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论文_范辰

导读:本文包含了意思表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真意,错误,民法,总则,误解,虚假,主义。

意思表示论文文献综述

范辰[1](2019)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认定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必须具备上述叁个基本条件,缺少一个条件,民事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1-28)

张芸[2](2019)在《变与不变:论网络信息时代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信息时代,通讯方式不断升级,《民法总则》对这一社会发展现实情况予以了回应,第137条第2款第2句以"进入相关系统"作为无约定时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生效判断准则。但该规定对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问题不能完全适用,略显粗糙。对该规定进行解释时应回到意思表示生效的传统理论:第一,以是否有信息载体使意思表示有体化为标准区分"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无载体及有载体的意思表示分别对应"对话方式"以及"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考虑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对"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理论进行微调;第叁,兼顾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到达"成立的事实要素以及规范性要素,排除"通常情况"下不应被视为到达的情形。(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马春晖,刘奔[3](2019)在《股东盖章的一人公司决议应考量真实意思表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宿迁包装公司为深圳包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包装公司共有欧某、唐某、A集团公司等在内7名股东,其中,A集团公司为大股东。深圳包装公司股东之间曾争抢公司公章,A集团公司与欧某之间亦存在股权纠纷诉讼。2016年1月,深圳包装公司形成关于免除欧某董事长职务(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9-04)

刘文娟[4](2019)在《论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以意思表示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公平原则,现行法赋予了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委托作品的权利,但却对特定目的范围的判断标准语焉不详,导致使用范围难以确定。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之判断应贯彻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从而进一步确定具体的种类范围、期限范围和行使范围。(本文来源于《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周宇[5](2019)在《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界与理论界均认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之规范功能与德国的"错误"制度相似。《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制度的粗糙立法导致"重大误解"条款过于简陋与抽象,无法实现德国法"错误"制度之规范功能,即便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也没能弥补该缺憾。宜将目前立法中的"重大误解"改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说因其过于重视表意人之真意,具有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等诸多弊端,故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价值应选择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主的表示说。应以交易安全保护为线索以及具体化意思表示错误类型来构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融[6](2019)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一般是指婚姻缔结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在婚姻缔结行为中,意思表示真实才可能使婚姻产生效力。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就此意义而言,意思表示瑕疵的存在无疑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规定仅限于胁迫婚姻。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相比,以此不仅在范围上显得狭隘,而且也不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这无助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全实现。在此情境下,有重新设置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必要。由于婚姻有其特殊性,故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设置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此必须分四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界定”,也即必须要首先明确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要义。具言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是婚姻缔结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在其中包含了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就此意义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可分为错误婚姻、虚假婚姻、欺诈婚姻以及胁迫婚姻等四大类型。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外部表现来看,其具有主体特定性、内容固定性以及后果连带性等特征,这决定了虽然婚姻缔结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但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将可能与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相异。而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内部构造来看,意思表示瑕疵的存在无疑表明,婚姻效力将就此受到影响。第二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基础”,也即发现意思表示瑕疵影响婚姻效力的根本原因及具体表现。具言之,意思表示瑕疵之所以会对婚姻效力产生影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仅仅是表层原因,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层的原因。对此,只有从最基本的婚姻效力来源出发,才有可能发现此种深层原因。在法学理论中,存在逻辑效力理论、自然效力理论、社会事实理论以及国家意志理论等不同的效力来源理论。通过分析发现,婚姻效力来源实质上可以通过国家意志理论来加以解释。在此之下,婚姻效力实质上源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意思表示瑕疵之所以会对婚姻效力产生影响,主要是因为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确定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了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由于各国(地区)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不同,因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在各国(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具体包括了单一的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形态,二元的有效、无效并存或有效、可撤销并存形态,多元的有效、无效及可撤销并存形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中采二元的有效、可撤销并存形态更为适合。第叁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定”,也即确定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具言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在各地呈现出的不同形态,虽然是受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但是从侧面上也反映出各地不同的立法理念。在其中包括了家族本位、个人本位以及个人兼及社会本位的理念。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人兼及社会本位理念更宜用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制度的设置中。在此之下,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判定宜采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的标准。这意味着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判定中,维护个人利益应置于首位。在此之下,“人的性质认识错误”情形下的错误婚姻和虚假婚姻应被视为有效婚姻,而“人的身份认识错误”情形下的错误婚姻、欺诈婚姻和胁迫婚姻应被视为可撤销婚姻。第四部分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范围”,也即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判定以后,确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所涉范围。这其中包括了时间范围、身份关系范围、财产关系范围以及法律体系范围。在我国,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考量,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往往产生于婚姻登记之时。但是,对于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而言,此种效力因撤销权的存在而非处于稳定状态。当撤销权被行使时,婚姻的效力将会丧失,但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应被视为有效婚姻。换言之,撤销以前的婚姻仍会产生婚姻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效力。为避免此种不稳定状态长期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过此时间,撤销权将不复存在,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将具有完全效力。在此之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之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生效之时丧失。此外,在婚姻法律体系中,当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条款与其他效力条款产生适用冲突时,应依照无效条款优于可撤销条款、可撤销条款优于有效条款的顺序适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个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7-01)

