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及其完善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及其完善

陈晓雷[1]2003年在《论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我国虽大力进行法制建设,并确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大多均属于制度建设,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无论是在婚姻家庭领域、日常消费生活领域,还是在重大的经济贸易活动中,社会公众对法律本身并没有给与正确的定位和应有的重视,具体表现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很少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或者对法律规定不屑一顾,或者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性估计不足,更或者竟对正义、公平的法律精神严重践踏和公然挑衅。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权思想根深蒂固,学校、家庭、社会法制教育又相对滞后,以及经济改革对人们价值观念、道德水平又产生了严重冲击,另外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并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的失望以及对执法人员并不专业的执法水平的怀疑也是造成我国公民始终漠视法律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已日益成为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阻碍。本文就拟从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的不同表现入手,逐一探讨影响其形成的各种原因(诸如思想、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司法体制等因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提出增强人们法律心理、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相应对策。其主要方法包括:加强中小学的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从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起;扩大社会普法教育,扫除法盲;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力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彻底铲除司法腐败、恢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和尊严。

孙坤[2]2009年在《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文中认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科学立法、高效执法、公正司法和自觉守法,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良好的法律素质的核心是法律意识,公民只有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自觉运用、遵守和维护法律。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所以作为思想意识领域的人的观念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更非一朝一夕所能提高,它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对法律意识进行理论研究。在这一部分,从法律意识这个概念的原始定义及其起源着手,分析了不同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得到了法律意识的定义和结构,并对其功能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即公民法律意识的“四元”构成模式,这为培养机制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针对我国国情的特殊性,采用调查分析的方法,得到我国现阶段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在的国情,对该现状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进而得到我国公民在法律意识上的基本矛盾,这使得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研究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能够有的放矢。最后,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进行研究。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从公民法律意识的动力机制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对于动力机制,重点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两方面进行研究;对于实现机制,研究了民主的立法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依法行政,做好普法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建立和普及符合法律价值的法律仪式等概念。总之,本文从分析公民法律意识的概念入手,探讨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和现阶段公民法律培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对策性建议,希望借此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一些指导。

黄一轩[3]2013年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培育路径》文中研究表明从现代化的法制社会角度来说,一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已经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发展目标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难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必然要形成与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精神,形成我国社会主体普遍的现代化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应当立足于中国社会整体系统的现代化发展,立足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全面把握社会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有效推进我国社会的法制进步和整体法律意识的进步。本文从公民法律意识的内涵、结构及功能入手,阐述了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重要性,总结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建设取得的成效,较为客观地分析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从加强普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及完善培育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培育的路径。这对于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张瑞娟[4]2011年在《论我国公民诉讼中法律意识的缺陷及完善》文中指出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制定出大量顺应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化的法治已在我国基本建立,满足了“有法可依”的需求;普法计划的推进,使得社会主义法律为更多公民所了解。由于法治并非我国固有的传统,法治思想从国外移植到中国的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很多与法治格格不入的现象存在,尤其是公民对待诉讼的态度,突出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观察到的几种现象分成叁类进行论述。第一,公民对法律普通存在的冷漠、厌恶、规避心理。第二,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以权压法、人情代法。第叁,法律权威不足、执法不严,普通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我国历史文化悠久而连续不断,分析当前许多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都摆脱不了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就以上归纳的叁种现象,本文从历史和时代两方面分析原因。首先,历史原因。从四个角度出发: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起源。政治方面,行政司法合一历史格局导致行政司法不分、以权压法;经济方面,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文明孕育的固态、单调人际关系,产生的纠纷很少,对法律及诉讼的需求也大大减少;法律起源,刑起于兵,导致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用刑罚贯彻民事、刑事纠纷的解决中,使普通公民对法律产生恐惧和排斥情绪;文化原因,宗族礼法制度,轻法治,强调等级序列,尊崇权力。其次,时代原因。从法律权威不足、司法和执法部门在法律运行中的不公正及法院判决执行的不力等方面阐述以上叁个原因对公民法律意识产生的冲击。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文章有针对性的提出四个解决途径。一,转变普法重点,重视法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培养;二,改良司法机构设置,强化完善审判系统的独立性;叁,经济领域的变革是完善法律意识的基础;四,建立法律信仰。文章在阐述现象和分析原因过程中,采用了文献法、对比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大量阅读和吸收前人论述的基础上,对比古、今及中、外公民法律意识现象,对当代我国公民诉讼中法律意识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陈大文, 陈锦文, 吕新[5]2005年在《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调查与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对其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对科技进步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都有重要意义。问卷调查上海、天津、湖北等省市3 916名本科生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要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水平,必须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进行全面改革。

