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_杨秋月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当事人,原则,法律,商事,海牙,国际,民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杨秋月[1](2019)在《论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让使私法主体能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选择准法律,使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从而提高解决合同争议案件的效率。与传统的冲突法带来的盲目性,导致不公正的法律结果比较,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推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证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文章认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和经济交流的日益复杂,意思自治原则在应用中也存在其弊端,所以,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了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王丽君[2](2017)在《论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填补了相关的立法空白,并因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引起了极大关注。“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原则,关于在法律适用领域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否被采用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用的争论,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现而终结。本文拟在分析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因的基础上,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尝试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由于物之所在地有时候难以确定或者仅与有关动产物权关系存在偶然的联系,使得传统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面临挑战。加之动产物权领域本身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如能够避免动产因所在地变动而导致准据法的不确定、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合理预期并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保持了合同准据法的协调一致等优势,使得动产物权领域考虑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第二个部分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阐述。在我国相关规定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首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被运用于一般动产物权和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领域中,且采用的是与合同领域一样的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意思自治的方式上是以明示为原则和以默示为例外。对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仅适用于物权变更问题,而对一般动产物权则无此种限制而将其适用于所有动产物权问题。第叁个部分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证。立法规定中采用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当事人选法范围以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都缺乏必要的限制。针对立法规定的这种缺陷,在修法程序的启动并不现实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特点即需要一些可操作性的规范的配合,通过司法运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来予以克服,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时间应当限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由于物权法定的限制,必须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只能及于物权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而不得对抗第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应以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为限且只能适用于物权变动的问题而不能及于其他。此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必须受到强制性规则的直接适用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3-15)

王钢[3](2015)在《论民商事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私法自治理念的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已成为民商事调解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影响着调解实践的方方面面,从调解程序的发起到调解员的选任,从调解进程的推进到最终调解协议的达成。在有第叁方参与的争议解决模式中,调解是当事人自治权最为广泛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然而,绝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解中是不存在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会受到来自公共政策及特定利益保护等立法方面的限制。同时,当事人在调解实践中的意思自治权,还会受到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的影响和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5年00期)

徐玮[4](2016)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领域的重要原则。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仲裁制度的客观规律,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实现海事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6年06期)

张丝路[5](2016)在《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最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目的。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实有赖于立法对其最合理或者最低程度的限制。以此为视角,评析上述原则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选法范围以及效力上限制的规定,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上述原则规定合理和进步以及仍存在的缺陷的地方,从而能够为我国在未来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张蔓[6](2016)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理论争议研究和实践论证之后,已经发展为国际合同领域的基本和核心原则。虽然除少部分地区不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外,在大多数国家国内立法和区域层面的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已明确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基础地位,然而至今在国际层面仍无一部包含该原则的统一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文件。鉴于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经过多年的可行性调查研究和论证后,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下简称《法律选择原则》或《原则》),并附带了《评注》对《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原则》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具体问题作出了详实的规定,体现了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两大发展:一、顺应该原则的发展趋势,凝练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佳实践”;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作出重大革新,内容和形式大胆创新,丰富和充实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为其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原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示范性文件,将对各国合同冲突规则的统一产生巨大影响。本文在对《原则》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和发展,并基于此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该原则的相关规定提出浅薄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章讨论:第一章介绍了《原则》制定的背景、目的、过程及《原则》的性质与作用。第二章基于《评注》中相关解释与实例对《原则》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原则》的适用范围,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和范围,选择法律协议的效力和效力范围,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第叁章在简略地介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历程后,通过与《罗马条例I》、《墨西哥公约》等相关国际文件的对比,归纳了《原则》顺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发展趋势的体现。第四章分析了《原则》中的创新性规定,通过与《原则草案》及其它相关国际文件的对比分析,以论证《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和发展。第五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涉外合同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原则》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该领域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待能对我国涉外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8)

杨馨淼[7](2014)在《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都有所体现。随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深入,意思自治原则在不断地丰富其内涵,扩大其外延。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它的实施对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以及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和内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健发展。(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朱传斌[8](2014)在《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法律选择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法律选择适用中,一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涉外侵权案件能否适用没有作出规定。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到侵权案件中,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的选择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为促进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在涉外侵权法律选择适用。(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0期)

许军珂[9](2014)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作出指引。从对我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两个方面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会对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产生影响。对我国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有直接适用条约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条约的适用,或扩展条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适用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使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02期)

林新颖[10](2013)在《论国际私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源远流长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从其产生伊始就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该原则从其适用范围上具有逐步扩张的趋势,在实际使用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些都是需要理论和实务界加以解决的。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该原则的使用也规定了限制性措施。2013年1月7日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意思自治在适用上的限制和司法中对其的总体态度。这些都为理论和实务中进一步研究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提供了参考。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两部法律中有关条文的分析和研究,明确我国立法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总体态度和适用中的具体限制。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意思自治原则中的相关基础概念。由于意思自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囿于篇幅限制,笔者不做过于详尽的分析,仅涉及其理论来源,概念的外延和权利来源,以及作为法律适用理论的具体作用。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和研究,展现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侧面。本章的目的,不在于展现意思自治的全貌,仅想通过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直接进入意思自治限制的研究。关于意思自治的限制,可以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各个冲突法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其的限制,和各国在具体实践中对其的限制。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冲突规范适用制度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强制性规范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冲突规范对于该原则的限制包括识别、公共秩序以及外国法查明叁个制度的限制;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包括内国的强制性规范以及第叁国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通过对这些基本制度限制的分析,展现意思自治限制上的一般情况和做法,为下一部分我国具体的分析打下基础。第叁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立法中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分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其他叁部商事立法中对该原则的限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部分,包括该法对意思自治的总体态度、合同冲突规范中的限制以及其他领域中的限制。其他叁部商事立法分别为票据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0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填补了相关的立法空白,并因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引起了极大关注。“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原则,关于在法律适用领域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否被采用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用的争论,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现而终结。本文拟在分析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因的基础上,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尝试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由于物之所在地有时候难以确定或者仅与有关动产物权关系存在偶然的联系,使得传统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面临挑战。加之动产物权领域本身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如能够避免动产因所在地变动而导致准据法的不确定、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合理预期并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保持了合同准据法的协调一致等优势,使得动产物权领域考虑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第二个部分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阐述。在我国相关规定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首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被运用于一般动产物权和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领域中,且采用的是与合同领域一样的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意思自治的方式上是以明示为原则和以默示为例外。对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仅适用于物权变更问题,而对一般动产物权则无此种限制而将其适用于所有动产物权问题。第叁个部分对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证。立法规定中采用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当事人选法范围以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都缺乏必要的限制。针对立法规定的这种缺陷,在修法程序的启动并不现实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特点即需要一些可操作性的规范的配合,通过司法运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来予以克服,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时间应当限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由于物权法定的限制,必须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只能及于物权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而不得对抗第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应以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为限且只能适用于物权变动的问题而不能及于其他。此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必须受到强制性规则的直接适用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杨秋月.论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J].法制与经济.2019

[2].王丽君.论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宁波大学.2017

[3].王钢.论民商事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5

[4].徐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体现[J].航海.2016

[5].张丝路.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6].张蔓.《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杨馨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J].邢台学院学报.2014

[8].朱传斌.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法律选择中的适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

[9].许军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影响[J].法学.2014

[10].林新颖.论国际私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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