的协议范围限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瑕疵、被选择法院严重不方便以及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等情形。该规则在联邦各级法院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Bremen案的海事诉讼性质使得“合理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联邦最高法院在Stewart案中为联邦异州诉讼的管辖协议执行确立了以《美国法典》1404条A款为基础的“利益平衡标准”。然而,新标准的适用造成了联邦巡回法院之间在准据法和程序机制两方面的分歧,使得联邦下级法院司法实践十分混乱。直至Atlantic案,最高院在允许下级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的基础上对“利益平衡标准”做出修正,使其适用效果更接近“合理性标准”,并对当事人可选择的程序机制做出解释;但仍未对执行管辖协议的准据法分歧做相应说明,且作为判例规则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也面临着违背Erie原则的风险。至此,在美国联邦司法体系中形成了联邦海事诉讼和联邦问题诉讼适用“合理性标准”,联邦异州诉讼适用“利益平衡标准”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执行规则。尽管美国联邦法院管辖协议执行制度较为特殊,但其与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规定的管辖协议执行制度却有很强的相容性。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采用的“有效性加例外”模式与“合理性标准”相似,而且公约解释报告对例外规则如何适用所做的解释与美国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合。但是应当注意到,两者在执行管辖协议适用之准据法问题上差异较大,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采取“分割论”的观点,根据不同问题不同分析,而美国在此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法院地倾向。(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8)

王胜男[5](2018)在《涉外管辖协议效力的审查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制度是缓解管辖冲突并确定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是建立在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于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约定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目前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协议管辖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且在国内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我国也包含在其中,协议管辖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确定管辖权、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但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对于涉外协议管辖效力的审查主体,审查内容以及涉外管辖协议效力的准据法等方面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实践中的处理混乱问题,所以文章在讨论确定涉外管辖协议的性质上对认定涉外管辖协议效力准据法、涉外管辖协议效力的审查主体和审查内容进行了分析讨论,对我国国内法中关于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邵明垚[6](2018)在《管辖协议的禁诉令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增多,管辖协议制度也得到快速发展,管辖协议制度的发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地的权利,但是也产生了许多挑选法院和平行诉讼。为了解决由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国际上陆续出现了一些原则和方法,其中禁诉令制度就是方法之一。禁诉令起源于英国,随后慢慢被用于国际上来阻止被申请人在外国的诉讼活动。禁诉令制度的本质是争取本国的民商事管辖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同时通过执行禁诉令,可以有效保障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对管辖协议制度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英美等国都在实际案例中通过禁诉令来维护管辖协议的效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禁诉令受到了《布鲁塞尔公约》等国际条约的限制,同时也因违反国际礼让等原则而受到约束,最终导致禁诉令执行上的困难。目前,我国以从立法对管辖协议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实际联系原则是审核协议效力的标准,在处理管辖协议问题上,禁诉令制度还没有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是否应该采纳禁诉令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都不一致。欧福永教授认为我国可以考虑适用禁诉令制度,而谢松石教授认为禁诉令不利于当事人私权的保护。虽然我国对于其他国家发出的禁诉令通常采取消极的不承认不执行的的态度,但这样不利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可以从法律上和程序上做出相关规定,为我国管辖协议的禁诉令执行提供条件,帮助我国解决平行诉讼问题、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冲突,从而促进管辖协议制度在我国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顺利发展。(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戴曙[7](2018)在《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国际私法惯例和我国司法实践,对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应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审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的裁判案例亦明确,管辖争议属于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律,不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涉外管辖协议选择的法院只确定到特定国家或法域即可,并非必须确定到特定国家或法域内的某一法院。(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汪金兰[8](2017)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以我国法院裁判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协议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兼具实体法上的契约属性和程序法上的诉讼属性。司法实践中,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主体由受诉法院承担,而不考虑被选择的排他性管辖法院对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权限。由于我国法律对涉外管辖协议的准据法未作规定,法院通常将其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对当事人主张按照管辖协议约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主张予以否认。至于审查的内容,法院应当基于管辖协议的双重属性对管辖协议进行契约效力审查和诉讼效力审查。(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5期)

夏志毅[9](2017)在《管辖协议与仲裁协议实质效力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下针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规制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在存在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意思瑕疵、存在于格式条款中及合同转让时,解释上均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本文先考察二者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性质,进而主张以统一解释的路径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了现行法下妥适的解释方案和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胡嘉[10](2017)在《美国对涉外管辖协议的不方便法院审查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协议管辖的竞合问题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普遍存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国内法普遍都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对存在有效管辖协议的情况按照国内立法直接予以执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共同点是均对管辖协议进行方便性审查。我国作为兼采协议管辖制度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成文法国家,法院在面对两者的竞合问题原则上应当执行管辖协议,辅之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审查。(本文来源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管辖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损害赔偿救济能否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其关键在于有无适当的法律基础。自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开创性地将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管辖协议开始,合同法便是唯一的法律基础。但合同法基础的证成存在一个关键前提,即承认管辖协议能够创设可执行义务的合同性特征。由此,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将管辖协议视为程序性合同的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拒绝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其他可能的法律基础如侵权法和返还法,虽可避开管辖协议的定性难题,但在当前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都难以成为一般性的法律基础。因此,就目前而言,只有认可管辖协议的合同性特征,损害赔偿救济才能适用于管辖协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辖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肖建国,刘文勇.消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效力研究——兼论《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J].北方法学.2019

[2].徐伟功,曹潇潇.损害赔偿救济适用于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可能与困局:以法律基础为核心的分析[J].法治社会.2019

[3].曾二秀.中英选择管辖协议效力及执行比较研究——基于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叁法域诉讼案的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4].刘佳.美国联邦法院管辖协议执行规则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5].王胜男.涉外管辖协议效力的审查与认定[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8

[6].邵明垚.管辖协议的禁诉令执行[D].苏州大学.2018

[7].戴曙.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8

[8].汪金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以我国法院裁判实践为视角[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9].夏志毅.管辖协议与仲裁协议实质效力判断研究[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

[10].胡嘉.美国对涉外管辖协议的不方便法院审查及对我国的启示[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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