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密[1]2003年在《宋代“系官田产”研究》文中认为众所周知,土地制度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因之也成为治史者攀援的一根藤,循之以寻历史发展之根源。本文试图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宋代“系官田产”这一国有土地制度及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进行初步研究。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阐述宋代“系官田产”的范围、类型、来源及其产权变动。从广义上讲,“系官田产”等同于“官田”,本文取其广义。宋代“系官田产”表现出类型多样化、来源多元化的特点。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宋代“系官田产”的类型可分为完全国有的田产(如官庄、荒田、屯营田、公廨田、没官田、河滩沙涂田、监牧地等)、暂时“系官”田产(在一定期限内由国家托管、但所有权仍属原业主私有的逃田)、由私有转为国有的田产(如户绝田产)、国家所有而为官员个人经营收益的田产(如职田)、国家所有而为各地学府使用的田产(部分学田)。 第二章论述“系官田产”的租佃关系。首先论述“系官田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分析变化的原因。通过量化分析,认为“系官田产”经营方式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朝国家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其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集中地论述“系官田产”的租佃制度的发展。认为在“系官田产”上契约租佃制进一步发展,租赁中将“凭据”称为“契约”,体现了人们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对法制的呼声日益强烈。“二地主”的增多,也使“系官田产”上契约租佃制比唐代更发达,同时,包佃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而是政府对既定事实的认可。宋代“系官田产”的定额地租剥削高于唐代,选择定额租是为了降低官府的经营成本、规避风险;选择分成租具有发展生产及解决大量浮客的生存问题等社会意义。关于宋代“系官田产”的佃作者,认为与唐代相比,“二地主”的成分增多,由于宋朝划分主客户标准发生了变化,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减轻。本章关注了其他学者论述不多的“系官田产”的“抑勒”现象,分析了“抑勒”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地却无人耕、官府对高额地租的追求及蠲免制度和赋税征收体制不健全等。认为“抑勒”只出现在一小部分田产上,由“抑勒”而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加重在宋代“系官川产”研究“系宫田产”的租佃关系中不占主导地位。 第叁章论述“系官田产”产权的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指出在“系官田产”租佃经营过程中,政府为了节省管理费用,也为了鼓励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在一些地方允许部分田产无偿转化为佃作者的“己业”。其中为“己业”的田产中分为有所有权的和仅有使用权的,政府让百姓出钱购买有使用权的部分才意味着将国有产权完全转化为私有产权。文中论述宋代出卖“系官田产”的过程及其原因,并对佃权转移作了分析。认为出于经济原因的佃权转移是宋代租佃制度发展的表现,一般来说会促进租佃制的进一步发展,而强制性的佃权转移—刻佃无疑会阻碍租佃制度的发展。 第四章探讨宋代“系官田产”中“亲邻关系”的变化,从产权关系与亲邻关系相互影响的角度立论。认为当一些私有田产转为国有之后,它们原来的“亲邻关系”并没有消失,政府在租佃或出卖这些田产时,必然面临如何处理“亲邻关系”的问题。从北宋到南宋,与私有田产相比,“系官田产”的“亲邻关系”相对淡化。文中分析淡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商品经济下人们对更多经济利益的追求、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佃权)不断转换、以及户口不断迁移等。并指出“亲邻关系”的淡化使“系官田产”的佃卖更加自由、频繁、迅速,而这些反过来会更加淡化其“亲邻关系”。
姜密[2]2015年在《宋代“系官田产”产权的无偿转化和佃权转移》文中提出宋代国有土地历经唐五代巨变,产权私有化相对普遍和深入,大致可分为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两种。宋廷为节减成本或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考虑而将国有土地无偿转为私有;而有偿转化除了所有权的转化外,还包括佃权的有偿转化。宋代租佃制度的盛行为佃权有偿转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法律条文确认和保护佃权有偿转让;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特殊的"剗佃"形式大大促进了佃权转移,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宋代国有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必将促使土地卷入商品经济大潮中。
吴倩[3]2013年在《宋代田宅交易研究》文中认为两宋时期,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商品流通频繁,市场规模扩大,人们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有了明显的改观,国家也为商业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宋政府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力度减弱,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开始大范围的交易流通。战乱、灾荒等原因造成的抛荒田、户绝田等无主田土被收归国有后,不再召人承佃,而是以官方的名义出卖给民户,官田的出卖成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宋代宽松的土地政策,致使土地兼并严重,大部分官田实际落入兼并之家手中。民间田宅交易较为自由,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宋政府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的作用。宋代田宅交易存在于封建社会框架之下,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也存在许多弊端。
