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架构论文-刘瀚文,时晓栋

双重架构论文-刘瀚文,时晓栋

导读:本文包含了双重架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内幕交易,双重派生诉讼,公司组织架构,控制标准

双重架构论文文献综述

刘瀚文,时晓栋[1](2018)在《双重派生诉讼适用前提与利益平衡——基于公司组织架构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派生诉讼制度是现行公司法单一派生诉讼制度的延伸,该制度的适用赋予现今复杂的公司组织架构中母公司股东有效的救济途径,但该制度的施行仍需要对相关的配套规范进行完善,文章基于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从保护救济权利与防治滥用诉讼的利益平衡视角出发,研究双重派生诉讼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左永刚[2](2018)在《双重股权架构股票明年纳入港股通 对小米与美团等公司的利好不会立即兑现》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10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香港表示,沪深港交易所就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相关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达成共识是一项正面的政策,详情正在规划,会在明年年中公布。“这一共识对于港交所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不过国内投资者缺乏对这类公司的投资经验,需要一(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12-11)

左永刚[3](2018)在《国务院推动修法 资本市场将迎双重股权架构企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八个方面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创新创业(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9-27)

巴曙松,巴晴[4](2018)在《双重股权架构的香港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同股不同权"架构在各国的运用及效果美国是最早实行双重股权架构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双重股权架构运行比较好的国家。20世纪20年代,双重股权架构在美国逐步流行,1927至1932年共288家公司发行了无投票权或限制投票权的股票。经过数轮改革,1994年美国证监会向美国叁个证券交易所发出倡议,各交易所达成协议:对已经发行的股票,(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期刊2018年11期)

严海月,邓建飞,林福江[5](2017)在《双重噪声整形连续时间Δ-Σ调制器的架构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出了一种低功耗连续时间多比特Δ-Σ调制器架构。该架构充分利用了Δ-Σ结构高分辨率和连续时间结构高速度的特点。将量化器的输出分为最高有效位(MSB)和最低有效位(LSB),LSB被反馈到量化器和DAC的输入,提高了系统的分辨率和线性度,降低了系统的硬件复杂度。除此之外,积分器的输出摆幅也显着减小,大大降低了运算放大器对带宽和增益的要求。使用SAR量化器中的开关电容DAC阵列进行环路延迟补偿,进一步提高了环路滤波器功率效率。通过仿真分析,验证了提出架构的正确性。(本文来源于《微电子学》期刊2017年06期)

汪青松[6](2016)在《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双重主题及体系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立足科学把握历史方位续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双重主题上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什么样的民族复兴、怎样实现民族复兴两大问题,架构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两个理论体系;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双重主题及两个理论体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体系主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升到了新境界。(本文来源于《观察与思考》期刊2016年08期)

樊纪伟[7](2016)在《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架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翁杰[8](2016)在《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的双重理性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则与方法相统一代表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探寻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第叁种进路"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规则与方法的关系事实上为"体"和"用"的关系,"用"之研究会导向对"体"之反思,"体"之反思会产生"用"之功能,我们不可能将法律选择中的规则和方法彻底地割裂开来。涉外民事法律选择包含法的发现和法律选择正当化两个层次,其中,冲突法内部证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而冲突法外部证立的目的则是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3期)

