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陈宽[1]2013年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文中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欧美国家的带动和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下,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浪潮。以FTA为路径,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中国新时代的战略选择。本文主要探讨中国为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与不同的伙伴国或地区构建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同的FTA,未来中国如何推进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首先追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深度解读,并借鉴Hoekman的频度指标对中国与FTA伙伴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对量化结果的深度分析,本文总结了中国与FTA伙伴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GATS~+、整体自由化程度及部门自由化程度不一,这是由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本文最后探讨了中国未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在伙伴选择方面,我们要稳步增加合作伙伴;要努力探寻中国服务贸易安排的最佳模式,结合各伙伴国具体情况以及中国具体国情,慎重选择服务贸易安排的承诺方式,逐步开放服务部门;另外,还要促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机制完善,不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高静[2]2004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是近30年的事情,因此对服务贸易的研究在整个经济学领域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纵观服务贸易研究的成果,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它的:一是研究国际服务贸易的纯理论,二是研究GATS下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体系及服务贸易政策。在理论上,基本上是把传统的货物贸易理论,如“比较优势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加以适应的修改运用于服务贸易。而对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体系及政策的研究理所当然是在WTO/GATS下进行的,并与各国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紧密相连,因此,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是相当复杂的。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同时世界产业结构也正向着服务业倾斜,中国在这个历史时期入世使得研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尤为重要。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吸纳就业、吸收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由此说明发展服务贸易是促进经济发展一条出路。但是,中国的服务贸易存在着许多问题,最主要的是知识、资本密集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很不发达。这些问题会给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乃至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有鉴于此,作者力求在GATS框架下,在经济发展前提下,努力寻找发展中国服务贸易的策略。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的理论与政策指导视角,从战略到战术上进行论述,并呼吁在发挥现有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将“比较优势”逐渐转化为“竞争优势”。

许鹃[3]2015年在《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中服务条约的议定》文中提出世界贸易组织WTO替代GATT之后,随着所需解决的问题越来越深入,各国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使得自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一度中止,直到2013年12月巴厘岛一揽子协定才取得重大突破。与此同时,因区域贸易安排(通常以自由贸易协定方式,以下简称“FTA”)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服务贸易自由化,甚至在外交政策方面的巨大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转而积极构建各自由贸易区。过去20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速已超过货物贸易,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服务贸易条款是将近半数国际FTA包含的内容。中国从参加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亚太贸易协定》到基于地域性的东盟-中国自贸区,发展至不再受地缘局限,签订了跨越洲际的自贸协定,至2015年5月,中国已签署11个国家间的、2个地区(香港、澳门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了服务贸易部分。与台湾地区签定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的进一步具体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自2014年3月暂遇搁浅。WTO框架下的GATS已经不能满足各国要求贸易伙伴对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中国申请加入Ti SA至今未能参与谈判,而美国主导的TPP于2015年10月基本达成协议。在此背景下,基于港澳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对中国已经缔结的11个国家间的FTA通过详实的列表方式进行横向(国与国之间比较)、纵向(时间上的比较)研究,总结中国对于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程度的变化,探求中国的谈判底线,对今后国际服务贸易条约特别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中服务贸易的条款及承诺减让表部分的议定提出建议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构架包括了引言、五个主要章节及结论。导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目原因,综述相关文献,对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FTA做了基本的铺陈,阐明研究意义。第一章节首先综览全球FTA服务贸易的形势。全球FTA风起云涌、错纵复杂,呈现了意大利面碗效应。新兴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增势明显,是GATS的签署国,也已经缔结了11个FTA。因为GATS是当今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进行规制最早的法律文件,也是众多FTA服务贸易协定的参照范式,因此第一步对WTO框架下的GATS进行了基础解读如最惠国待遇、国内规章、承诺减让表、市场准入等的含义,为后文各FTA服务贸易协定的分析做铺垫。为使文章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条约规制更多样化,本文第二章节选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及正在议定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所涉及的服务贸易内容为典型,展示与GATS范式所不同的服务贸易国际条约。NAFTA作为否定列表的示例,条约形式与GATS有很大不同。NAFTA的突出之处在于采取保留措施的分部门中,列出了各国的国内法依据,及保留的具体说明,使得对国际条约实施的透明度大大提高;避免出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的冲突情形;在今后谈判取消某些保留事项后,缔约国对国内法中哪些法律条文需要修改也非常明确。第叁章中国在GATS框架下的义务,本章主要为下一章FTA服务贸易条款做铺垫。因为中国目前已缔结的FTA服务贸易条款均采用GATS的范式。第四章为本第一个重点,对中国已经缔结的服务贸易条款开展比较详细地解读。涉及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智利、中国与巴基斯坦、中国与秘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中国与新加坡、中国与新西兰、中国与冰岛、中国与瑞士、中国与韩国、中国与澳大利亚等11个国家间FTA中的服务贸易协定。以GATS为基准,通过国与国之间、时间由远及近,详细分析,总体来说,横向上(国与国比较),与各国的FTA还是根据对等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各种优势服务行业的诉求,议定双方所关切的部门。纵向上(时间先后比较),中国在各部门上的开放并非后个FTA都比前一个开放的更多。从而得出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底线和需求。第五章为本文下一个重点,对中国正参与的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服务贸易协定的议定方向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RCEP2011年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RCEP16个成员覆盖约34亿人口,区内经济总量达17万亿美元,GDP占全球比重28.4%。TPP已经达成12国基本协议,中国是否会以及能否加入TPP还是未知,RCEP的参与对中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机会。之后本章提出了对RCEP服务贸易条款议定的4方面建议。关于减少服务提供者二次认证、FTA中包含最惠国待遇、自然人移动性、具体承诺表的等。最后结论在国际立法层面,中国在GATS之后,经过多个FTA的议定,已经形成了对服务贸易分层次的开放体系,开放程度在大多数服务部门上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但承诺减让表的否定列表形式还未出现。在国内立法层面,完善国际国内法律的衔接,提高我国的法治化水平。

