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披露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息披露,义务,资产,民事责任,核电,平台,申请人。
披露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张歆[1](2019)在《上交所信披指引新规穿透委托理财投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上交所对外发布4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分别适用于委托理财、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大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市场较为关注的事项。其中,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大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等3项指引,是结合资管新规与部分(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11-11)
王姝文[2](2019)在《协作义务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附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理论基础,受此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一直被定义为附随义务。但是这种定义方法忽视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独特的构造以及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特殊的结合关系,不仅损害了受许人的权益,更有悖于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应当以协作义务为视角重新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考察,进一步明确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对于特许人的收益保证和推销辞令这两种颇具争议的信息披露行为,都可以从协作义务的角度赋予特许人特殊的披露规则,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度。同时,协作义务理论更为沉默性欺诈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德桥[3](2019)在《专利申请人之信息披露义务的价值、模式与规则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义务的科学构建和恰当履行,有助于降低审查信息的搜索成本,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质量,有助于建立诚信的专利运行体系。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模式有强法律责任、弱法律责任和无法律责任叁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属无法律责任模式,这导致我国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虚置化。应当从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为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重构我国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科技管理研究》期刊2019年18期)
张东红[4](2019)在《核电上市公司资产弃置义务的信息披露方式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核电行业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的研究,属于环境会计领域内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但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还远没有跟上发展的需要。核电的行业特殊性,公众对核能、核辐射装置、核废弃物等的环境会计处理一直很模糊,急需获知其资产弃置义务的承担状况。本文试图从披露方式的角度展开研究,以促进和改善核电上市公司的资产弃置信息披露现状。(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中)》期刊2019年08期)
张东红[5](2019)在《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运用归纳整理法,基于披露渠道、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影响披露的因素等几个方面,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进行论述,旨在说明有关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空缺,并提出最新前沿的研究动态和展望。(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中)》期刊2019年06期)
孟珂[6](2019)在《落实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3条指出,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6-24)
柳雪[7](2019)在《第叁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方资助仲裁是指第叁方为争端一方当事人仲裁程序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提供资金。作为对回报,第叁方资助人从裁决或和解收益中享有约定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案件失败,资助人无法获得任何对价。第叁方资助仲裁在发展时,也给仲裁程序带来问题。第叁方资助披露就是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有关讨论主要围绕是否应在仲裁程序中建立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以及披露的程度等展开。本文主张建立第叁方资助披露义务,以保证仲裁员的中立性。具体而言:第一章,介绍第叁方资助,厘清本文研究的狭义第叁方资助概念和特点,然后介绍国际上对于第叁方资助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讨论建立第叁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的原因。首先指出第叁方资助可能产生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其次通过说明利益冲突的不利后果,以及分析建立披露义务利大于弊,来论证建立第叁方资助披露义务的必要性。第叁章,提出第叁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具体构想。首先建议修订仲裁规则增加披露义务;再说明当事人和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披露的程度以及披露的对象和时间;接着阐述披露后仲裁机构的处理。文章最后,指出第叁方资助仲裁在中国的现状、发展,并为中国建立第叁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吴梓燊[8](2019)在《论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现代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不仅仅是主体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系列信息交换的过程及结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出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为前提。限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一般性的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何时有义务告知相对方有关合同事实的信息,学界通说认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法官在裁判中直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认定往往会造成裁判结果的冲突。如何使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具有裁判上的可预期性,尚待判例学说的共同努力和进一步研究。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分析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司法认定的基础,主要从法理和方法两个角度提出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司法认定的基础。其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的原因。法律对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两种态度,从法律否定到接纳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过程可以发现,要求当事人承担告知义务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其二,从动态体系论的角度为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提供方法上的指导。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与动态体系论有着先天的契合性,将动态体系论应用于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是具有可行性的。第二章,正视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司法认定的问题,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数据库对司法实践中有关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案例进行整理,选取现实中常因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纠纷的叁种类型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裁判中对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存在向一般性条款逃逸的现象,从而造成裁判结果相互冲突的现状,并对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叁章,完善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司法认定的标准,通过动态体系论提取法院认定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所考量的四个因素,重构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司法认定的标准。然后,结合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路径对我国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提出设想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张迪[9](2019)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金融产物,在国外已有较快发展。我国小额借贷需求人数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但与之带来的是平台“跑路”、借款人违约情形时有发生。为了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好发展,网络借贷中信息的公开尤为关键,信息披露则是出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第一部分依据《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居间人,并结合实践司法案例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的合理性,进一步阐释相关判决对发展网络借贷平台的积极意义;同时分析网络借贷平台与一般居间人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正当性、内容、披露准则叁方面论述信息披露义务的确立与基本要求,分析居间人的一般告知义务向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特殊居间人应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演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叁部分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既要对使用者履行保密义务,也要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的现实,阐释信息披露义务的限度,需要协调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第四部分阐述平台违反了披露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分析义务主体违反披露义务具有居间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属性,阐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必要性;其次从侵权构成四要件分析违反披露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探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周克放[10](2019)在《《电子商务法》视角下网约车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以区别于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间接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规定或仅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信息做单独处理以满足乘客、利益相关人和国家机关合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仅需要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披露质量上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披露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附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理论基础,受此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一直被定义为附随义务。但是这种定义方法忽视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独特的构造以及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特殊的结合关系,不仅损害了受许人的权益,更有悖于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应当以协作义务为视角重新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考察,进一步明确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对于特许人的收益保证和推销辞令这两种颇具争议的信息披露行为,都可以从协作义务的角度赋予特许人特殊的披露规则,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度。同时,协作义务理论更为沉默性欺诈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披露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张歆.上交所信披指引新规穿透委托理财投向[N].证券日报.2019
[2].王姝文.协作义务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杨德桥.专利申请人之信息披露义务的价值、模式与规则重构[J].科技管理研究.2019
[4].张东红.核电上市公司资产弃置义务的信息披露方式浅析[J].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
[5].张东红.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J].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
[6].孟珂.落实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N].证券日报.2019
[7].柳雪.第叁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研究[D].广西大学.2019
[8].吴梓燊.论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D].华侨大学.2019
[9].张迪.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10].周克放.《电子商务法》视角下网约车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