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音乐思想的再诠释——论“大音希声”与《4’33”》

老子音乐思想的再诠释——论“大音希声”与《4’33”》

“大音希声”是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中的一种美字观念,为老子所提出,语出《道德经》“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又说“听之不闻名日希。”老子认为最美的音乐是自然无声之乐,而非人为的部分之美,这与他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见解以及他的“无为自化”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4’33”》是世纪美国先锋派音乐中心人物约翰·凯奇的一部重要作品,颇符合“大音希声”的境界。

“大音希声”与《4’33”》无论从创作初衷、思想内容以及听众感受方面似乎都有着一种相同的艺术美学构思,但从哲理内涵的角度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

一、对“自然”的理解不同

老子对音乐美学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象”的论述,二是对“虚静”的论述。前者是从审美的角度对文艺创作的客体所要达到标准的描述,后者是从心理的角度对审美的主体所提出的要求。老子认为“道”是万物产生的根源,有它自身的规律,人不能用主观思想去改变这种自然规律,而应无条件地服从这种自然规律。老子在他的“道”的审美标准下认同完全摈弃“人为”而合乎天然的文艺追求。为此,他提出了“大音希声,大象无形”的著名命题,把它作为一切艺术和美的最高境界,达到这种境界就是进入了“道”的境界,完全符合于自然。从哲学上讲,老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就是欣赏者要超越作曲家、演奏者所提供的“象”,注重自己内心所体会到的“象”。另外,根据老子《道德经》第十四章“听之不闻名曰希”之语,第三十五章“听之不足闻”之语,以及第十一章“三十辐共一毅,当其无,有车之用诞值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墉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之语,似乎老子提出所谓“大音希声”的“自然”,还有要人们远离打击乐器的噪音,而以其心把握音乐艺术所表征之大道流行的节律行运的意思。我们再来看凯奇的观点“不论我们在哪里,我们听到的大部分都是噪音。想忽略它,它就来搅扰我们,听它,又发现它迷人的很。”凯奇的作品大量运用非乐器音乐、噪音音乐甚至“静默”这样的反音乐概念。可见,凯奇的音乐名副其实是“人为”的“象”,不仅“人为”的范围拓展到了连听众都成为音乐之“象”的创造者,而且“象”的尺度也延展到了噪音在内的、人们生活中的一切声音。

二、对“人为”的理解不同

凯奇和老子都认为好的音乐应该是归于自然的而不是人为做作的,在这一点上他们有相似的、共通的音乐美学观念。但是从音乐哲学方面考察,他们完全不同。老子认为最美的音乐与艺术,是完全不依赖于人为的天然的艺术,而人为造作的艺术,不仅不能成为最高最美的艺术,还会妨碍人们去认识和体会天然的艺术之美,对人们任其自然的审美意识会起到一种破坏作用。凯奇是世纪的一位先锋派“偶然音乐家”,他的音乐美学思想不是“无为”,他也并不想“取消”音乐,他与老子的分歧关键在于“人为”二字。他不仅认为音乐应该“人为”而且更应该“为人”,并且他将“人为”的这个“人”扩大到了音乐的欣赏者而不只是作曲家。在他的作品中作曲家有意识地放弃了对作品的控制,所有的听众既是音乐作品的欣赏者,又是音乐作品的创造者,作曲家的作用仅仅是引起音乐。由此可见,凯奇完全赞同音乐应该人为地去创作,并且,不仅作曲家创作,连欣赏者听众也一并参加创作。不仅“人为”的范围无限扩大,而且创造音乐的目的就是“为人”,就是让所有受众欣赏到他们自己创造的美妙音乐。

三、对“无声”的理解不同

老子将音乐划分为两类:一是“道”的音乐,即所谓“大音”,老子认为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容的,是最美的又是无声的,是音乐的最高境界;二是世俗的音乐,就是人为的非自然的有具体音乐形式的音乐。《王弼集校释》中解释大音希声“大音,不可得闻之音也。有声则有分,有分则不宫而商矣。分则不能统众,故有声者非大音也。”从中可以看出老子所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的全之美,而不是偏之美,因为人为,有声的世俗音乐总不能体现全美而只能表现偏美。老子认为人们要顺其自然,对待音乐要“听之不闻名日希”,可见他推崇抽象的音乐精神,否定一切有声之乐。他说人为的音乐虽然动听,但却是暂时的,会“令人耳聋”,因此他主张取消耳目享受,废除包括音乐在内的一切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天下治”,即“无为而无不为”。凯奇是音乐思想先锋,他认为人类之所以创造音乐,就是因为人们有许多心灵的感受、情感的体验需要用音乐来表达,但如按老子的划分他的音乐则是具体有声的世俗音乐,并且这“声”除了乐音还包括很多的噪声。凯奇曾说“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噪音,虽然我们很难说,声音就是音乐像是路上的汽车声音,但是,声音若经过人的排列组合之后,它就是音乐了,而每种声音都可以是音乐的一部分。”这肯定是老子坚决反对的。

三、结语

凯奇的无声音乐作品《4’33”》乍一看,好似皇帝的新衣,但仔细体会一下,我们便会发现实际上作曲家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传达自己的音乐观,它体现了作曲家对“大音希声”哲学境界的追求,而这种音乐观正是来自中国的易经和佛教的神秘主义。更深一层考察我们会发现,无论是老子的“大音希声”还是凯奇的《4’33”》,作曲家的所有创作只有在接受者的二度创作中才能真正完成,最美妙的音乐不在于作品本身,而只存在于听众所听到的、并于内心深处感受到的唯属于他她的精神主体的东西。“大音希声”与《4’33”》虽然存在着表象上的相同,但从哲学本质上看却有着很大不同。

参考文献:

[1]余丹红.约翰·凯奇传[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

[2]李昊.从对"大音希声"的误释析老子音乐美学思想的本质[J]《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05.03

[3]陈艳.略论老子"大音希声"的音乐审美观[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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