郭德香[4]2012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与日俱增,同时对各国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GATS框架下,中国的服务贸易经历了由初步发展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目前中国依然存在着制约其进一步长足发展的法律障碍。应从建立符合国情的服务贸易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保护、制定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并发挥行业协会以及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薛燕[5]2012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逐渐成为了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1990年12月,各谈判参加方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制,并将旅游服务贸易收纳其中。GATS既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跻身于世界旅游大国的前十位,而且中国现已成为世界上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旅游立法的滞后已经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至今尚未出台,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对理论的需要。我们应尽快在GATS的框架下健全、完善与之相接轨的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建立完整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旅游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在旅游业立法上的不足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性,旅游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日趋普遍,从而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面对GATS对我国旅游业带来的冲击,为旅游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显得日益重要,这是关系到旅游业全面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个大背景为切入点,对中国旅游立法问题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宋宏[6]2007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受到GATS有关条款的约束。GATS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五个类别,主要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GATS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开放的具体分部门并提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承诺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具体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中包括教育服务在内的所有部门。具体承诺是对具体部门对开放的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等问题作出承诺和限制,是对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在具体领域中的承诺情况的明确化。中国加入WTO,签署GATS协议,并承诺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将对中国的教育服务也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了快速增长,但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世界教育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仍然比较薄弱,开放教育市场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这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然而,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地扩展,国际间的教育互动与合作也必将日益加强。我们应当转换观念,通过合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管理经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速为本国培养紧缺人才,促进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结合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和立法实践,对GATS基本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GATS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范畴和特点,以及提供方式和承诺限制要求,然后在剖析GATS基本原则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约束的基础之上,利用数据和实证分析,通过比较国内外教育服务贸易现状和承诺差别,从五种类别、四种提供方式、以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壁垒措施叁个角度分别探讨了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具体承诺和限制,并对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作出评估。最后,通过与WTO主要成员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

侯艳芳[7]2016年在《中国签署的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对比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基于WTO框架的多边谈判一直是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主要方式,但"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后各个国家开始纷纷转变合作方式,试图通过双边谈判与诸边谈判来协调各国利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尝试以高于WTO多边规则承诺水平的方式签订双边协议或诸边协议,由此带来的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趋势成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战略选择。文章首先阐释了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理论研究,包括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的内涵、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与TISA以及中国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之后进一步阐明我国积极参与双边FTA服务贸易是具有理论支撑的;其次对中国签署的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进行了文本研究,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南北型—中澳自贸区、南南型—中巴自贸区、国家集团型—中国-东盟自贸区进行了细致全面的研究,在分别阐述签订过程与文本概述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叁种类型自贸区在承诺方式、承诺服务部门、自由化程度的异同点,并对其差异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经济、政治、动机叁方面的内容;之后在认清中国不同类型自贸区中服务贸易规则异同的基础上进行了中美两国在双边服务贸易规则方面的对比研究,研究内容包括中国与美国双边FTA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国与美国具体承诺表中承诺方式以及中国与美国签订双边FTA的不同动机;最后在此前国内外对比分析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完善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的对策建议。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按照伙伴国经济发展水平程度的差异将中国签订的自贸区分为叁类:与传统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区域国家组织签订双边FTA,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但文本局限之处在于没有用实证的方法验证不同自贸区的影响有何不同。

