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1]2003年在《开放进程中的中国证券市场外部因素影响初探》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市场的一个新的开始。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与管理者们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融入国际市场的憧憬。进入了新的千年。我们的证券市场也步入了一个更为迅猛的发展轨道。国有股权流通方式的讨论、民营资本的加入、市场监管层面的国际合作的加强、市场开放程度预期的加强、证券机构投资理念的转变等等,已经充分说明我们这个市场在加速的完善自己,向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标准靠拢。本文将主要对影响证券市场波动的外部因素进行分析, 通过进行一些定量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晰中国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产生协整关系)的时间,测度国际市场间波动冲击的影响(解释)程度,以及中国市场与开放市场间的相关性变化情况。本人首先从国内经济的外部因素对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出发,建立了一个多变量线性模型。定量的验证了货币供应量对当前股市的推动作用、政策变量对于股市波动的调控影响以及国内金融市场间资金流动对股指波动的影响。然后通过香港市场与大陆市场间指数的关联度变化分析。得出了两岸市场间股票指数的联动效应逐年增大的结论。继而进入了本文的国际部分:通过使用滤波分析的手段对上海证券市场综合指数与世界发达国家股指的联动时段提出划分假设,然后通过Granger-Causality检验以及协整分析加以验证。接下来对于模拟国际组合中股指的(周线)相互冲击效果做出分析,透视出了其中的一些国家与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并通过量化的指标验证了前面Granger-Causality检验的定性结果。通过全文的数量分析,笔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我国股票市场指数明显受到滞后4期的现金余额()、自身运行趋势以及法规政策的驱动作用,同时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对于股票市场有资金分流的作用。2. 我国上海证券市场综合指数与香港恒生指数、恒生国企股指数的相关系数是逐年增大的。3. 我国股市与世界证券市场开始产生协整关系的初始时间在2000年11月,上证综合指数与欧、美国家的股票指数间无明显的因果关系存在。日经指数是上证指数和香港恒生指数的Granger原因;香港恒生指数是上证指数的Granger原因。4. 从冲击分析的响应效果来看:美国主板市场对于除中国市场以外市场的冲击都是持久冲击;美国股市波动对中国市场的冲击都是暂时冲击;香港市场是最为敏感的股票市场,其他股票市场波动对它的冲击都是持久冲击。
徐云松[2]2015年在《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发展非均衡是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1988年邓小平立足于国民经济全局,明确提出“两个大局”的伟大战略构想,即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加快对外开放,内地要支持东部率先发展,服从这个大局;当东部发展到一定阶段,再支援内地发展,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两个大局”的区域发展战略,就是一种区域非均衡发展模式。应该承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和经济高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国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且经过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我国也确立了东部率先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四大经济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形成东部、西部、中部、东北地区四大板块的空间发展格局。然而,我国区域发展的矛盾愈发显着,暴露出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区域发展差距问题。尽管国家提出了要实现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国家“十二五”规划还特别强调了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区域之间的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区域增速格局的扭转也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事实上,我国区域发展仍然处于非均衡的状态,并且区域发展过度非均衡的趋势还引致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而我国区域非均衡发展中又以西部地区最为典型,作为土地面积68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71.5%的最大经济区域,西部内陆的普遍贫穷落后与东部沿海的发达富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今西部的贫困落后与历史上西部曾成为世界中心地带的辉煌形成了鲜明对比。东部地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而广袤的欠发达西部地区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实现整体飞跃的掣肘。中国最广大的经济区域仍然是欠发达地域,并且地理面积广阔、涵盖省份最多的西部地区自身也存在着发展差距。伴随着区域差距的扩大,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现象也日益明显,这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可以说,只有实现面积最广、省份最多、最贫穷落后的西部地区“后发赶超”,促进西部区域协调发展,解决现实中区域非均衡发展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才能为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驱动力,在现代经济增长因素中有详实的理论支撑,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程中也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区域金融作为金融发展的空间层次,着重于探讨一国内的地区中观层面金融结构与运行的分布状态与互动关系。经济发展决定金融发展,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也具有显着的非均衡性,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水平与速度明显滞后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并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十二五”时期进入第二个西部大开发十年以后,特别是“一带一路”中重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实施,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在发生变化,金融业开放程度会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但是,如果区域过度非均衡发展的现象和态势不加以改变,协调机制不加以顶层设计和系统完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就难以实现质的提升,就难以实现和谐性与效率性统一的金融发展,不能以此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问题的研究,基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观点,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以及均衡与非均衡辩证统一的思想。在方法论上本文坚持系统分析方法、矛盾分析法,运用发展与联系的思维方式剖析问题;树立全局与局部考察相结合,整体与部分分析相结合的观念。全文对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研究,立足于两个空间层面的分析视角,即主要矛盾——西部与东部之间的非均衡问题,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西部各省份之间的非均衡问题;通过回顾、总结与分析区域经济理论,金融发展理论,系统梳理了各理论的发展脉络与前沿。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以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四个研究视角为切入点:一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总量观,运用各项指标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总量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二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结构观,从金融行业结构、融资结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资产结构和金融开放结构五个方面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结构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叁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功能观,从金融实现其功能的效率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功能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四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观,将金融子系统放置到整体系统环境中,运用逻辑推理、统计描述、计量模型等分析方法,探究影响与导致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因素。