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伟[1]201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文中提出公司治理向来受到公司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也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关,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优化的重中之重。学界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的讨论存在研究视角局部化、解决方案碎片化的问题,尽管具体的改革建议有利于推动公司监督机制中个别监督问题的解决,但未能为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解决方案。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不同监督模式理解不够透彻的局限,也有对本土人文环境认识不深的禁锢,还有在既有的立法框架下对现有问题进行完善与修补的路径依赖,但更可能是个别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相对于系统化的改革方案更有可能被立法者接受。本文以公司监督机制问题和矛盾最为集中的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以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主体制度、监督客体制度以及监督方式的改革为路径,系统化地提出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方案,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益尝试。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所以需要进行改革,是因为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监事会的监督能力,但改革并不彻底。为此,学者们展开了理论批判,总结起来大家仍然认为我国公司立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法律文本仍然比较粗糙,监督权利无法保证,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还存在重复监督、迭床架屋的问题,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的监督虚化。为此就有必要根据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改革目标和功能定位,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应该以保护股东利益、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在允许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监督模式、降低上市公司监督成本的基础上,在独立监督原则、专业监督原则、积极监督原则、有力监督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监督的精确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方式改革,使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更加具有专业性、展望性与合作性,进而补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职工参与功能和战略管理功能。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监事会缺少独立性的问题。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性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监事会的自身独立问题,一个是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自身独立性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两种监督机制并存、监督职权缺少精确区分甚至部分监督职权重迭、冲突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本文主张在分别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公司立法的思路,允许上市公司在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通过公司监督机关的单一化和监督职权的明晰化减少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通过公司法文本竞争为各公司参与方提供最优的法律产品,进而减省各公司参与方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意思上均没有实现充分的独立,这具体表现在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对于其监督对象——董事会及其他公司高管——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得控制股东或者大股东可以通过其代言人恣意控制、扭曲公司监督机关的意思,使公司监事机关成为大股东、控制股东不当利益合法化的平台。为此,在我国未来的公司立法改革中,应该从组织和意思两个方面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减少董事会对监事任免的影响力,使监事会的薪酬、财务支配等不受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控制,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通过完善的程序规定保证监事会的意思免受公司其他机关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亦即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监事会进行精确监督的问题。尽管在法理学中,有学者将法律对象与法律客体通用,但本文将监督对象与监督客体进行严格的区分,监督对象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和个人,监督客体则是指监督对象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的准确厘定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变革的重要前提。首先,出于管理信任因素的考量,公司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管应该由具有公司独立经营领导权的董事会进行监督,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仅为公司董事会。其次,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客体仅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而非董事的职务行为,因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可以涵盖董事的职务行为,相反,董事的职务行为却不能涵盖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应该同时包括适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为此,作者呼吁我国未来《公司法》立法改革须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和客体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并须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权和行使要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方式改革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存在方式或者说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以何种方式共存、互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沙田硕[2]2013年在《我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公司法》自制定以来,公司内部机关的设计,采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叁权分立的精神。以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其下再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分掌公司的业务执行权及监察权。