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土地资源法律制度比较

中俄土地资源法律制度比较

贾雪池[1]2003年在《中俄土地资源法律制度比较》文中指出俄罗斯联邦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国家,现在的俄罗斯正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整个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中俄两国有着太多的共同东西值得进行系统的总结、分析和研究。自1991年俄罗斯联邦独立后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至今已有10余年,在此期间进行了四次大修订,完善了土地利用和保护制度,整部法律生态化特证更为突出。本文的中心议题是通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俄罗斯联邦土地资源立法的长处来完善我国的土地资源立法。文章选取了四个方面,即立法目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来比较分析中俄两国土地法,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土地资源立法,即土地立法应当与时俱进;重新确立土地资源立法思路;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伊连娜[2]2015年在《中国与俄罗斯土地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与俄罗斯两个国家的地理状况存在诸多相似的地方,陆地面积广阔、资源丰富,但同时也存在差异:中国地大物博,自古就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土地是人生存之本;俄罗斯地广人稀,耕地占的比重较低,森林、草地覆盖面积广阔,而且地处高寒地带,冻土层分布广泛。从而造成了中俄两国土地制度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中俄的土地保护制度中,中国专门规定了耕地的保护制度,对其他的一带而过;而俄罗斯除了规定农用地的保护制度外还对其他土地资源、北极地区以及受污染土地利用等作了相关规定。从封建社会起,中俄两国就颁布了许多关于土地制度的政策法令,在此期间也出现过土地私有制的一些萌芽,但随着最终确立的政治体制的不同也导致了土地制度的差异。俄罗斯借鉴吸收了一些西方的制度和思想,进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而中国曾经由于受苏联影响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随着改革开放,解放发展了生产力,中国又对原有的公有制进行改革,规定了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模式。本文主要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俄罗斯土地制度的发展及现状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及现状进行论述,第叁部分是在前面两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对中俄两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进行比较,主要从土地相关原则、土地分类制度与保护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制度四部分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探究中俄两国土地制度的相同之处和差异。

范亚东[3]2005年在《中俄土地资源保护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如何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遏制土地资源的破坏趋势,这几乎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当局的思考。俄罗斯联邦在国家政治经济发生变革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了土地资源保护立法,形成了一整套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比较,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会有所启示和帮助。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全面总结分别介绍中国、俄罗斯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主要内容和经验展示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进程的基础上,着重对彼此的差异和特点,进行系统地分析评述,并结合有关立法在实践中的效果和问题,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学术见解和改进建议,以此探寻全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社会主义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新思维和新构想,填补我国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本文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本文共分10 部分:第1 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方法和思路、研究创新与难点。第2 部分概述,主要对本文研究内容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第3 部分从中俄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历史出发,分别介绍了两国现代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情况。第4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确立的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5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中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中,形成的立法体系、法律体系,对各自的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6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形成的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内容,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7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确立的土地资源保护的体制,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8 部分介绍了中俄两国立法中确立的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体系,对各自的立法特征进行了分析评价。第9 部分是研究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趋势和历史借鉴。第10 部分结论。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所谓比较法,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有不同的理解,如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它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则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中国比较法学家沈宗灵认为,简单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采用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叁种比较方法。宏观比较,是指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下实现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评价和比较。微观比较是指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以至部门法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法律体系、法律监督、发展趋势等进行具体的评价和比较。功能比较是指“要从不同法律的差别中发现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沈宗灵,2003),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中“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提出立法借鉴。概念比较是指规范比较或者立法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中基本概念、立法结构、立法规范等进行比较研究,以进一步了解两国各自的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静态比较,是指对一般特定时间、特定法律条文、法律内容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中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内容的差异进行的比较。动态比较是指对上述法律的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等问题的比较,即指对中俄两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