从定性的角度分析由于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而造成的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从定量的角度,构建动态的数理模型研究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系统观的分析要求涵盖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体现多学科交叉,涉及经济学科外的社会学、人类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民族学、历史学、地理学、法学等理论与知识,使本文的论述与研究达到一定的历史厚度、思想高度、专业深度和学科广度。基于全文系统的逻辑论述体系,以及多维度研究思路、多样化分析方法得出的观点与结论,从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客观实情与现状出发,针对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加快推动西部区域金融从非均衡发展向实现均衡与非均衡内在统一的协调发展转变的第一个层面;以及促进金融系统实现和谐性与效率性协调统一,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复兴等外部系统协调发展的第二个层面,本文提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构想、对策与建议。全文逻辑体系下的中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和目的,提出研究问题,论述本文意义;对概念进行界定与辨析,对研究范畴进行阐述。对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技术路线与逻辑框架、主要的创新点、不足之处和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等内容进行概述。其次是理论文献的回顾与分析。总结了国内外区域经济理论的发展进程与研究现状;按照金融发展理论萌芽——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金融发展理论的新进展——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视角的拓展的顺序进行了综述,并深入到金融发展理论的空间层面进行了回顾。基于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研究的两个空间层面和四个金融发展非均衡维度与视角的结合,对其进行了文献综述,并阐述了该理论与本文研究问题的联系。第叁是分析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历史演进,研究其问题表现。从历史角度对1949-1978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进行详述,对同时期区域金融发展的均衡状况进行了研究。对1978年改革开放后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现状进行描述,基于两个层面(西部区域内与东西部区域间)金融发展非均衡角度,采用统计实证分析法、图表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从金融总量、金融结构、金融功能角度衡量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表现,阐明非均衡的时空特征与变动趋势。第四是基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观点,从金融系统研究的系统观角度,对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原因进行剖析。运用定性分析法、统计描述法、对比分析法,实证检验法,从制度因素、经济条件因素、客观环境因素、非正式制度因素和不确定性冲击影响因素这五个方面探究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形成机理,分析了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第五是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负面影响分析。该部分主要是从定性的角度阐述了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文化的负面影响。第六是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简要回顾了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进行简要评述。其次从定量的角度运用面板数据的变系数模型,测度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效率差异;在阐述了面板数据动态与静态模型、计量检验方法的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Panel-Data)的单位根检验,面板数据(Panel-Data)协整检验,面板数据的误差修正模型(ECM)对东西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长期、短期动态效应进行了量化测度。该部分同时研究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前沿,探讨了法律制度、法治效率与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从区域层面对“中国之谜”命题(低水平法治与高速经济增长并存)进行部分解释;分析了区域社会资本、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对法治(正式制度)与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在区域层面表现出的替代机理与耦合关系进行了阐释,指出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即健全法律制度环境、提升法治效率(正式制度),复兴西部内陆优秀文化(非正式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七是总结与建议。根据全文逻辑体系,该部分对各章研究结论进行统一的归纳梳理,结合研究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提出西部区域金融由非均衡发展转变为协调发展必须注重顶层机制设计。在此基础上,以系统观的思维为指导,提出两个层面的针对性建议。一是西部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包括: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优化西部银行业结构;建设西部资本市场,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培育西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发挥金融集聚与扩散功能;推动多层次区域金融合作;大力发展移动金融引领西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效率;实施差异化与统一性相协调的区域金融调控政策。二是西部区域金融系统与外部系统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包括:健全西部地区法律体系,提升法治效率;弘扬西部地区优秀社会资本,推动西部优秀传统文化复兴,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现代金融发展的伦理体系。
李孟刚[3]2006年在《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业经济学的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但其真正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却是在20世纪的中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产业经济学理论有着广泛的创新和发展空间。现有的产业经济学理论一般包括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布局理论、产业政策研究等四个方面。但是,我们研究产业组织、结构、布局和政策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指导产业实践,也就是为了实现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产业安全问题应该作为贯穿于现有产业经济学理论的一条主线,产业安全问题也应该作为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终极目的。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和发展的基础,是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实行经济干预最基本的出发点。尽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业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产业政策实践中广受关注,但其在理论研究中却是被普遍忽视的。在很多论着中,产业安全往往被隐含于国家经济安全研究,或被贯穿于国际贸易理论中,至今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是对产业经济学框架的拓展和对产业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构建产业安全理论、深入分析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完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及预警机制,不仅有助于产业安全维护实践,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等产业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研究产业安全理论是产业经济学理论发展的需要,是产业经济研究工作的创新,是对产业经济学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如下:1、本论文首先系统梳理了安全观的演变,并强调产业安全观的产生是安全观的最主要变化,是对经济安全观的重要补充。产业安全核心观的提出丰富了国家经济安全理论的内涵。2、本论文在对现有产业安全研究成果分析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对产业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深入阐述了产业安全的特征、分类及影响因素等。本论文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构建了包括产业保护理论、产业损害理论、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产业控制理论、产业安全评价与预警等五部分的产业安全理论体系,以期丰富和完善产业经济学的理论框架。3、为更深入地运用产业经济学理论框架分析产业安全,本论文在以“传统国家安全理论——现代国家安全理论——国家经济安全理论——产业安全理论——产业安全评价——产业安全预警与维护”为研究路径的同时,又把产业安全放在较为成熟的产业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布局理论和产业政策理论)框架中进行剖析和观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产业安全研究路径。一方面用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布局理论和产业政策理论对产业组织安全、产业结构安全、产业布局安全和产业政策安全进行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试图说明产业经济学解释产业安全问题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基于此种路径的研究,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了产业组织安全、产业结构安全、产业布局安全和产业政策安全等概