凌建云[7](2019)在《虚假意思表示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在大陆法系中意思表示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在意思表示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表达自己内心的意思,从而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出特定的法律关系。在意思表示中,虚假意思表示是瑕疵的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事人内在的效果意思与外在的行为表示不一致会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虚假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其历史发展悠久而且较为成熟,对于指导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具有很好的效果。本文笔者通过对虚假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有效性进行了简要介绍,将其与游戏表示、间接代理、真意保留、信托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了简单的对比,并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加入了笔者的个人意见。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了虚假意思表示的历史根源和发展历史,指出虚假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章笔者对虚假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首先介绍了虚假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要分析了虚假意思表示在表意上的瑕疵,从而引入了其与间接代理,游戏表示,信任和真意保留等相关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异同。第二章笔者对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进行论述,并介绍德国,法国等相关国家和我过台湾地区对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讨论虚假意思表示对法律效力的影响。从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这方面来说,其在当事人之间是不会发生效力的,而且是不能对抗善意第叁人的。还有虚假意思表示背后还有一个关于隐藏的行为并对其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介绍。第叁章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还有“恶意串通”行为,通过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立足我国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分析。第四章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理论和其他国家对虚假意思的法律规定分析现有体系。提出以虚假意思表示这一制度代替恶意串通制度,推动民事立法与国际民法接轨,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更好的服务于现实司法生活中。(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6-30)