库金娜·安娜[4]2012年在《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土地是人类的栖身之所,也是一切财富的来源,因此,土地权利也是一国公民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历史上中国法曾深受苏联法的影响,其中也包括土地法在内。土地公有化的思想古已有之,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才在苏联首次得以实现,中国在50年代末也仿照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土地实现了公有化,所有的土地都转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0世纪末改革以后,俄中土地法律制度发生巨大变化,俄罗斯实行激进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几年之间,原属于国家和集体农庄所有的土地转为公民私人所有,而中国仍然保持着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所有体制,实质上仍是公有,未实行个人私有,公民所有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形成了以“公有私用”和“双轨并行”为特色的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这是俄中两国有关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区别,也是俄中两国调整整个土地法律关系的制度基础。俄中两国都是处于转型中具有相同历史背景和现实经济目标的相邻国家,都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比较研究俄中土地法律制度发展以及完善过程的异同和利弊得失,具有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而对于思考中国土地制度转型问题,详尽研究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与进展,并从国情出发批判性地吸收俄罗斯土地立法经验,亦不无裨益。本文致力于通过历史实证方法、比较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俄中两国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士地权利流转和土地权利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剖析其各方面的异同,探讨两国不同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成因,从比较中分析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及其存在的不足,并探讨进一步改革中国农地制度的俄国经验及启发意义。本文的结构内容如下:首先,对俄罗斯和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简要介绍,阐述俄中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其次,结合俄中两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权利保护制度进行阐述和比较分析;最后,分析两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利弊,并阐述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之处和对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和发展完善的有益启示。

龚兵[5]2013年在《俄罗斯土地权利研究》文中提出从古罗斯时代到前苏联时期,再至现代社会转型,俄罗斯政治、经济改革的历史就是土地改革的历史。当代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变迁,以土地私有化和私人土地权利的有效实现为优先目标,形成了私人所有(公民所有、法人所有)、市政所有和国有(联邦所有、联邦各主体所有)共存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多样化与平等性成为俄罗斯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特征,与此同时,立法赋予不同类型土地所有权相异的价值功能和权能范围,促进私有土地和市政所有土地优先发展。囿于土地立法历史传统,现行俄联邦土地法典成为囊括民事法律规范的“公私法”复合体,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领域扮演主要角色。相反,民事立法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公民、法人利用国有、市政土地权利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发展和过渡性的构成特征,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表现出完全迥异的建构逻辑。1994年俄联邦民法典确立了以可继承终身占有权、永久(不定期)使用权为主要立法模型,构建利用国有、市政土地权利制度的立法思路。2001年土地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用益物权功能被大大压缩,土地租赁成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践表明,土地利用法律关系简单化不能有效满足公民、法人获得长期、稳定土地权利的需要。当前,在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进程的催化下,土地权利立法调整模式由现行的土地立法与民事立法双重调整,转为由俄联邦民法典排他性调整。重新倚重物权制度,构建有机联系的土地权利体系,建筑权和永久占有土地权成为主要的土地物权模型。土地权利立法发展的优先指向从土地归属转向土地利用。在中俄经贸合作日趋紧密和俄罗斯投资环境未有明显改善的背景下,利用俄罗斯土地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当成为中国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的必要环节。尽管我国与俄罗斯土地改革的路径迥异,但共时点的转型历程和土地国有垄断的相同历史背景决定彼此互有对照的空间。我国立法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彰显土地权利私的基本属性,改造土地管理法等立法中的土地权利规范,并将之全部移植到物权法(或未来民法典)中,促进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性平等,进一步拓宽土地用益物权市场化流转空间。