吴芳[4]2016年在《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族企业是一种既传统又现代的企业形态,历史悠远却又基业常青。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全世界企业总数中有65%的企业为家族性质企业,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更是占据近40%的份额。1这一切都在说明,家族企业治理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学术题域,对于商法学研究而言更是如此。然而,当前学界有关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与管理学领域,法学界尤其是商法学界对此问题鲜有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之逻辑架构主要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说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之二元界分展开,并未对家族公司治理问题作针对性规定。然而,从实证层面来看,家族企业、家族公司与普通公司在产权结构、代理成本、治理规则等众多方面有所差异。这就意味着家族企业治理规则应当被法律予以特殊关照。笔者选取“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一题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即希望通过专门化研究,找寻到家族企业尤其是家族公司治理中的特殊性问题,并为相关法律规范之进一步完善以及实践中的家族企业治理提供可资借鉴之认识。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有六章:其中第一章是总括性的、前提性的介绍与分析;第二章至第五章属于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最后一章主要涉及家族企业外部治理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章——“家族企业公司化治理概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通过对家族的定义引出对家族企业、家族公司的定位,提出家族企业是与家族有不可分割关系的企业组织,家族公司则是公司化的家族企业。然后,笔者从实证视角分析了文化、道德、观念、政治体制等因素对我国家族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家族企业的叁个特征即: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集中、企业主绝对权威和家族与企业价值同一,以保障后续研究能够侧重于中国家族企业本土性问题的发现与解决。其次,笔者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借助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家族企业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19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出现家族企业;1987年到1992年对私营企业的关注使家族企业有了发展空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家族企业步入正轨,开始有序发展;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宪法之后,最终确立了私营企业的独立性地位,家族企业得到飞速发展。在梳理了家族企业发展历程之后,笔者通过家族企业上市困境与传承困境的分析提出我国当前家族企业发展已进入瓶颈期。最后,笔者通过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家族还是公司,将家族企业治理划分为家族治理与公司治理,以厘清本文的研究主线,并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双重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家族企业的首要挑战,家族势力对企业的涉入,导致家族关系矛盾影响企业发展,企业利益冲突破坏家庭和谐的局面。第二章——“家族企业产权结构分析与治理模式选择”。产权结构是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家族企业产权方面当前存在的叁个特征:股权高度集中于家庭成员、股权结构呈现超稳定状态以及产权归属模糊。同时分析了家长式权威的强弱、企业家个人素质的高低、初始物质资本的投入、人力资本需求的强弱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我国家族企业产权结构的影响。其次,在分析了家族企业产权结构的基础之上,笔者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业主型治理模式与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当前我国的家族企业更适宜采用折衷型治理模式。第叁章——“家族企业控制权治理”。家族企业治理中最为核心的命题当属家族企业控制权问题。本章中,笔者指出家族企业控制权治理是家族通过一系列机制,委任家族成员担任管理职位,限制非家族成员权利,制造投票权不同的多级股份等措施以维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的治理方式。其次,笔者分析说明了特殊性资产与企业制度稳定性对家族企业控制权配置的影响。最后笔者对家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人之间的控制权配置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家族企业治理暂不宜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控制权配置模式,未来《公司法》修改应当考虑到家族企业控制权的特殊性,对家族企业股东大会的控制地位做特殊性关照。第四章——“上市家族企业股东利益平衡”。上市家族企业治理是家族企业治理中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家族企业多面临融资难的现实问题,上市融资是很多家族企业所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实现家族成员股东与资本市场分散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在本章中,笔者认为未来《公司法》修改应当对上市家族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问题予以规定,即对家族企业主及其家族的控制权进行倾斜性保护,以避免家族控制权因企业上市融资而被严重稀释或掠夺。同时,在对家族企业主及其家族的控制权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基础上,再对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进行倾斜性保护。并且,还要辅之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第五章——“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法律构造”。改革开放至今已有37个年头,中国家族企业第一代创业者已经普遍都过了“五十而知天命”的年纪,家族企业传承问题即成为了摆在他们面前亟待应对与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家族企业传承的内容及障碍因素的分析,提出公司治理是传承的保障,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编制传承规制或者设立家族基金会的方式实现传承。最后,在总结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家族信托是未来中国众多家族企业实现传承的重要路径。家族信托在避税、风险隔离、遗嘱执行、子女保障以及控制权集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其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从健全信托法律法规、丰富家族信托类型、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叁方面入手为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保障。第六章——“家族企业治理外部环境”。制约中国家族企业治理的外部环境原因有多种,首先,国家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19世纪80年代到当下,宪法对私营企业地位的界定成为影响家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次,家族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变迁也有着重大影响。家族文化底蕴凝聚在企业中,成为企业的价值追求,为企业发展提供信仰与激励。再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影响着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尤其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融资难导致我国家族企业物质资本变迁困难,使家族企业至今仍保持着以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发展模式。