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营业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铁路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营业税问题的研究

孙正才SunZhengcai(中铁十四局集团五公司,兖州272100)

(TheFifthProjectCo.,Ltd.ofChinaRailwayBureau14Group,Yanzhou272100,China)

摘要: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检查也越来越频繁,稽征、处罚越来越严。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政策,筹划好纳税方案,控制税务风险,已成为我们铁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铁路施工项目管理中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涉税问题做一探讨。

Abstract:Withthefiscalandtaxationreformdeepening,taxinspectionsbecomemoreandmorefrequent,andtaxcollection,penaltiesaremorestrict.Howtomakefulluseofnationaltaxpolicytoplangoodtaxprogramstocontroltaxriskhasbecomeanimportanttopicofrailwayconstructionbusinesses.Inthispaper,subcontractorsandbusinesstaxoflaborandemploymentaboutrailwayconstructionprojectarediscussed.

关键词:劳务分包;劳务用工;税务规划

Keywords:subcontractors;laborandemployment;tax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0-0120-01

1关于铁路项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

1.1关于劳务公司的几种形式①以劳务派遣和职业介绍为主的劳务公司。这类公司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派遣工人工资和服务费。②具有一定劳务资质,能够独立完成某项施工任务,只提供资质范围内的劳务,不负责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的劳务公司。这类公司其收入既可是派遣工人工资+服务费,也可按照其施工的工程量与发包方统一结算劳务价款。③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这类公司收入既可是劳务收入,也可是工程价款收入。

1.2铁路项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模式①施工企业铁路项目运作模式。铁路施工企业集团通过竞标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后设立一个指挥部等形式的组织机构,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同时将工程分给自己的子(分)公司。子(分)公司成立项目部或经理部,负责所管管段的施工任务。为完成任务,项目经理部还会将劳务分包给若干施工队。②施工队管理模式。施工队伍一般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架子队形式,由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管理和监控人员,以内、外劳务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而组建的作业队伍。二是劳务分包形式,企业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四证一书齐全,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三是工程分包形式,企业将承揽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同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四是内部自有建制队伍承包形式,企业同自己的建制队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进行内部施工管理,工、料、机费用全部纳入企业自己财务帐核算。

2关于对劳务用工的有关主要税法政策

①国务院第540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三款及第六条。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③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④国税函[2006]第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3关于铁路项目涉及营业税的困惑

第一个困惑,长期以来,铁路施工企业为了弥补铁路项目劳动力不足,利用各种形式雇佣企业外部劳务。在工资发放上,有时企业做工资表直接发放工资,有时将劳务费付给劳务公司,同时还要支付部分管理费或小型材料费,怎样核算,要不要发票,怎样取得发票,发票该以什么数据开票。第二个困惑,是工程分包,已对分包方以工程量计价,在我方已按总承包额交纳了税款的情况下,分包方一般不愿提供发票,理由是提供发票要重复缴税,需要增加费用。如不提供发票,税务检查要求我方做纳税调整。第三个困惑,以工程量计纯劳务费和以发放工资形式支付劳务费应做什么样的区别,纳税怎样处理,发票是否提供。

4关于劳务用工税务处理的几点思考

4.1劳务派遣形式下的税务规划即架子队模式下的劳务用工,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划形式:规划形式一,从劳务公司派遣或零星聘用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或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用工单位发放派遣工人工资,用工单位每月按约定向劳务公司付服务费,派遣工人工资在用工单位财务账上反映,不在劳务公司账面体现。劳务派遣公司给用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是服务费,劳务公司按服务费的5%交纳营业税。规划形式二,派遣工人的工资和服务费(或管理费)由双方共同约定,明确具体金额,由用工单位把工资和服务费一起支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包括工资+服务费,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劳务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实行差额交税,即: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交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种形式在合同中一定要分清工资和管理费,不然就体现不出劳务公司的派遣性。

4.2工程分包或转包形式下的税务规划①总承包方在开具主合同发票并缴纳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合同的原件,分包方的税务登记证或者外出经营活动证明。②分包方在注册地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然后到施工所在地办理临时登记,根据总分包合同和发包企业的代扣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这样,既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又可不再重复纳税。③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分包方不需要另外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是要缴纳分包合同的印花税等。发票的记帐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发票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收入应按自营业务申报纳税。

4.3纯劳务分包形式下的税务规划按照国税函[2006]第493号文件规定,总承包方将部分纯劳务分包给相关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总承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这里,我们可以理解:第一,施工企业可以以建筑业税率缴税,即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而非5%;第二,以工程量结算价款,可以视同工程分包方式运作。因此,其纳税规划可以参考工程分包形式依次操作,不再重复纳税。劳务公司机械设备取得的使用费,亦可参照此规定以工程量结算价款,发包方需要做对应配合,以减少双方税务和成本负担。对于劳务用工、劳务分包还要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均有明确规定,需要单位或个人以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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