张尊真[9](2015)在《论双重股权架构在中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股权架构(Dual Class Stock Structure)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吸引了财经媒体的眼球。双重股权架构的支持者认为,双重股权架构的优点在于:(1)使公司创始人/管理层在公开的资本市场融资的同时,维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2)使公司创始人/管理层可实施长期战略(long-term strategy),专注于公司整体发展前景,而不必迫于普通股股东的压力,因短期回报而牺牲了长期战略。虽然双重股权架构已经得到诸多国家监管的许可,但对于双重股权结构可能造成的管理层滥用控制权的顾虑,阻碍了该架构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和认可。本文在梳理双重股权结构逻辑基础之上,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和其他不同投票权架构进行分析,对如何平衡管理层对控制权的需要和投资者利益做出研究,并得出结论:双重股权结构本身具有中立性,如何合理运用双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和法规监管的关键。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如何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具体制度建议。首先,需要阐明的是“一股一权”原则和双重股权结构。“一股一权”原则也被称为“一股一票”原则,其内涵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呈严格得正相关对应。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每一股都享有一个表决权;其二,不允许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与“一股一权”相对的,则是不同投票权的股权结构。公司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各类型的股票,其持有者享有的表决权和红利分配权是不相同的。双重股权结构,即按照每股附着的表决权大小,普通股被划分为A、B股两类:A类普通股的表决权遵循“一股一票”原则,B类普通股则具有数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比率多为10:1。具有高价投票权的B类普通股一般由企业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一般不能对外转让;若要对外转让,这些B类普通股需先行转换成“一股一票”的普通股;而遵循“一股一票”的A类普通股则面向公众发售,可自由流通。其次,笔者梳理了双重股权受到管理层青睐及世界各地不同监管者的原因。双重股权结构之所以被采纳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控股股东希望维持控制权而不必承担过度的现金流风险。控制权对于创始人/管理层而言,相较于普通投票权的股东,有独特的价值。De Angelo和De Angelo在1985年的论着中发现,高级投票权股票在被并购时,有较高的溢价。De Angelo和De Angelo在该篇文章中总结了双重股权结构为公司带来的效率性因素。首先,创始人/管理层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考虑,而维持控制权,是合法的需要。其次,关于保障管理层对于公司投入的特殊人力资本。在公众公司,投票权可以保护现有的管理层免受挑战,从而鼓励这些特殊的人力资本可以在未来得到相应的回报。第叁,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时,可以克服集体行动难题,使股东获得更高的收购溢价双重股权结构并非新鲜产物。早在二十世纪20年代就在美国受到了欢迎,至今在世界多个证券市场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纳斯达克交易所)、AMEX(美国证券交易所)和加拿大的证券交易允许采取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IPO)中采取多重表决权股权结构;欧洲的瑞典、爱尔兰、英国也原则上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在各自的证券市场上市;香港、新加坡和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目前均不认可上市公司采取多重表决权股权结构。虽然各界对双重股权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但这一制度被不少国际资本市场接纳,具有合法地位。长期来看,双重股权结构也受到大量企业和投资者的欢迎。对于中立的监管者来说,不能忽视这一制度对不同市场和交易所的监管竞争产生的影响——在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压力下,交易所倾向于制定受投资者欢迎的规则,如2014年8月香港联交所颁布了名为《概念文件:不同投票权架构》,就是否允许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采纳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了公众意见咨询。可以肯定的是,在资本市场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地区)企业不断进行“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根据自身的商业需要和面临的监管差异选择市场和监管主体。笔者在第二章重点分析了中国企业采纳双重股权结构的现状,并结合现行法律,对允许中国内地企业采纳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了观点。根据彭博和美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来看,中国内地公司赴美上市的数量在过去五年中逐步增加,这些上市公司多数采纳了双重股权结构以满足其融资和维持控制权的双重需要,另外阿里巴巴“弃港赴美”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如果我们完全禁止双重股权结构,无疑会让中国的证券市场流失不少的优质企业。因此,有必要重视如何发挥这一结构积极功能的同时,抑制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可能增高的代理成本,和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侵害。至于如何平衡管理层控制权利益和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则是监管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本文的第叁章,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双重股权结构在中国适用的制度建议,在允许公司自行采纳双重股权结构这一公司资本结构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某种情势下,若双重股权架构不能服务于管理层合理控制公司的目的,即当双重股权架构沦为管理层私相授受,传递私人利益的工具时,有必要以法定的形式,强制高级投票权股份转换为“一股一权”的单一股权结构,尤其是高级投票权股份转让给非关联人士和创始人/管理层抛售高级投票权股份的情形下,法律不能坐视高级投票权股份所附着的控制权溢价流入控制权人的囊中。另一方面,对于双重股权结构可能造成的风险,如因管理人追求“私人利益”“掘壕自保”,导致外部股东利益受损等问题,则应该从有效公司治理方面,从而降低公司资本结构可能造成的风险,而不应该“因噎废食”,拒绝灵活性强,有效性高的双重股权结构,从而错失将中国内地资本市场迈向成熟的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契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胥京宇[10](2013)在《Altera 10代FPGA和SoC:架构和工艺上的双重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Altera公司近日宣布推出其第10代FPGA和SoC(芯片系统),10代器件在工艺技术和体系结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以更低功耗实现了更好的性能和更高的系统集成度。首先发布的10代系列包括Arria~(?)10以及Stratix~(?)10 FPGA和SoC,具有嵌入式处理器。10代器件采用了业界先进的工艺技术,包括Intel的14-nm Tri-Gate工艺和TSMC的20 nm工艺。早期试用客户目前正在使用Quartus~(?)ll软件进行10代产品开发。据Altera公司产品营销资深总监Patrick Dorsey介绍,(本文来源于《世界电子元器件》期刊2013年07期)

双重架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2月10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香港表示,沪深港交易所就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相关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达成共识是一项正面的政策,详情正在规划,会在明年年中公布。“这一共识对于港交所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不过国内投资者缺乏对这类公司的投资经验,需要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重架构论文参考文献

[1].刘瀚文,时晓栋.双重派生诉讼适用前提与利益平衡——基于公司组织架构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

[2].左永刚.双重股权架构股票明年纳入港股通对小米与美团等公司的利好不会立即兑现[N].证券日报.2018

[3].左永刚.国务院推动修法资本市场将迎双重股权架构企业[N].证券日报.2018

[4].巴曙松,巴晴.双重股权架构的香港实践[J].中国金融.2018

[5].严海月,邓建飞,林福江.双重噪声整形连续时间Δ-Σ调制器的架构设计[J].微电子学.2017

[6].汪青松.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双重主题及体系架构[J].观察与思考.2016

[7].樊纪伟.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架构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8].翁杰.论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的双重理性架构[J].政法论丛.2016

[9].张尊真.论双重股权架构在中国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胥京宇.Altera10代FPGA和SoC:架构和工艺上的双重突破[J].世界电子元器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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