林玉[8](2019)在《虚假意思表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意思表示概念起源于德国民法,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中的意思与表示有意的不一致一类,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民法产生深刻影响。然而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在界定虚假意思表示的内涵时,通常与通谋的虚假表示有所混淆,虚假意思表示的内涵不应仅限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而是同时涵盖了单方虚假意思表示。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我国多数学者所着立法建议稿均有对单、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做出明确的立法建议,而单方虚假意思表示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并无涉及,与多数学者的立法建议相左,出于保持意思表示瑕疵体系完整性的考虑,确有必要对单方虚假意思表示制度加以明确规范。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该无效应是绝对无效,任何人不得主张其有效。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仅适用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但应当排除采用绝对的表示主义的法律行为,也不适用于具备特殊性的身份行为。关于其对第叁人的效力,出于与我国物权变动、债权让与模式相适应的考虑,不宜在民法总则中做出不得对抗第叁人的概括式规定,而应由分则各编依据具体情形对第叁人的信赖利益施以保护。(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姜艺颖[9](2019)在《论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定之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有民法典的国家(地区)将法律行为规定于民法总则部分之中,意思表示在民法总则部分中的立法必将影响到整个民法总则的立法,进而影响民法典的立法。我国《民法总则》中将意思表示专门设为一节规定于“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即这种编排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注重法条编排上的逻辑关系,体现了我国现有的立法技术与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立法在体系上和内容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通过阐述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学说,明确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关系的学说大致分为“要素说”与“工具说”两种。“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德国民法采用“要素说”为通说,对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德国民法认为,实际的法律适用方面两者之间几乎不作区别,混同使用。“工具说”认为意思表示是实现法律行为的工具。在“要素说”与“工具说”的区别上,普遍被认为仅是研究角度上存在区别,其他方面都是一样的。直到德国法学家莱嫩将上述“工具说”进一步提炼,提出了“双层六阶段理论”,“要素说”与“工具说”之间的区别变得明确起来。莱嫩的“双层六阶段理论”在“工具说”的基础上,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主张两者各置一层,各自形成一个小体系,每个小体系内又分为叁个阶段,即意思表示层内有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效果,法律行为层内有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效果,顺序上意思表示层先于法律行为层,只有当意思表示进入效果这一阶段时,法律行为才能进入成立阶段。“双层六阶段理论”充分展现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提升《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立法上的逻辑性,有助于解决《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立法体系上逻辑性的缺陷。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定的立法现状,结合莱嫩的“双层六阶段理论”,明确了我国虽然在“法律行为”一章中,专设“意思表示”一节,体现了意思表示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有关意思表示规则的条款并未完全收录于“意思表示”一节内,不利于意思表示体系结构上的合理性,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立法在体系上仍需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等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发现我国《民法总则》意思表示立法在内容上也有缺陷,主要表现为叁种:一是通过比较其他潘德克吞体系国家的立法,分析真意保留的历史发展,明确了真意保留为《民法总则》中必不可少的规定,若缺少真意保留的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就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而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部分未规定真意保留,这影响了我国《民法总则》内容的完整性;而是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对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现状,明确了我国《民法总则》中虽然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但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的善意第叁人的保护问题,通过分析通谋虚伪表示中保护善意第叁人的意义,明确了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中善意第叁人的重要性;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立法现状和分析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历史发展,明确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制度在体系和内容上都存在缺陷。体系上仍沿用错误“一元模式”,即不区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以“损失较大”为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概率较高。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才能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对法条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为了解决上述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在体系结构编排上逻辑性不足的问题,本文建议以莱嫩的“双层六阶段理论”为理论依据,将意思表示规则条款与法律行为规则条款加以严格区分,将有关意思表示规则的条款集中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意思表示”一节中,即将规定在第六章第叁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通谋虚伪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条款规定在第二节“意思表示”一节中。为了保证“意思表示”一节的结构完整性,在此节内还需补充规定真意保留,因为在传统的潘德克吞体系中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意思表示错误(我国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在解决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则立法的内容缺陷方面,本文建议:补充规定真意保留;补充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善意第叁人的保护问题,即在通谋虚伪表示中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完善重大误解的内容,建议采用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模式”进行立法完善,这有助于交易安全,为法官提供较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23)

巴晶焱,石艳明[10](2019)在《股权转让人意思表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首先应当从其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方面进行考量,在转让人不具备转让股权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时,仅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了转让人身份证原件,不能推定转让人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股权变动的影响应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在第叁人善意取得被转让的股权后,被冒名转让股(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4期)

意思表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络信息时代,通讯方式不断升级,《民法总则》对这一社会发展现实情况予以了回应,第137条第2款第2句以"进入相关系统"作为无约定时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生效判断准则。但该规定对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问题不能完全适用,略显粗糙。对该规定进行解释时应回到意思表示生效的传统理论:第一,以是否有信息载体使意思表示有体化为标准区分"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无载体及有载体的意思表示分别对应"对话方式"以及"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考虑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对"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理论进行微调;第叁,兼顾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到达"成立的事实要素以及规范性要素,排除"通常情况"下不应被视为到达的情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意思表示论文参考文献

[1].范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N].中国商报.2019

[2].张芸.变与不变:论网络信息时代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马春晖,刘奔.股东盖章的一人公司决议应考量真实意思表示[N].江苏经济报.2019

[4].刘文娟.论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以意思表示解释为中心[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周宇.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6].张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7].凌建云.虚假意思表示的研究[D].新疆大学.2019

[8].林玉.虚假意思表示研究[D].烟台大学.2019

[9].姜艺颖.论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规定之再探讨[D].延边大学.2019

[10].巴晶焱,石艳明.股权转让人意思表示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9

论文知识图

抢班送出去的意思表示.当然.也很可...一根据民法学者李显冬教授有关意思表意思表示解释逻辑结构图预见可能...本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分析图一4能够较为合理地解释私下交易的可能性1 浅论意思表示的效力——由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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