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尹源[1](2019)在《《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管理时代的结束,其在内容上凸显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对外资提供有效保护的目标和决心。在对外商投资的定义上,该法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直观定义模式,将投资划分为设立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新建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这四种类型。此种定义方法不同于国际上主流的开放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其与我国此前的“外资三法”以及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也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对投资的定义较为概括和宏观,其对许多争议性问题并未作出具体的解答,这将很可能导致投资实践中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因此,对外商投资定义的研究是极其必要的,我国应借鉴国际公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实践中对投资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国内立法及双边投资协议等中对投资的定义。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外,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内容: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以及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投资定义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分析了投资定义在不同法律法规下的运行效果。随后,本章重点分析了《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模式,并将其与不同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议、各国国内法等相对比,进而总结出本法在间接投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结构的合法性以及涵盖投资和再投资等方面的认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外商投资定义在国际立法及仲裁实践上的定位及发展趋势。本章首先介绍了几种主要的投资定义模式,接着又从国际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三个角度分析了不同法律文件在投资定义上的特点和区别,最后结合了最新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梳理出投资定义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要素。第三章针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投资定义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上对投资定义的新发展和新趋势,为我国投资定义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提出了合理化完善建议。首先,《外商投资法》应当将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普遍认可的投资类型包含在其对投资的定义当中,从而实现《外商投资法》与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定义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其次,我国应当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梳理,修正其中落后的投资定义,并对历史过于悠久且目前已无适用必要性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最后,我国应在《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条例中对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VIE结构的合法性以及涵盖投资和再投资的属性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实施条例中也可尝试性地引入“投资特征要素”来对投资定义加以合理的限制。

管文英[2](2014)在《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业FDI综合壁垒指数度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根据我国基础电信业开放现状,结合日本和中国香港两个电信行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开放经验,说明我国基础电信业进一步开放的可行性。对外商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时所面临的各项FDI壁垒指标进行度量,建立包括政策性以及非政策性(隐性)因素的FDI综合壁垒指数,分析、比较各项壁垒指标的权重和评分,客观评价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壁垒程度的大小。本文对壁垒数据的搜集和筛选方法进行了扩展,采用‘多案例复制法’,使壁垒数据的搜集和筛选更加科学客观。文章也对Warren (2000)提出的电信业FDI壁垒指数量化方法进行了扩展,基于多案例复制法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将调研得到的重要政策与隐性壁垒同时纳入量化框架,测算综合壁垒指数。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1)我国加入WTO后电信增值业务开放效果显着,日本和中国香港电信业的开放和改革的效果也体现了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电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发展和国内外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利时机,我国可以在对外资适当管制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开放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2)政策性因素仍然是阻碍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的重要因素。从‘市场垄断程度’、‘监管体制不完善’、‘电信经营许可限制’及‘外资股权限制’这四个指标相对于其他壁垒指标,不管是歧视性还是非歧视性壁垒指标,较高的壁垒指数可以看出。(3)隐性层面的因素对外商进入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研究发现无论在非歧视或者歧视性壁垒中,隐性综合壁垒指数都比政策性综合壁垒指数大,壁垒指数越大,阻碍程度越大。说明我国电信业隐性障碍已成为影响外资进入的主要障碍。若仅仅测算法律条文规定的政策性壁垒因素,势必将会导致对我国基础电信业壁垒程度的估计偏低,在做决策时易产生决策偏差和决策盲点。(4)在所有隐性壁垒中,‘《电信法》的缺失’、‘政治风险’、‘对外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审批的歧视性’对外商的进入决策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说明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监管体制等方面亟需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亟需通过打破国家垄断来扩大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提高行业效率。最后,文章根据以上结论,为政府进一步利用FDI提升本国电信业发展水平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2014)在《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文中提出国务院文件国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

国务院[4](2014)在《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人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文中认为国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

王海峰[5](2013)在《GATS框架下的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之策》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对服务贸易管理权限的规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互联网管理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规制等方面应遵循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在线赌博案"、"音视频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制约。其中,零配额制度的确立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效力优先于其国内的非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中性原则的援引实际上扩大了各成员具体承诺的准入义务,而例外条款的援引也为援引国施加了证明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在行使互联网管理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并重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案例确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及制度。

塔尼亚·芙恩,安德鲁·米歇尔,彭德雷[6](2012)在《商业开放?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与WTO》文中研究说明一、引言自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随之开始的"蜜月期"以来,很多WTO成员在争端解决机制下对中国提出申诉,声称中国违反了WTO规则。其中一些争端已由评审团和上诉机构解决,或达成双边协议,3而还有一些案件在本文写作时仍处于磋商或评审团评审阶段。这些争端揭示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和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在全面融人世界贸易体系时不断进行的全球化调整。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角色也反映在某些单边措施中,如奥巴马总统2009年9月

