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制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媒介,股权,股东,反垄断,优先股,竞争。
法律制衡论文文献综述
王炎龙,李玲[1](2018)在《媒介规制与媒介生产:一种把关的制衡——基于2006—2016年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媒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媒介市场主体性的逐渐增强,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法律规制和以监管部门政策为代表的行政规制的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本文以2006-2016年制定或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试图厘清媒介规制与媒介生产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媒介规制过程中兼顾管理和服务功能、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媒介规制效果评价体系,才能达成媒介规制与媒介生产的契合与共存。(本文来源于《新闻大学》期刊2018年05期)
梅丽鹏[2](2018)在《反垄断执法职能整合及法律制衡必要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各国不断优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改革中,中国叁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成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众望所归。本文从研究探索的角度提出建立更高级别的竞争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扩大竞争委员会的反垄断执法权力,树立全球的竞争执法意识。同时进行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制度设计,推行反垄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建立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建立竞争行政法官制度和竞争法庭(院)的构想,从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制衡的制度设计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实现《反垄断法》的社会治理目标。(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宋莲颖[3](2017)在《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制衡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新闻是人们主要的信息来源之一,而新闻所报道的各种信息都离不开记者的采访,对于有些新闻的内容,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会使信息的内容更准确更真实。但同时又需要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把握好分寸,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探究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制衡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7期)
温凌云[4](2016)在《热点新闻事件中媒体与法律的制衡效应》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媒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热点新闻事件中,媒体成为热点新闻事件传播的主要动力。本文对媒体在热点新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研究了热点新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深入探讨了媒体与法律在热点新闻中的制衡效应。(本文来源于《新闻战线》期刊2016年14期)
梅丽鹏[5](2016)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执法对中国和国际的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执法的法律制衡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执法架构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后果,运用权力制衡理论、竞争政策理论、软法与硬法理论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探讨在反垄断执法中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有效适用,研究了反垄断执法程序内部的制衡和外部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衡。通过对行政处罚执法与监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宽大政策、行政指导等问题的研究,理出现在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需要,提出建立中国竞争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裁分离、实行行政法官、建立竞争法庭的必要和实施办法。本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叁大法律制衡的理论的发展,探究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的基本法学理论,探讨了叁大理论对反垄断法及执法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和发展,总结和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研究了古典学派的自由竞争、新古典学派的完善竞争、有效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发展和适用,又对软法和硬法理论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和软硬法结合理论是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的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构成、权力设置、救济和监督都体现了权力制衡,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政策的考量、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损害后果的经济学分析体现了对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阐释了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加强叁理论作用,对反垄断司法制衡、执法部门内部制衡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了反垄断执法理论对执法的影响。首先,权力制衡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得到应用,现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其次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重要影响,欧美国家在反垄断执法中运用竞争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产生启示和影响,再次分析了软硬法兼施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反垄断行政指导在反垄断执法中地位明显。提出了因为执法内部的制衡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第二章提出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问题,由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初步调查权的设定、中止调查和承诺规定、宽免政策、听证规定等执法程序设定不同导致执法后果差异,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由于执法部门规章不同导致造成的反垄断法分裂执行和执法条块化和威权不足的后果。着重分析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两执法部门在执法风格和执法方式及执法透明度不同形成的执法竞争和效率低下,反垄断程序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及司法对反垄断执法审查力度不够和问题。第叁章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与效果。首先分析了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制衡的状态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存在着反垄断职责交叉、执法力度和执法认定方式、执法效果不同导致形成执法条块分割,进一步造成对反垄断法的执法肢解。第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制衡包括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方式进行了梳理,包括举报、受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听证、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复议和诉讼整体程序进行剖析,对比法国和欧盟委员会、日本在反垄断执法中遵守的程序理清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法律制衡,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授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形成制约关系,认为新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上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下级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制衡作用更为明显。第四章对司法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的制衡进行了研究,结合了国际和国内反垄断司法的最新实践。首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并对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如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学习欧美建立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制度。还分析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对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进行了研究。总的来说,本章通过对反垄断司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实践,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的反垄断司法法律制衡中不足。第五章是对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理论做出的进一步适用,对前几章分析的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中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程序性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针对叁个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权利分散、执法竞争、效率不高、分解法律的情况提出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在竞争委员会内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裁审分离,反垄断竞争执法局只负责调查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罚。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防止滥权和执法不一,推行行政法官制度促进执法中立。为解决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制衡提出建立竞争法庭,统一审判反垄断等竞争案件,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建立优秀稳定的竞争法官队伍,推行法院尊重行政的模式,建立均衡的司法和执法系统执行反垄断法,促进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统一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6-06-01)