复次,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家族企业难以公司化的重要原因。在不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上,家族企业难以融合社会人力资本,由此形成了中国家族企业家族治理与公司治理相重迭的治理模式。最后,家族企业的信息化与国际化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家族企业信息化打破了传统的市场分割的局限,另一方面,国际化又对家族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实现交易规则的国际化,组织结构的分散化,还要发挥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作用,这对家族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张艳[5]2003年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信息是交易者据以正确预期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有关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应该定义为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与事件的信息。信息博弈是参与证券市场博弈的各个主体在包括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接受与反馈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中,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博弈。 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信息的处理过程。发行者根据宏观经济及自身信息确定发行证券,并按法律披露一定的信息,投资者收集宏观及微观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处理形成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又形成新的信息,从而进入新一轮的信息处理过程。 证券市场有分散风险、收集信息、企业监控、直接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几大经济功能,本质却在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功能。首先,直接融资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信息功能的完善与否。其次,证券市场对分散风险、企业评价与监控的有效性取决于证券价格的有效性。价格发现和证券市场的监控功能取决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从根本上讲,监控功能即信息功能。最后,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这一点实质上是以上两点的综合,如果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证券价格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且效率较高的公司流动,而且,投资者也能对融资的公司实行有效监控,以保证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实质上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 随着我国加入WTO,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国内市场都将渐次开放,迎接国标同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击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带来更大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风险,迎接挑战,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是现阶段的重大任务。这就使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完善信息监管制度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由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反馈叁部分有机构成。信息源是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产生的源头和运行的起点。信息源中的博弈包括: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的信息博弈,其博弈行为有: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围绕提供真实信息进行的博弈。股东对经营者形成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获取真实的信息,而出于对信息搜寻成本和效益比较的考虑,小股东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放弃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客观上就为经营者(经理层)在信息源提供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其具体的信息博弈行为有: 第一,上市选择过程中绩差和绩优企业的“劣驱良”博弈。不论是在审批制下还是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仍然实行额度控制。由于公司上市不是采取市场选择机制,造成了绩差企业、绩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博弈。当监督成本较高而监督所获收益相对较小时,政府选择不监督的策略,这就给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提供了可能。当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的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所获收益时,绩差企业会选择进行业绩伪装。这样,绩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驱逐绩优企业的同时,信息源头的虚假业绩信息披露就产生了。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以筹资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业绩公布中的捏造信息和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的博弈行为。包含综合信息的新股发行价,如果定位不合理,实际上在信息源就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信息误导。 第叁,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以及投资信息公布违背承诺的博弈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信息源头利用信息占有和垄断优势进行的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信息博弈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证券交易中信息加工的博弈,这里面又包含信息欺诈博弈、“散户跟风”信息博弈、机构监管者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与违规者之间的信息博弈,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一博弈,预期行为的博弈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博弈行为等。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包括股市变动中投资者如何对股价变动作出反应而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机构投资者对股市变动作出的反应,通过传播真真假假的股价信息、行为信息、和政策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散户对上述信息做出反应,采取跟风博弈:政府对市场变动信息做出反应、调整政策,投资者对政府政策做出反应、调整交易行为的博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状态做出反应,采取监管措施,交易主体对监管举措做出反应,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抉择等。 证券市场上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与加工以及信息反馈构成信息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周而复始,成为一个循环过程:信息博弈也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反复地不断地进行。 信息运行及运行中博弈的每一次循环,都不是上一循环的简
