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辉林[1]2004年在《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的学理分析》文中指出提单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相比,其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使得它的有效性与效力问题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诚然是本篇论文将深入分析的核心部分,但本文的内容不仅仅在于就该特殊性进行狭隘的论述,而是由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延伸到一般仲裁条款甚至整个仲裁法学的一些基础的理论问题,其中也包括借用仲裁基本法理来探讨提单仲裁条款的各个细节问题。所以,在本文中可以发现有些地方在谈论一般的仲裁条款或仲裁法问题,但这不代表偏离主题。本文的论证思路就是以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这个小切口来探讨中国的仲裁立法的诸多问题,譬如仲裁规则非国内化、临时仲裁、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等一些焦点问题。 国外对提单仲裁条款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案例基础上的,特别是在英美国家对该问题早已有成熟的理论研究,但在中国内地,学术界还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过较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国内的仲裁法学界对提单仲裁条款没有太多关注,海商实务界对此也没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并不侧重讨论怎样解决实务问题,而是着重于用仲裁法理来阐述每个细节问题。 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各章提要如下: 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基本框架以及界定相关概念。 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即它的有效要件,第二节涉及提单仲裁条款的自治性。第一节中分别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四个要件作出具体分析,其中涉及到提单仲裁条款的书面形式是否应宽泛解释,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减轻承运人责任两个重点问题做了较大篇幅的论述。 第二章论述的问题是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确认。在第一节有关确认机构的问题上,探讨了我国特有的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两者在确认仲裁条款有效性时的关系,第二节是关于仲裁条款有效性准据法的问题。其中虽然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准据法与一般仲裁协议准据法有相似之处,但有自己的具体适用规则,故不能视为与之重迭。另外,第叁节列举了我国一些涉及有瑕疵的仲裁条款的司法解释、判例及补正完善途径,对提单仲裁条款具有参考作用。 第叁章论述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其中,对当事人的效力涉及到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对货运代理人的效力以及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叁个具体方面。对仲裁机构(仲裁武汉大学2004届国际私法硕士学位论文提单仲裁条献有效性及效力问题的学理分析庭)的效力涉及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协调以及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对法院的效力重点探讨提单仲裁条款和海事请求保全两者效力的协调问题。 第四章涉及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形式,即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形。对租约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提单,怎样有效并入提单作了介绍和分析。 第五章内容则由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延伸到中国仲裁立法相关问题的改进,分别论述了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内容、形式的规定的缺陷及修正,以及临时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等立法盲点。最后对中国海商实务界的提单仲裁条款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燕[2]2007年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提单上的条款内容及其效力直接关系到提单各关系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区域,提单仲裁条款常常引起争议。提单仲裁条款包括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简称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和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简称提单并入仲裁条款)。提单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相比,其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使得它的有效性与效力问题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诚然是本篇论文奖深入分析的核心部分,但本文的内容不限于就该特殊性进行论述,而是在文章的最后由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延伸到一般仲裁条款甚至整个仲裁法学的一些基础的理论问题,其中也包括借用仲裁基本法理来探讨提单仲裁条款的细节问题。所以,在本文中可以发现有些地方在谈论一般的仲裁条款或仲裁法问题,但这并不代表偏离主题。本文的论证思路就是以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这个小切口最终来探讨中国的仲裁立法的诸多问题,譬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临时仲裁、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从而希望能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和提单仲裁条款的完善起到有益作用。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各章提要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即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基本框架。文章的第一章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概述,主要介绍了仲裁协议的概念、种类、内容、法律特征。本章是下文介绍提单仲裁条款问题的铺垫。文章的第二章分为四节,讲述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之一。第一节概述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阐述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关于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从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书面形式”含义的拓展,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叁方面展开详细论述。关于提单中仲裁条款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从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真实一致,商事仲裁协议的标的具有可仲裁性、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第叁节是关于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确认,涉及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和对提单中仲裁条款确认的准据法及法律适用。第四节论述了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表现形式,包括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对法院的效力。文章的第叁章分为四节,讲述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第一节介绍了提单并入条款的性质,其中着重阐述了提单并入条款的形式,说明了仲裁条款该如何有效的并入航次租约提单。第二节论述了提单并入条款的书面形式;第叁节涉及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包含适用于主合同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关系和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原则两方面内容。第四节是关于提单并入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约束力。文章的第四章则由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延伸到中国仲裁立法相关问题的改进,分别论述了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内容、形式的缺陷及修正,以及临时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等立法盲点。最后对中国海商实务界的提单仲裁条款提出了完善建议。
徐毓媛[3]2010年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之一,其在国际贸易合同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提单仲裁条款在海商法律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中的一个重要环节。①提单仲裁条款一般印制在提单背面,用以在提单纠纷产生后,承运人和货方按照提单仲裁条款提起仲裁。提单仲裁作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区域,常常引起争议,各国及众多学者对待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众说纷坛,近年来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文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作者的写作目的、、该选题的现实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立法情况、中国理论界的观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提单仲裁条款的概念、特点、分类与形成背景,为下文进一步介绍提单仲裁条款作铺垫。同时进一步论证了提单中订立仲裁条款的现实需求及理论意义,明确阐明了提单仲裁条款所具有的优越性。第叁章着重对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确认问题进行了论述。分别从提单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展开,明确了提单仲裁条款符合有效成立的四个要件。即提单仲裁条款符合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双方具有订立提单仲裁条款的合意以及提单仲裁条款内容合法。第四章是本文的升华部分。并入仲裁条款是提单仲裁条款中较为复杂的一种形式,它不仅牵涉到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并入,还涉及到并入后该仲裁条款是否可以使用的问题。提单并入仲裁条款问题由于涉及海商法、仲裁法以及国际私法等法律,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由于我国海商法对于该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相关立法不完善,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章将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英美法以及国际公约等相关法律制度,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几种特殊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笔者依次从伪造提单、倒签提单及预借提单、无单放货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意见。文章的第六部分由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延伸到中国仲裁立法、海商法及法律适用问题等相关问题的改进。分别论述了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内容、形式的缺陷及修正,以及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庭管辖权等立法盲点;《海商法》应明确规定并入条款的措词,有效地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及第78条的解释意见等方面,系统地对我国海商实务界的提单仲裁条款提出完善建议。