杨楠[6]2012年在《当代大学生尚法理念培养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启动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已进入从培养法律意识跨越到呼唤尚法理念的新阶段。大学生作为公民中的精英分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尚法理念是其必备的价值取向。但目前,大学生的尚法理念并未形成,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大学生尚法理念的培养和对尚法理念的研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有意义。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大学生尚法理念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的界定了尚法理念的概念,并具体分析了尚法理念的特征和构成。第二部分指出了目前大学生尚法理念的现状。第叁部分以黑龙江省部分高校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对当代大学生尚法理念培养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为研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第四部分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影响大学生尚法理念培养的因素,为探索培养大学生尚法理念的途径提供依据。第五部分提出了培养大学生尚法理念培养的途径和对策,以期为培养大学生尚法理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未来中国的命运,他们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靠力量,其尚法理念的有无、高低、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大局。形成培育大学生尚法理念的基本理论,系统培育大学生的尚法理念,对于防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带动和促进全社会各个层面尚法理念的形成,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化及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极其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吴月红[7]2016年在《刑事诉讼契约论》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契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至原有状态、重点补偿被害人、社会所受损失和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是一种应对犯罪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系统性反应。其对解决现阶段犯罪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均大有裨益,并与当今司法界所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国家决策层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协商解决机制等高度一致。本文运用系统论知识,采用“一个视角、两个结合、六个层面有机统一”的研究思路,即把握“刑事诉讼契约”这一基本视角,抓住“刑事诉讼—契约”相结合这一“范畴链”;以纵向深入为主,纵向深入与横向拓展相结合;在科学界定“刑事诉讼契约”的基础上,依次探讨六个层面──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和优化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并辅之于历史分析方法、系统论和价值工程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兼采经济分析的方法以及特性与共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刑事诉讼契约论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分析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阐述“契约”要旨、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考察域内外刑事诉讼契约的主要样态;从多维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对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证成、理性剖析了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刍议、得出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论点;论证了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基本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设计路径,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包括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主体和程序规制、内容规制、具体程序规制、瑕疵克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契约在我国能够顺畅的运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包括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全面保护原及保密原则;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鉴于我国短期内构建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和公诉案件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进而为我国更快的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从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及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五个方面对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进行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部分主要内容有优化刑事诉讼契约引入下的权力配置,包括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机制之配套机制。如厘革刑罚、完善回避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和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契约在国外有众多立法实践,若其在我国能够得以制度化地运行,离不开观念和制度上的条件,否则,其很可能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张增波[8]2014年在《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路径》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政治建设的核心目标。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加强法治文化构建,将法治工作上升到文化的高度,使法治精神渗透到国家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为法治实现奠定坚实的人文保障。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培育与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可以更好地夯实法治建设所需的思想文化、道德伦理与政治理念基础,为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主体条件。本文以法治文化构建为视域,立基于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分析当前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尝试性地提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可行路径。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法治文化的内涵和结构层次,得出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应有之义,探究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战略性意义。第二部分运用社会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结合对《山东省公民法律意识调查问卷》的分析,探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叁部分从公民主体身份角度区别讨论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两种对立观念下的法律意识及根源,契合现实国情提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具体路径。

