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近代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近代化,中国,日本,夫权,父权,民初。
法律近代化论文文献综述
李伶[1](2018)在《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近代化与现实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正处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北洋军阀为了便于巩固自己的统治,选择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原则,在许多方面吸纳了近代西方法制中的精华。颁布《天坛宪草》确立分权以制衡、相互制约的民主政治原则及具体制度;刑事立法方面进一步贯彻西方叁大刑法原则;民事立法方面树立"民法社会化"的价值理念。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原则期以达到巩固军阀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中国近代法制转型是在西法东渐的情况下产生,按照传统文化与近代文化的双重标准模式进行的。它以西方部门法的分类方式代取了中国传统诸法合体的模式,但在与传统法律思想的冲突中,产生了变异,加之当时北洋政府内外矛盾重重,法律近代化之路坎坷无比。(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李真[2](2015)在《法国法学文化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法国作为法制开化较早的西方国家,其法学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所依靠的人员从传教士到先进知识分子、留学生再到后来形成常态的模式,通过对法国法学翻译、再版、学习借鉴和不断渗透,在范围上不断拓展,内容上走向多元,本文通过对法国法学学术翻译事业的剖析,力图为我国法治近代化建设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5期)
李倩[3](2015)在《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乡村宗族女性转变刍议——江、浙、沪、皖等地区以性别关系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原处于父权与夫权交替包围下的宗族女性逐渐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自我权利,取得了婚姻自主、财产继承等权利。在江苏无锡村前村,乡村宗族胡氏一族的女性或求学、或革命。在性别关系角度上而言,法律近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李严成,邹爱华[4](2015)在《法律近代化与律师公会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清律例》是传统法律的集大成者,但康乾时期仍开创了"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修例原则。近代中国发生"几千年未有之变局",晚清政府反而停止了修例,表明传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转型的近代社会。"以夷制夷"没能有效地治理外国人,反而丧失了"治外法权"。为废弃"领事裁判权",晚清政府移植、模仿西方律师制度,启动中国法律近代化。近代西方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律师公会为非政府组织,近代中国在定性自由职业者与社会组织性质的同时融合了中国元素,建构了国家与律师公会双重治理模式,规范了律师公会治理体系,建立了律师公会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李丽辉[5](2015)在《日本法律近代化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日本民族的伦理价值体系及占据其核心地位的名誉观的考察,发现其独特的伦理道德成为日本人在近代完成法律转型的重要精神动力因素。对名誉观念的重视是日本人不甘心落后的人生目标,其所依托的伦理道德"恩"由"义务"、"义理"两大类规范组成,它们构成了日本人生活的主要道德规范。名誉观的实现方式深化了日本民族对名誉观念的重视,其两个衍生物现世主义和对教育的重视促进了日本法律在近代的转型。本文从精神层面的探究仅仅是种研究的尝试,以期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有所裨益,并不意味着否认其他因素在日本社会法律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5年01期)
张体勇,刘阳[6](2013)在《我国法律近代化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伍廷芳》一文中研究指出伍廷芳作为清末民初重要的法律学者在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法律观植根于近代社会宗法土壤的变动和法治社会初步形成的历史运动,探求伍廷芳的法律观对促进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3年36期)
李栋,漆晓昱[7](2013)在《中国法律近代化道路选择的误读与驳正——兼谈英美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研究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道路选择问题上,学界通常认为中国法律近代化选择的是一条大陆法之路。而在1903年以前,中国近代的法政精英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划分并不清晰,更遑论他们在移植西法过程中始终是秉持移植大陆法的立场。因此,学界通常认为的命题本身存在问题。既然这一命题是我们后人"总结概括"的结果,那么,作为西方法律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英美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从逻辑上存在与中国"接触"的可能。因此,重新梳理英美法在晚清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不仅有利于我们"补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事实,而且重温这段历史,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复杂与艰辛。(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张赛音[8](2013)在《试谈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从中日对比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美梦,国家日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踏上了近代化的漫漫长途。但是,由于当时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原因,中国法律近代化走向了失败。同一时期,与中国有着相似社会背景面临相似社会问题的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律近代化取得成功,一跃成为亚洲强国。本文将运用对比的方式对中日两国法律近代化过程进行比较,尝试探究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6期)
侯欣一[9](2013)在《沈家本:中国法律近代化之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是沈家本逝世一百周年。沈家本以超越时代的眼界和胸襟,在机遇来临时站立潮头成为推动历史进步的人。 1840年8月19日,位于江南古城浙江湖州城内的沈家——一个世代读书的人家里出生了一名男婴,他就是日后被人们尊称为中国法律近代化之父的沈家本。尽管沈(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3-05-28)
石川英昭[10](2013)在《“克里奥尔化”可解释法律近代化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称得上真正的法律近代化,仅靠法律体系的融合是远远不够的,接纳近代法律基础,尤其是接纳法律支配与人权的观念和意识才是关键所在。 法律基础是由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社会习惯等所构建而成的集合体。针对A国移植B国的法律这种现象,最单纯的描述就(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3-01-09)
法律近代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法国作为法制开化较早的西方国家,其法学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所依靠的人员从传教士到先进知识分子、留学生再到后来形成常态的模式,通过对法国法学翻译、再版、学习借鉴和不断渗透,在范围上不断拓展,内容上走向多元,本文通过对法国法学学术翻译事业的剖析,力图为我国法治近代化建设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近代化论文参考文献
[1].李伶.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近代化与现实的冲突[J].法制与社会.2018
[2].李真.法国法学文化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5
[3].李倩.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乡村宗族女性转变刍议——江、浙、沪、皖等地区以性别关系为中心的考察[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4].李严成,邹爱华.法律近代化与律师公会制度的建立[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5].李丽辉.日本法律近代化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5
[6].张体勇,刘阳.我国法律近代化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伍廷芳[J].兰台世界.2013
[7].李栋,漆晓昱.中国法律近代化道路选择的误读与驳正——兼谈英美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研究的意义[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8].张赛音.试谈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从中日对比角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9].侯欣一.沈家本:中国法律近代化之父[N].深圳特区报.2013
[10].石川英昭.“克里奥尔化”可解释法律近代化维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