郭青青[6]2016年在《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类别股系公司股权结构中权利内容各异的股权,经由各项股权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乃类别股立法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其早已繁盛于域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中国公司法中却存长期留白之缺憾。规章先行确立的优先股制度,具有突破单维普通股格局的开拓蕴意。至此,公司法对类别股正名之议程,终于指日可待。将来,伴随类别股的衍生适用,日趋多元的公司资本结构,将重构公司内部控制权配置格局,致各种利益冲突更为错综复杂。公司治理优化革新的同时,面临全新挑战,公司将成为结构与功能更为精巧的组织。本文以类别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了逻辑分析、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通过研析类别股本体的基础理论,构建类别股的类型化体系,设计我国类别股的立法路径,研讨各公司形态内类别股的实践运用,确立类别股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以期为架构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提供全局思路。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引言及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就类别股权利性质及结构进行分析,提供类别股类型化建构的方法,从而厘清类别股的形成基础。类别股存在双重权利属性。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及自治精神,类别股乃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在公司法视阙下,类别股为法定化权利。类别股的种类界分,不应囿于传统归类,而重在提供类别股的类型化机制。类别股子权利,可从常规与特殊,财产类与控制类两个层次予以区分。类别股可析为一组子权利的组合搭配。类别股上附着的一众子权利中,剔除与公司法上规定的标准普通股相同内容,所余特别权利即为“类别权”。类别权既可能为对传统普通股权利体系中子权利内容的变式安排,也可能为传统普通股默认配置未及的新权利。以标准普通股为参考标准,就常规子权利中的表决权及财产利益进行排列组合,可得初级逻辑归类下的九种类别股。再此基础上搭配各种特殊子权利,可进一步创造出丰富的类别股样态。第二章探究类别股立法在合同法及公司法上的制度价值,在梳理两种类别股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类别股立法的思路大纲。类别股立法的契约制度价值,在于“恰当划定类别股契约自治边界”,及“以公共产品的形态提供理性、普适的类别股示范规则”两方面。类别股立法的公司制度价值体现于两方面。其一,类别股权利内容呈现的再平衡,拓展资本等比配置表决权的传统股权平等理念。其二,从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信义义务的取舍入手,将传统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拓展至类别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将契约自治或国家强制分置于类别股创设中的本体地位,对应不同类别股立法体例。英美国家强调类别股为契约创造的产物,采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借助任意性规范,将类别股的设置宽泛授权公司自由创设。大陆法系国家着重类别股的法定权利属性,采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借助强制性规范,将类别股种类限定于立法划定的范围之内。可进一步分为“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分支。基于我国现状,宜区分公司形态,分别采纳不同的类别股立法模式:上市公司采“类别法定式”,非上市公众公司用“子权利法定式”,封闭公司取“章程自治式”。第叁章研究公众公司的法定类别股制度。我国现阶段宜将公众公司可予设置的类别股类型限定于,特定优先股为上市公司之通用选择,董事选任股及双层股权结构可为科技创新型公司所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类别股的设置,可采大陆法系法定主义体例下的“子权利法定路径”。将来,公众公司可从控制权及财产权两方面进行种类扩展。其中,控制权领域的类别拓展,又可细分为强化或阻遏内部人控制权两大方式。鉴于公司控制权乃股东争夺的焦点及公司治理的重心,控制权强化机制助力控制股东形成或巩固掌控公司治理的地位,其适用伴生着积极效益兼负面影响。故就强化控制权的类别股种类拓展,宜借鉴各法域的规范模式,设计针对“公众公司运用类别股方式实现控制权强化机制”的本土规范路径。第四章研讨封闭公司的自治类别股制度。封闭公司对类别股设置的弹性需求,将远超立法提供的有限“模板类别股”种类,呈现从类别借鉴到种类创新的趋势。封闭公司类别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尤为凸显,在汲取普通股股东与类别股股东间利益冲突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弱势类别股东可能遭受的“不公平损害”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供处理思路:一为确认股东间互负加重的信义义务,二为要求董事衡平类别股东间的利益,叁为解析类别股权内容。主要存在严格文义、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信义义务叁种解释方法。若类别股合同可视为完全合同,则只用严格文义解释方法。若其为不完全合同,就类别股权整体,可优先运用“严格文义”,并于类别股合同条款模糊、歧义之处补充“诚实信用”这两种契约解释方法。并就类别股权中与传统普通股相同的部分,补充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解析方法。采纳上述差异化的解释路径时,须遵循:董事对普通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不宜僭越特别股合同条款明定的类别权,但优位于或同等于董事对特别股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第五章聚焦类别股东的法律保护机制。类别股东利益冲突的事前治理,一为于对类别权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启动公司法上的类别表决制度。存在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兼不完全列举式叁种立法体例。现阶段,我国宜将列举式立法,分别嵌入封闭公司的任意性规范及公众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结合公司章程以框定类别表决的事项范围。二为藉由“类别股合同解释”或“类别股合同条款设计”的合同治理方式,保护类别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事后保护机制有两种,一者为表决权复活制度,二者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制度,须合理确定其适用对象、行权程序、触发事项及公平估值。叁为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的拓展。其一为董事对类别股东的信义义务。若所涉冲突已由合同范式下的类别股内容明定,除非损及公司整体利益,不宜由公司法范式下的董事信义义务擅加调整。若所涉冲突未由类别股内容明定,则董事应综合类别股权性质及类别股股东缔约能力,区分对各类别股东差异化的信义义务,平等而非均等地衡平各类别股东的权益。其二为类别股东间信义义务的扩展。控制类别股东,及特定情形下的少数类别股东,均可成为类别股东间信义义务的承担主体。第六章从整体上为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的循序建构提供建议。首先,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应秉持股权平等与利益平衡的理念。前者要求类别股权的内容构成,原则体现各种子权利优劣相搭下的总体平衡,彰显股权平等色彩。即便在子权利整体呈现内容失衡的小众例外情形,因获公司其他类别股东的许可,实质也未背离“股权平等原则”。后者要求基于优化公司治理及运行状态的“全局观”,对弱势类别股东提供允洽程度的保护。其次,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步骤,体现了合同法与公司法对类别股制度的协力构建。第一步为盘点类别股种类资源。第二步为立法就类别股资源的一次筛选,框定类别股契约自治的空间。第叁步为公司章程就类别股立法划界内类别股种类的二次选定,完成特定公司类别股的个性设置。再次,审视类别股法律规则的演进趋势,其初始配置,在设定整体偏向法定强制的基调上,考量类别股权内容中“共性与个性”及“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划分,分别对应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偏好。待类别股法律制度运作成熟,再行整体呈现从法定强制转向灵活自治的发展趋势。渐次,提炼类别股法律制度的适用推进。其一,赓续区分公司形态的思路,及财产、控制类别股的划分标准,对类别股的种类设置进行分析。除却标准普通股,待类别股构建初具雏形,公众公司的财产类类别股,宜维持现有优先股的种类范围或稍加扩张,至于控制类类别股,可试点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否决权股及董事选任股。须特为筛选类别股子权利,用于同时期封闭公司的类别股种类设置。待类别股运用进入成熟期,其丰富种类将持续扩展。其二,对我国类别股适用主体的脉络梳理。类别股连接着两端的适用主体,即发行公司与类别股东。类别股制度初构期,公众公司至少有一端适用主体范围受限,封闭公司则无此限制。总体而言,类别股适用主体呈现循序扩张的趋势。其叁,剖析类别股用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例,以明确区分情形、划分阶段的类别股组合运用,而非单项类别股,始能优化微观层面的公司股权结构,回应宏观层面的本土改革需要。
邓沛琦[7]2015年在《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混合所有”、“混合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于1993年十四届叁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等党的文件中先后被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探索中,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逐步突破所有制界线,提出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大改组和大转型的产物,它是多元化产权投资主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产业的多样化经营的一种企业发展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经营模式和经济形态,在我国20多年实践发展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截止2012年底,从全国整体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500强企业的80%。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为122.9万个,占企业登记总数的15%,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规模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3%,其税收贡献比占47%。其中,央企及其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有少数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占比达到了80%。