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技术与管理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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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代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随着建筑规模的扩大及使用功能的要求,地下工程的面积和深度也逐步提高,由此而产生的深基坑工程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已逐步成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影响建筑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简析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特点及管理。

关键词: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伴随建筑行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由于各种地形因素的需要,各类施工技术不断涌现出现。深基坑支护技术作为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之一,其在整体施工工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安全,必须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深基坑工程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深基坑工程的范围: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技术

(一)深层搅拌支护

深层搅拌支护施工就是将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机械加工进行搅拌,实现固化剂与软土之间的强制搅拌,以此促进二者之间物理化学反应的发生。通过这种搅拌方式形成具有稳定性的水泥桩基墙,并将其视为支护结构,为后期建筑工程施工提供便利。

(二)钢板桩支护

这是一种简易的钢板桩围护墙,由槽钢正反扣搭接或并排组成。槽钢长6~8m,型号由计算确定。其特点为:槽钢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基坑施工完毕回填土后可将槽钢拔出回收再次使用;施工方便,工期短;不能挡水和土中的细小颗粒,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需采取隔水或降水措施;抗弯能力较弱,多用于深度≤4m的较浅基坑或沟槽,顶部宜设置一道支撑或拉锚;支护刚度小,开挖后变形较大。

(三)钻孔灌注桩

钻孔灌注桩围护墙是排桩式中应用最多的一种,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其多用于坑深7~15m的臂桩围护墙。钻孔钻孔灌注桩支护墙体的特点有:施工时无振动、无噪音等环境公害,无挤土现象,对周围环境影响小;墙身强度高,刚度大,支护稳定性好,变形小;桩间缝隙易造成水土流失,特别时在高水位软粘土质地区,需根据工程条件采取注浆、水泥搅拌桩、旋喷桩等施工措施以解决挡水问题。

(四)SMW工法

SMW工法亦称劲性水泥土搅拌桩法,即在水泥土桩内插入H型钢等(多数为H型钢,亦有插入拉森式钢板桩、钢管等),将承受荷载与防渗挡水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同时具有受力与抗渗两种功能的支护结构的围护墙。SMW支护结构的支护特点主要为:施工时基本无噪音,对周围环境影响小;结构强度可靠,凡是适合应用水泥土搅拌桩的场合都可使用,特别适合于以粘土和粉细砂为主的松软地层;挡水防渗性能好,不必另设挡水帷幕;可以配合多道支撑应用于较深的基坑。

(五)锚杆支护

锚杆支护是在未开挖的土层立壁上钻孔至设计深度,孔内放入拉杆,灌入水泥砂浆与土层结合成抗拉力强的锚杆,锚杆一端固定在坑壁上,另一端锚固定在土层中,将立壁土体侧压力传至深部的稳定土层。适于较硬土层或破碎岩石中开挖较大较深基坑,邻近有建筑物须保证边坡稳定时采用。

三、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

(一)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编制、提交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深度,基本试验、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二)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围设施的保护措施、对地面荷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控制措施以及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等。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三)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深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工作应当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基坑回填后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当基坑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中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专项施工方案;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深基坑开挖后,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当及时浇筑垫层和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应尽快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应当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五)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监理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结束语,随着城市化脚步的逐渐加快,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应用越发广泛,这就要求在设计、监测、施工等多角度加强管理,满足工程顺利推进的需要,以此维护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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