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不作为犯罪论文-童颖颖

纯正不作为犯罪论文-童颖颖

导读:本文包含了纯正不作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完善

纯正不作为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童颖颖[1](2018)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本文在介绍分析国外关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概括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一些条款,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罚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陈平,周建新,张国梁[2](2018)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对行为人主观责任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尤为大,本文以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案为视角,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形式分析和实质要件分析,重在厘清认定该类犯罪的重难点,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8期)

陈晨,董玉庭[3](2017)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值性问题新论——从一道司法考试题引发的理论争鸣开始》一文中研究指出女友和母亲同时落水应该先救谁?刑法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值性进行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之间的等值性判断需要经过形式和实质两个阶段。在形式判断阶段,刑法理论中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上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形式上的义务类型是等值性判断的起点而非终点,对符合某种义务类型的不作为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实质的价值评判。如果义务主体对法益侵害因果流程的干预义务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排他性,则可以肯定不作为与作为的等值性。如果多个义务主体同时存在,则每个义务主体的不作为都会因干预义务的排他性消失而失去与作为犯罪的等值性。(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7年10期)

叶巍[4](2017)在《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制造了生命的危险,因而处于阻止生命危险的保证人地位。如果他能够阻止危险而不阻止,在具有避免死亡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案号一审:(2014)盐刑初字第00026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顺安、陈春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顺安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32岁)系情人关系。2014年6月2日,两人相约次日前(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1期)

张艳丽[5](2015)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义务简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功能二分说中,先行行为义务属于监管保证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对其适用有扩大化倾向。先行行为和先行行为义务的关系需要厘清,先行行为有四个构成要素。先行行为的外延争议较多,其认定容易陷入几个误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史丽[6](2015)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置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犯罪的等置,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当罚性或可罚性上是否等同的问题。关于等置性问题的学说主要有:直接故意说、事实等价说、保证人说、构成要件等价说、犯罪构成整体等价说,本文赞同犯罪构成整体等价说。但有学者对其产生了质疑,提出了组织行为和体制行为的概念,把犯罪划分为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和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两个类型。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回应,认为等置性理论仍是认定不作为构成犯罪的理论根基。(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5年09期)

唐子艳[7](2015)在《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周仞梁[8](2015)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大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开始于1994年的宋福祥故意杀人案,实践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案件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度和讨论度。对于被告人并未积极实施刑法条文上明令禁止的危害行为,但却因为消极的不作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案件,也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由于缺乏统一的审判指导和理论支持,司法机关的态度往往显得举棋不定,认定构成犯罪的有之,而判决无罪的也有之。在理论界,学者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问题,尤其是作为义务来源的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上述背景之下,本文将尝试探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旷日持久的形式和实质之争中给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对作为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案件认定。在导言中,本文首先介绍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作为义务的概念以及产生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原因。接下来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宋福祥故意杀人案的例子,表明了实践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比理论上的倾向,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导言部分后,本文又分为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基本问题。在探讨作为义务来源的问题之前,本文对作为义务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是“作为义务”的含义,而“作为义务”的含义,又必须借助“义务”的概念来理解。其次是作为义务的性质,对作为义务性质的正确把握,有助于为作为义务来源的探讨设置必要的边界。本文简短地总结了上述两个问题在理论上的不同看法,并尝试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义务的含义上,本文采我国学者的观点,认为义务是行为人所承担的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而在作为义务的性质之上,本文坚持作为义务的法律属性,认为纯粹的道德规范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在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后,本文又对法律义务的一般来源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本文的观点。这些基本问题的明确,为之后论述的展开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争议。理论上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回答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主张:形式作为义务说和实质作为义务说。在本文给出自己对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见解前,首先要对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归纳和辨析。为此,这部分分别对两种不同的作为义务理论进行了介绍和总结。本文认为形式说和实质说的区别,归根结底是二者在方法论上的不同。形式说以列举的方式,对作为义务的渊源予以确定,并通过这种形式上的列举,完成对作为义务的体系化、类型化处理。而实质说则强调以价值描述的方法,寻找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理由。针对上述的区别,本文就两种理论的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整理,以期正确展现两种学说的概貌,为后文提出自己的观点提供依据。第叁部分:对实质作为义务论的评价。本文认为,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本身存在着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其根本原因,是对作为义务犯罪论地位的错误理解。基于此,本部分从作为义务的犯罪论地位问题入手,结合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作为义务应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要件的观点。在明确了作为义务的犯罪论地位之后,本文将实质说的问题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前提的错误,其二是将作为义务在等价性问题中讨论的做法的错误。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坚定形式说的立场,同时应当对形式作为义务理论进行完善。本文首先肯定了形式作为义务说在犯罪构成问题和方法论上的正确性,以此表明了赞同形式说的立场。但是形式说内部也存在争议,集中表现为对形式作为义务的类型和范围的不同见解。因此本文借助之前对作为义务性质和本源的归纳,提出了完善形式作为义务说的限缩原则和以法律关系作为依据的基本方法,并以之为指导,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业或职务的要求产生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文期望以此能为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4)

叶俊敏[9](2015)在《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立法上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开篇,分别从基本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以及规范结构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然后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处罚上的争议进行了正当性的解读,阐明应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立法的必要性。介绍国外主要国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立法的现状,借鉴其立法模式,对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形成一定的理论认识,以期完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立法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11期)

林亚刚,黄鹏[10](2014)在《等价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理论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等价性理论是为解决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而提出来。等价性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命题,应该分别予以讨论,在作为义务之外判断等价性问题。而且等价性并非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的一个独立成立要件,它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相应作为犯在刑法非难价值上相同的结论性评价。而不应局限于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之间的等价值性。等价性是犯罪可罚的等价性,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根据,而不是决定行为人正犯的等价性。(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4期)

纯正不作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对行为人主观责任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尤为大,本文以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案为视角,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形式分析和实质要件分析,重在厘清认定该类犯罪的重难点,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纯正不作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童颖颖.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8

[2].陈平,周建新,张国梁.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8

[3].陈晨,董玉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值性问题新论——从一道司法考试题引发的理论争鸣开始[J].学术交流.2017

[4].叶巍.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7

[5].张艳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义务简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6].史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置性问题研究[J].现代交际.2015

[7].唐子艳.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周仞梁.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D].华东政法大学.2015

[9].叶俊敏.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立法上的完善[J].商.2015

[10].林亚刚,黄鹏.等价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理论地位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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