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释义论文_许聪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释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释义,法律,历史性,权利,公司,私营,法工委。

法律释义论文文献综述

许聪[1](2017)在《法律释义司法应用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法工委为编写主体的法律释义在我国的司法应用中具有特殊地位。通过对我国人民法院332份涉及援引法律释义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法院对法律释义的司法功能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工委的设立和职责兼具特殊性,法律释义通过对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特征、功能作用的阐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实践中具体情形的说明,对法律适用主体的明确,对处罚情形的考量,从立法精神进行解释,对立法规定的理由等立法背景资料的介绍说明等方式对司法实践产生间接性影响。法律释义对当事人和法院仍具有现实功能。法工委编写的法律释义在司法应用中遇冷的现实,与法工委的立法权威性地位存在偏差,但法律释义仍有存在的必要。学者应在编写法律释义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立法过程应始终坚持公开原则,以改善目前法工委编写的法律释义在司法应用中的困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张阳[2](2015)在《浅论公民安宁权益的法律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我国法律无对安宁权益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因而司法实践对安宁权益的释义也不尽相同。学界对安宁权益属于人格利益无异议,但对其具体定义存有分歧。其实,安宁权益不同于其他人格利益,不可混同在一起讨论。安宁权益是现代人格权所应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人格利益,具体包括自然人家庭生活状态的安宁以及自然人私人领域的安宁。(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朱聪[3](2015)在《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历史性权利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特别涉及到海洋领土主权争端或者海洋划界争端时,历史性权利问题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但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没有妥善地处理历史性权利问题。尽管《海洋法公约》提到的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传统捕鱼权(traditional fishing right)等相关规定中都有涉及历史性权利,但是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内涵以及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均未置喙,这并不意味着《海洋法公约》就否认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中国虽然是一个海洋大国,但从来不是一个海洋强国,海洋权益长期以来不断遭受周边国家以及其他海洋强国的侵犯。伴随着中国不断地融入国际社会,并且随着全球化的浪潮的迅猛发展,中国越来越意识到海洋权益的重要性。近年来,借鉴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经典案例,中国政府在维护海洋权益的过程中,顺利地延续了中国海洋历史性权利合法的法律主张。然而,历史性权利本身内涵的模糊性、构成要件的不确定性,加上域外力量的现实性因素的干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海洋历史性权利的全面恢复。但对历史性权利的延续,关系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问题、关系到保护我国海洋领土主权的问题、关系到捍卫我国国家安全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能否成为海洋强国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从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叁个角度去深入剖析历史性权利,从而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一个新的法律视角和法理依据。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从两个方面来肯定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国际司法实践中历史性权利的适用,另一方面是国际司法实践对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的巩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成功的肯定了历史性权利属于国际习惯法的范畴,从而历史性权利也成为法官在国际司法实践裁判中采用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同时也为后续国际法的发展,特是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规定给予了巨大的推动力。但是,即使从国际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国际司法实践中还是没有明确阐释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内涵,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历史性权利的普遍性涵义。因此,历史性权利依然处于国际习惯法的范畴。这给权利主张国和案件争端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和不便。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分别从国际司法实践上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和国际司法实践对历史性权利创设的阐释两个方面分析了历史性权利有效创设。通过对国际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剖析历史性权利的创设。再从国际司法实践对历史性权利创设的阐释,明确历史性权利的创设与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密不可分,可以说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就是历史性权利的创设方式。因为一国依照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后其历史性权利也就有效创设了。同时,确认了历史性权利的创设的法理基础是国际习惯法。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了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国际司法实践表明,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往往还需要一个权利逐渐强化和巩固的过程,最终使得权利能够一直存续。该部分主要从国际司法实践来探讨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并且从国际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历史性权利存续进行阐释。厘清历史性权利存续的条件,同时强调现实性因素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而从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历史性权利的存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国家的承认(包括明示和默示的承认);二是管辖权的行使具有连续性。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历史性权利才能够存续。同时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国不能忽视现实性因素的干扰作用,否则,其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将不会得到国际法院、仲裁庭的支持。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与启示。结论主要是依据文章主题的叁个部分,首先肯定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同时指出其法律内涵的模糊导致历史性权利在国际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难。其次强调历史性权利创设必须满足的有效创设的条件。最后从国际条约和国际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历史性权利的存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启示,一是中国要使国际法明确给予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并且率先明确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二是加强历史性权利存续,重视排除现实性因素的干扰;叁是多种途径排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中的现实性因素干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陈方,曹艳林,孙东东,谢向辉,郑雪倩[4](2015)在《解读医疗行为的法律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认定的医疗行为应以医患关系为前提,确立医患关系需满足医方、患方、技术和法律法规四大要素。乍一看,医学与法学是两个如此截然不同的领域,医学面对活生生的生命,法学面对冷冰冰的秩序;医学维持个体健康,法学追求社会整体正义……然而当发生医疗纠纷时,这两个领域却又注定存在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医学模式面临改变的当前,医患间不信任加剧的现在,如何依法界定医疗行为?如何依法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来自法律(本文来源于《中国医院院长》期刊2015年04期)