汪寅崴[7](2011)在《外商投资电信业准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投资领域的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一般将外资投资运作全程按两个阶段进行区分——外资准入阶段和外资运营阶段。而由于外资运营阶段对外资方的限制往往较少,或基本类似于内资企业,因此外资准入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电信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领域,有必要对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就其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概括。本文拟通过对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进行介绍分析,罗列目前外商投资我国电信业准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此等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并根据相应情况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首先,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外资准入的含义、电信业外资准入的概念、分析了国家对电信业实施外资准入管制的原因,随后介绍了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一般性法律框架以及我国具体的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框架)。接着,第二章详细介绍了电信业外资准入的一般性内容(包括监管主体、允许外资进入电信业的范围、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要求、外资控制的限制以及审批程序),并结合了2008年9月修订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详细介绍了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独特内容。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的现状,接着分析了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的相关问题,包括:存在一定的透明度问题、监管主体独立性存有疑问的问题、多重监管主体的问题、监管主体促进竞争义务未充分履行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信法、所谓外方“主要投资者”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确立的经营许可制度较复杂、繁琐的问题)。第四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了对改进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建议,包括:通过建立法律文本翻译公布制度、立法解释说明等方式提高我国电信法律体系的透明度;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电信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规范其监管行为;建立更为进步、完善、统一的电信法律体系(包括《电信法》立法、调整对电信业外购投资者的要求以及对现有的许可证制度进行变更)。

姜燕飞[8](2009)在《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文中认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各行业无不采取积极举措规范行业市场力求与WTO接轨。作为基础性产业的电信业虽然也积极向WTO规则迈进,但在很多方面仍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一直以来,我国电信服务贸易及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这种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国内电信业重组进程加快,更突显了电信服务立法的缺失给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加快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立法意义重大。论文在充分认识到电信重组对入世后开展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WTO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出发,以我国电信企业重组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在对我国电信企业重组基本概况和现行电信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有清晰认识的前提下,深入分析我国电信重组存在的电信服务立法问题,并针对电信立法问题的分析,从构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加快出台《电信法》,全面推进电信监管机构建设,尽快制定《企业重组法》、《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重组暂行条例》,以及反垄断立法的深入等五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电信立法的建议。

国务院[9](2008)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尚进[10](2007)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与实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信息(科技)产业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取得了十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一方面体现在传统工业对于信息科技的广泛应用中,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信息科技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其自身的发展当中。实际上,信息科技产业的发展,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10~15年里确实保持了一个显着的高增长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外商投资定义的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外商投资定义的现状
        (一)外商投资定义的立法梳理
        (二)外商投资定义的运行效果分析
    二、《外商投资法》的投资定义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认定的标准
        (二)《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条约、投资协议对外商投资认定的区别
        (三)对VIE结构的合法性认定
        (四)对间接投资的认定
        (五)对涵盖投资的认定
    三、确定和完善投资定义的重要性
        (一)投资定义决定《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二)投资定义对投资争议管辖权的影响
        (三)投资定义对投资争议法律适用的影响
第二章 投资定义的国际定位及发展趋势
    一、外商投资定义的学说理论及其利弊分析
        (一)基于资产与基于企业的定义模式
        (二)封闭式、开放式与混合式的投资定义模式
    二、外商投资定义在各法律视域下的定位
        (一)《ICSID公约》视域下的外商投资定义
        (二)双边投资协定视域下的外商投资定义
        (三)各国国内法视域下的外商投资定义
    三、外商投资定义的国际适用情况
        (一)投资定义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趋势综述
        (二)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新发展和新变化
第三章 在投资定义上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
    一、完善与双边投资协议的衔接
        (一)与双边投资协议的协调和统一
        (二)重构双边投资协议中落后的投资定义
    二、完善与现行国内法规的衔接
        (一)更新其他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定义
        (二)废除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三、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具体问题
        (一)确定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
        (二)确定VIE结构的合法性
        (三)明确涵盖投资的性质
        (四)参照国际标准对投资作出合理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2)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业FDI综合壁垒指数度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2.2 研究方法
    1.3 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2.1 服务贸易壁垒定义文献
    2.2 服务贸易壁垒分类文献
    2.3 服务贸易壁垒指标量化文献
    2.4 文献评述与改进方向
    2.5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背景
    3.1 基础电信业开放现状
    3.2 电信业开放典型案例分析
        3.2.1 日本电信业开放阶段及其效果
        3.2.2 香港电信业开放阶段及其效果
    3.3 我国基础电信业进一步改革和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4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壁垒指标的筛选和量化方法
    4.1 壁垒指标的筛选方法:多案例复制法
    4.2 壁垒指标的量化方法:WARREN 壁垒指数量度法
    4.3 方法扩展
        4.3.1 壁垒指标的评分:模糊综合评价法
        4.3.2 权重的计量:层次分析法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基础电信业 FDI 壁垒指标度量
    5.1 壁垒数据
        5.1.1 壁垒数据搜集
        5.1.2 壁垒数据筛选
        5.1.3 筛选结果分析
    5.2 壁垒指标量化分析
        5.2.1 壁垒指标评分
        5.2.2 壁垒指标权重计算
        5.2.3 综合壁垒指数测算
    5.3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 1 调研目标企业名单
    附录 2 中国基础电信业外商直接投资(FDI)壁垒指标评估表
    附录 3 基础电信业 FDI 壁垒指标权重调查表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5)GATS框架下的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体制下的互联网服务范围问题:以GATS为例
二、GATS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规制:文本解读
    (一)具体承诺减让约束
    (二)贸易壁垒限制性约束
    (三)例外规定要件约束
三、GATS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规制:案例解读
    (一)零配额
    (二)技术中立原则
    (三)公共道德例外
四、我国的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服务管理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互联网服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6)商业开放?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与WTO(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引言
二、透明度、监管独立性与竞争
    (一)透明度
        1.翻译困难
        2.电信法的缺失
        3.对不规范的公司架构的容许
    (二)监管独立性与竞争
        1.确保监管独立性的义务
        2.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3.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义务
三、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外国参与
    (一)可允许的外国参与方式
    (二)外国参与的现有水平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限制
    (一)外资股权限制
        1.中国GATS减让表下的限制
        2.国民待遇义务的影响
    (二)最低注册资本
        1.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
        2.中国GATS减让表中的转售
        3.市场准入义务
        4.国内法规义务
    (三)合作伙伴的选择
        1.国有合作伙伴
        2.获得许可的或有经验的合资伙伴
    (四)可允许的服务
        1.W/120文件
        2.中国GATS减让表
        3.中国国内体系
        4.中国合规性评价
        5.“中国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可能影响
五、WTO法中的相关例外
    (一)《加入议定书》义务的例外
    (二)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三)国家安全
六、结论