长久以来我国公司股权多由少数人所掌控,再加上公司法就董事和监事的选任的规定不完善,造成大股东不仅控制了董事的选任,甚至监事也要依附于大股东的势力,才能够当选。因而造成长久以来为人所诟病的“监事不监视”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的缺失。权利的制衡与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监事会制度是实现权利制衡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内设监督机构,自《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监事会制度运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面对这种情况,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制度设计是否应当引入到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发了学者的讨论,各方众说纷纭。在这种趋势下,认真梳理和检讨我国监事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众所周知,监督机制是维护公司健康和稳定运作的重要保障,监督又要求效率与成本之间的优化平衡,综合观之,监事会制度在有效的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控制监督的成本,以达到有效地监督与合理的管理成本之间的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切入,企图找出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症结所在,认为由于法律与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使得现行公司的组织构架与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出现了问题。然而,无论独立董事制度亦或者外部监事制度,外部性是形式,独立性才是其根本性质。因而,与其引入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制度造成公司内部监控机构迭床架屋的不效率,引发公司内部监控权限的混淆,影响公司内部监控的实效性。不如,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现实问题入手,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的深层次原因,找出解决我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的方法对策,将其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规定以保障其执行实施。由此观之,完善我国公司内部监控制度,应该从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着手,使监事会独立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本文正是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的现实状况入手,来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原因,针对监事会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借鉴独立监事及独立董事等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如何保持其独立性的可取之处,从而就如何保障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提出一些法律层面的具体建议。希望本文对我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的现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勾勒,为如何制定完善的保障监事会独立性的法律规范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从而使我国公司监事会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以利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朱信贵[3]2017年在《股权结构、监事会治理机制与治理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各国公司治理共同面对的问题,是实现公司治理目的必须解决的必要制度安排。与实行双层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德、日等国家监事会制度相比,我国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组织参与治理的监事会制度。当今我国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并实施十叁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改革思想和政策举措,也为公司治理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如何有效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有效去产能,治理“僵尸企业”,防止企业“僵尸化”生存,如何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增长能力,都需要发挥监事会治理作用。党中央明确提出必须强化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作用,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将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一大特色,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公司治理实践迫切需要加强监事会治理,需要学界重视监事会治理研究,科学、认真回答公司治理实践提出的问题。相比于股权研究和董事会研究,监事会研究显得薄弱得多,应当加强监事会研究。本文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监事会治理是否有效?(2)影响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是什么?(3)哪些监事会特征影响监事会治理绩效?(4)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是否有效?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构建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基本分析框架。基于契约理论,从保护缔约者利益与“常勤监督者”的关系入手,并结合德国、日本监事会有效性的制度安排,提出监事会有效治理必须具备独立性、权威性、积极性的基本条件,构建“股权结构——监事会独立性、权威性、积极性——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基本分析框架。从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叁个条件入手,运用该基本分析框架,检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指出我国公司监事会并不具备独立性、权威性、积极性的条件。基于监事会的本原和目的,本文提出监事会治理绩效的构念,用于评价监事会治理有效性。本文基于“股权结构——监事会独立性、权威性、积极性——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基本分析框架,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了不同股权结构的四个案例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分别是股权高度集中的国有公司中国石油,股权相对集中、股权非制衡的国有公司南京医药,股权分散、股权制衡的非国有公司银广夏,股权相对集中、股权制衡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M公司,通过个案研究,初步回答监事会治理是否有效。本文基于理论分析提出了股权结构影响监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影响代理成本、监事会治理影响公司绩效叁大研究假设,选取2007—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STATA12.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采用SLDV方法进行参数估计,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监事会负向影响代理成本,正向影响公司绩效,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假设检验通过概率与给定的显着性水平密切相关;二、股权结构显着影响监事会治理;叁、监事会独立性、权威性、积极性对监事会治理绩效产生影响效应;四、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在特定股权结构状态下能正向影响监事会治理绩效。