刘晓红[4]2004年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以及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自上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主要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究和解决。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谓是最基本的问题,因为无论是仲裁程序的开始还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均以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因而仲裁协议被称为仲裁的基石和灵魂。本文以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选题,凭借大量的国内外研究资料及已有成果,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所涉及的诸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探讨。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探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一些传统论题,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为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解决方法。鉴于目前国内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进行专门系统理论研究的书籍和资料尚不多见,希望藉此研究能够对我国仲裁理论的完善和仲裁实践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章,计22万余字。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这是研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其他问题的基础。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内容、法律特征、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等诸方面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本质。为使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建议宜采用广义的观点对“国际”及“商事”进行界定。本文中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泛指的概念,主要包括:外国商事仲裁以及我国内国商事仲裁中的涉外商事仲裁和港澳
朱彦桦[5]2013年在《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文中认为海运提单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自它产生以来,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没有间断过,仲裁作为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争议解决方式,也越来越受到货物运输当事人的重视。提单背面通常有一个仲裁条款,但是提单背面的仲裁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特殊性质,与一般仲裁条款相比有其特殊性,导致其的效力问题具有复杂性。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从实务的角度和对我国海商法以及仲裁法完善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以期完善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本文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在简要介绍了提单以及提单仲裁条款在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以及提单仲裁条款出现效力争议的原因的基础上,论证了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亟待解决的必要性。第一章主要阐明了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一般问题。主要包括论述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效力要件和效力认定。其中,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是本章的论述重点。第二章探讨了几种特殊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效力。包括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无单放货和伪造提单,通过对理论中关于这几种特殊情况的定性问题以及实践做法的研究,对这几种特殊情况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常见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叁章论述了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介绍提单并入仲裁第四章条款的概念,分析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的立法和实践,我国的认定标准。其中,我国的相关认定标准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复函中总结得出。第五章以国际上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立法完善建议为主要内容。本章通过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进行反思,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引出我国在海运货物运输中出现的问题海事仲裁制度的缺陷,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海运货物运输的发展,保护我国航运人的利益,这也是本文最大的意义和宗旨所在。
赵保亮[6]2008年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研究》文中提出海事仲裁不但具备一般仲裁所有的保密性、协商性和一局终裁等优点外,还适应了海事争议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因此一经出现就受到航运界的欢迎,成为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除诉讼之外的另外一种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海事仲裁起步于五十年代初,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海事仲裁业已初具规模,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海事仲裁还显得非常稚嫩。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立法、司法和航运实务界对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上的不一致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海事仲裁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动机。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探讨了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和提单仲裁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之后总结了相关国际公约/文件和英、美等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再次,重点探讨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各章提要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笔者的写作思路.。第一章为提单仲裁条款概述.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和第二节简要介绍了什么是班轮提单仲裁条款和租船提单仲裁条款。第叁节探讨了提单仲裁条款的影响。第四节阐述了提单仲裁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第二章为国际公约/文件和英、美等国家在该问题上的法律规定或司法态度.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是相关国际公约/文件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态度;第二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的观点。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阐述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笔者阐述了否定说立论的叁个理由,之后对其进行了评悉;第二节笔者阐述了肯定说立论的两个理由,并对其在租约提单仲裁条款上的不合理做法进行了分析和批驳。第叁节笔者在对肯定说和否定说批判的继承基础上,笔者确立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笔者进行了小结。第四章论述的是,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和完善。总共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的是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我国《仲裁法》、《海商法》的不足之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第二节是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的修改性或完善性建议。结语。
张波[7]2007年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租约提单是根据租约签发的提单,通常载明一条并入条款,援引租船合同的条款,以期将租约的内容适用于提单。通过并入条款,租约提单成为联系提单与租约的纽带,将性质不同的租约与提单合并在一起,并将租约提单当事人与租约当事人联系起来,且往往意图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仲裁条款本身以意思自治为基石,且具有独立性。租约提单的并入条款本身属于格式条款,它能否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如能并入,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是否能够构成租约提单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并对相应的租约提单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有关仲裁的1958年《纽约公约》、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调整提单法律关系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亦各有差异,由此产生诸多争议。本文拟依照合同法、仲裁法、海商法等基本原理,比较相关的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结合租约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特点,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自治性为基础,通过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原理,研究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能否成立仲裁协议的一般要件及其生效要件,进而分析其对不同提单当事人的有效性等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提出自己的见解或建议,以期对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仲裁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李群[8]2004年在《论提单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文中提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充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不仅证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且证明合同关系的内容。