王彬辉[9]2005年在《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环境法产生以来,环境法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勃兴和环境法律实施的蓬勃发展要求人们对这个年轻法律部门的立足点——本位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因为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环境法学学术交流,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本文通过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紧密结合起来,运用价值与实证判断、批判分析以及系统化分析等方法,对环境法本位的学说、立法实践及司法判例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试图探求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从法的实然与应然这一法哲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本位,也就是说,从国内环境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环境法制的实然本位,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视野,从法价值出发,从更高层次、更广层面的法本体境地研究、分析环境法本位的应然性,尝试对环境法的终极意义进行揭示。这种视角更有助于澄清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阐明环境法的本原:同时,也是作者对努力实现环境法学从注释环境法学向环境法哲学转变,从哲学层面构建我国环境法学体系的初步探索。 全文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是: “引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及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环境法本位之概述”解决了本论文的首要问题,即法本位和环境法本位之概念,并分别阐述了法理学界和部门法学界对这一法哲学问题的研究观点,尤其对环境法学者关于环境法本位的观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分析、评价。本论文在前辈环境法学人关于环境法本位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法的实然与应然的法哲学视角分析环境法本位则是其独特的研究视角。 完整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应当包括对法的必然性、实然性及应然性的研究。所以,对环境法本位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的分析是本论文研究的核心问题。第二章“义务本位:环境法本位的实然”,从实证角度分析当代中国环境法制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具有国家负责为主、群众参与不足、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单向、线性、静态的特点。这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司法和守法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为何会出现这种本位观?本文拟从我国环境法制定的社会时代和法律文化的背景对之

刘冬梅[10]2010年在《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正在走向知识和权利的时代,教育权利日渐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教师教学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权利,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是教师基于特定职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自主进行教学活动的权利。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收费体制下,教师与学生、学校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高校教学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凸显,高校教师在教学权利行使中遇到了一些纠纷与困惑。那么,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如何界定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性质及权利范围,何以保障高校教师的教学自由,已成为亟待研究的突出问题。本研究从教学权利冲突现象入手,将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置于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综合运用文献法、案例法、调查法、比较法等方法,从教育法学、教育学、法哲学等视角展开系统研究,对高校教师教学权利及其行使进行法理剖析、制度分析和现实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从历史形态来看,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历经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非专业权利到专业权利的不同阶段。现代高校教师教学权利是公共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的统一体,是一种复合型权利。从法理上讲,教师的教学权利基于教师职业而产生,由法律规范所设定。它包含一系列要素,体现为一种资格、利益、选择、能力等。它是相对性权利,不仅受其自身义务的约束,而且受到相对方权利的制约。高校教师教学权利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权利束,既包括教师“教什么”,也包括教师“怎样教”的权利;既包括普通高校教师的基本教学权利,也包括研究生导师的教学权利。从基本的权利来讲,一般包括教师的授课权利,选编和使用教材的权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权利,对学生的评价权利,指导学生学习的权利等。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为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依据。但基于高校教学的特点与规律,高校教师相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教学权利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需要做出专门规定,以保障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充分行使。从现实来看,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行使,特别是与相对各方权利的冲突与平衡中,权利边界的明晰至为关键。本文认为,高校教师教学权利主要是在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得以体现的,基于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特性,只要不妨碍学生利益,不妨碍公共利益,不妨碍教学秩序,即可自由行使教学权利。高校教师教学权利具有相对性,不仅受其白身义务的约束,而且受到学生、学校等相对方权利的制约。公立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个人权利,它具有公共性、专业性和自主性特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应固守公立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公共性,彰显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专业性、自主性。而减少外在干预,为教师提供较大教学自主空间,提升教师的主体精神,健全教师教学权利救济途径,是当前高校教学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高校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决定其享有较大的专业自主权。从很大意义上讲,教师的教学权利实际上是教师在教学领域对相关内容、方法和手段等的自主选择。作为研究高深学问、探求真理的场所,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相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范围更广,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教学自由。无论是教师教学权利的设定,还是教学权利的行使,均受价值取向的制约。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具有公共性和专业性等鲜明特征,教师教学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该项权利受益者不只是教师本人,更为重要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教学是师生间心灵的契合和精神的沟通,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人性的完善和人格的发展,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高校教师教学权利的价值诉求。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及其完善[D]. 陈晓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3

[2]. 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D]. 孙坤. 河南科技大学. 2009

[3].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培育路径[D]. 黄一轩. 延边大学. 2013

[4]. 论我国公民诉讼中法律意识的缺陷及完善[D]. 张瑞娟. 西安科技大学. 2011

[5]. 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调查与思考[J]. 陈大文, 陈锦文, 吕新.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6]. 当代大学生尚法理念培养及对策研究[D]. 杨楠. 东北农业大学. 2012

[7]. 刑事诉讼契约论[D]. 吴月红.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8]. 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路径[D]. 张增波. 山东大学. 2014

[9].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D]. 王彬辉. 武汉大学. 2005

[10]. 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利研究[D]. 刘冬梅. 西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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