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认定重复诉讼
2022-12-11阅读(245)
问:原告二审撤回了起诉有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原告人数多了被告人数也多了算不算重复
- 答:不算重复起诉,因为一审判决已经给被撤销。
- 答:二审应该是上诉,上诉阶段法院只审理一审阶段的证据,除非二审同意,否则一事不二理。
- 答:这不算是重复 ,因为被告的人数增多了,而且又有了不同的利益纠纷,所以才会人数也更多 。那么涉及的款项也会更多一些。
法律分析
因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首先,要写好诉状,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内会通知你是否立案。也可以选择口头起诉或者书面起诉。立案庭会根据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来作出决定,将在7日内预收案件的受理费,并在立案后2日内交审判庭。接着,就是庭审程序。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起诉状内容内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答:因为原告二审撤回了起诉,由于不同的诉讼请求,羊羔人数多,被告人数多,也多,算不上重复了,这肯定不算重复了,这个羊羔二审都是比较好的诉讼请求,不管人数多少,都是按照正规程序来的
- 答:既然前案是撤诉,那再起诉根本就不受重复诉讼的限制,你想多了。
禁止重复诉讼,是指前案是被法院判决的,不能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起诉。
前案撤诉,根本就没有生效判决 - 答:原告二审撤回了起诉,由于有不同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的人数都多了,不算重复起诉。
只有原告、被告一样,诉讼请求一样,才算重复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答:诉讼请求不同的话,应当不是一个诉求,是可以再提起诉讼的。
具体情况可以根据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问:二审如何判定发回重审
- 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问: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上诉还是原来的法官审理
- 答:不是原来的法官审理。
发回重审是发回原来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的法官是需要回避的。
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发回重审是原审案件有些问题没有查明,或者遗漏一些问题,这是法律程序,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不会对原一审法官有影响。
综上所述,如果一审原告败诉,后原告上诉时,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仍然败诉,原告如果要进行上诉,依法应当准许,中级法院必须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