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质押背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票据,票据法,要件,质权,担保法,不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
质押背书论文文献综述
周文婷[1](2018)在《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的票据作为市场交易中常见的信用工具与支付工具,再与质押相结合,更加强了其担保与资金融通的能力,因此在商事实务中渐受青睐。但基于票据质押兼具票据和质押的特点,加之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以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票据质押设立的规定之间冲突不断。这不仅对发挥票据质押制度的作用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设置了障碍。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条文,提出存在的矛盾、整理相关典型案例,结合学界各理论学说,厘清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姜煜洌,郭站红[2](2015)在《论质押背书和交付在票据质权设定中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刘娟[3](2014)在《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之一,仅有票据质押背书而无书面的担保合同及交付票据,并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质押背书不直接产生票据质权。票据质押背书本质上并非票据行为,故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因此不具有切断票据对人抗辩之效力。(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4年22期)
张超[4](2014)在《票据质押背书“质押”性质之辨析: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包括"单纯交付"和"背书"两种,联系票据法的基本理论、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前者只发生物权法的效力,质权人不能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实现质权,只能寻求民法上的保护方法,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既不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因为不可能发生第叁人善意取得的情况;后者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实现质权的条件成就时,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对抗要件。(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0期)
[5](2013)在《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否影响质权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尚平(农行青岛市北二支行) : 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方式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在办理质押手续时,仅仅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权利质押清单,并向银行交付该票据,但在票据上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3-04-19)
高伟,高照[6](2012)在《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6期)
吕菲菲[7](2012)在《质权人在质押背书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作为现代社会商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流通性强,安全性高,票据质押近几年来也炙手可热。但是因票据质押产生的纠纷也时常发生。在票据质押背书中,质权人是被背书人,是权利的承受者,所以票据的任何瑕疵都会影响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本文基于保护质权人质权实现的立场,从票据质押背书切入,探讨一下质权人在票据质押背书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追溯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最后尝试找出适宜质权人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李景义[8](2011)在《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兼论设质背书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权利是设定质权的标的之一,票据质押是证券设质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与效力,尤其对设质背书的性质和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以票据质押、设质背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不同法律规定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并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案,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新的立法。(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1年03期)
曾大鹏[9](2010)在《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叁折,无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皆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熊丙万[10](2009)在《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9年04期)
质押背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押背书论文参考文献
[1].周文婷.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押设立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8
[2].姜煜洌,郭站红.论质押背书和交付在票据质权设定中的意义[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
[3].刘娟.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J].商场现代化.2014
[4].张超.票据质押背书“质押”性质之辨析: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J].中财法律评论.2014
[5]..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否影响质权效力[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3
[6].高伟,高照.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2
[7].吕菲菲.质权人在质押背书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8].李景义.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兼论设质背书的性质[J].学习与探索.2011
[9].曾大鹏.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
[10].熊丙万.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J].当代法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