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强大生命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经济增长处在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等“叁期迭加”的“新常态”下,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3年,十八届叁中全会重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在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国企改革发展的新战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是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相互投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基本表现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资联营等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经历了初步发展、基本形成和深化完善叁个阶段。多种所有制的共存与共同发展、国家层面的理论创新和政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与产权市场的发育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了基本条件。根据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辨证关系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践形式。而混合所有制则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经济寓于混合经济之中,是混合经济的基础。而混合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融合的结果。事实上,从世界潮流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的混合经济。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得各国投资主体之间的经济混合程度不断提高,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混合日新月异。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各国先后告别单一所有制而共同走上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道路。虽然各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特色不同,但是混合所有制以适应各国经济发展转变的需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必然趋势是“生产社会化规律”、资本社会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规律,以及第叁次科技革命的推动等共同作用下促使了世界经济走向公私混合的市场经济新时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搞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200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在经历了数百年放任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后发展到在国家干预下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市场经济体制。二战后,随着国有企业的出现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英国开始实行国有和私有动态发展,相互依存,由此出现了混合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和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都是特定历史背景和条件的产物,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特征各不相同,因而有其借鉴与启示,但不能照抄照搬。在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调整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尤其是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活力不足、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民营企业实力不强等问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再次成为本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是以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为主线,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为抓住改革的战略机遇,必须继承和总结我国以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验成果,并进一步开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视角与路径。在新的时期,面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上的问题,关于混的分类、混的模式、混的时机等问题亟需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与调研访谈相结合法、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法,并更加注重经验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形成了一套全面的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体系。本文共分七章,各章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本章内容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与意义。其次,对本研究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根据文献分析,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根据全文研究,提炼出创新点,并提出研究展望。第二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概念及其理论渊源。首先综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性质和特征,以及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进行混合所有制相关概念辨析。最后,着重论述了中西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理论与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本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为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及模式。首先,探讨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主要探讨国有化、私有化、中间道路、“大社会”等时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次,总结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分析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与特征。第四章为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历程与模式。首先,分别从宏观政策和微观实践两个层次探讨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其次,总结归纳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归纳和分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及特征。第五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思想演进及模式定性比较。综述了英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比较了两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与特征。着重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进行全方位比较,包括宏观运行情况、微观操作、股权结构、利益相关者安排等方面。第六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量化评价与比较。首先,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其次,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层面建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曲线,以进一步考察中英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耦合评价模型和柯布-道格拉斯函数的发展水平评价模型,分别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基础环境与现状进行评价。最后,运用边际分析法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第七章为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首先,归纳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的启示。而后,运用路径依赖分析,通过构建路径的锁定与突破模型,探讨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发展现状,构建出我国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升级模型与范式框架。最后,基于启示与改革的路径突破、升级与范式,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建议。