基于上述结论,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现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扩大监事会规模,改善监事会结构,增强监事会独立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树立监事会权威性;实施经济激励,激发监事会积极性。本文的贡献之处主要有:一、丰富了监事会治理研究的分析范式,提出“股权结构—→监事会独立性、权威性、积极性—→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基本分析框架,拓宽了相关研究思路和路径;二、实证检验了股权结构对监事会治理的影响,指出股权结构是影响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监事会治理存在股权结构相机治理特征,股权结构是导致监事会治理有效还是无效的关键因素;叁、拓展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内容,实证检验了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为发掘我国公司治理特色做了有益的探讨;四、深入挖掘影响监事会治理的内部因素,发现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在某些股权结构状态下有助于改善监事会治理有效性,发现女性参与监事会治理在某些股权结构状态下有效。
刘艳桃[4]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现状分析》文中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包括的内容很多,但事实上监事会所起到的作用很小,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监事会独立性弱。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的现状,得出监事会独立性弱的结论。
万俭明[5]2010年在《国有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运作有效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控股子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可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和会计失真的现象。本文对国有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运作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其是否有效,分析其失效的原因,并研究改进措施来提升监事会运作有效性。本文首先从监事会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能的规定出发,按照“投入-运行-产出”模型,将国有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运作有效性分为四个层次:监事会环境有效性、监事会组成有效性、监事会运行有效性和监事会产出有效性,并将监事会运作有效性界定为:监事会独立性、人员专注性、技术专业性、运行规范性和激励与考核机制。按照可操作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等原则,设计了监事会运作有效性五个层次共22个评价指标,对准则层的权重主要采用了专家评分法和两两比较判断距阵,并在此基础构建了监事会运作有效性的评价模型和监事会胜任力模型。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法收集了广东省国资委直管国有资产中的国有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运作数据,运用监事会运作有效性的评价体系进行了评价,得出监事会运作有效性欠佳,即监事会未能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监事会略微具备胜任力。通过监事会运作有效性要素层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监事会运作中存在监事会独立性差、监督资源匮乏、监督机制虚化和缺乏激励等问题。最后针对影响监事会运作有效性的问题,研究了提升监事会运作有效性的措施: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充实监督资源;完善监事选举程序、引进外部监事和建立监事费用保障制度等,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落实监督职能;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监事责任和激发监事从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这些措施,提升监事会运作有效性,解决公司监事会空心化、花瓶化及监督失效的现象,从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成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濮维娜[6]2008年在《论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同一有助于所有人专注的投入到自身产业的运作管理中去。然而,随着社会大生产的不断深入,小作坊式的自有自管的运作模式渐渐被股份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取代。为了保证公司决策与管理的迅捷,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使传统的股东会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逐步向董事会主义转移并完成了过渡。毋庸置疑的是,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职权的加重为公司迅速做出决策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然而,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使得董事会权力滥用的局面屡见不鲜,从而造成了对广大股东权利的侵害。为了监控董事会权力的行使过程,使公司具备与董事会相制衡的机构,许多国家设立了董事会的监督机构。无论是德国式的监事会制度,或是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无不体现了各国公司治理中对于董事会控权制度的深刻关注。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确立了监事会制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叁个职能机关组成,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这一制度的设计仿效了德国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其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借鉴叁权分立的思想以达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目的。在经营实体较小的有限公司,叁者尚能并驾齐驱。在机构庞大的股份公司中,监事会则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监事会由于缺乏实体的权力,使得监事会沦为董事会的附庸。如何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如何进一步在股份公司中巩固监事会的地位,也成为了新《公司法》中呼声颇高的修改内容。新《公司法》颁布后,就监事会的职权与成员选任问题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监事会的权力,证监会也针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状,在董事会中借鉴美国的治理模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力量。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监控的目的多数流于形式。本文正是针对监事会制度中的问题,从监事会的理论层面入手,分析监事会制度的存在理由和初衷,并结合现实,论证独立董事制度缘何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人的一些见解。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论述监事会制度设立的理论原因(1)代理成本理论(2)叁权分立理论,从以上这些方面入手,以求深入了解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国外监事会制度的各种类型,如德国的监事会制度,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日本选择式的监事会制度及法国选择式的监事会制度,以寻求中国监事会制度的发展之路。第叁部分立足于各国的监事会制度的情况对比,以新《公司法》为背景,对新《公司法》在监事会制度上的修改和完善之处进行归纳,并提出现行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发对于监事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立法思考。第四部分进一步提出落实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需处理的几个关系,即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与职工民主管理、监事选任与激励机制,就这几个方面论述在新《公司法》颁布后监事会制度需进一步改革的几个方面。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看法——从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吸收“独立性”养料,在上市公司中确立独立监事制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以增强监事会独立性,从而巩固监事会的监控职能。