这种内容除提单的正面记载之外,更重要的是提单的背面条款。但是,关于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争议多发的问题,其中,又以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等不是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效力问题最为典型。涉及到的问题有:提单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即主合同无效或失效,甚至根本不存在时,提单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的有效要件;提单条款一般是由承运人事先印制,未经过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且在指示提单或空白提单情况下,由于提单发生转让,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不特定,提单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对第叁人,即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是否有效;当提单转移至第叁者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时,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是否也存在一种合意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条款的效力认定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和一致的做法。本文在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诉讼法、仲裁法、国际私法和海商法的基本理论,对提单中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的上述效力问题做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为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于旭波[9]2007年在《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单是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单证之一,提单仲裁条款是提单背面的一条重要条款。提单仲裁条款与一般仲裁条款相比,其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使得它的效力问题具有特殊性。提单仲裁条款从产生之日起其效力问题即充满争议,至今应如何认定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仍然是当今国际海事司法界面临的普遍问题。然而国内仲裁法学界对提单仲裁条款并没有太多关注,海商实务界对此也并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在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私法、海商法、仲裁法和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并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以提单仲裁条款的概念、种类和特点为铺垫,在简要介绍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而引出本文的观点。提单仲裁条款通常是提单制定人预先印制于提单背面,规定发生有关提单的任何争议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标准条款。提单仲裁条款通常可分为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和租船合同下提单的仲裁条款两种形式,格式条款性、附属性和独立性以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性是它们的共同特点。第一章阐述了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要件。本章对提单仲裁条款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作出具体分析。形式要件方面在分析国际公约对一般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提单仲裁条款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提单仲裁条款的内容合法性等方面。其中对涉及到提单仲裁条款的书面形式和内容合法性等重点问题作了较大篇幅的论述。第二章分析了确定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准据法。各国对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规定差异较大,因此确定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准据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准据法与一般仲裁协议准据法有相似之处,却也有自己独特的具体适用规则,故不能与其一概而论。本章主要对提单仲裁条款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提单仲裁条款的形式有效性的准据法、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和可仲裁性问题的准据法分别进行论述。第叁章论述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基本方面。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仲裁协议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对提单相关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效力等问题。其中,对提单相关当事人的效力具体包括对承运人、托运人和第叁人——提单持有人的效力,这是本章论述的重点。第四章探讨了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特殊情形。根据提单及其仲裁条款自身的特性,分别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认定、海运合同主体变更时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提单欺诈及无单放货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等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作了介绍和分析。第五章以国际上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议为主要内容。关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可以总结为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开放主义”、限制提单中的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有条件的承认对提单持有人的约束力等叁种情形。本章通过对国际条约、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现状,由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延伸涉及我国仲裁立法相关问题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意义和目的所在。
孙磊[10]2008年在《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文中提出提单并入仲裁条款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是涉外纠纷,由于涉及海商法仲裁法以及国际私法规则等法律规则,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我国海商法对于该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相关立法不完善,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英美法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的主体部分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大量案例全面论述了英国法关于并入条款的审查;并入仲裁条款的特别规定;国际公约和英国成文法对于仲裁并入条款关系;以及判断仲裁并入条款的准据法。英国法体系成熟完善,许多着名案例如Anne field等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资料。论述了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的规定,虽然英美同属一个法系,但是在各自发展过程中各有特色,特别是美国法中对于仲裁并入条款条件的规定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美国法对于仲裁并入提单问题的发展过程,体现了法律发展的共同特性,值得我国借鉴。简要分析了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关规定,这些立法实践中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限制,以及对仲裁地的强制规定,为完善我国立法,保护国内收货人的利益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思路。最后,分析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学术界激烈讨论的并入条款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法律条款的分析以及学理的分析提出并入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了判断仲裁并入条款的准据法;针对我国的司法和实践明确我国判断并入仲裁条款的具有可操作性标准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当事人保护自己利益的几种可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提单仲裁条款有效性及效力问题的学理分析[D]. 邬辉林. 武汉大学. 2004
[2].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若干问题研究[D]. 张燕. 山东大学. 2007
[3].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研究[D]. 徐毓媛. 天津财经大学. 2010
[4].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研究[D]. 刘晓红.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D]. 朱彦桦. 广西大学. 2013
[6].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研究[D]. 赵保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7].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性问题研究[D]. 张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论提单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的效力[D]. 李群.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9].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D]. 于旭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10]. 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D]. 孙磊.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标签:国际法论文; 仲裁条款论文; 仲裁法论文; 提单论文; 实践合同论文; 合同形式论文; 合同条款论文; 法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商事主体论文; 仲裁协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