刘杰[8]2015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表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叁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陈振一[9]2006年在《类型与动因: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机理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1978年以后的四分之一世纪中,中国的法制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也是这一进程中最接近于质的飞跃的一个阶段,以至于被称之为当代中国的第叁次法律革命。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本质意义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其迄今为止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叁个阶段:1978年至1992年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发展的涌动阶段;1992年至2002年是当中代国市场经济法律发展的深化阶段;而2002年10月以来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本文借助于公丕祥先生在法制现代化这一全球视野下提出的从人治到法治的类型转换模式理论、秦前红先生在当代中国立法模式视进野下提出的从“变革性立法”到“自治性立法”的类型转换模式理论,以及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当代法治国家法律发展的视野下提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叁类型模式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动力、路径、特征和趋势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揭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未来走向。 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也是从农村开始的。从1978年开始,中国的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改变了原有的以“叁级所有,队为基础”为主要特征的农民经济秩序,创造性地发展并逐步完善了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并使之上升为一种新的制度性安排,推动了农村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一事实表明,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原动力。 在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建和企业制度的改革中,政府都起着主要推动者的作用,从而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呈现出政府主导型的变革特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政府推动对于一个自上而下发生的社会变革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会引发社会利益群体对于法律发展的进一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看到了政府自身利益对于法律发展过程所产生的双重影响,其负面的影响同样需要通过社会利益群体的努力来加以约束。在社会公共秩序的构建过程中,知识阶层所发挥的作用引人注目,这一阶层对于制度的构建更具理性的思考和借鉴,其行为也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正当性认同和公正评价。 证券市场和证券制度的发展为我们展示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当代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制度都是在政府的推动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然而与企业制度改革不同的是,在证券市场这样一个主体博奕的领域中,政府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而仅仅是市场的管理者。因此,在政府利益和证券市场主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政府依靠其行政强制力对证券市场进行的管理导致了市场主体的利益失衡,引起市场主体以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市场行为进行的抗争,并且进一步引起政府基于其利益目标不能实现被迫采取制度变革以响应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证券市场上也存在着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券商及普通投资者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之间的博奕,正是这种博奕行为推动着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演进。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发展态势,立法机关、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体成员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正在走向法治道路,在现阶段具有显着的变革性特征,并且仍然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
邱润根[10]2011年在《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使得金融全球化日益表现为证券市场国际化。允许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是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在2009年4月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后,我国实质性地开启了推进上海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基于这一背景,本文试图对证券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的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进行基于比较方式的爬梳整理,然后采取历史和经济的分析方式探究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演进的深层原因,最后通过比照我国与欧美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不同路径,就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设计进行思考。基于这个思路,本文的研究分为六章四个部分层层展开。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对本文涉及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形成的基础与欧美法律框架进行探究。首先,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是指外国公司跨境发行或上市的行为。它与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国际证券市场等概念有着使用范围的不同。即:在描述如何加快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具体法律措施时使用外国公司跨境上市这一概念,阐述一国证券市场不断吸纳外国公司或者外国投资者等国际因素的过程时使用证券市场国际化概念,从经济外在特征来描述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阶段性结果时使用国际证券市场概念。因此,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是一国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手段,其具体表现为(1)外国公司在内国发行证券,(2)外国公司在内国发行的证券在内国交易,(3)外国公司在外国发行的证券在内国交易,以及(4)内国公司在外国发行的证券返销到内国交易四种情形。然后,就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形成的基础条件进行探究,指出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形成的基础是源于市场经济的根基、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市场的竞争。最后,对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框架做了梳理研究以其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逻辑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由于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分为专门针对外国公司的制度以及统一适用于内外国公司的制度,因此在进行爬梳整理时主要考虑对专门针对外国公司的制度进行了研究,同时为了制度的完整性考虑也对围绕同一主题的部分内外国公司统一适用的制度进行了研究。这一部分主要围绕欧美法律制度框架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程序法方面、实体法方面和冲突法方面展开了全面的爬梳整理和比较研究。第二章主要围绕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程序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有关程序的规定包括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条件以及审核制度两个方面。