(7)外商投资电信业准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外商投资电信业准入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外资准入的含义
    第二节 电信业外资准入概述
        一、电信、电信业及电信业外资准入的概念
        二、电信业外资准入管制的原因
    第三节 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框架
        二、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框架
第二章 电信业外资准入的内容
    第一节 电信业外资准入的一般内容
        一、确立专门的监管主体
        二、允许外资进入电信业的范围
        三、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要求
        四、外资控制的限制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二节、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的内容
        一、确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个地方相应部门为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的监管机构
        二、允许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行业
        三、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别要求
        四、外资控制的限制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三章 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体系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可能涉及的问题
        一、透明度问题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问题
        三、多重监管主体问题
        四、监管主体促进行业竞争的义务
        五、立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对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推出一系列提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透明度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翻译、公布机制
        二、由相关立法机构解释说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对现有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体制进行改革
        一、建立综合性的电信监督管理机构
        二、杜绝电信监管机构干预电信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三节 建立更为进步、完善、统一的电信法律体系
        一、《电信法》立法
        二、调整对外国投资者背景的要求
        三、建立新的许可证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8)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1.4.3 创新之处
第2章 电信服务贸易与电信重组
    2.1 服务贸易概述
        2.1.1 服务贸易的定义
        2.1.2 服务贸易的特征
    2.2 电信服务贸易
    2.3 电信企业重组
        2.3.1 重组的概念
        2.3.2 我国电信企业重组的背景
        2.3.3 我国电信业的三次分拆重组
        2.3.4 重组后我国电信业运行总体情况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国外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立法
    3.1 美国电信立法
    3.2 英国电信立法
    3.3 日本电信立法
    3.4 欧盟电信立法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WTO规则与电信服务贸易
    4.1 WTO基本规则
        4.1.1 WTO概况
        4.1.2 WTO的制度框架
    4.2 WTO有关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则
        4.2.1 GATS的法律框架
        4.2.2 GATS的电信服务附件
        4.2.3 《GATS第四议定书》
        4.2.4 支持竞争的电信监管原则的参考文件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我国电信服务贸易与电信企业重组的相关立法问题
    5.1 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5.1.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5.1.3 其它相关电信服务法规、规章
    5.2 我国电信企业重组与相关法律的冲突
        5.2.1 电信重组与对外服务贸易法律
        5.2.2 电信重组与电信法
        5.2.3 电信重组与外商投资法
        5.2.4 电信重组与反垄断法
        5.2.5 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5.3 本章小结
第6章 完善我国电信服务立法的建议
    6.1 构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6.1.1 完善对外服务贸易基本法律
        6.1.2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扩大服务贸易法律调整的范围
    6.2 加快出台《电信法》
        6.2.1 明确三网融合监管机制
        6.2.2 完善普遍服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6.2.3 降低增值业务准入门槛
    6.3 全面推进电信监管机构建设
    6.4 尽快制定《企业重组法》、《国有企业重组暂行条例》
    6.5 反垄断立法的深入
        6.5.1 明确《电信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6.5.2 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
        6.5.3 完善《反不当竞争法》
    6.6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9)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外商投资法》中“投资”的定义研究[D]. 尹源.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2]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业FDI综合壁垒指数度量[D]. 管文英.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1)
  • [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03)
  • [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人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14(02)
  • [5]GATS框架下的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之策[J]. 王海峰. 法商研究, 2013(05)
  • [6]商业开放?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与WTO[J]. 塔尼亚·芙恩,安德鲁·米歇尔,彭德雷. 交大法学, 2012(02)
  • [7]外商投资电信业准入制度研究[D]. 汪寅崴.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8]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D]. 姜燕飞.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
  • [9]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J]. 国务院. 司法业务文选, 2008(38)
  • [10]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与实施[A]. 尚进. 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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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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