姜密[4]2003年在《宋代“系官田产”释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官田"发展至宋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其中"系官田产"特定称谓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原因。宋代"系官田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常平司、转运司及州县管辖的部分"官田";广义则近于"官田"。
姜密[5]2008年在《试论宋代“系官田产”的产权变动与“亲邻关系”》文中认为由唐至宋,国有土地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尤显于"系官田产"的产权变动,不管是从私有转为国有,还是由国有转为私有,附着在田产之上的"亲邻关系"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其变化呈淡化趋势。
刘云[6]2007年在《宋代产权制度专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选择宋代的产权结构、财产检校制度与产权文书叁个专题作为论述对象,运用产权理论,分析说明产权制度对于激励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相对稳定的作用与影响。绪论,界定了有关产权理论与概念,进行学术史回顾,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资料来源与创新预期;第一章主要说明产权的经济属性,通过分析宋代产权结构的基本内容以及国家法律的相应规定,指出产权结构的不同主体会产生不同的产权权利束组合,从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方式;第二章通过对宋代产权类型中共有产权的资产——宗族义田义庄、助学砥官义庄与举子义庄、义役田庄的个案分析,论述共有产权的来源及其产权权利束的状况,说明产权的社会属性在宋代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激励作用;第叁章论述宋代户绝法令与孤幼财产检校法令的源流及其在宋代的演变、实施与影响,通过阐述宋代财产检校制度,说明宋代国家在产权权利束中的界定与保护作用;第四章阐述宋代民间主要产权文书——户帖、砧基簿与分家关书的源流、内容及其应用,说明产权文书作为国家与资产、产权主体及其权利束的媒介的作用;结论认为,产权制度是宋代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具有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两者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福利的提高。宋代的产权结构主要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共有产权,其中私有产权占主导地位。宋代国家通过行使产权权力进行财产检校,来维护产权秩序与经济秩序,从而加强对乡族势力与地方社会的控制。宋代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
张瑞杰[7]2014年在《宋代学田制度综论》文中研究指明教育与教育经费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教育经费的有无决定着教育的存在与否,教育经费的充足与否决定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教育与教育经费的这种关系我国古代思想家早有论及,春秋早期齐国的思想家管仲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春秋末年鲁国思想家孔子曾阐述过“富然后教”的思想;宋代的王安石也曾认识到“富然后善”的重要性,因此,“教养相资”和“养教相资”的做法始终是中国教育的优秀传统。宋代的学田制度作为教育经费形式之一,对其研究不仅使我们对宋代的学田、教育经费、教育问题等有着深入的了解,而且对当今我国在教育经费问题上面临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有启示作用,因此成为研究的主题,研究内容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的缘由和意义,重点对近几十年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论述,此外,阐述了研究的创新点和方法。第二部分:学田释义考与宋代学田制度形成的原因。这一部分结合相关史籍对学田的涵义进行了深入的考证,重点对学田制度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学田制度是宋代社会背景下的产物:经济上在于宋代学校面临教育经费短缺的现实性问题,积贫积弱的经济局面使得宋廷政府财政短缺,而土地富饶的补充性作用,使得赐田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宋廷政府的经济负担,而且可以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政治上在于“崇儒佑文”的文教政策以及“一道德”的统治理念使学田成为统治者发展教育的工具,以便其以教育为手段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教育上在于“兴学改革”规定在各州、郡、县等地建立学校以及“科举改革”要求士人参加科举需要在本地接受教育等政策,促进了学田制度在地方学校的兴起;思想上在于理学思想传播的需要,刺激了书院的兴起,促进了学田制度在书院的实施。第叁部分:宋代学田的主要类别及其特点。这一部分分析了宋代学田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情况,并对实施情况表现出来的特点进行论述。就实施情况而言,学田广泛存在于宋代的中央官学、地方官学以及各种类型的私学中。就在实施中所表现的特点而言:时间上官学较集中、私学松散;地点上由于政治和经济重心的南移广泛分布在江浙地区;途径上以朝廷赐田、官府拨田和民间捐赠为主;田地类型上表现出因地而宜、因需而变的特点;规模上官学和私学虽然大小不一但都表现出灵活性和增长性的特点。第四部分:宋代的学田经营制度。主要分为叁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学田的出租,即学校并不直接经营而是以租佃的形式租佃给耕作者,包括租佃对象、租佃关系、租佃形态叁方面的研究内容;第二个环节是学田的收入,即收取一定的租税,包括租税的形态和租税多寡问题的分析;第叁个环节是学田的支出,即学田的用途问题,由于各级各类学校不同特点,宋朝政府、地方官员、社会人士以及每所学校对学田用途的希望是不一样的,故而总体规定也不一样,但所隐含的具体用途有餐田、建学田、岁修田、祭祀田、宴会礼宾田、寓所田等。第五部分:宋代的学田管理制度。宋代的学田是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学校和社会四级共同协调的管理体制。宋朝中央政府的管理侧重于对学田进行宏观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方针;地方政府一方面对中央政府的决策具有实施权,另一方面对于学校管理学田的事宜具有命令权和监督权;学校拥有对学田租的管理权和支配权;社会人士具有舆论监督权。此外,对学田被豪绅侵佃这一特殊问题,四级管理者采取了多种方式管理学田以免其被侵占。第六部分:宋代学田制度的特殊性及其教育作用。