毛彬彬[7]2007年在《公司外部监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是世界性的课题。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且在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管理阶层、债权人等)之间产生制衡,对经理层产生激励约束作用等。权力的制衡与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个机关间的分权制衡关系,达到自身结构的合理与稳定。随着资本来源的社会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日益分散,出现董事会经理层专权,控制公司大小事务,决定公司的战略方针政策,甚至控制股东大会等现象。在股东大会中,则存在着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和经营者人选、无视中小股东要求甚至任意倾轧其利益的情况。于是,监事会成了权力制衡与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监事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结果。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有助于防止董事会专权,保护股东权益与其它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但是,当前监督机构普遍出现职能弱化、监督不力的状态。监事会只具有象征意义,监事被视为“花瓶”,经营者无视监事会的作用,监事唯经营者意志行事,甚至与董事会串通,行非法之事,共同损害公司利益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立法不完善、监事素质不高、监事会运行方式不科学、没有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等。但主要问题在于监事会独立性的丧失以及职权设置的不当。独立性的缺乏使得监事会的存在失去了前提,并导致自身地位的虚化;而职权设置的不当,则造成监事会无法恰当履行固有的监督职能。由于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缺乏能力和动力去履行职能,要改变监事会目前困境,在于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发挥监事会应有的监督作用。外部监事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性是对外部监事的主体要求,客观性是对外部监事的职能要求,独立性是外部监事的根本性质。外部监事来源于公司外部,因而与股东监事、职工监事不同,避免了双重身份(如监事同时又是股东、职工)带来的种种顾忌,外部监事在公司不担任除监事职责以外的其它职务。此外,外部监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它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因素,如经济关系、与公司内部人员的亲属关系、业务上的联系、债权债务关系等。从而有能力又有动力来履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能。本文认为,外部监事制度是强化监事会职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重大举措。必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内部控制。希望本文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所助益。全文分为七章,叁万八千余字。第一章为导言,指出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以及文章的研究思路与方法。表明外部监事制度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监事会职能的结果。该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二章是外部监事制度的基本概述。第一节介绍该制度的产生及在日本、澳门、台湾和我国大陆有关该制度规定的大致情况,从而把握该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第二节主要是对外部监事的任职标准进行论述,将我国和日本、澳门、台湾等国家或地区进行对比,并辨析四者在独立性上的不同。第叁节是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外部监事的职权及比较,指出我国现有的关于外部监事的职权规定比较粗略。第四节是关于外部监事制度的实证分析,考察外部监事制度的实施效果。实践表明,在台湾,这一制度施行的效果较好,在上市公司的运行中起较大的作用,人们对其评价较高。然而在大陆一些上市公司中却不甚理想。在这一节中对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做了简要的分析。第叁章是关于外部监事制度的理论探讨及其产生的背景。其中第一节论述了外部监事制度的理论基础,指出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加强监事会职能的结果,同时也是与董事会进行分权制衡,防止经营者道德风险的要求。第二节是关于目前监事会出现问题的论述,指出当前监事会出现诸如独立性缺失、职权虚化、议事规则不合理等不良现象,而独立性的缺失是监事会的主要问题。第叁节分析了监事会出现不良现象的原因,并从思想上和制度上进行剖析。指出在思想上是因为缺乏分权意识,民主思想基础还不深厚。制度上则主要是立法的不完善,使得监事会行使职权无法可依。第四章讨论了实行外部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意义和可行性。指出实行外部监事制度是制衡董事会和大股东权力,进行权力平衡协调的手段,而且有助于董事会作用的积极发挥。关于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本章指出外部监事制度是符合我国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的,并且有其内在的需要。外部监事制度和我国原有的监事会制度相匹配。第五章辨析与独立董事的关系。首先论述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对其产生和发展及其在我国的实行原因做一个探讨。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初衷。第二节对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可能出现的职责冲突进行比较,进而发现二者之间的共同点。第叁节将二者的职责冲突进行分析归纳,从而进行恰当的职权安排,达到避免职责冲突、充分发挥各自积极作用的目的。第六章根据我国现状具体构建外部监事制度。以期对解决我国股东一股独大,经营层控制问题有所助益,并藉此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本章从外部监事的选任、职权设置及行使、适用范围、保障制度、激励约束制度设计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建立完善的外部监事制度。关于外部监事的选任,应当保证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这是外部监事制度发挥有效的前提。职权的设置及行使,是外部监事职权程序上与实质上的两个方面,指出主要通过对经营者的制约来实现外部监事制度的功能,但对股东会中控股股东滥用优势进行关联交易等情况,则可通过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议案审查权、董事经理任免建议权来实现,当这些方式达不到目的时,则可采用股东派生诉讼。本章认为,外部监事制度目前应主要适用在上市公司中。在其运行上,要保证充足的经费和健全机构等,采用外部监事基金制度有助于此项目的的实现。最后在激励约束制度上要赋权和限制相结合,以保证该制度的积极作用。第七章为结论,指出在建立外部监事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外部环境的建设,增强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力。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做出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制度构想。通过对各国制度从类型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从任职资格、职权设置、适用范围、职权行使保障、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对我国外部监事制度的实行提出了有效建议。