王金堂[6]2012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破》文中指出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大陆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以来,历经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调整,以《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颁布为标志,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的农用土地制度。这一制度使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失去土地自主使用权的农民首次获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处分权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历史性贡献。但是毋庸讳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变革由于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加之在有关立法过程中决策者思想认识分歧,致使该制度虽经历叁十余年发展,仍然存在严重制度性缺陷进而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陷入种种困局,成为“叁农”问题的重要制度根源之一。近年来,连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土地承包法》议案,要求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令笔者不安的是,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却没有形成共识。鉴于农用土地制度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以理清破解现行农用土地制度困局的思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方向,这正是本文研究和写作的目的所在。因《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土地承包分成普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是基于集体成员权的以“均田制”为特色的承包,后者属经济性承包,因前者是目前中国大陆农村土地的主要承包方式,因此本文以前者为研究对象。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章)。第一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总论”,本章是对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体系的总体概括和梳理,是本文研究工作的基础,主要内容有: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起源、发展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从民法角度观察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演变,不难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由债权性权利向物权性权利变动的过程,学者们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2.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特征和法律渊源进行了考察,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为物权性为主,兼具债权、成员权和社会保障权的一种特殊土地权利。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进行了全面归纳总结,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物上请求权、地役权及相邻权、退包权、续期承包权、取回权和补偿权、征收征用的补偿权等,其中处分权包括出租权、转包权、互换权、入股权、有限制的转让权等,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是否应该包括抵押权、继承权问题进行了探讨。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的义务进行了探讨,认为权利人负有合理使用土地义务、行使处分权受法律限制义务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负有“不得弃耕”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了否定结论,对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负有缴纳承包金义务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了否定结论。5.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价值进行研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家(社会)和农民两方面都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第二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及其表现”,本章集中揭示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运行中的六个问题和困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之困。土地承包法规定普通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但对农户内部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关系未做界定,导致一旦农户内部成员主张其承包土地权益,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相应司法判决莫衷一是,由此说明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不成熟性。2.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之困。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期限届满后权利归属方面界定模糊,一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由于期限问题造成交易双方产权界定的困境而阻碍交易,另一方面转让后的承包土地在期限届满时也面临着产权归属不明之法律风险。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困。现行法律事实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持消极态度,通过对买卖双方资格限制和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对转让的“同意权”程序,使得承包土地市场化转让难以实现。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困。由于现行法律不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客体地位,造成相关司法实践的困境。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困。现行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损害了法理的同一性并对农民权益构成了损害。6.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困。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着入股范围促狭的问题,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类法人公司存在清算困境。第叁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困局的原因分析及破解思路”,本章对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法理研究,并对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提出基本思路。现行农用土地制度安排是由四大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两者背后是农村干部集团和农民集团的利益博弈关系,鉴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所有权主体模糊、主体缺位的痼疾,未来制度变革的正确路径是弱化土地集体所有权,继续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其赋予农民,这一过程从民法视野观察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过程。2.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财产性)与社会保障属性的矛盾。正是承包土地目前承担的所谓“社会保障”职能令决策者在农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顾虑重重、踯躅不前。本文通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所谓土地“社会保障说”不能成立且副作用巨大应予抛弃。3.新增“待地农民”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矛盾。这一矛盾已经成为当前部分地区农村的突出问题,若不能找到正确的解决路径,就会令行政性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复辟”,从而危及现行准物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根基。事实上近年来多地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土地承包法》议案多主张恢复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性调整承包地的做法,值得加以重视。对于该矛盾,笔者认为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在此基础上实现承包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以此来解决新增待地农民的土地需求问题。4.农民在农地法律关系中的实然地位和应然地位的矛盾。农民在现行土地法律关系中的实然地位为粮食生产的工具性地位,其表现为农民仅得到承包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基于人权平等理念农民在土地法律关系中的应然地位为能够享有承包土地市场交换价值的财产权主体地位,为此应通过修法实现农民的地位转变。第四章为“二次物权化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与完善”,这是本研究的重点和落脚点。本章在对域外农用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基础上,根据中国农用土地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指导未来承包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的“二次物权化”观点(理论),并以此为指导,提出了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立法建议。主要内容有:1.域外英、美、法、日、韩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农用土地制度发展及其现状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对中国大陆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启发意义的经验。2.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物权化理论研究。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物权化,是指以2007年《物权法》颁布为标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过程分成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一次物权化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为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利,以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这一目标已经实现。后一阶段即二次物权化过程,二次物权化的主要目标为在一次物权化成果基础上,赋予农民完全物权化因而具有完整财产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通过承包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农民取得市场交换价值的和谐统一。如果说一次物权化实现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则二次物权化将有希望实现农民的富裕问题;如果说一次物权化释放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则二次物权化将释放出土地的市场交换价值,这一过程契合农民的城市化进程,有希望实现减少农民数量,促进农业走向土地适度集中的良性发展道路。本文对二次物权化的内涵进行了揭示,对二次物权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二次物权化的制度变革进路进行了研究,对二次物权化中各方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使得这一观点形成了理论框架。3.二次物权化理论指导下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具体措施和立法建议研究。具体包括:在对农户内部关系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总结和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提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的立法建议;提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转让的具体建议,并就防范市场化转让风险所应采纳的立法措施进行了研究;建议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客体地位并完善继承规则;建议承认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入股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法定并完善其权能;将承包人设定为承包土地征收关系的当事人和受补偿主体;进一步限缩发包方权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物权化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提出要完善法治,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和市场秩序,建立农村基金形式的社会保障并进行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等。