学田制度对宋代教育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它一方面解决了宋朝政府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学校的建立和兴起,扩大了人才培养规模;改革了科举取士的弊端——“士子离籍冒贯”;促进了教育社会教化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学田制度的存在加强了宋朝政府对学校的控制,尤其是书院官学化的倾向,使学校失去了思想独立性;地主豪绅的侵田现象使学校经费失去独立性的同时,也影响了学校存在的稳定性;学校自行管理学田以及学田的救济性质,为不思学习的学生和不思教学的教师所利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浪费。此外,宋代的学田制度对元、明、清、民国时期的教育经费以及我国当前教育经费的改革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张京凯[8]2018年在《以敷国用:宋代户绝田流转与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宋代户绝田是依据《户绝条贯》没纳入官的户绝之家的田产,主要来源于无人继承的民田和逾一定年限的逃田。没纳入官并非户绝田的最后归宿,它通过出卖、租佃、拨充和转拨等方式再次进入土地流转环节,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户绝田是观察宋代田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窗口。文章通过详考户绝田的产生、来源和管理,并透过户绝田的流转观察其对宋代财税制度产生的影响,探寻宋代田产和财政之相关问题。研究宋代户绝田的流转与规制,对我国当前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以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史鉴价值。
陈志英[9]2006年在《宋代物权关系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围绕宋代物权关系这一中心,从法制史的角度审视宋代物权关系状况及其相应的法律调整,将当时的法律规定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相结合,探究决定或影响其发展、变化的因素,力求客观展示宋代物权关系和物权法律制度的面貌与演进轨迹,准确把握宋代物权关系的时代特色、物权法制的价值及其发展规律。本论题由叁部分组成: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对宋代物权关系进行宏观透视,分析、解说宋代物权关系发展的原因构成文章的第一部分。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义利观叁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有内在联系。宋代物权法律制度反映并适应了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需求。宋人义利观的转变、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变化推进了宋代物权法及物权关系的发展,成为宋代物权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第二部分,从现代法学的角度对宋代物权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当时存在的不同种类的物权关系所具有的不同特征。与唐宋变革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财产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使业主权由原来单一所有权形态被分割为多个层面,限定物权关系种类增多,宋代物权关系复杂化。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永佃权、占佃权等获得国家认可的用益物权,并可以独立有偿转让。为满足融资借贷的需求,以土地、房屋、店铺甚至包括动产做担保,以典权、抵押权、质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得以发展。宋代统治者强化对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在承唐律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完善,关于物权的设立和确认在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上适用不同的调整规则,同时对国家、私人和团体叁种类型所有权进行相应的规制,并注重了对财产价值支配和利用关系的调整,使限定物权关系规范化,不仅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种类增多,而且相应法律规范详备,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第叁部分,探讨宋代物权关系的特征。植根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的宋代物权关系及物权法充分反映了宋代财产所有、占有状况的特点:土地所有权频繁移转,物权私有程度深化,物权主体范围扩大,物权关系复杂化。宋代物权法适应封建租佃关系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显现出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私权强化的趋向,一般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宋代物权关系还随着中国古代宗族组织形
姜密[10]2010年在《宋代官田契约租佃制及地租选择的经济学意义》文中研究指明租佃制发展至宋代,契约租佃显着增加,而租佃官田并不需要与官府签订契约,但是,宋代在官田租佃经营过程中出现诸多的"赁约"、"户帖"等类似的"契约",其中缘由值得探讨。并且,宋代"系官田产"上"定额租"和"分成租"的不同选择颇具经济学意义。
参考文献:
[1]. 宋代“系官田产”研究[D]. 姜密. 厦门大学. 2003
[2]. 宋代“系官田产”产权的无偿转化和佃权转移[J]. 姜密. 河北学刊. 2015
[3]. 宋代田宅交易研究[D]. 吴倩. 河南大学. 2013
[4]. 宋代“系官田产”释义[J]. 姜密.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5]. 试论宋代“系官田产”的产权变动与“亲邻关系”[J]. 姜密.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6]. 宋代产权制度专题研究[D]. 刘云. 厦门大学. 2007
[7]. 宋代学田制度综论[D]. 张瑞杰. 陕西师范大学. 2014
[8]. 以敷国用:宋代户绝田流转与规制问题研究[J]. 张京凯.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9]. 宋代物权关系研究[D]. 陈志英. 河北大学. 2006
[10]. 宋代官田契约租佃制及地租选择的经济学意义[J]. 姜密. 河北学刊. 2010