黄壮壮[8]2014年在《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服务贸易作为各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将成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源动力。随着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市场驱动的区域化必将让位于基于制度协调的区域主义,以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中日韩进行深层次服务贸易合作的必然选择。本文拟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所涵括的若干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制度建议。全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叁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叁国合作的文化基础、地缘因素、需求动力、政治与经济战略利益考量等为分析重点。第二章以中、日、韩在GATS框架下的服务业开放承诺与叁国关于服务业开放的非关税壁垒为客观依据,对中日韩在区域框架下服务业开放承诺的广度、深度及服务贸易自由化过渡期限提出建议。第叁章对中日韩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基于对分立式结构和“一揽子”式结构的比较以及中、日、韩已签订FTA的立法模式的考察,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立法模式提出建议。第四章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般义务与纪律进行分析,基于对AFAS和NAFTA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透明度原则的考察与借鉴,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透明度原则进行制度设计。第五章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方式进行分析,基于对AFAS的肯定列表方式和NAFTA的否定列表方式的考察与比较,对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方式提出建议。

李丽[9]2012年在《GATS框架下国际服务外包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了国际服务外包的蓬勃发展,而国际服务外包的兴起又对GATS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和挑战,GATS的很多缺陷日渐凸显,如电子传输服务提供模式的区分,服务分类表的滞后性,难以确定服务外包原产地以及国际服务外包自由化的限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了制约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瓶颈。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我们就必须对GATS现有国际服务外包规则进行适当的完善。对于服务提供模式区分问题,在GATS成员方将电子传输服务归于模式1或者模式2达成共识之前,我们的权宜之计是各成员方对模式1和模式2做出相同或相似的承诺。针对服务分类表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将GATS承诺表根据新的CPC1.1分类表进行更新,然后在GATS服务分类表中直接对相关服务做出规定,或者把相关服务视为对W/120中已规定之服务的投入。要正确认定服务原产地,我们就必须要将“实质性投入”和“来源身份”两大要素纳入到服务原产地规则之中。同时,为了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自由化进程,我们可以对ITO和BPO服务中的跨境交易作出目标化承诺,或者更大胆地作出一项水平承诺以确保普遍的跨境交易自由化。针对我国国际服务外包相关立法尚存的诸多缺陷和不足,为了适应我国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在完善相关立法时,尤其要注意个人数据资料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企业税收,劳动等方面相关服务外包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国内法律环境。

李江红[10]2007年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的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文中认为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深,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高等教育服务也纳入了世界贸易范畴,为世界各国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促进跨国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了难得的契机。目前,高等教育国际化已经成为各国扩大教育投资渠道,增加高等教育容量、提升教育质量及培养和争夺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额也在短时间内扩展到几百亿美元的规模,且呈继续扩展之势。我国虽然是人力资源大国,但国民整体素质不高,高层次人才缺乏已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摇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坚持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成功地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飞跃,人才总体规模超过6千多万,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财政经费短缺,高等教育供求矛盾和质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顺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了高等教育市场,在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通过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竞争机制,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高层次人才数量,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还有利于拓宽我国教育融资渠道,减轻政府办学经费短缺压力,增加我国教育收入。高等教育国际化在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面临着大量人才外流、教育不公、东西部人才落差加剧、人才培养模式落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困境。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随时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保持清醒的认识,更重要的是采取恰当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调控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学习和借鉴国外高等教育国际化成功经验,增强政府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管理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国际化氛围和环境中培养更多具有国际化视野,通融东西方文化,了解国际专业领域最新学术动态,具国际水准的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参考文献:

[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D]. 陈宽. 苏州大学. 2013

[2]. 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D]. 高静. 湘潭大学. 2004

[3]. 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中服务条约的议定[D]. 许鹃.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4]. 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郭德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

[5]. 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问题的研究[D]. 薛燕. 山东大学. 2012

[6]. GATS框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研究[D]. 宋宏.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中国签署的双边FTA服务贸易规则对比研究[D]. 侯艳芳. 天津财经大学. 2016

[8]. 中日韩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设计[D]. 黄壮壮. 广东财经大学. 2014

[9]. GATS框架下国际服务外包规则研究[D]. 李丽. 中南大学. 2012

[10]. 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的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D]. 李江红. 四川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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