罗胜男[7]2007年在《中俄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资源被称为“大自然之肺”,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重要作用,它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目前,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各国发展战略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实质是对稀缺森林资源如何进行优化配置,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依附在森林资源上的权利配置,即产权如何合理配置的问题。因此,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方式取决于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为人们提供了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本文通过介绍产权及其森林资源产权的相关理论,指明产权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与俄罗斯的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对中俄两国的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对比,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得出俄罗斯在产权法律制度改革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后,针对我国现行的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关系不清、对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混乱、森林资源所有者不明、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森林资源流转困难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付红[8]2016年在《《中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翻译报告》文中研究说明词汇翻译是篇章翻译的基础。笔者结合《中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的译文,着重分析术语、四字结构、动词的词汇特点,总结恰当的词汇翻译方法。分析过程中主要使用了总结归纳、统计等研究方法。首先,笔者对《中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中的术语、四字结构、动词等词汇进行归纳,并分析叁类词汇在文中的使用特点,归纳词汇使用特点;其次,对文中的词汇进行语义分析,总结词汇语义特点,即词汇语义的单一性、词汇语义的同义性和词汇语义的模糊性;最后,归纳了文中术语、四字结构、动词的翻译方法,并提出两项词义选择的标准,即以词汇语义作为理论依托,结合语境和词的搭配确定词义。本报告的翻译方法将为词汇的翻译提供新的尝试,为学术报告的翻译提供方法。

贾雪池[9]2006年在《转轨时期中俄农地产权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是任何物质生产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农地制度是人们在利用农地时所受的人为制约,是调整因农地利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农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在中国农村的一切经济和社会问题中,最复杂、最受关注的就是农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问题就是农地问题,而农地问题的核心是农地产权问题。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制度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 中俄两国目前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本文将农地产权权能界定为农地专有使用权、农地流转权和农地收益权。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和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就转轨时期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农地流转制度等进行比较分析。 由于中俄两国的历史渊源,两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起点是相同的,即农地国家所有。中俄两国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是相同的,即都存在制度外收益,为了使收益内在化,而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但中俄两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变迁的模式不同。俄罗斯突破以往的路径,由单一的农地国家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地方自治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等多种形式。而中国则是实行农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中国家庭承包制变迁是自下而上的,属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俄罗斯则是自上而下的,属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且非正式制度对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农地流转制度是农地产权权能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通过对中俄两国农地流转现状、制度构建及农地流转外部环境的比较,本文认为俄罗斯对农地用途转变的限制是影响其农地流转绩效的重要因素。而中国则应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流转制度。 基于以上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转轨时期完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比较经济的模式就是对农地家庭承包制的完善。首先应坚持以家庭为农地经营单位。其次,应将农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设计为农地专有使用权。所谓专有是指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均是特定的。这样可以使农户有稳定的地权。第叁,农地专有使用权应为物权化的权利。第四,农地专有使用权应是可以流转的权利,应赋予农民农地流转权和农地收益权。第五,应从土地市场、土地银行、土地有价证券这叁方面来完善农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应以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始终的建设目标。农地产权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经济绩效是依靠社会众多其他制度的支撑而实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更完善的农地产权制度。

王宏巍[10]2005年在《中俄森林资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森林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上功能最完善、结构最复杂、产量最大的生物库、基因库、碳储存库和绿色水库,是维护陆地生态平衡的重要调节器。其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人均相对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更显得十分重要。如何遏制我国森林资源恶化的趋势以及如何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森林法是国家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对林业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途径。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的森林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作用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生态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现行森林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所指出的:“当前,中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尤其是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布后,林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活力,调整和理顺生产关系等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林业的客观需要,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用法律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修改和完善森林法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理论和汲取他国的经验教训再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无疑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本文通过对中国和俄罗斯的森林资源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值得我国吸收借鉴之处,旨在能对我国森林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1]. 中俄土地资源法律制度比较[D]. 贾雪池. 东北林业大学. 2003

[2]. 中国与俄罗斯土地制度比较研究[D]. 伊连娜. 内蒙古大学. 2015

[3]. 中俄土地资源保护立法比较研究[D]. 范亚东. 东北农业大学. 2005

[4].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库金娜·安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12

[5]. 俄罗斯土地权利研究[D]. 龚兵. 黑龙江大学. 2013

[6].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破[D]. 王金堂.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7]. 中俄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罗胜男. 东北林业大学. 2007

[8]. 《中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翻译报告[D]. 付红. 黑龙江大学. 2016

[9]. 转轨时期中俄农地产权制度比较研究[D]. 贾雪池. 东北林业大学. 2006

[10]. 中俄森林资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王宏巍. 东北林业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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