沈子华[5](2014)在《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释义与实践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城市基层民主的形式是"居民委员会",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实践的创新,"城市社区"延伸和取代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社区"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阶段,即城市社区从"法律上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政府领导——政府领导与居民自治的双重属性"的变化,推导出今后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可能的两个趋向,即社区自治的归位和政府领导的弱化。(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张翼飞[6](2012)在《公司结构性变更法律释义:规模、决策、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就公司结构性变更的整体研究而言,缺乏系统性且边界十分模糊,公司结构性变更的理论界定宽泛,实际规定简略、松散;就公司结构性变更各种法律形态的研究而言,过多注重个性研究,而忽视它们的联系性和某些方面的重合性,浪费研究资源和条款资源。因此有必要提出公司结构性变更的整体概念,并在我国的公司法框架下,界定公司结构性变更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解释公司结构性变更法律调整的一般原理。(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22期)

荆晅[7](2011)在《教育公平的法律释义及其保障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的公平性不仅对当下社会产生影响,更是社会公平性的复制工具,其不公平状况对群体的公平感产生强烈影响。教育权利的不平等不是法律规约的初衷,而是法律规约努力纠正的方向,教育不公平程度的有效降低,一方面取决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其他法律和制度的配套。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基础必须得到公平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并以此实现社会的公平。(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管理》期刊2011年08期)

郭心[8](2011)在《保付代理融资安排研究:理论评述与法律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买方短期资金缺乏时,为了促成交易或扩大销量,往往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然而,如何处理应收账款却成为卖方要面对的棘手问题。部分应收账款恶化成死账、坏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链。因此,保付代理业务应运而生。本文探讨了法经济学框架下的保付代理融资安排理论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审视我国开展保付代理业务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1年12期)

徐建平[9](2009)在《私营军事公司法律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私营军事公司大规模地卷入阿富汗战争与伊拉克战争,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根据其服务特点,私营军事公司容易与私营军事承包商、私营保安公司及雇佣兵的概念相混淆。本文根据私营军事公司的实践,以法律的角度对其解析,认为私营军事公司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保安公司,也有别于雇佣兵,它是按照国内法律建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为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商业公司等客户提供保安与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军事服务,此类服务涉及公司以系统的方式或军事手段实施武力的潜力,其目的在于帮助客户生成与提高这种潜力。(本文来源于《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林青[10](2009)在《日本法律释义图书初探——兼与中国的简单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介绍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分馆的日文法律资料,并对中国法律图书的编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期刊2009年02期)

法律释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如今我国法律无对安宁权益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因而司法实践对安宁权益的释义也不尽相同。学界对安宁权益属于人格利益无异议,但对其具体定义存有分歧。其实,安宁权益不同于其他人格利益,不可混同在一起讨论。安宁权益是现代人格权所应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人格利益,具体包括自然人家庭生活状态的安宁以及自然人私人领域的安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释义论文参考文献

[1].许聪.法律释义司法应用的实证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

[2].张阳.浅论公民安宁权益的法律释义[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朱聪.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释义[D].华中师范大学.2015

[4].陈方,曹艳林,孙东东,谢向辉,郑雪倩.解读医疗行为的法律释义[J].中国医院院长.2015

[5].沈子华.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释义与实践发展[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6].张翼飞.公司结构性变更法律释义:规模、决策、风险[J].东方企业文化.2012

[7].荆晅.教育公平的法律释义及其保障体系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1

[8].郭心.保付代理融资安排研究:理论评述与法律释义[J].当代经济.2011

[9].徐建平.私营军事公司法律释义[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

[10].林青.日本法律释义图书初探——兼与中国的简单比较[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

论文知识图

第十二部分 法律教育、团体、研究机构和法...商标权法律学释义.2 虚拟企业的品牌...商标权法律学释义2虚拟企业的品牌运作...叁秦文化研究会研究员研究成果一览叁秦文化...叁秦文化研究会研究员研究成果一览叁秦文化...叁秦文化研究会研究员研究成果一览叁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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