孙烨, 张晶[8]2018年在《监事会主动设置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基于制度环境的共时性关联》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2006—2015年A股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利用实证分析方法,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探讨监事会设置的制度演进对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抑制效应;基于比较制度经济学考察监事会主动设置与制度环境的共时性关联对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监事会设置的制度演进能够约束高管攫取货币性私有收益的行为,监事会独立性主动设置和技术能力主动配置对高管的货币性私有收益具有显着抑制作用,监事规模主动设置一定情景内具有显着反向影响。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动设置的监督效力更强。随着整体制度环境的改善,监事会独立性主动设置和技术能力主动配置对高管以权力谋取货币性私利行为的约束力增强。而十八大后政治文明风气的改善提升了监事会独立性主动设置的抑制作用。
赵科星[9]2011年在《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国有企业进行重组上市已成为当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国有企业的上市既能促使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其优化融资结构和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做大做强。而随着上市国有企业数量的增加,其自身对监督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监事会并未在上市国有企业的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的现状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促使监事会能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满足上市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分析了监事会产生理论基础一代理成本理论以及分权制衡学说,探讨了监事会的作用,肯定了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对主要国家公司的监督模式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英美同德公司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个人意见,各国的监督模式均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相关联的,不能简单地评价孰优孰劣,因此我国在学习各国公司监督经验时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第叁章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介绍了监督制度的现状,提出目自订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监事会人员选任机制不合理,监事会独立性不足,职权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对监事人员的激励不足,责任机制不健全等。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式存在路径依赖,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底蕴欠缺,立法上不够完善以及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具有自身特点等。第四章针对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个人建议:(1)总体思路是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为出发点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转化监事会制度优化的方式,要从“行政主导”转向“市场主导”;(2)要改善监事会的构成及选任制度,要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方面来完善监事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人员构成上考虑引进外部监事,合理确定监事会的规模,限定监事会人员的任期,妥善处理好监事会与“老叁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等;(3)建立合理的薪酬与经费保障制度;(4)合理扩大监事会职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完善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的手段,赋予监事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权或者否决权等;(5)明确监事会应承担的责任,效仿董事会的免责制度来设立监事会的免责制度等。
张森[10]2008年在《我国监事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展中,股东会的职权明显弱化,虽说未被董事会取代,但董事会日益膨胀的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势致滥用。因此,作为监督董事会运作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其重要性日益显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是公司降低代理成本,分权制衡的结果,也是出资者监控公司经营者的有效途径之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建立在国家的经济、文化基础之上,并与国家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了我国现代公司的组织体系。它设置的合理性及能否有效运行关系到公司的效益及存续。但在实践中,我国的监事会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此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我国监事会功能的滞碍,并非归因于监事会的设置模式存在结构性缺陷。必须针对我国权力监督文化缺失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专制和内部人控制的特点,借鉴先进国家内部监督制度经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本文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作为研究专题,以上市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其价值功效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法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为吸取各国监事会制度的优秀之处奠定基础。在了解我国监事会的运行现况的同时,努力发掘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求我国监事会虚化的根源,从而提出在立法中相应的建议,以期构建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D]. 赵大伟. 吉林大学. 2017
[2]. 我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问题研究[D]. 沙田硕. 吉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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