孙笛[6](2015)在《论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法律制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旨在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丰富企业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新历史背景下正式启动的优先股制度也预示着我国对于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即从过去对于国外优先股制度的概括介绍与引进论证,转向了结合我国实际,细化研究优先股制度与实践的具体问题,而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法律制衡就是这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研究,尝试为完善我国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些行之可效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与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面,一是参考介绍了美国的一些有特点的涉及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相关案例,发掘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冲突模式与制衡机制,二是研究统计了我国境内的优先股发行案例,总结出我国实践当中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机制的特点;比较法学方面,主要借鉴了美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与理论,也少量涉及了日本、德国等国的制度和理论介绍,通过对别国的优先股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和学习,为我国未来处理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很多权利制衡的思路和方法。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分为叁个部分即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基本构成、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矛盾关系、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基本准则,这叁部分内部亦表现为层层递进之关系,由权利构成开始,把握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特征,再分析公司不同经营状况下的矛盾关系面相,最后落脚于基本准则,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冲突模式与制衡机制。冲突模式的归纳主要建立在第一章对于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矛盾关系的分析之上,区分公司的不同经营状况,总结其中较易爆发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冲突的情形;针对不同的冲突模式,进而分别介绍相应的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这些机制有的源自于美国案例中的司法实践,有的是在未来发生冲突时可以适用的我国现行制度和我国发行案例实践。第叁章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是依据第一章中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基本准则,然后针对我国现行的制度与实践情况,最后参考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其包括:明确限定优先股股东行使回购选择权与诉请解散公司的条件,在公司合并中调整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的实体权利分配、设置必要的程序制约,公司章程解释的司法干预,以及设定公司管理层在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中履行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刘伟,孔莹[7](2015)在《股权制衡、法律保护与IPO抑价——来自中小板公司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从IPO抑价的视角考察股权制衡机制的有效性,结果发现:单独的股权制衡机制对降低IPO抑价的作用有限,其治理效果有赖于公司所处地区法律保护的强弱,在法律保护好的地区,股权制衡型的公司有着更低的IPO抑价。这表明控制性股东可通过引入其他监督性股权向外界发送自我约束的信号以降低代理成本,而且暗示着良好的法律环境更有助于发挥大股东的监督作用与防止股东合谋的形成。(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雷光勇,邱保印,姜彭[8](2015)在《社会信任、法律执行与股权制衡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正式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增长近年来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考察社会信任对实体经济影响的具体机理及其后果,在社会信任普遍缺失的当下中国尤具重要价值。本文以2003~201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信任对中国企业股权制衡效果的影响及深层原因。结果发现:较弱的股权制衡机制实际上是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给予一定程度信任的结果,在信任度较高的社会中,中小股东可减弱对股权制衡的内在需求;股权制衡的主要机制是信任能够缓解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减轻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道德风险的担忧;社会信任对股权制衡的作用效果,取决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法律制度执行效率,并通过其对股权制衡的影响来提升企业绩效。(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5年01期)
梁美芬[9](2014)在《《基本法》框架下的叁权制衡——香港“拉布”案中法律争议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确立施行了立法、司法与行政等叁权相互制衡的治理原则,并配以相应的具体制度作实施保障。然而,有不少声音因未实现一人一票普选特首而质疑叁权分立制衡的有效性,部分激进派议员利用《立法会条例修订》的机会对草案提出多达千项的修订意见,让立法会就这些修订项陷入持久辩论的拉锯状态,即"拉布";鉴于此,立法会主席作出终止辩论的决定,即"剪布";议员不服、就此提起诉讼并被法庭驳回。本文对其关涉的法律争议进行了解析,认为"拉布"不是宪制权利,法庭对议会至上原则不予干预,一并指出"拉布"之不可取及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同时介绍了可借鉴的域外经验,值得有关各方深思。(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4期)
高志宏[10](2014)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博弈与法律制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土地征收中,存在着政府、被征收人、开发商、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土地征收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必要性为前提,以最小损失为原则,由正当程序来决定,以公平补偿为核心,以完善的救济制度为保障。必须看到,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并时常会侵害公共利益,这也造成了利益博弈过程的复杂性。(本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1期)
法律制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世界各国不断优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改革中,中国叁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成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众望所归。本文从研究探索的角度提出建立更高级别的竞争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扩大竞争委员会的反垄断执法权力,树立全球的竞争执法意识。同时进行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制度设计,推行反垄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建立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建立竞争行政法官制度和竞争法庭(院)的构想,从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制衡的制度设计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实现《反垄断法》的社会治理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制衡论文参考文献
[1].王炎龙,李玲.媒介规制与媒介生产:一种把关的制衡——基于2006—2016年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分析[J].新闻大学.2018
[2].梅丽鹏.反垄断执法职能整合及法律制衡必要性探究[J].竞争政策研究.2018
[3].宋莲颖.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制衡思考[J].法制博览.2017
[4].温凌云.热点新闻事件中媒体与法律的制衡效应[J].新闻战线.2016
[5].梅丽鹏.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6].孙笛.论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法律制衡[D].中国政法大学.2015
[7].刘伟,孔莹.股权制衡、法律保护与IPO抑价——来自中小板公司的经验证据[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8].雷光勇,邱保印,姜彭.社会信任、法律执行与股权制衡效果[J].证券市场导报.2015
[9].梁美芬.《基本法》框架下的叁权制衡——香港“拉布”案中法律争议之解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4
[10].高志宏.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博弈与法律制衡[J].江苏社会科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