其中,针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条件主要体现在欧美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中。这些条件包括硬件方面的经营历史和股票的公众化结构,以及软件方面的股票市值、财务报表和保荐人等,并且欧美国家对这些条件的规定呈现硬件条件的软化倾向和软件条件的硬化倾向的发展趋势。欧美针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程序设计考虑了和其内国公司上市审核程序的对接。欧盟采取的程序是基于核准条件下的豁免,即,通过母国单一通行证核准程序对外国公司(不管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的)跨境发行上市实施全面豁免。美国采取的程序是豁免条件下的登记,即,通过制定114A规则、801和802规则以及第12(g)3-2(b)规则等大大放松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登记内容,使得外国公司既可以遵守美国内国公司同样的豁免交易规则,还可以独享针对其自身的规则,从而获得了更大的跨境上市便利。由于要和内国相关审核程序对接,因此可以认为,欧美这些豁免制度的设计是由于受到了来自各自法律文化的影响而存在差异。第叁章围绕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实体方面进行了研究。证券法的实体方面规定很多,但由于大多数都是内外国公司共同适用的规则,因此本文只选取特别针对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中,主要研究了欧盟对外国公司在发行上市阶段所要求的《上市详细指令》和《新招股说明书指令》的内容,以及在上市交易阶段所要求的《发行者透明度指令》中关于定期披露和持续披露制度的内容;研究了美国对外国公司在美跨境上市所要求的在发行上市阶段所要提交F-1、F-2以及F-3表格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在上市交易阶段所要求提交的20-F表格的年度报告、10-Q表格的季度报告和6-K表格的临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在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中,主要研究了欧美的会计审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重点比较了GAAP和IFRS中的IAS的不同。研究发现,欧美国家的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规则呈现差异化条件下的趋同。第四章围绕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研究。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和经济学视角下的主权理论,使得各国纷纷在实践中通过主张属人主义、效果主义和行为主义来行使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正是域外管辖权的出现使得各国证券法之间基于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而发生法律冲突。这些冲突体现为上市公司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本身之间、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等各种法律关系中。由于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股权权属关系、交易合同关系以及侵权关系叁大类,因此,欧美国家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的单边解决办法是制定有关股权权属关系、交易合同关系以及证券侵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不过,由于欧美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中的连接点是基于法律传统而保留各自特色,因此欧美国家的冲突规则存在着差异。尽管欧美国家通过国际协调制定了《证券间接持有法律适用公约》来解决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冲突,但公约的未生效使得目前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还只能依靠单边立法方式解决。第叁部分为第五章,主要对上述叁个方面所比较的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通过历史视角和经济视角的分析,在整体宏观层面上探究了其法律制度在演进过程中所形成异同的深层原因,以其为我国进行法律移植本土化提供参照。从历史的视角分析,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在演进后的相同点表现为发行条件和冲突规则相同,而其原因是由于欧美法律制度具有相同的市场基础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竞争要求所致;其不同点表现为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的内容、会计制度以及冲突规则的连接点,其原因是由于各种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抑或是保留和国内相关法律的对接所致。从经济的视角分析,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演进一直受到国际金融中心竞争的推动;同时,法律制度演进过程中既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又受制于国家经济发展阻碍,形成法律制度演进与国家经济发展互动,因此,法律制度演进的起点总是和金融创新、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欧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演进的深层原因,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借鉴应该考虑进行选择或变造。第四部分为第六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是欧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逻辑延伸。这一章首先研究了构建我国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必要性。我国的经济发展规模、上海的金融基础以及我国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实践,为我国实质性地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立法奠定了基础,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以及我国证券市场需要完善的要求凸显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立法的必要性。其次研究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立法的具体方式。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路径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市场自然演进,而是政府主导下的推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立法不能完全直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而应考虑我国的实际,采取分阶段的推进方式。即,近期考虑就在主板市场内建立的针对外国公司的国际板进行立法来对外开放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践探索,远期目标是通过在主板市场引导内外公司竞争性地获取上市资源以逐步融合市场实践后,探索和证券法、叁资法、税法以及外汇管理法进行对接性的全面立法修改,最终将国际板法律制度演变为我国的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最后研究了具体立法内容设计。由于欧美国家的国际证券法律制度演进主要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基于国际竞争的压力而为,而我国的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的目标主要不是参与竞争而是培育国际性证券市场,因此我国在推进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建设时不应采取欧美国家的竞相放松的做法,而应适时采取相对严厉的做法。但由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在任何国家都具有相同性,因此可以考虑选择性或变造性地借鉴欧美相关法律制度从外国公司定义、程序法律制度设计、实体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冲突法立法选择来构建我国的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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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D]. 徐云松.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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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D]. 郭青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7].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D]. 邓沛琦. 武汉大学. 2015
[8]. 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9]. 类型与动因: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机理分析[D]. 陈振一.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10]. 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研究[D]. 邱润根.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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